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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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民虐待另一个公民的奴隶时,这个奴隶可以向法官提出控告。柏拉图的法律和大多数民族的法律都剥夺了奴隶的自然自卫权。因此,应该给予他们民事自卫权。
在拉栖弟梦,奴隶无权对所受的侮辱或不公正待遇提出控告,致使他们所承受的苦难达到顶点,因为他们不但是一个公民的奴隶,而且是公众的奴隶,他们既属于所有人,也属于一个人。在罗马,人们处理奴隶所犯错误时,只考虑主人的利益。根据阿吉利安法,人们认为一个奴隶的受伤和一个牲畜的受伤并无二致,人们关心的只是价格会降低多少。在雅典对于凌辱他人奴隶的人要受到严厉惩处,甚至处死。雅典的法律是合理的,不应该让失掉自由的奴隶再失掉安全保障。
第十八节 奴隶的释放
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在共和政体下,奴隶的数量多了,就应该多释放奴隶。问题在于奴隶数量如果太多,就很难以容纳。如果过多地释放奴隶,他们将无法生活从而加重共和国的负担。此外,释放奴隶多和奴隶的数量多同样对共和国是危险的。因此法律应该注意到这两种缺陷。
罗马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和元老院法令,有的对奴隶是肯定的,有的对奴隶是否定的。有的限制奴隶的释放,有的有利于奴隶的释放。从这些法律和法令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人们在这些问题上所遇到的困惑。人们有时候甚至不敢制定法律。在尼禄统治时代 '18' ,人们要求元老院允许把那些忘恩负义的已解放的奴隶重新降为奴隶。尼禄皇帝书面告示,应该按特殊案件审理,不要作一般规定。
在这里我很难说不出一个好的共和国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规。因为这是由许多情况决定的。下边是我的一些想法。
不要突然通过法律来释放大批奴隶。我们看到在伏尔西尼安 '19' 被解放的奴隶控制了选举,制定了一条臭名昭著的法律,给予获释的奴隶同自由民少女的初夜权。有各种办法,在不知不觉中增加了共和国的新公民;法律为奴隶的积蓄提供方便,使奴隶能够赎身获自由;法律可以规定奴役的期限,例如莫伊兹的法律规定希伯来人的奴役期限为六年;每年要释放一定数量的奴隶,只要年龄、健康或能力表明具有谋生的手段,释放并不困难;人们可以从根本上消除邪恶。例如许多奴隶把允许他们从事的各种行业连在一起,如果把这些行业,如经商和航海等,也将一部分劳动交给自由民去做的话,那么奴隶的数量也将减少。
当获释的奴隶多起来的时候,民法就应该规定这些获释者对他们原来的主人负有什么义务,或者将这些义务在奴隶获释的契约中作出规定来代替民法的规定。
我认为,应当使他们在民事上的处境优于在政治上待遇,因为即使在平民政体的国家里权力也不应掌握在社会地位低下的人手里。
在罗马,获释的奴隶很多,那些有关公众方面的法律受到他们的称赞。这些法律没有给他们什么,但是几乎没有让他们受到什么排斥。他们完全有权参与某些立法,但是在所能作出的决议上,他们却起不到什么作用。获释奴隶可以担任公职,甚至可以担任圣职 '20' ,但是由于他们在选举上的不利处境使得这种享有特权的地位对他们来说变得毫无意义。他们有权参军,但是要当兵就必须经过某种户口调查。没有什么法律禁止获释奴隶与自由民通婚 '21' ,但是,不许他们与元老脘议员的家庭联姻。另外还有一点,尽管他们不是自由民,而他们的子女则是自由民。
第十九节 获释奴隶和太监
在共和政体下,获释奴隶的地位略低于自由民的地位。因此,法律竭力消除他们在地位上的不利之处是非常有益的。但是,在专制的政体下,在专横骄奢的权力统治时代,是不可能这样做的。在这样的政体中,获释奴隶的地位几乎总是在自由民之上。他们在君主的周围和宫廷内外占有优势。由于他们注重研究他们主人的弱点而不是研究他们的德行,所以他们使主人按照他们的弱点而不是按照他们的德行治理国家。罗马皇帝的统治时代,获释的奴隶就是这样做的。
主要的奴隶要是由太监组成,又给他们某种特权,那么就几乎不能把他们当做获释的奴隶看待。因为他们不能有自己的家庭,所以根据他们的血缘关系归于别的家庭。把他们看做公民只不过是一种假设而已。
然而,在宁些国家,授予太监各种官衔。唐皮埃 '22' 说:“在东京所有的文武官员都是太监” '23' ,他们没有家庭,尽管他们是贪婪成性的,但是最终还是他们的主人或君主从他们身上捞到好处。
上边所提到的唐皮埃告诉我们,太监也少不了女人,因而他们也结婚 '24' 。法律允许太监结婚,一方面可能是为了让人们把他们当正常人对待,另一方面可能是出于对妇女的歧视。
因此,他们被委任各种官衔是因为他们没有家庭。另外,允许他们结婚是因为他们有官位。
他们身上所保留的官能要顽强地取代他们所失去的官能;把绝望的事业当做一种享受。所以,在米尔顿著作里,这种充满创伤的精神对于太监来说,只是一种欲望,即甘愿把自己性欲上的无能也派上用场。
在中国历史上,我们看到过许多关于罢免太监一切文武官职的法律,但是这些被罢免的人总是又回到原来的官位上了。在东方,似乎太监是一种必然的灾难。
'1' 参见,查士丁尼《法初》第 1 卷。
'2' 见《英国图书》第 13 卷第 2 部分第 3 条。
'3' 见梭里《墨西哥征服史》。
'4' 见约翰·裴里《大俄罗斯现状》。
'5' 见沙尔旦《波斯旅行记》。
'6' 见《伦巴底法》第 1 卷第 32 章第 5 节。
'7' 见《西哥特法》第 3 卷第 1 章第 1 节。
'8' 《西哥特法》第 5 卷第 7 章第 20 节。
'9' 《西哥特法》第 9 卷第 2 章第 9 节。
'10' 见《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5 章第 3 节。
'11' 拉丁文为“ per
virtutem ”,见《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5 章第 5 节。
'12' 见《西拉尼安元老院法令》。
'13' 安东尼命令伊罗杀他时,就等于命令伊罗自杀,因为如果伊罗服从他的命令的话,伊罗便要被当做杀死主人的凶手而受到处治。
'14' 见《西拉尼安元老院法令》。
'15' 见《西拉尼安元老院法令》第 29 卷第 5 部分。
'16' 见亚历山大帝法典《父权》中的第 3 条。
'17' 见普卢塔克《迷信》。
'18' 见塔西佗《史记》第 13 卷第 27 章。
'19' 佛兰舍谬斯《补篇》第 20 章第 5 卷。
'20' 塔西佗《史记》第 13 卷第 27 章。
'21' 奥古斯都的演说,载迪奥《罗马史》第 56 卷。
'22' 《周游世界》第 3 卷第 91 页。
'23' 过去在中国也一样用“太监”这个词。
'24' 《周游世界》第 3 卷第 94 页。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一节 家庭奴役
奴隶可以说是为家庭而存在的,但是他们并不是家庭的成员。因此,我们要把奴隶所受的奴役和某些国家的妇女所受的奴役区别开来。我所说的家庭奴役是专指妇女所受的奴役。
第二节 南方国家中两性的天然不平等
在天气炎热地区,女子八九岁或十岁就达到结婚年龄 '1' ,因此在这些地区童年和婚姻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二十岁就算是衰老了。因此在妇女身上理智与容貌的美丽从来不能并存。当她们的美貌要征服天下时,她们的理智却予以拒绝。当理智取得了胜利的时候,她们的美貌已不复存在。所以妇女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因为,在她们变老的时候,理智不能被她们拥有,当她们年轻的时候,美貌尚未取得征服天下的霸权。因此,如果宗教不加以反对的话,一个男人遗弃自己的原配妻子另觅新欢便是很容易的事,因而产生了多妻制。
在气候温和的地方,女子的容颜不易衰老,达到发育成熟的年龄比较晚,在年龄比较大的时候才有子女,她们的丈夫与她们相继变老。他们在结婚时已经变得更加理智,有了更多的知识,这是因为他们有了一定的生活经历,很自然,这一切为婚后两性生活中带来一种平等,因此,法律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在寒冷地区,几乎男子都是纵酒无度。而妇女在这方面有节制,因为她们总是处于防卫的地位。因此,妇女比男子更理智。
大自然赋予男人力量与理智,对男人权力的限制也仅限于力量和理智。大自然把迷人的魅力给予女人,并要求随着她们魅力的消失,她们的优势与影响也不复存在。但是,在炎热地区,女人的娇艳迷人只是少年时期,此后的生活历程中概无魅力可言。
所以一妻制的法律,从欧洲和亚洲的情况相比,它更适合于欧洲气候条件下的人的身体状况。同样的道理,伊斯兰教在亚洲很容易建立而在欧洲建立起来则是困难重重。基督教在欧洲能够维持下去而在亚洲则受到了摧毁,而最后,伊斯兰教在中国取得了这么大的发展,而基督教却在这里无所作为。人性总是服从这个最高动机,即它要干什么就干什么,它要用什么就用什
某些特殊理由使瓦连提尼耶诺斯 '2' 允许在他的帝国实行一夫多妻制。这条法律对于欧洲气候来说是太过分了。所以它被狄奥多乌斯、阿加底乌斯和火诺利乌斯废除了 '3' 。
第三节 一夫多妻与抚养能力
有些国家,一夫多妻制一旦建立,尽管许多女人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丈夫的财富生活,但是我们不能说在某一个国家的一夫多妻制是由于财富而产生的。因为贫穷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我在下边谈及野蛮人的时候,将要予以说明。
在一些强国里,一夫多妻制,与其说是一种奢侈,不如说是造成穷奢极欲的原因。
在炎热的气候环境下,人们的需求不多,抚养妻子儿女的费用也较少 '4' ,所以能娶多个妻子。
第四节 一夫多妻制及有关情况
从欧洲各地的统计情况来看,那里的男孩多于女孩 '5' 。亚洲 '6' 和非洲 '7' 则相反,旅行家告诉我们那里出生的女孩要比男孩多。因此,在欧洲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而在亚洲、非洲则规定了一夫多妻制,这和气候是有一定关系的。
亚洲寒冷地区,和欧洲一样,生男多生女少。喇嘛们说,在他们那里,法律允许一妻多夫 '8' ,就是由于这个原因。
但是,我不相信因为男女比例失调而导致许多国家采用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我想要说明的是有些国家的多妻或多夫制比较符合自然规律,而有些国家则违背了自然规律。
旅行家告诉我们,在班谭,妇女与男人的比例是十比一 '9' 。如果这些情况是真实的话,我认为这是一夫多妻制的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
第五节 马拉巴尔一条法律的由来
在印度马拉巴尔沿岸的乃尔部族 '10' ,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而女人却可以有好几个丈夫。我认为我们是能够找到这种风俗的源头。乃尔是贵族部族,所有这些国家的贵族都是军人。在欧洲,军人是不许结婚的。在马拉巴尔,因为气候的缘放,要求结婚非常强烈,所以人们尽量使婚姻不造成负担。于是他们好几个人娶一个老婆,这就减少了他们对家庭的眷恋和家务的料理,使这些人把精力集中在习武打仗上。
第六节 多配偶制
我们姑且不谈那些对多配偶制还能容忍的情况,而对它作一概括的考察时,我们可以说多配偶制对人类、对两性——无论是凌辱人的一方还是被凌辱的一方一都是无益的。它对子女也是没有益处的,因为不便于父母对子女的一视同仁。一个母亲能够爱两个孩子,但是一个父亲不可能用一个母亲对两个子女那样的情感去爱二十个子女。一个女人有几个丈夫的时候,情况就更糟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这样一种认识,即一个父亲能够相信,或其他父亲能够相信某几个孩子确属于他的孩子的时候,才会有父爱。
据说摩洛哥国王的后宫里有白、黑、黄三种肤色的女人,不幸的是,这位国王几乎连什么肤色的女人都不需要。
一个人有了许多妻子,常常不能防止他爱慕别人的妻子。淫欲和贪婪是一样的,拥有了财宝反而更加渴望财宝。
在查士丁尼时代,许多哲学家因为厌恶基督教而隐退波斯高士洛斯附近的地方。据阿加提亚斯说,最使他们感到惊奇的是,在那里准许多配偶,但是多配偶的人,仍然和别人通奸。
我们也许可以说,多妻制,就是人的本性不能认可的情欲的根源。因为一种堕落的行为常常会引起另一种堕落行为。在君士坦丁堡爆发革命,苏丹阿基默德被迫退位时,据历史资料记载,那里老百姓曾抢劫隹雅别墅,竟然在里边没有见到一个女人。据说,在阿尔及尔 '11' ,大多数后宫里没有女人。
第七节 多个妻子的平等对待
多妻制的法律之后接着而来的是关于平等对待妻子的法律。穆罕默德许可人们娶四个老婆,并要求对他们一律平等,包括衣食和夫妇义务。在马尔代夫群岛也建立起同样的法律 '12' ,在那里一人可以娶三个老婆。
莫伊兹的法律甚至规定,如果有人让他的儿子与一个奴隶结婚,后来又与一个自由人女子结婚,他对前妻不得中止提供衣食和应尽的夫妇义务。他可以给新娶的妻子多一些,但是给前妻的不能比以前少。
第八节 男女的隔离
在那些好享乐而又富裕的国家里,男人们要娶许多老婆。这是多妻制带来的后果。由于妻子的数量太多,就得把她们幽禁起来与男人分开。要维护家庭秩序,就得这样做。就像一个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设法躲避债权人的追逐一样。有的地方由于气候的原因性欲极为强烈,道德几乎无能为力。让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单独在一起,诱惑会带来冲动,有进攻而不会有反抗。在这些地方,告诫无用,只有铁窗门锁才能解决问题。
中国的一部古典著作认为,一个男人在一个偏僻地方的房屋里与一个女人单独在一起,如果不对女人动手,那么他就是一个道德超群的人。
第九节 管家与治国的关系
在共和国内,公民的地位是有规定的,平等、友爱、温和地对待公民。到处都能感受到自由。在那里要对妇女行使支配权不那么容易。如果气候环境要求这种支配权时,专制君主政体便是最适合的了。在东方建立平民政体总是那样困难,这就是其中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