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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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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对象的标准和方法、访谈中提出的问题、提问的方式和顺序、被访谈者回答的方式、访谈记录的方式等都有统一的要求。非结构访谈只按照一个粗线条式的访谈提纲进行访谈,对访谈对象的条件、所要询问的问题等只有一个粗略的基本要求,只围绕访谈的主题,灵活地询问和交谈。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访谈法是很重要的一种研究手段。如果研究者有经验,可以收集到很多用其他方法无法得到的资料,便于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但是,这种方法费时、费力、费财,所得资料也难以进行统计处理和定量分析,结果的准确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受研究者素质的影响。
    3.测验法
    测验法是指使用标准化测验量表来测量犯罪人心理特点的方法。如运用“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对服刑罪犯的个性进行测量。
    心理测验必须具有信度和效度,这是标准化测验的基本要求。信度(reliability)是判断心理测验是否可靠和稳定的指标。效度(validity)是反映测验有效程度的指标,即测验是否较好测到了所要测量的心理品质。有效度的测验常常也有信度,但有信度的测验不一定有效度。例如,通过测量头的大小作为判断智力高低的指标,有很高的信度,但没有效度,头的大小是帽子的大小既有信度又有效度的测量。
    用标准化量表测量心理特征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选用的测量工具应适合于研究目的的需要。第二,主持测验的人应具备使用测验的基本条件;如口齿清楚、了解测验的实验程序、能够严格按测验手册上规定的实施程序进行测验等等。第三,严格按照测量手册上规定的方法记分和处理结果。第四,对测验分数的解释应有一定的依据,不能随意解释。
    观察法、调查法和测验法收集到的资料,可以用来发现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但却不能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确定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借助于实验法。
    4.实验法
    实验法是在控制的条件下对某种心理现象进行观察,以了解心理现象因果关系的方法。
    在实验中,包含着一系列变化的因素,称为变量。由实验者操纵变化的变量称为自变量。例如,在“人象辨认中反馈对目击证人辨认信心的影响”的实验中,实验者对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后,采用三种反馈的方式,即正反馈、负反馈和无反馈。在这个实验中,“反馈”就是自变量;因变量是由自变量而引起的某种特定反应。在上述实验中,由不同的反馈方式而导致目击证人辨认信心的变化,目击证人的辨认信心就是因变量。在实验中,实验者系统地操纵自变量,客观地观察和测量因变量,考察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实验法不但能揭示问题“是什么”,而且能进一步探求问题的根源,即“为什么”。实验中还有一类变量叫做无关变量,是实验时要尽可能控制的变量。
    实验法可分为实验室实验和现场实验。实验室实验是在实验条件的严密控制下借助专门的实验仪器所进行的实验,如用测谎仪研究犯罪嫌疑人供词的可靠性。现场实验是在实际生活情境中对实验条件作适当控制所进行的实验,如在正常的监管环境中进行“分类管教”对罪犯犯罪心理矫正的效果的实验。实验法的优点是研究者可以通过对变量的控制和操纵,引起被试心理行为的变化,主动地获得所需要的研究资料,科学性较强,并且能揭示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局限性在于研究的外部效度差,难以将结论推广到日常生活情境中去。
    5.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就是选择典型的各类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方法。这是一种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析到综合、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运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两点:第一,选择的案例要典型,具有代表性;第二,要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例,才能做出有价值的推论或提出假说。
三、非实验性数据因果关系推断的方法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应用实验法进行研究十分困难,因此研究者常常采用观察、调查、测验等非实验方法来研究犯罪心理现象,由此而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难以揭示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少年犯罪行为是由哪些相关变量引起的?两个相关变量是否是由未被测量的第三个变量引起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研究人员提出了一些新的方法,利用这些方法可以对用非实验方法收集到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因果推论。
    1.交叉时滞平面分析
    如果研究的目的在于确定某一变量的长期影响,研究者就可以采用交叉滞后平面分析技术,缩写为“CLPA”。
    在“CLPA”中,研究者在两个或更多的时间点上对两个以上的变量进行观测。如果我们要研究幼儿时期对电视暴力节目的偏爱与其青少年时期攻击性水平之间的关系,就可以采用交叉滞后平面分析技术。
图1.1是修司曼等人关于儿童早期对电视暴力的偏爱与其后来的攻击性之间的关系的一个著名研究。从该图中可以看出,三年级时儿童对电视暴力节目的偏好与十三年级时儿童的攻击性水平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而三年级的攻击性水平与十三年级时对电视暴力节目的偏爱之间的相关则不显著。这个相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儿童早期对电视暴力节目的偏爱是其攻击性行为产生原因的假设。



    在使用该方法对变量间的关系进行因果推断时,它要求所测量的变量必须具有相同的跨时间的稳定性。这是此项技术在使用上存在的主要局限性(张文新,2002)。
    2.路径分析
    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涉及很多变量,研究人员要考察这些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采用路径分析的方法。路径分析是研究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不是发现因果关系)的数学分析方法,它要求研究人员根据以往的研究结果和自己的理论构想,为所测量的一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建立起一个假设的模型,通过一组结构方程把模型表达出来,并绘制路径图。然后,利用多元回归分析对结构方程的参数进行估计,这样就可以确定该模型的有用性。
路径分析的特点在于能够对变量之间的相关作数量性的分解,即将相关系数分解为直接效应、间接效应、归于相关原因和归于共同原因,因而能更好地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指出各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相对重要性。但是,应当注意路径分析所涉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通过路径分析发现的,而是研究者事先假设的(董奇,1992)。



图1.2就是一个典型的路径分析图,这是挪威心理学家D.奥维尤斯利用路径分析技术对家庭和儿童气质因素对儿童攻击的影响的研究。
图1.2描述了儿童4、5岁时母亲的消极态度、儿童早年的气质、母亲对儿童攻击的允许、父母对儿童使用惩罚的管教方式及其结果变量(男孩在小学六年级时的攻击x,)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者认为,儿童的气质与母亲的消极态度(否定性)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所以没有进行回归分析,并用双箭头直线表示。
后来,奥维尤斯利用从九年级儿童样本收集到的数据对该模型准确性进行评定,发现该模型中的相关系数与从后者计算出来的相关系数之间存在着极大的相似性,由此可以证明,该模型在理解儿童攻击的前提条件方面是一个有用的模型。
四、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的发展趋势
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心理的形成涉及众多的因素,犯罪行为的发生也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应当是多元的,以问题为中心的,是多种研究方法的有机整合。这种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问题为中心,注意采用多种方法研究和探讨课题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应该以问题为中心,依据所要研究的课题而选取相应的研究方法,切忌拘泥于一种方法来研究复杂的犯罪心理现象。因为每一种研究方法都有其优点和局限性,仅仅采用某种单一的方法,往往难以做出全面、准确的结论。在一项具体的研究中,综合运用观察、调查、测验、实验等方法,对不同结果进行相互比较,往往可提高研究结果的可靠性。例如,关于电影电视中暴力节目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国外研究者采用了实验室实验、现场实验(在少管所中进行)、调查等方法进行研究,其结果相互补充印证,使我们对这一问题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2.注意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
犯罪心理学前期的研究偏重于定性分析和经验描述,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为应注重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定性研究是用文字来描述现象,判定某对象实体是否存在,结构如何,各要素之间具有何种联结等,是一种基于经验和直觉之上的研究方法。定性研究缺乏量化,不能对特定事件做出严密的阐释,具有不精确性;定量研究是用数字和量度来描述现象,其关键是通过科学仪器来测量被观察对象的各种数量关系,刻画对象的数量特征一获得事物或现象的清晰、准确、普遍的认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各有所长,各有所短(见表1.1),在研究中,应该把两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事物本身是质与量的统一体,在进行研究时,当然应该把定性与定量方法结合起来。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互补融合,也是科学方法自身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必然趋势。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可以通过各种定性方法如观察法、调查法等对犯罪心理现象进行充分的了解,对其性质意义做出定性分析,然后运用实证方法对定性研究的结果进行量化分析,最终获得较为全面的主客观数据,挖掘出材料的深层含义,揭示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性,以提升犯罪心理学科的研究水平。
3.用相互作用的理论思路来分析犯罪心理现象
传统心理学研究中,主要采取了三种理论思路和概念模型,即特征论模型、心理动力模型和情境论模型(王重鸣,1998)。特征论模型只重视人们的个性和智力特征,心理动力模型则主要强调人的“动态心理场”,两者都强调人的自身内在因素决定其行为;情境论模型则不同,主要通过对环境中外部刺激的考察来寻找决定人们行为的主要因素,分析行为反应的一般规律。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心理学研究中逐渐形成一种较新的思路,即相互作用心理学,其基本思想集中于行为发生过程中人与环境的多向性交互作用,在这种交互作用中,人和情景是相互依存而非单方面所决定。
近年来,国内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也开始运用相互作用的理论思路来分析犯罪心理现象。犯罪人在其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发动犯罪行为,往往与情境中的若干因素存在一种交互作用,情境中的人、事、物与具有潜在犯罪心理的行为人交互作用,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不发生,其中存在很多规律性的东西。有人对“三陪女”被害现象的犯罪心理学分析就是相互作用分析的一个有效尝试(倪晓峰,2002)。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的历史回顾

德国著名心理学家艾宾浩斯(H.Ebbinghaus,1850~1909)有一句名言:“心理学有一悠久的过去,但仅有短暂的历史。”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也不例外。在遥远的古代,人类就开始探索犯罪心理的奥秘,它有一个漫长的过去。但作为一门科学的犯罪心理学的诞生,却只有100多年的短暂历史。把握犯罪心理学发展的历史脉络,有助于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工作,从而促进本学科的深入发展。
一、西方国家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1.早期的犯罪心理学思想
早在古代,随着犯罪现象的产生,人们就开始了对犯罪心理的探讨,直到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之前的犯罪心理学思想,可归纳为哲学的、精神病学的、人类学的三个范畴(吴宗宪,1998)。
在18世纪以前,一些哲学家、思想家用思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探讨犯罪心理。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8~公元前348)认为,人的灵魂中存在着善与恶两个方面,如果个人受到良好的教育,灵魂中的善就能控制住其恶的部分,人就不会去犯罪,否则人就会犯罪。柏拉图的弟子亚里士多德(Aristo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认为,许多犯罪的原因就在于人类邪恶的本性。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C;bbes,1588~1679)提出了著名的性恶论学说。他认为,人们生来就自私自利,残暴好斗。人是作为个人主义者和利己主义者出生于世的。造成人们争斗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具有的竞争、猜疑和荣誉三种天性。犯罪、战争都是在人的本性推动下产生的。18世纪后期产生的犯罪古典学派的很多学者,主要用人性是自私的观点解释犯罪行为,如意大利的贝卡利亚(C.Beccaria,1738~1794),英国的边沁(J.Bentham,1748~1832)等人。
到了19世纪,社会学家、精神病学家以及人类学家等开始从不同角度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进行论述和研究。
例如,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F.DurKheim,1858~1917)认为,自杀和犯罪等异常行为是社会中缺乏规范和正常秩序、个人对自己的需要失去控制、行为缺乏标准和方向的结果。    
大量的法医学专家和精神病学家积极参与对犯罪人的各种鉴定活动,积累了大量的犯罪个案材料,并据此出版了一些相关的著作,如1790年明希(Munch)在纽伦堡出版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1792年绍曼(Schaumann)在德国出版《犯罪心理学论》。此后,以犯罪心理学为名的论著相继出现。
1867年,英国精神病学家莫兹利(H.Maudsley,1835~1918)出版了《精神生理学和精神病理学》一书,书中对精神错乱与犯罪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后来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被认为是研究精神错乱的先驱。他认为犯罪行为和精神错乱密切相连:“犯罪使得不健全的倾向有了发泄的途径;假使他们不是犯罪人,他们会发疯,而他们不会发疯是因为他们是犯罪人。”1874年,莫兹利出版了《精神疾病的责任》,进一步阐述了犯罪、精神病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克拉夫特一埃宾(F〃reiherr’Richard Von Krafft—Ebing,1840~1902)出版了《基于德国和奥地利刑事立法的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特征:供法学家使用》(又称《犯罪心理学纲要》)一书。精神病学家的研究极大地推动了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1876年,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Iombroso,1836~1909)的《犯罪人论》一书出版,这使犯罪人类学的影响日益扩大。龙勃罗梭用实证的方法对大量囚犯进行了研究,细致地观察和描述了被他称之为“天生犯罪人”的体态、生理以及心理特征,并且还将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应用于对犯罪人的矫治。龙勃罗梭的研究极大地推动了人类学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在19世纪八九十年代形成了一个高潮,涌现出大量的研究成果。例如,1887年,意大利的安东尼奥马曼(Antonic,MaHo)出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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