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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7章

小说: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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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的东西。其中最恶劣的是权势横行,当人们不想服从时便反过来中止"科斯摩"的职能,显然这里有点像政体,不过算不上共和政体,只是权阀政制。
  克里特人还有一个习惯,一般人或朋友之间拉帮结派,推选出一位首领,再彼此争吵和械斗。正因如此,城邦随时毁灭,政治共同体不断瓦解。当那些人想要并有能力攻击它的时候,城邦就处于危险之中了。正如先前说过的一样,克里特岛由于其地理位置幸免瓦解,距离起到了斯巴达人禁止外邦人入境所起的作用。克里特也没有外部属地。因此克里特的柏里奥科驯服稳定,而斯巴达的赫洛人却屡屡反叛。近来外邦军队踏人这个岛屿后,这里法律上的弊端才暴露于世。关于这种政体我们就说这么多吧。

二11
  人们认为,迦太基在政体方面做得很出色,在许多地方超出其他城邦,尽管在有的地方与斯巴达极为相似。克里特、斯巴达以及迦太基,这三个城邦彼此有些相似,但在许多方面又不相同。迦太基的许多设置都比前两者优良,其政体优良的一个证明是,尽管其政治体制中保持有平民的因素,却一直很稳定,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动乱,也没产生过暴君。
  迦太基与斯巴达在政体上相似的地方如下:与后者的"菲底狄亚"(即共餐制)相对应,它有"赫太利";与监察官制度相对,它有一百零四位长官制(它不比前者差,监察官不过是寻常庸碌之辈,这些长官却是根据其德能选举出来的);与那里的君王和长老相对,它也类似地有其君王和长老,他们的君王要优秀一些,因为不是依据同一个家族,也不是随便哪个人都可以当选。如果说有某一家族与众不同,也只是从他们中选任,而不是按尊长而定。这些当权者有极大的权力,假若是些无才无德之人,便会造成巨大的危害,斯巴达的那些监察官就已经危害了城邦。
  人们对迦太基可能做出的指责也同样适用于先前提到的所有政体,但是就偏离贵族政体和一般政体的宗旨而言,有的更倾向于平民制,有的倾向于寡头制。当诸王和长老们全体意见一致时,就可以决定把一些事情提交而另一些事情不提交给平民,但当他们意见不一致时,平民也可以就这些事情作出决定。对于他们提交的那些事情,平民并不只是听取,而是拥有判决的权力,并可对提交的那些按自己所想表示反对。而在另外的城邦是没有这种事情的。其中有5位行政首脑掌管许多重要事务,他们是增选出来的,由他们挑选100位长官形成最高权力机构,而且他们的任期长于其他官员(因为他们在其他人卸任或没上任时都在任掌权),这就有寡头制的特征。他们没有薪棒,不用抽签的办法来选举,也不用另外一些诸如此类的办法,比如.由这些官员受理所有的诉讼案(而不是像斯巴达那样,由一些官员受理某些讼案,而由另一些官员受理另外的案件)。这都有贵族制的特点,迦太基的政治体制缘于贵族制,但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寡头制,这在某些思想或公众的流行意见上体现出来,人们认为,行政长官不仅要品行优良,而且应该富有钱财,他们说穷人不可能当好官,因为他没有闲暇。如果说以财富选人是寡头制的特点,以德性选人是贵族制的特点,那么,这就是第三种体制,迦太基人就按这种方式安排其政体。他们从两个方面选人,尤其是选最高长官,即君王们和将军们。
  应该说明,如此偏离贵族制的本旨,是立法者的一个错误。首先应该看到,必须让最优秀的阶层有闲暇,并且不从事任何低贱的职业,无论他们是官吏还是平民。即使不得不考虑到财富,以求获得闲暇,竟然可以用钱买到最高职位-如君王和将军-也显然是不光彩的事情。允许这种行径的法律使得财富胜过了德性,从而使城邦上下都变得唯利是图。当权者所崇尚的东西,必然会为其他公民竞相仿效。在德性得不到最高尊崇的地方,贵族政体是无法牢固确立的。那些花钱买到官职的理所当然地要在任期中捞上一把,因为一个贫穷但诚实的人想捞一把是不大可能的,但一个卑鄙之人在花了钱之后却不想捞一把就很荒谬了。因此,应该让那些最有能力治理的人来当政。立法者即使不想让贤能之士免于贫困,总也应该保证当政者的闲暇。
  看来让同一个人兼任数职也不是个好办法,而这是迦太基人喜欢采用的一种做法,因为一个人做一件事效果才会最好。立法者应该看到这种后果,不要让一个人又作笛师又作鞋匠。因而,城邦一大,政治就更能制度化、平民化,官职可以分给众多的人来担任。同我们所说的一样,这样做更加大众化和合理化,每一件事情,经过重复就能完成得又好又快。这一点在军队或海军中就很明显,在两种情况下,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所有人中都得到了贯彻。
  迦太基的政体属于寡头政体,但是其中最好(最稳定)的,他们总是把某一部分平民送到外邦的属地去发财致富。这是他们保持城邦稳定的良方。但这只是碰巧奏效,应该通过立法来谋取安定。如今,倘若有什么不测之事发生,或大批民众起来反抗他们的统治者,就难以用法律的药方来恢复安定了。
  上述这些就是斯巴达、克里特和迦太基政体的情形,它们公正地得到了称赞。

二12
  那些就政体问题发表过看法的人,有些人从未参加过政治活动或担任公职,而是隐姓埋名地终其一生。他们中值得一说的东西差不多全都在前面说过了,另有一些人则参与过立法活动,一些为母邦立法,一些则为某些外邦立法,他们在那里执掌过政务。其中一些人仅仅是制定法律,另一些人还兼顾政体,如吕喀古斯和梭伦,他们既制定法律又订立政体。关于斯巴达的政体已经说过了,至于梭伦,有人认为他是一位出色的立法者,因为他结束了寡头制的态意妄为,将平民从奴役中解放出来,创立了早期的平民政体,给城邦带来了和睦。因为元老制中有寡头制的意向,而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则有贵族制的意向,陪审法庭则有平民制的意向。看来,在梭伦以前,元老制和官员选举制就已经存在,他只是把它们保留下来,并从全体平民中组成陪审法庭。因此他受到了某些人的指责,由于把对于一切事情的最高决定权赋予了由选举产生的陪审法庭,他被指责毁掉了体制中的非平民制的方面。当法庭的力量日渐增强,为了取悦于如今成了暴君的平民,这政体就演变成现今这种平民政体。埃菲阿特和伯利克里削弱了元老院的权力,伯利克里还设立了给陪审员津贴的制度,这种情形下每一位平民领袖就会设法增强其地位,直到出现今天的平民政体。显然,这并不是梭伦有意要造成的结果,而更主要的是一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为在波斯战争期间,平民被装备起来去争夺海上霸权,逐渐有了身价,他们追随一些粗俗的平民领袖,而这些人受到上等人们的反对)。似乎梭伦本人只赋予平民这样一些必要的权力,即选举官员和监督官员的权力(如果平民没有这种权力,他们就可能受奴役并因而怀有敌意)。所有这些官员他都从著名的和有钱的人中委任,即从"五百斛级",或"双牛级",或第三等级即所谓骑士级中选任,第四等级是雇工,他们中没有人可以担任任何官职。
  其他的立法者还有扎琉库斯,他曾为埃比哲菲里的罗克里人立过法,以及加隆达斯,他曾为自己的母邦卡塔那和在意大利与西西里岛的卡尔西迪亚人立过法。有些人认为,奥诺马克里托是第一位立法方面的行家,他生在罗克里,但游学于克里特,专攻预言术,泰利士曾和他在一起,而吕喀古斯和扎琉库斯是泰利士的门生,加隆达斯又是扎琉库斯的门生。不过他们所说的这些与实际上的年代不相符。
  科林斯人菲洛劳斯曾为戒拜人立过法,此人是巴卡代氏族的一员,与奥林匹亚赛会的获胜者狄奥克利斯相爱,后者因躲避其母亲哈尔琼妮对他的乱伦之爱远走他乡,来到戒拜。他们在那里共同度过了一生。至今那里的居民仍能指出他们的坟墓,两座坟墓彼此很容易看见,一座面向科林斯,另一座则不是。传说他们生前就这样安排好了自己的坟墓,狄奥克利斯由于其不幸遭遇,不愿从自己的坟墓上能看见科林斯的景象,而菲洛劳斯则愿意看见。这就是他们居住在武拜的原因,菲洛劳斯成了武拜人的立法者,除了某些别的法律外,他为生育子女立了法,被他们称为"收养法",这在他所制定的法律中是比较独特的,是为了避免"克来罗斯"的数目过大。
  加隆达斯的立法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是对伪证者的审理颇有特色(他是第一个立法惩戒伪证者的人)。他制定的法律更加精细简明,甚至超过当今的一些立法者。
  法勒亚斯立法的特点是平均财产,而柏拉图关于妇女、儿童、财产共有、妇女共餐都有立法,此外,还有对宴饮的立法,规定由头脑清醒者主持宴会。还包括训练战士双手并用,以克服一手能用而另一手不能用的情况。
  德拉科也制定过一些法律,他使这些法律与现存的政体相吻合,但他制定的法律中没有任何特点,没有值得一提的东西,只是刑罚从重,以严峻见长。
  毕塔库斯也只是制定法律而不创制政体,他有一条法规比较特殊,假如有人醉时殴人,就要比在清醒时处罚加重。因为醉汉比清醒者更容易滋事,故他不听信为醉汉所做的开脱,从实利出发坚持重惩。
  瑞癸翁的安德罗达马斯曾为色雷斯地区的卡尔西迪亚人立过法,其中一些是关于杀人罪和女继承人的。他制定的法律中也没有任何可以一提的特别的东西。
  关于这些政体,其主要的和某些人所宣扬的,就考察到这里吧。

三01
  一个人要想研究每一种政体是什么,具有什么性质,就必须首先对城邦有清楚的认识,知道城邦是什么。目前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些人说城邦实施了某种行为,有些人则说是寡头制或僭主制实施了某种行为。政治家和立法者的所有活动都与城邦息息相关,一种政体就是关于一个城邦居民的某种制度或安排。而城邦是组合而成的,就同其他由众多部分构成的整体一样。显然,首先应当寻求公民的定义,因为城邦就是由一定数量的公民形成的某个整体。所以应当弄清,什么人可以叫做公民,公民一词的含义是什么。关于公民问题,经常是众说纷纭,并不是所有人都会承认同一个人是公民,平民政体下的公民在寡头政体下往往就不是公民。暂且不谈那些在其他意义上偶然成为公民的人,例如那些特许人籍者,我们可以说,一个公民并不是由于他居住在某个地方而成为公民(因为侨居者和奴隶也都住在同一个地方),而且拥有诉讼权利、可以投诉或被他人投诉的人也还不算是公民,因为参加了某些条约的人都享有这种权利;在很多地方连侨居者也享有这些权利,尽管以不完全的方式-因为他们需要一位担保人,从而他们也以不完全的方式享有公民的权利;然而我们只在某种意义上称他们为公民,就像称未成年的儿童或已从公共生活中隐退的老人为公民一样。我们不能过于简单地称这些人为公民,而应或者说他们不够年龄,或者说他们过于年迈,或者附加其他什么条件。采取什么说法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这样说的用意是一清二楚的。我们寻求的是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定义,不需要对这类例外作出补充说明,关于那些被被夺公民资格或被放逐的人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作答。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要求。各种官职之中,有的有任期之分,从而一个人一般不能两次担任这类官职,或者有一个固定的时间间隔;有的则没有一定的任期,例如陪审员和公民大会的成员。有人会说这类职位根本就不是官职,它们并不能使人参与行政统治。然而,掌握最高裁决权的人居然不算行政官员,这未免有些滑稽可笑。不必再作什么辩解,因为这种论证仅仅是纠缠于名称,而陪审员和公民大会成员正好缺乏一个共同的名称,我们不知道如何一并称呼二者。为了有个确切的称谓,姑且让我们把它们叫做"无定期的官职"。公民即可以规定为参与了这类官职的人。
  这也许是最贴切的公民定义了,适合于所有被称为公民的人。不过我们不应忽视,事物的载体在属类上就有差别,有第一、第二以及依次相随的不同级别,以这种情况而论,不同层次的事物中没有或几乎没有共同之点。我们看到,各种政体在属类上彼此相异,有的在先,有的在后,错误的政体或蜕变了的政体较之完善的政体必然在后(关于蜕变的政体的含义,在后面就会清楚);因而,相应于每一种政体的公民也必然会彼此不同。我们的公民定义最适合于平民政体下的公民,对于其他政体虽然也适用,但并不必然。有的城邦没有平民的地位,没有公民大会,只有一些偶然的集会,诉讼案件由各部门的官员分别审理,例如在斯巴达,监察官审理契约方面的讼案,在他们内部又有分工,而长老负责审理杀人案,其他案件由其他的官员来审理。在迦太基也完全一样,所有的讼案都由某些官员负责审理。但是,我们的公民定义稍加修改同样可以适用。在其他政体下,议事和审判方面的官职都不是不确定的,而是确定的,所有的或某一部分这类官员负责所有的或某一部分议事和审判事务。从以上论述中可以清楚知道什么样的人才是公民。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

三02
  通用的公民定义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人,不包括双亲中只有一方是公民的人,如父亲或母亲是公民;有些人主张追溯得更远,推及二代、三代或更多代的祖先。这是一个简短的符合政治需要的定义,但是有些人仍要洁问,上三代或上四代祖先又是如何成为公民的呢?勒昂提尼的高尔吉亚就说过-一半是出于处境尴尬一半是出于嘲讽:"灰浆是由泥灰匠制造出来的,拉里萨的公民是由那里的官员制造出来的,他们的职业就是制造拉里萨人。"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按照我们的定义,一个人只要参与了某一政体,他就是一位公民了。而以父亲或母亲是公民为公民的标准,就不如我们的定义来得妥当,这显然不适用于最早的开拓者或奠基者。
  就那些通过政体更替而成为公民的人而言,问题更要困难一些,比如在雅典,克勒斯泰尼驱逐了僭主们之后,把大量的外邦人、奴隶和侨居者编人了各个部族。这种情况下,问题不在于谁是不是公民,而在于这样的公民正当还是不正当。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不应当成为正当公民的人是否事实上成为公民,因为不正当可以说跟虚假是同一回事情。我们看到,有一些人不正当地占据了官职,我们说他们的确是官员,但是并不正当。而公民就在于担任某种官职(因为正如我们所说,享有这种统治权的人就是公民),显而易见,上述的那些人应该算是公民。

三03
  至于这些人作为公民是正当还是不正当,跟我们无前的论述很有关系。因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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