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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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可以这样主张,城市不仅要有城墙围绕,而且要注意使城市既美观大方又便于御敌,足以应付其他种种事端和各种新近的发明。正如进犯之敌总要尽量想方设法寻求突破一样,防守的一方也应悉心寻求发现各种防御方法。对于那些固若金汤的城池,敌方将领往往会退避三舍。
七12
既然在共餐制中对众多的公民应该进行分配,而城墙又应按一定的间隔分设据点和岗楼,很容易想到把一些共餐小组安置在一些武装据点中。适宜以这样的方式来安排,让主管祭祀的人员与行政首脑一起在某个特定的地方进餐,当然法律或神谕规定应该与外界脱离的那些神庙除外。这一地方要远近瞩目,能够充分展示其地形之利和脾脱四邻的强大。在它的下方应修建一片广场,类似帖撒利人称为〃自由人广场〃的地方。所有的商旅之人、工匠、农民和诸如此类的其他人员不经主管官员传唤一概不得人内。如果在广场上安排年长者的健身活动,这个地方就会适得其用。因为应当以这种顺序按年龄分组,让某些官员与年轻人呆在一起,让年长者与各类官员们呆在一起。因为官员们亲临现场是使人们庄重收敛和使自由放任之人有所敬畏的最好办法。还应另给商旅之人单独修建一个广场,其地址应选在便于货物集运的地方,〃包括所有从海上或从内陆运来的货物。
接着就应该分排城邦的祭司和行政官员,应当把祭司们的共餐地点,安排在其主持祭祀事务的地方周围。那些主管各种契约合同、书面诉讼、传唤以及其他诸如此类事务的官员,再加上市场法监和所谓的城市法监,他们的共餐地点应该靠近广场或某个人群聚集地。市场必然是这样的一个地方,上面的广场我们可以用来消磨闲暇的时光,市场则可供我们交换各种生活必需用品。
这里所说的安排在乡村也同样适用,那里的官员人们有时称之为〃林木法监〃,有时称〃乡村法监〃,同样应该在靠近他们执勤的地方设置据点和共餐点。在乡间各处也应分设祀庙,用以敬奉神灵和城邦的英雄。
然而过多地纠缠于这些细枝末节恐怕是徒耗光阴。想起来这些也并不难,难的是将之付诸实施。因为谋事在人,而成事在天。所以,关于这些事情我们就不再多讲了。
七13
关于政体本身,让我们来讨论,要成为一个治理有方的至福城邦,其组成部分应该是什么和有什么样的性质。所有处境优裕的人都做到了两件事,一者是选择了正确的人生目的和行为目标,二者是发现了有助于达到此一目的或目标的行为方式,因为行为方式或手段可能与其目标相符或不相符。有些时候目标就在咫尺之间,而行为者却交臂失之;另一些时候人们尝试了一切有助于达到目的的行为手段,孰料最终结果却不如人意;有时候则是两个方面都一塌糊涂,例如医术,有时候医师非但不具备关于身体健康的恰当知识,而且又开出无助于健康这一目标的处方。在各种技术和知识领域,都必须同时掌握两点,即目的和达到目的的行为手段。显然所有人都追求幸福和优裕的生活,但是一些人如愿以偿,而另一些人由于某种机遇或天性的关系终究与幸福无缘,因为优裕适意的生活需要配备某些外在事物,那些出类拔萃之人对此所需甚少,但天性不如人者就非常需要它们。还有一些追求幸福的人一开始就背离了正道,尽管他们拥有获致幸福的条件。可是这里我们正在讨论的是最优秀的政体,即据此城邦能得到最出色治理的政体,而最出色的治理则在于据此城邦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幸福,所以显而易见我们不应忘记幸福究竟是什么。
我们主张(并见《伦理学》中曾做过的规定,假如那些讨论对此还有点用处的话),幸福在单纯的意义上而非相对于某一前提条件是德性的完满运用和实现活动,我所说的前提是指某些必然的事物条件,而单纯就是完美。以公正的行为为例,公正的判罚和刑惩的确根源于德性,但这些良好行为乃是迫于必然…因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城邦都更加情愿没有这类事情;而以荣誉和慷慨待人则是单纯意义上的最优良的行为。迫于必然的行为可以说是选择了另外某种恶,而后一种行为则与其相反,是产生善的基础和源泉。善良之人对于贫穷、疾病和其他一些不幸遭遇均能处之泰然,然而巨大的快乐或幸福却在相反的那些事物之中(在伦理学的论述中已经对此作了说明,善良之人是这样一种人,由于他的德性善的事物在他面前得以成为单纯意义上的善的事物,显然他对这些事物的运用必然是善良而高尚的,而且是在单纯的意义上),因此人们便认为外在诸善是幸福的原因,仿佛竖琴悠扬的琴声归因于竖琴胜过归因于演奏者的技艺似的。
从以上所说必然可知,有一些事物是业已存在的,有一些则要靠立法者来营建。因此我们祈愿自己的城邦有着充足的物资配备,这些配备全凭命运决定(因为我们设定了其主宰地位),然而城邦的善良却与命运无关,而是在于知识与意愿。要想成为一个善良之邦,参加城邦政体的公民就必须是善良的。而在我们的城邦,所有的公民都参加了本邦的政体。应该考察,一个人怎样才能变得善良。因为可以设想一个城邦的公民整体上是善良的,但并非个个公民都是善良的,但还是后一种情况更为可取,因为整体的善跟随个人的善。
人们通过三种途径成为善良贤明之人。这三种途径是本性、习惯和理性。本性应当在先,比如首先必须是人而不是其他某种动物,从而他就具备了某种本性,具有了身体和灵魂。有一些自然禀赋是没有什么用处的,习惯会逐渐改变它们;另有一些禀赋天生就有两种可能,受习惯熏染变坏或变好。其他种类的动物最主要地靠自然本性生活,只有极少部分会受习惯影响。人类还能够依靠理性,因为只有人才具有理性。因而,本性、习惯和理性三者应该彼此一致。很多时候为了求得更好的结果,人们在理性的劝导下采取了违背习惯和本性的做法。具有哪一种本性的人更容易为立法者驾驭,前面已经作过说明,剩下的事情就有赖于教育。因为人们求学致知既靠习惯,亦靠聆听他人教导。
七14
既然一切政治共同体都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构成,那么我们就应该考察,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否应该有所更替或终身固定不变。显然,应当根据对此的不同选择来制定城邦的教育体例。假如有人超出常人到众神和英雄超出人类的程度,首先是体魄大大超乎寻常,其次是灵魂,那么他们就是无可争议的统治者,明显超乎被统治者之上,于是就皆大欢喜地决定了同一些人永远是统治者或被统治者。既然这种事情并不常见,而类似斯居拉克斯的记载,在印度人中间国王们就远远超出他们的臣民,这样的事情也非我们所能见到,那么,从种种理由必然可以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即让所有公民一律轮番参与统治与被统治。因为平等就是对所有同等的人一视同仁,而背离了公正原则建立起来的政体是很难维持其存在的。因为在这种政体下所有的乡下人就会伙同那些心怀厄测的被统治者共同图谋革命,而执政者寥寥数人想压倒所有这些人简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当然,统治者们确实胜过被统治者,这一点无可置疑。故立法者应该筹谋,如何对待两者的差异以及让他们以何种方式加入政体。这在前面我们就讲明白了。自然本性已经做出了这一选择,它使得同一种属的人之中一些较为年轻,而另一些较为年长,从而让其中一些人适合于被统治而另一些适合于统治。青年人不会由于根据年龄受人统治而恼恨,他也不会认为自己更加了不起,尤其是在明知自己一旦达到适足的年龄就将接替统治者的美差的情况下。
所以,一方面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固定是同一些人,另一方面又有所差异。因此对公民的教育也必须随之相同或不相同。因为常言道,想学习做一名好主人的人应先学习服从。正如我们在前面论述过的一样,统治者有一个准则,被统治者也有一个准则,一即所谓的专制,一即所谓的自由人统治。有一些安排在效果上没有什么不同,但在其所为的目的上却各不相同。因此许多明显是低贱的工作被分派给自由人青年,他们也十分体面地完成了这些任务。因为区分体面与不体面的标准不在于行为自身,而在于最终结果或行为所为的目的。既然我们说公民和统治者应有的是同一种德性…同于最优秀的人的德性,而且一个人应当首先甘为人下人随后才攫升为一名统治者,那么,立法者应当设法使他们成为善良之人,明察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做到这一点,以及什么是最优良的生活的目的。
灵魂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就其自身具备理性,另一部分虽则就自身而言不具备,但有能力听从理性。具有了这两个部分的德性,一个人就能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被称为善良之人。其中哪一个部分更适合于目的的存在,凡接受我们的这种划分的人都不难断言。因为较为低劣的事物总是以较为优越的事物为目的,这种情况无论是在技术造成的事物还是在自然造成的事物中都极为明显;而优越在于具备理性。根据习惯的划分理性又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实践的理性,一是思辨的理性。如此一来,灵魂的部分显然也必须作进一步的划分。行为也就有了类同于此的区分,那些有能力实施灵魂的全部三部分或其中两部分的相应操行的人必定更加愿意选取本性上更为优越的行为。因为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他最愿选取的东西往往就是他造诣最深的东西。全部生活也可以分为劳作的与闲暇的,或分为战争的与和平的,各种行为则可分为必需又实用的与高尚的两类。我们对这些行为的选择,必然要依据灵魂的不同部分以及与之相应的操行,如战争是为了和平,劳作是为了闲暇,必需又实用的事物以高尚的事物为目的。一个政治家在拟定法律时应当注意到以上所有事项,并且要考虑到灵魂的部分以及相应这些部分的操行,尤其是那些更为优越的作为最终目的的事物。同样他还须留意人类生活和行为方面的轻重缓急,公民们既应勤劳善战,更应该致力于求致和平与闲暇;既应完成各种必需和有用的事务,又更应该有不为实用的高尚行为。因此,儿童以及其他年龄的一切尚需教育的人都应学习这些重要的道理。
今天的希腊人以拥有最优良的政体闻名遐迩,而那些立法者们是这样来建立他们的政体的:既看不出以最佳的目的为建制安邦的根本,其法律和教育体例也没有以全部德性为宗旨,而是俗不可耐地极力奉行实用的和种种有利可图的政策。与这些人相近,后来的某些著作家们也持同样的观点,他们称颂斯巴达的政体,赞扬其立法者以强权和战争为全部法制体系的显著目标。从理论上可以轻而易举地驳倒这种观点,而且今天的种种事实早已做出了驳斥。正如大多数人谋求建立统治众多臣民的帝国,为的是借这个好时机大发横财,西勃隆以及其他各位记述斯巴达政体的著作家显然就是怀着这种心情去称颂斯巴达的法制的,赞扬斯巴达人由于被训练得不惧危险,确立了自己的霸权地位。既然斯巴达人的统治如今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就不能认为他们是幸福的,也不能认为他们的立法者是贤良的。而且假如人们都奉守这些法律,没有人阻挠其实施,结果竟然是人人都偏离了高尚的生活,这也就未免显得可笑。关于立法者应当祟尚哪一种统治方式,这些著作家也持错误的观点,因为自由人的统治较之独裁专制的统治更加高尚且富有德性。一个城邦或一个立法者若是以对邻人的强权统治为己任,这样的城邦就不能说是幸福的,这样的立法者也无足称道,因为这类做法为害匪浅。很明显,公民们一贯追求强权,他们中有能耐的人在可能的情况下难免会攫取在本邦的霸权,例如鲍桑尼阿斯王就试图做这样的事情从而受到了斯巴达人的指责,尽管他那会儿已经显赫一时。
这类言论和法律无一属于正常的政治范围,也无一有益和真实。因为无论对个别的人还是对城邦共同体而言,最优良的事物是相同的,立法者应该把这些事物植人公民们的灵魂中去。战事训练不应以奴役那些不该受奴役的人为目的,而首要的是保证自身不被奴役;其次为被统治者的利益着想可以谋求领袖地位,但是不能谋求对所有人的专制统治;第三是可以对那些真正该受奴役的人实行专制。记载下来的事实证明,立法者关于军事和其他事项的立法最好以闲暇与和平作为法制的目的。因为大多数尚武好战的城邦在战争期间反倒平安无事,然而一旦霸业告成,其统治就开始分崩离析。就像一柄铁剑,在和平时期就失去了它的锋芒。对此立法者咎不容辞,他没有教会公民经营闲暇的生活。
七15
既然个别的人与城邦共同体所追求的是同一目的,那么最优秀的个人和最优秀的政体必然也具有同一目标。显然,闲暇的德性是二者共同的目的,因为正如多次重复过的一样,和平是战争的目的,闲暇是劳作的目的。因为有益于闲暇和消遣的东西,既包括人们在闲暇时也包括在辛勤劳作时所修养的德性。因为在获致闲暇之先,须准备好许多必需的条件。所以一个城邦应该具备节制、勇敢和坚韧等德性,俗谚云:奴隶无闲暇,那些不能勇敢地面对危险的人免不了沦为人侵者的奴隶。勇敢和坚韧适用于劳作之时,而哲学的智慧适用于闲暇时期。节制和公正在两种时期都是必需的,但尤其适用于和平和闲暇时期。因为战争迫使人们变得公正和节制,而和平的良辰美景带来的享受和闲暇生活更容易导致人们的放纵。那些在所有人中处境极为优握、其一举一动都受人极度钦羡的快乐之人更为迫切地需要公正和节制…比如说,假如果真有一些诗人们所描述的居住在〃极乐群岛〃上的人,他们会尤其需要哲学、节制和公正,愈是如此,他们愈是闲暇,其境遇也愈是优握。由此清楚可见,要想成为一个幸福而善良的城邦,就必须要具备这些德性。不能运用生活中的诸善是可耻的,而在闲暇时期仍不能运用它们就更加可耻了,这些卑陋之人在战争时期表现出良好的品质,然而一到和平闲暇时期便沦为奴辈。因此一个城邦不能像斯巴达那样来操持德性。他们对最高的善的认识跟其他人没有什么两样,而且完全相同,但在认为最高的善只需要借助于某一种德性这一点上,他们就走人了歧途。既然这类善事以它们带来的享受胜过诸种德性的结果……。并且凭借其自身,从所说的这些很容易明白。应当思考,怎样和借助何种途径才能实现它(德性)。
我们在前面曾经说过,必须借助本性、习惯和理性。其中,公民们应具有什么样的本性或性质前面已经做了规定。剩下需要考虑的是,理性的教导在先,还是习惯的教导在先。这两者需要彼此一致,一致之后方能产生最佳的效果。因为理性有可能偏离最优良的宗旨,而习惯的力量也同样难以幸免。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就像在其他事情上一样,生成来自本原或开端,而来自某一开端的最终目的又可以是另外一些最终目的的开端。对我们来说,理性和理智是自然本性的目的,所以公民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