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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4章

小说: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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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关系或联姻关系-有些是他自己的亲戚,有些是他亲属的亲戚,还有的是他同部落的人或同宗族的人;做某人的堂兄弟比起勉勉强强做柏拉图式的儿子何止强千百倍!而且也没有什么东西能阻止兄弟子女和父母之间相互认识,因为子女天生和父母相像,他们必然能够找到他们相互间关系的迹象。有些地理学家认为这是事实;他们说,在上利比亚的某部,女人为公共所有,然而,人们还是将出生的孩子,按照容貌相似,而各自归属其父。有些妇女,就像一些雌性动物,例如,牝马和母牛,具有一种极强的本领,所生出的后代酷肖父母,法尔萨利亚牝马被称为"贞妻"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04
  还有一些别的疑难,也使得那些倡导这种共同体的人难以自圆其说,即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杀戮以及争执和诽谤,当这些行径是针对父母或近亲时就属于罪大恶极,若一旦并不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就会变得不那么罪大恶极了。而且,和知道是亲属关系的情况下相比,在不知道是亲属关系的情况下这些行径更容易发生,当这些行径发生后,一旦知道其间具有亲属关系,那么便会对他们按例加以处罚,如果不知道其间具有亲属关系,情况就会完全两样。再有,苏格拉底在使孩子变为公共所有之后,他不仅应当禁止情人们发生肉欲关系,而且还应当许可父子间或兄弟间相互爱恋、亲昵,这是何等荒谬呢?和那些庄重体面的状况比较起来,即使没有什么非分之举,这种爱昵也是不合礼仪的。而且更令人奇怪的是,禁止这种关系只是因为过度的享乐,就仿佛父子之间的相互关系或兄弟关系并不起任何作用。
  妻子和儿女的这种公有制似乎更适合于农夫,而不适合于武士,因为如果他们共有妻室儿女,他们就会被一些微弱的力量相互约束起来,一旦被统治者有所约束,他们便会俯首帖耳,不致犯上作乱。一言以蔽之,这种法律的结果正好与良好的法律所应有的结果相反,苏格拉底对妇女和儿童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将自相抵悟,我们相信,友谊乃是城邦最高的善,而且是消除城邦动乱的最佳手段;苏格拉底极其赞赏城邦的一致性,他说,似乎这乃是由友谊所造成的。但他所赞许的一致性很像《会饮篇》中情人间的一致性,根据阿里斯多芬的描述,情人们充满激情,渴望着欢聚,由二而溶合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实际上都已消失。然而在城邦中,如果人们公共拥有妇女儿童,爱就会变得淡漠,父亲理所当然地不会说"我的儿子",儿子也不会说"我的父亲"。就像一小杯甜酒,掺和了大量白水,在这种混合汁中就感觉不到甜酒的滋味了,所以,在这类共同体中,建立在这些称谓上的亲属关系的观念将会不复存在;要求这样的父亲或兄弟之间彼此关心,那是毫无道理的。一件东西要引起人们的关心和钟爱,主要有两点,即它是你自己的,并且它是珍贵的,然而,在这样的城邦中这两种性质都不具备。
  再次,孩子们出身的变更,即当他们从农工出生而又成为武士,或从武士而降为低等,安排起来将极为困难;给予者或变更者当然知道所给予的和所变更的是谁,以及给予了谁。而且我们在前面提到的伤害、乱伦、杀戮,在他们中会更频繁地发生,因为他们不再称呼他们所脱离的那个阶层成员为兄弟、儿子、父亲、母亲,而且由此他们也不害怕因血缘关系所犯的任何罪行。我们已经讨论了妇女和儿童的公有,关于这个问题就到此为止吧。

二05
  接下来我们考虑财产分配的问题。最好的城邦市民是否应当共同享有他们的财富呢?这个问题可以撇开有关妇女和儿童的法规来讨论。依现行的方式,假如妇女儿童属于各个家庭,那么共同拥有财产是否有好处呢?例如,土地划归个人占有,而产品则储藏到公共储蓄室以备大家消费;现在有些民族就实行这种制度。或者,土地为公共所有,而且共同耕作,而产品则分配给个人以供他们各自享用;据说某些外邦人就是实行这种形式的财产共有,或者,土地和产品均属公共所有。
  在耕种者不是所有者时,情况就不相同,而且易于处理,但在他们为自己而耕种土地时,有关所有权的问题就会引起极大的纠纷。如果他们不能平等地分担欢乐和辛劳,那么多劳少得的人就必然会抱怨少劳多得或消费过多的人。的确,那些生活在一起并共同具有一切血缘关系的人,特别是当他们共同拥有财产时,总会有极大的麻烦。合伙旅行的伙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常常为每天的琐事吵闹不休,并为所发生的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关于仆人也是一样,最容易引起我们发怒的仆人,乃是那些在日常生活中与我们接触最频繁的人。
  这些还只是伴随财产公有而出现的某些不利因素,现行的分配,如果按照良好的习俗和法律加以改进,则会好得多,而且对于两种制度都有好处。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应当公有,但一般而论则是私有的;因为一旦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利益,人们就不会相互抱怨,而且由于大家都关心自己的事务,人们的境况就会有更大的进展。然而,为了善,而且在使用方面,正如一句谚语所说的,"朋友将共同拥有一切"。现在也存在着践行这种原则的迹象,它表明这并非不能实行,相反,在一个治理得好的城邦,它已经在某种程度存在着,而且还会进一步得到实行。因为,虽然所有的人都有自己的财产,但他会将有些东西交由其朋友支配,同时他还会和朋友们一起分享其他一些东西。例如,斯巴达人就像使用自己的东西一样使用别人的奴隶、马匹以及狗;当人们在旅途上缺乏食品时,他们可以在任何乡间的庄稼地里寻找到食物。显然财产私有而公共使用的制度要优良得多;立法者的专门任务就是让人们具有这种仁厚的精神。再有,人们一旦感觉某一事物为他自己所有,他就会得到无穷的快乐;因为自爱出自于天性,而并非徒劳地赋予人们的情感,尽管自私应当受到责难。但自私并非是真正的自爱,而是一种过度,就像守财奴对金钱的喜爱一样;所有人,或者说,几乎所有人,都喜爱金钱以及其他这一类东西。而且,为朋友、宾客或同伴效力和做好事会令人感到莫大的喜悦,而这只有在财产私有时人们才会如此。而城邦的过度一致会失去这些优势。此外,另两种德性在这样的城邦中也显然会消失,其一是克制对妇女的情欲(因克制而回避他人之妻乃是一种受人尊敬的行为),其二是在财产方面的慷慨德性。一旦人们共同拥有一切财富,人们就不会再树立起慷慨的榜样或做出慷慨的行为;因为慷慨就是利用财产所做之事。
  这样的立法显得特别地乐善好施,人们很乐意听到它,而且很容易相信,所有的人都会以某种奇妙的方式成为所有人的朋友,特别是当听到有人在谴责现在城邦中所存在的罪恶、违反契约的诉讼、作伪证的罪行以及向富人谄媚这一类恶行时是这样,所有这些据说都是由财产私有而引起。然而,这些恶行,并不是由于缺乏共产制度,而是由于邪恶。我们的确可以看到,在那些共同拥有财物的人之间存在着频繁得多的争执,虽然他们的人数还不能和那些拥有私人财产的巨大人数相比。
  再者,我们不仅应当仔细考虑到要减少的罪恶,而且还要考虑到人们将失去的好处。人们将要过的生活似乎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苏格拉底的错误就在于他由以出发的前提是虚假的。无论是就家庭还是就城邦来说,应当存在着一致性,但只是就某些方面而言。有一点,如果一个城邦达到了这种一致性,那么它就不再是一个城邦,或者它虽然实际上还存在着,但将会成为一个劣等城邦,就像同音的和谐,或已经变成了单一音步的节律。城邦,就像我们所说的那样,乃是一种多面体,人们应当通过教育使其统一起来并转变成为一个共同体;奇怪的是制定这种教育制度的作者,他原来认为这种制度可以使城邦完成德性,但现在却想凭借着这类规定,而不是靠哲学或习俗与法律来改良市民,就像在斯巴达和克里特所盛行的共餐制那样,立法者借此将财产变为公共所有。我们应当记住,不能忽视年代的因素;如若这些是好的,经历了许多年代,人们就不可能对它们一无所知。几乎所有事情都已被发现出来,尽管有时并没有将它们汇集在一起;在另一方面人们又没有运用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如果我们能在创立现实的政体过程中发现这种形式的政体,那么这个问题就会让人豁然明朗。因为,如果不将政体的构成要素共餐制分配到各联合体,以及各部落和宗族,立法者根本就不可能建造一个城邦。然而,这种立法不过是禁止武士农耕罢了,这种禁令在斯巴达人那里已经试行过。
  但是,苏格拉底也并没有说过,而且这也是难以确定的问题,即,在这种共同体中城邦的一般形式是什么。非武士的人是多数,对于他们他也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农夫是否也应当共同拥有他们的财物呢?抑或每个人都应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他们的妻室儿女是为公共所有还是为个人所有呢?如果和武士们一样,他们就会共同拥有一切事物,那么他们和武士又有什么不同呢?或者他们通过顺从这种政府又能得到什么呢?或者,他们凭借着什么原则来服从呢?除非统治者采取克里特人的独特政策,即让他们的奴隶和他们接受同样的制度,只是禁止他们进行体育锻炼以及拥有武器。另一方面,如果下等阶层,在婚姻和财产方面和其他城市相同,那么这种共同体的体制又会怎样呢?这样会不会在一个共同体中必然存在两个城邦,而且彼此敌对呢?让武士成为惟一的戍卫者,而农夫、工匠以及其他人成了真正的市民。如果是这样,那么诉讼、争执以及苏格拉底所谴责的在其他城邦存在的所有罪恶,在他们之中照样会发生。他的确说过,如果受到良好教育,市民们就勿需多种法律条规约束,例如市政法规和市场条例;然而他仅仅将这种教育限于武士们。再次,他认为农民拥有财产的多少得根据所缴纳贡物的多少来定。但是如果那样的话,他们就会很容易变得比赫洛特或卑奈斯太即一般的奴隶难以控制得多,而且也妄自尊大得多。而且妻子、财产的公有制对于下层来说是否也和上层一样必需呢?还有一些与此相同的问题,如,这种教育、政体的形式对下层的法律又怎样呢?苏格拉底根本就没有阐明这些,对此有所发现确不容易,并且它们的性质也并非不重要的。假如武士的共同生活要得以维持的话。
  再次,如若妻子共有,而财产私有,那么在男人耕作田地时谁又来料理家务呢?如若农夫们的财产和妻子都共有那会怎么样呢?再有,这也是很荒谬的,即把人和动物进行类比,认为男女应当从事同样的职业。因为动物根本就不需要料理家务。而且,苏格拉底所构造的政体也包含了危险性;因为他让同一些人永远统治,如果这会经常在较卑贱的人们中引起动乱,那么对于那些易怒的武士来说就会更是如此。然而,他规定为统治者的那些人一定总是同一些人,这是很显然的,因为神用金子铸造人的灵魂时并非此时将金子熔入某个人,彼时又熔入别的人,神总是将金子熔入同样的人,正如他所说的,神用黄金铸造了一些人,用白银铸造了另一些人;而用铜和铁铸造的人将来就充作农夫和工匠。再次,他剥夺了武士的幸福,并说立法者应当为整个城邦谋幸福。但是,如果整个城邦的大多数,或所有人或某些人没有享受到幸福,整个城邦就不可能有幸福可言。在这方面幸福与数目中的偶数原则不同,偶数只能存在于总数中,在总数的各部分中就不存在了。幸福并不是这样。如果武士们无幸福可言,那谁又会幸福呢?当然工匠或其他庶民也不会。有关苏格拉底所倡导的政体的种种疑难我们就列举这些,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同样重大的疑难问题我们就不多说了。

二06
  我们也可以对柏拉图的晚期著作《法律篇》提出同样的或大致同样的反驳,现在我们简要考虑一下他在其中所描述过的政体。在《国家篇》中,苏格拉底总共才解决了几个问题,诸如妇女儿童的公有,财产的公有,以及城邦的政体,等等。所有人被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农夫,二是武士;从后一部分中又分离出第三个部分,作为城邦的议政者和统治者。但苏格拉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夫和工匠是否参与政事,以及他们是否要拿起武器服兵役。他的确说过妇女应当接受武士的教育,并和他们一起参加战斗。这部作品的其余部分充满了有关武士教育问题的讨论,而且到处都是一些与主题无关的闲话。在《法律篇》中除了法律以外几乎没有讨论其他问题,有关政体也论述得极少。他原来打算设立的是一种更为平常的政体,但逐渐地将此转移到了其他形式。妇女和财产的公有制是一个例外,他设想在两种政体中一切事物都是相同的;他们的教育制度也一样;两者的市民都不事贱役,而且两者都实行共餐制。惟一的区别就在于,在《法律篇》中,共餐制也扩展到妇女,武士的数目是5000,而在《国家篇》中仅有1000。
  苏格拉底的言谈简洁明了,优雅而富于创见,发人深思。但我们不能指望凡事都完美无缺。我们不能忽视这一事实,即我们刚才所提到的,市民5000之众,这样多的人无所事事,再加上他们的妻子及其仆从,这样人数又会是原来的数倍,这就得需要一个像巴比伦那样大的地域,或其他广阔的地区。在设定一个理想时人们可以先提出自己所欲望的事物,但对于不可能的事情则应避开。
  据说,立法者应当直接关注两件事情即居民和国土。但他也不能不注意到邻邦。因为他为之立法的城邦将要过一种政治生活而不是与世隔绝的生活。一个城邦必须拥有军事武装,这样内可以安邦,外可以御敌。虽然对于个人或城邦来说可以不采取这种生活方式,但一个城市仍然应当在进攻或退却时令敌人畏惧。
  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到财产的数量,对此我们是否应当用一种与此显然不同的方法来加以限定呢?苏格拉底说过,人们拥有的财产应当以能使他过上有节制的生活为度,这还仅是说到的生活美好的一种方式,这种观念还过于笼统。一个人可以有节制地生活然而悲苦窘迫。这样来定义就会要好一些,即一个人所必需的财产,应当让他不仅能有节制地而且能慷慨地生活;如果将两者区别开来,慷慨便会与奢侈不分,而节制就会和辛苦联系。慷慨和节制是只与使用财产有关的两种品格。人不可能温和地或勇敢地使用财产,他只能够有节制地、慷慨地使用财产;所以,这两种德性的践行是与财产分不开的,这也是荒唐的,即平均财产而对市民的人数不加限定,人口将会不确定。他认为,由于有大量的婚姻而无生育,其他家庭则有许多孩子出生,这就足以使人口均衡,因为他发现这种情况在一些城邦存在着。事情比现在更须注意,因为在我们之中,无论市民的数目是多少,财产总会分配给他们,所以人们不感缺乏;但是,如果财产并不能按《法律篇》所设想的那样分配,那些额外的人,无论是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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