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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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些青少年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流失生落后小群体。他们无所事事,从事有损身心健康的活动,有的甚至被他人引诱加入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造就了一批知识、智力上的高能者,但在人格上、品德上却是低下者。这些人因为学习成绩优异,在家受宠,在校受捧,在社会上似乎是特等公民。不注意思想改造和品德修养,个人主义膨胀,自我中心思想严重。他们中有的幼稚、天真,缺少社会经验,承受挫折能力差;有的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不良文化和腐朽思想抵抗力脆弱,容易受到消极影响,在某些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违法犯罪心理。
此外,学校在法制教育上的误区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也有很大的影响。对在校学生普遍进行法制教育,其目的是要使他们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到人人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进而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行为习惯。虽然当前许多学校都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普及了法律常识,但其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有这样一个实例很能说明问题:13岁的少年张某杀人之后非常坦然地对母亲说:“你不用担心,我不会死的。”当地派出所的民警讯问他时,他说:“一抓我时就想到我学过的法律常识,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因我未满14岁,可以不去坐牢。”由此看来,法制教育只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只传授法律知识,没有形成与法律规范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没有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行为动机,不能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这样的法制教育不但不能对青少年犯罪起到预防作用,反而可能让一部分青少年由于了解法律的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萌发犯罪心理。
2.学校教育方法和态度上的偏差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影响
在学校教育中,不适当的教育方法、不正确的教育态度,不仅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而且对受教育者的心理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某些教师不能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对学习失去兴趣;有的学校以考试成绩排名次的办法来督促学生的学习,无形中给成绩差的学生贴上了“标签”,这不仅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压力,而且也使他们丧失了学习的自信心;有的教师从一己私利出发,视“差生”为包袱,动辄训斥,甚至打骂体罚,逼学生离开学校;有的教师对犯错误、有缺点的学生,只是简单、生硬地处罚了事,不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敢于指出自己缺点的学生打击报夏,等等。所有这些不适当的教育方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甚至使某些学生产生消极情绪而厌学、弃学、逃学,流入社会后极易受消极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违法行为,或者某些学生可能由于对老师的误解而产生过激的报夏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方面,许多学校和老师不仅方法简单,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某些教师本身言行不一,就会更加削弱教育的权威性,使品德教育形同虚设。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青少年排斥社会主流文化,而对不良的社会亚文化产生认同。
在教育态度方面,有的学校和老师对于学习成绩优劣不同的学生,往往人为地把他们分为三六九等。对“优等生”备加爱护,千方百计地创造良好条件以保证其顺利升学;而对所谓的“差生”则敷衍了事,任其自由发展,或者因视其为“包袱,,而备加冷落,甚至进行讽刺、挖苦。这不仅使后进更为后进,而且致使有的学生产生“破罐破摔”思想,甚至辍学、逃学,混迹于街头,从事有损身心健康的活动。同时,对“优等生”过分重视的态度,一方面可能使他们产生高人一等的骄傲自大心理,另一方面也可能使他们背上“优等生”的沉重包袱,如果再不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对挫折的心理承受力差,同样不利于心理的健康发展。据对某市100名犯罪青少年的调查表明,在92名上过学的人中,有38人(占41.3%)认为“老师普遍偏向好生、歧视差生,在犯错误时不正面引导、教育,随意训斥,伤害自尊心等”,从而导致他们对学习无兴趣、不愿去学校(刘柏纯,1997)。由此看来,学校和老师在教育态度上的偏差,与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的产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关。
3.学校管理工作上的失误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影响
有的学校和教师忽视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许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有打架斗殴、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谈情况爱、相互攀比生活、学习用品、搞游戏性质的赌博活动等不良行为,但学校对此却放任自流。其结果使不良习气在校园内盛行,不仅打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学生无心学习,而且使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没有及时得到矫正,进而演变成恶习而定向堕落。
4.学校周边的不良环境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影响
学校恶劣的周边环境,如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林立,销售庸俗书报、黄色音像制品的摊点比比皆是,等等。这种市场、娱乐气氛浓厚而育人的文化气氛淡薄的环境,不仅会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也会诱发青少年学生的物质欲望、消费欲望、娱乐消遣的欲望,成为刺激青少年学生产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因素之一。例如,青少年由于迷恋被称为“电子毒品”的电子游戏机,不仅荒废了学业(据有关部门调查,凡喜欢玩电子游戏机的学生,学习成绩没有优秀的,良好的不到20%,80%的学生几乎跟不上课程或考试勉强及格),损害了身体健康,而且还可能刺激不良欲求的产生,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康树华,1998)。因为玩游戏机一般不被父母认可,从父母那里要不到钱,就可能通过偷盗、强抢甚至是绑票等违法犯罪方式来获取钱财;录像厅中播放“少儿不宜”的影视片,但却不真正禁止学生入内,学校门口的书报摊向学生出售或租借黄色书刊,都可能使好奇心强且自控力差的学生因受黄毒影响而走上性犯罪的道路;一些小商贩和游戏厅老板,为了扩大“营业额”,竞采取赊账的方式向学生卖货和允许学生玩游戏机,有的学生因欠账过多无力偿还时,就可能通过非法方式获取钱财来供自己享受和娱乐。
三、社区环境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社会是由若干社区组成的。所谓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种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是我们社会中相对独立、完整的社会生活单位,它具有人口、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共同的基本的社会要素。社区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所有的人都要在社区中完成其社会化过程,而且社区文化、价值观念、社会活动等都会对人产生影响。因此,社区内的一些消极因素,如不良的居住环境、不良的人际交往等,不可避免地会对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产生一定影响。
1.不良居住环境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社区居住环境作为基本的生活环境,是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会产生重要影响。不良的居住环境会对社区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个性形成产生消极影响,或者会进一步发展他们在家庭环境中已经形成的不良个性品质,使他们逐渐产生犯罪心理。
首先,复杂、恶劣的居住环境会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产生消极影响。例如,成分复杂的大院,容易成为犯罪分子隐蔽、销赃的窝点,这些地区的犯罪人像散发毒菌一样感染着周围的人,甚至还可能明目张胆地教唆、拉拢、腐蚀青少年,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邪路;流动人口聚集区,人员复杂而且素质较低,居住条件差,同时亚文化也很盛行,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不仅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有利条件,而且也会对生活于其中的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极易诱发产生犯罪心理。
其次,社区居住环境中,如果正气不压邪气,歪风邪气盛行,也会对生活在该社区的人们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在社区中若有人搞赌博,街坊邻居也会跟着赌博,致使赌风盛行;有人搞迷信活动,大家也跟着拜祭鬼神;有人进行盗窃活动以改善生活,别的人也可能会将此作为“生财之路”,更有甚者以居住地为单位结成盗窃团伙;一人搞不正当经营发了财,别人也纷纷效仿;“红白喜事”大操大办之风盛行,有的人为了所谓的“体面”,打肿脸充胖子,为了筹钱而不惜以身试法……
可见,居住环境中的不良风气对于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发生影响很大。据调查表明,某市犯罪青少年的居住环境多数比较混乱,有57.2%的人居住地经常或偶尔发生吵架、骂街、打架斗殴事件,有46.5%的人居住地有赌博、酗酒或其他不良行为,有26.4%的人邻居中有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情况(任鸿恩,1993)。
2.社区中不良的人际交往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在社区内的不良人际交往,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内的不良交往,不仅使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等得到强化,而且还可能形成地域性的不良群体或犯罪团伙。在不良群体内,青少年则更容易受“坏朋友”的引诱、教唆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正如古语所说:“交友如染丝,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入则变,其色亦变,五人则五色,故染不可不慎也。”因此,社区中的不良人际交往会使有些人出现“从恶如崩”的情况。例如,对某省少管所195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调查表明,他们中多数人的违法犯罪与不良人际交往有密切关系,其中170名犯有流氓、强奸、偷窃、斗殴等罪的青少年中,经常与“坏朋友”有交往关系的占96.68%,其中因坏朋友引诱而直接犯罪的占61.17%,因支援同伙而犯罪的占32.93%(易法建,1992)。
四、工作环境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工作环境是人们共同从事某种职业,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场所。在工作环境中,人们不仅从事相应的职业活动,形成熟练的职业技能,而且在共同的活动中还与他人形成各种人际关系,结成正式群体,并按照群体的期望和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并发展自我。因此,工作环境对人的价值观、行为方式等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然而,在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某些不良因素,如管理缺陷、风气不正、人际关系障碍等,也会对某些人产生消极影响,从而可能引发犯罪心理和行为。
1.单位管理缺陷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单位管理缺陷主要包括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管理混乱等,使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管理上的缺陷与漏洞往往会导致职业权力滥用和职业行为失控而引发犯罪行为。如某些人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而大肆偷盗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等;某些人利用职业权力进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走私等犯罪活动;某些人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由于不履行应尽的职责而导致渎职犯罪;某些人滥用司法权力而导致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罪犯、私放罪犯等犯罪行为。
2.工作环境风气不正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工作环境中的风气不正,歪风邪气盛行,往往会造成工作人员思想混乱,从而使违法乱纪现象增多。市场经济倡导竞争、注重功利、讲究实惠,这既能促使人们通过合法竞争谋取正当利益,但也可能产生一些“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之类的消极现象。如果工作单位本身也过分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甚至通过投机取巧、制假卖假、走私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小集团的高额经济利益,这势必会对其工作人员产生消极影响,使得政治觉悟不高、道德和法制观念淡薄的人出现见利忘义、惟利是图、崇拜金钱、不正当竞争等心理和行为,由于过分追逐个人名利而极易引发经济或其他刑事犯罪。工作单位的领导干部作风不正、行为不端,也会对一般工作人员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借工作之名谋个人之私利,或明目张胆地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势必会强化某些人的自私自利心理,效仿领导者的所作所为而产生非法侵占公家财物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3.工作环境人际关系障碍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工作环境中的人际关系主要是由于工作上的联系而结成的各种人际关系。包括领导人与领导人之间、领导人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关系等。如果因利益冲突、权益纠纷等造成人际关系障碍,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则容易使矛盾激化,以致产生报复性犯罪行为。如有的领导人之间因权力之争,引发诬告陷害犯罪,甚至雇凶杀人置自己的“政敌”于死地;有的因对领导处理问题不公正或不满而引发报复伤害领导、破坏工厂设备或“迁怒”而伤及无辜等犯罪行为;职工之间可能因工资、奖金、住房分配、晋级升职及日常琐_'j_{=等发生纠纷或对他人嫉妒心强烈而引发杀人、伤害、诬陷诽谤等犯罪行为。
五、自然环境因素。
指与犯罪人的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时空因素包括地域、季节、时间和自然灾害等因素。自然因素总是和社会因素及主体因素相结合才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有所影响。
1)地域因素。指边境、沿海与内地,山区与平原,农村与城市繁华闹市与偏僻小巷等因素。地域因素对犯罪心理形成的作用表现在一是可以为犯罪人提供满足某种需要的对象,如边境、沿海多发生走私案件,农村多发生盗窃耕畜案件,城市多发生盗窃汽车案件。二是犯罪人可凭借地理环境增强既能作案成功又能确保安全的侥幸心理,如扒窃案件多发生在繁华闹市和公共场所,抢劫和强奸案件多发生在偏僻地区。入室行窃多发生在独门独院和高层建筑的高层居室。
2)季节因素。季节只有同人们的习惯和日常生活联系起来,才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起一定的影响作用。例如,春夏之际,特别是夏季,由于人们户外活动多,相互接触多,穿着单薄,体型清晰,对具有不良意识的人易产生刺激,而形成流氓、强奸犯罪心理,因此,温暖的季节中,流氓、强奸案件比其他季节要多。又如,扒窃案件多发生于春秋两季,因为夏季人们穿着单薄,事主容易觉察;冬天穿得多,钱包多在内层衣袋,扒窃不易得逞。
3)时间因素。时间包括时刻和日期,对犯罪心理的形成也有影响。例如,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猥亵、强奸等犯罪,多发生在夜间。白天工作时间,则易发生入室抢劫和盗窃,因为这时室内多只有老人或无人。至于日期,发薪日及其后几天,多发生扒窃和酗酒伤害的案件;重大节日前扒窃也较多;节日期间伤害罪较多。
4)自然灾害因素。自然灾害发生后,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突然变得困难,群众中存在紧张、恐惧、焦虑、忧伤等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有不良意识的人容易乘人之危,产生盗劫、抢劫、强奸等犯罪动机。
六、情境因素。
指直接影响犯罪人形成某种犯罪行为动机的周围环境因素。包括侵害对象、现场其他人、现场条件和气氛、机遇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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