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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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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我国古代丰富的犯罪心理学思想是我们研究犯罪心理学,尤其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心理学科极为宝贵的财富,具有很重要的价值。
2.我国现代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我国出现,只有很短的历史。与其他学科一样,犯罪心理学也是随西方资本主义侵入中国一起进来的。在20世纪20年代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这段时期内,主要以翻译介绍国外的著作为主。1922年,由陈大齐翻译出版了德国马勃著的《审判心理学大意》。当时发行多、流传广的是日本人寿田精一著的《犯罪心理学》,该书有两个译本:一是张健译的作为“百科小丛书”,于192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另一为吴景鸿译,作为“法学丛书”,于1932年由上海法学编辑出版社发行。由德国人柏替著、王书林译的《法律心理学》则作为当时大学用书,1939年由长沙商务印书馆发行。
在这期间,我国学者也作过一些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发表了少量的论文和著作。有的学者在我国早期创办的心理学杂志上对国外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理论观点进行了介绍和评价,肖孝嵘等人曾做过“罪犯情绪态度和个性倾向的实验研究”;国人光晟应当时司法行政部门培训法官的实际需要编著《犯罪心理学》一书;1939年由世界书局出版的《变态行为》(由孙雄编著)实际上也是一本犯罪心理学的专著。孙雄在书中提出,变态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必包括在变态行为的范围内。他对变态行为与精神病患者的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学的涵义、犯罪心理与环境的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还对一般的犯罪心理和各种变态犯罪心理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研究,此书是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犯罪心理学领域一本出色的专著。
从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1979年到现在,我国犯罪心理学科从迅速恢复到蓬勃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版了大量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广泛普及和宣传了犯罪心理学知识,为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和科研奠定了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经过全国犯罪心理学研究者的艰苦努力,在各类有关刊物上发表了数以千计的论文,出版了近200余册的教材、专著、译著、科普读物、工具书和资料汇编,使犯罪心理学科在众多的司法人员、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学科的研究人员乃至社会公众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也为本学科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第二。建立了一支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和研究队伍。这支研究队伍主要是通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建立起来的。目前,几乎在国内所有的高等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公安院校以及司法院校中,都开设了犯罪心理学课程。有的学校还培养了犯罪心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通过专业课程的教学和科研,不仅提高了犯罪心理学教学人员的科研水平,而且还培养了一大批新生力量,使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得以延续,充满活力。1984年,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成立。该专业委员会从成立至今,已组织了多次学术交流会议,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不仅使本专业教学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得以提高,而且还带动了一大批司法实践部门人员对犯罪心理的研究热情,激发了他们的研究兴趣,使犯罪心理学理论更快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从而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第三,对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形成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观点,通过20年来的研究,我国学者对犯罪心理的概念、成因、机制以及犯罪心理发展变化规律等理论问题,形成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犯罪心理结构论’’、“犯罪综合动因论“(罗大华,2003),“犯罪心理内外化机制”(罗大华,1997),“聚合效应论”(李世棣等,1986),“多元犯罪心理的观点”(高锋,1994)等等。
第四,犯罪心理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于刑事侦察活动和在监狱、劳教系统广泛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本书后面有专章阐述这两个问题)。
如何评价我国目前的犯罪心理学科,可用以下通常的衡量标准加以评判。第一,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第二,有一群人从事研究、传播或教育活动,有代表性的论作问世;第三,有相对独立的范畴、原理或定律,有正在形成或已经形成的学科体系结构;第四,发展中学科具有独创性、超前性,发达学科具有系统性、严密性;第五,不是单纯由高层学科或相邻学科推演而来,其地位无法用其他学科替代;第六,能经受实践或实验的检验和否证(刘仲林,1990)。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完全符合上述六条标准,现在,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已是独立的、具有一定水平和规模的、正在为实践做出贡献的新兴学科(邱国梁,1998)。
尽管如此,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科与法学、心理学中的其他一些学科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整体发展水平不高,还需要后继者继续努力。作者认为,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目前应着重考虑下列两个问题:
第一,注意弥补现有研究人员的知识缺陷,注重年轻学者的选拔与培养。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综合性交叉学科,对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要求很高。现有研究人员大多是单一学科背景(要么是学法律,要么是学心理学),研究问题难以深入,因此要注意弥补现有研究人员知识的欠缺。此外,要注意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这对提高本学科的研究水平极其重要。
第二,更新研究方法与统计技术
要采用多变量实验设计、纵向研究、典型案例分析等研究方式方法,对犯罪心理进行实证研究和更深入的分析;借助于计算机,运用交叉时滞平面分析、路径分析等高级统计技术对大量的非实验性数据进行因果关系的推断,以提高研究的精确性和水平。心理学研究有三种水平:最低是描述水平,它只对研究对象当前的心理特征或状态做出一般性的评价与测定;其次是解释水平,它侧重于寻找影响人心理活动或心理发展特点的重要因素;最高层次是预测水平,强调通过揭示事物间的因果关系、规律来预测所研究对象未来的发展(王重呜,1993)。犯罪心理学过去加年的研究主要处于前两个水平,但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解释、预测犯罪人的心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只有达到预测水平的研究。其成果才具有更大的实用价值。开展预测水平的研究,关键是要构建好相应的因果关系模型,注重纵向的动态分析。多元回归分析、路径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多层分析等高级统计方法的应用,可以为此提供技术支持

【案例分析】
玛丽的“圆周假设”
——案例分析法的应用
    研究者玛丽设法得到了32个夜盗犯罪人的详细资料。这些人在被抓住之前,每个人都犯下5至70次不等的夜盗罪行。玛丽记录了这些犯罪人在作案时的居住地点和他们犯罪的地点,并给每一个犯罪人分别画出一张图,标注出夜盗行为的位置和夜盗犯罪人家庭的位置。她把犯罪人居住地点和犯罪地点都标注在同一张A4纸上,最后,她发现:所有的犯罪都发生在犯罪人居住地的附近。据此,她提出了犯罪行为的“圆周假设”。
    玛丽将这些犯罪人的情况全部标注在地图上,假定这些犯罪是由一个尚没被发现的单个人干的。并且找出两个相互之间距离最远的犯罪的位置。用这两个位置之间的距离作直径,可以画一个包括所有犯罪的圆周。这时她发现,这个犯罪人就居住在这个圆周里面,可能就在靠近圆周中心的地方。
    圆周假设提出后,得到一些研究的证实。有研究发现,80%的强奸犯样本确实居住在圆周内,60%以上的犯罪人就居住在这个大圆周半径的中心地区。
   





































第二章  现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

第一节  犯罪行为的精神分析理论

一、精神分析学派的发展概况
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是由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S.Freud,1856~1939)于19世纪末创立的心理学流派。它既是一种神经症的治疗方法和理论,又是一种潜意识心理学体系。到20世纪20年代,这—理论扩展到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发展为无所不包的人生哲学,是20世纪内影响人类文化最大的理论之。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又称古典(或经典)精神分析,大体上可分为两个时期:①弗洛伊德的早期理论,指1895年至1913年,弗洛伊德在大量临床实践的基础上,经过独自研究,围绕解决心理疾病提出了精神分析理论的一些基本命题,是精神分析学萌芽、奠基和形成时期;②弗洛伊德的晚期理论,指1914年至1939年,弗洛伊德对前期的精神分析理论进行修正和补充,其理论已经大大超出了认识和治疗精神疾病的范围,涉及社会文化、科学、宗教等方面,发展成弗洛伊德主义。
弗洛伊德的两个得意门生阿德勒(Alfred Adler,1870~1937)和荣格(CaLrl  GLista~r Jung,1875~1961),由于反对泛性论而与其老师分道扬镳,于1911年和1914年,先后离开弗洛伊德,建立起“个体心理学”和“分析心理学”,在精神分析学派的发展历史上,被认为是从古典精神分析向新精神分析的过渡。
20世纪30年代以后,欧洲特别是德国的一批精神病学家和精神分析学家为逃避纳粹的迫害移居美国,将精神分析同美国的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人种学等理论相融合,兴起了新精神分析学派。新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多数为欧洲移居美国的学者,也有少数美国本土的精神病学家和人类学家。其中著名的人物有:霍妮(Karen Homey,1885~1952)、沙利文(I.Iarry Stack&allivan,1892~1949)、卡丁纳(AbramKardiner 1891~1981)、弗罗姆(Erick Frcmm,1900~1980)以及埃里克森(Erik Homburger Erikson,1902~1994)等人。新精神分析学派并不是一个严格统一的整体,之所以把他们归在一起,是因为这些学者在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方面并未脱离弗洛伊德的体系,但在不同方面又对正统精神分析有所变通、修正和扩充。
二、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的基本理论
在对犯罪人心理和行为的分析中,后来者多采用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的基本理论观点、所以下面主要介绍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中与后来者用于犯罪行为心理分析有关的内容。
1.潜意识论
潜意识(又称无意识)是整个精神分析学派的基本命题,是精神分析学的奠基石之一,弗洛伊德因这一开拓性的贡献被誉为精神世界的哥伦布。
弗洛伊德主张,人的心理由意识(表层)、前意识(中层)、潜意识(深层)三个层次所构成。 
意识(Consciousness)是我们可以感知到的心理的表面层次,它与外部世界联系,直接引发人们的行为,但不是行为的原动力。弗洛伊德认为意识不等同于心理.它只是人的心理活动中比较小且非主要的部分。
前意识(preconsciollS)是介于意识和潜意识之间的心理部分,指潜意识中可召回的、人们能够回忆起的经验。它就像一个看门人,意识部分的内容要经过前意识才能进入潜意识中,潜意识中的内容要达至意识层面会受到前意识的检查和抑制。但是,当前意识丧失警惕时,被压抑的欲望或本能也会通过伪装而迂回地渗入意识。
潜意识(unconscious)是个体精神结构中最深层、最黑暗的部分,由大量原始冲动、本能欲望以及童年期的经验所构成。弗洛伊德认为,潜意识具有冲动性、无道德性、反社会性、非理性、非逻辑性、非时间性、非语言性和不可知性等重要特征(车文博,1992)。这部分内容为人类社会、伦理道德、宗教法律所不容,当其出现时,就会在意识中唤起焦虑、羞耻感和罪恶感,因此被个体压抑到精神生活的最底层,所以潜意识中的内容是我们平时意识不到的。尽管如此,这些被压抑的东西并没有消失,而是在潜意识中积极活动,强有力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潜意识是心理深层的基础和人类活动的内驱力,它决定着人的全部有意识的生活。
潜意识论是弗洛伊德早期的发现,晚期,弗洛伊德在潜意识理论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人格结构说。
2.人格结构学说及人格发展理论
(1)人格结构说
弗洛伊德在《自我与本我》(1923)一书中提出了人格结构说,他设想一个人的人格是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构成。
本我(id),也译为伊底、原我、兽我,是人格结构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它由先天的、人性中最接近兽性的一些本能和欲望所组成。这些本能和欲望不断盲目地、强烈地冲动着,目的在于争取最大的快乐和最小的痛苦。本我是无意识的、非道德的,完全受“快乐原则”所支配,代表着直接追求和绝对满足生物性本能的人格方面。
自我(ego)是随着个体的成长从本我中分化出来的人格部分,充当本我和现实世界之间的调解人。其作用是既要满足本我的本能需要,又要控制和压抑本我的冲动,使它只能获得为现实所许可的那种快乐,保护个体不致因本能盲目冲动而受外界的伤害。因此,自我是有意识的、理智的,它遵循“现实原则”,行动。
超我(superego)代表着道德标准和社会期望,代表着一个力求完善的维护者,处于人格的最高层。弗洛伊德的超我即通常所说的“良心”,它按“至善原则”行动,当自我无法控制本我并向本我妥协而违背了良心时,个体就会产生一种内疚感、罪恶感来惩处自己。自我和超我都是人格的控制系统,但自我是按现实条件来控制本我的盲目激情,而超我则按社会道德规则扼杀本我的欲望冲动。
如果人格结构的三个方面协调一致,个人就能够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反之,人格的某一方面发展不足或过分发展,就会导致个人异常行为的发生。
(2)人格发展阶段论
弗洛伊德的人格发展理论,是建立在他的性心理发展理论基础之上的。他认为,人格发展的基本动力是本能,尤其是性本能的驱动。弗洛伊德是一个泛性论者,他所指的“性”除了与生殖活动有关外,还包括吮吸、排泄、皮肤触摸等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机体快感的一切活动。性本能也称为里比多(Libido)。里比多集中投放的身体部位称作“性感区”,以里比多发展经过不同的性感区,为标准,将人格的发展划分为口唇期、肛门期、性器期、潜伏期和生殖期五个阶段。
1)口唇期(0~1岁)。这个时期的婴儿通过吸吮、咀嚼、吞咽、咬等口腔的刺激活动获取快感。如果在这个时期婴儿的口唇活动能得到适当满足,成年后他的人格就会表现出乐观、开放、慷慨等积极的特点。相反,婴儿口唇活动满足不适当就会产生口部类型的人格。如吸吮、哺食过多,就可能发展成一种依赖或纠缠别人的人格;如口唇活动受到严格限制,有过严重断奶的经历,就会形成悲观、退缩、猜忌、紧张、不信任人的人格特征。
2)肛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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