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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论法的精神-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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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参阅《关于道德的论著》、《关于神谕停止》。     
  '29' 见《地理》第 7 卷第 496 页。     
  '30' 关于这一点,我已在《罗马兴衰史》一书中加以了说明。     
  '31' 见《罗马史》第 56 卷。     
  '32' 见《罗马史》第 2 卷。     
  '33' 罗马 277 年。     
  '34' 战争结束后,恺撒做了人口调查。发现只有户主 15 万人。参阅弗罗路斯所著《历史概要》一书中有关论述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12 代史的章节。     
  '35' 罗马神话里祭拜维丝塔女神时看守祭坛上不灭圣火的处女。     
  '36' 此演讲记载在迪奥《罗马史》第 56 卷中。原文很长,我在引述此演讲时把它缩短了。     
  '37' 被称为“朱利安·巴比恩·博白亚法”。     
  '38' 奉命去寻找希腊法律的罗马代表们曾到过雅典和意大利各城市。     
  '39' 除了某些特殊例外。见乌尔边《断篇》第 18 篇。     
  '40' 见塔西佗《史记》底卷第 117 页。     
  '41' 见苏维多尼乌斯《尼禄》第 10 章:减少至原来的 1 / 4 。     
  '42' 参阅普利因的《颂词》。     
  '43' 塞维路斯推迟了巴比恩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他重新规定的结婚年龄男子为 25 岁,女子为 20 岁。参阅乌尔边《断篇》第 16 篇和特尔杜利安的《辩书》第 4 章。     
  '44' 官贝·斯基比恩向人民做关于风俗的演说,就抱怨已经发生的弊端时说,私生子竟然享有同亲生子一样的特权。见奥路斯的著作第 5 卷第 19 章。     
  '45' 根据巴比恩法,奥古斯都把给予母亲的特权给予了这些童贞女。见迪奥《罗马史》第 56 卷。奴玛也曾把旧时给予有三个孩子的母亲才能享有的特权给予了这些童贞女,即不受他人监护。     
  '46' 罗德给予这些士兵这一特权。见迪奥《罗马史》第 60 卷。     
  '47' 见《罗马古代史》第 2 卷。     
  '48' 见《罗马古代史》第 2 卷。     
  '49' 见《罗马古代史》第 9 卷。     
  '50' 见《法律》第 3 卷。     
  '51'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     
  '52' 《罗马法典集》里没有遗弃子女的条目,《法典》里也没有提及,《新法》也没有。     
  '53' 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围绕在欧洲的四周。     
  '54' 见 1666 年鼓励婚姻的上谕。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五卷导读    
   宗教信仰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并逐渐成为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者认为只要把宗教利益与国家政治体制的利益结合起来,宗教同法律的作用是一样的,是让人们安居乐业的可靠保证。作者在本卷里详细论述了基督教、天主教、耶稣新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的特点和各自相适应的国家政体。他还从古代的一些宗教派别的发展过程出发,阐述了宗教对国家,尤其是对国家的统治者的重要性。他认为国家统治者只有信奉宗教才可能实施仁政,否则他们就会变成四处狂奔,脱了缰绳的野马,会变成肆无忌惮的吞噬其臣民的可怕的怪兽。作者还表达了判断一个国家信奉的宗教是否是好宗教,应当看这种宗教是否对这个国家的发展有利的唯物主义的观点,并强调宗教的一些戒律可以用来弥补民事法规的不足。    
  人类生活受到各种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有民事法规也有宗教法规。作者在本卷里较为详细地论述了民事法规与宗教法规从内容到实施的不同之处。作者十分强调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不能混淆使用,也同时强调了自然法、民法、政治法、家法、国际法等法律法规各自使用的范畴。作者用大量的事例表明,只有依法行事,不滥用法律,不混淆各种法律的使用范畴,才能国泰民安。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活动和宗教本身认识各国所建立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概论宗教    
  在一团漆黑之中,我们能辨别出什么地方最亮;在数个深渊面前,我们能探明哪个深渊最浅。同样,在众多的虚伪的宗教当中,我们能找到那些最符合社会利益的宗教信仰,那些虽然不能把人们引入另一个极乐世界,但却可以使人们今生幸福的宗教信仰。    
  无论我谈论的宗教其根源是来自于上苍,还是来自于大地,我只是要研究一下世界上的各类宗教给我们的世俗生活带来的好处。    
  在撰写本书时,我的身份不是神学家,而是政论作者。只有用人间的思维方式去体察本书列举的一些东西,才能看到它们的确是真实的,而并不需要考虑这些东西与最崇高的真理之间的关系。    
  关于真正的宗教,只要讲一点公道的人就可以看出,我绝没有让宗教的利益服从政治利益的企图,而是希望这两者的利益能结合起来。为了使这两者的利益能够结合,首先要弄清它们各自的利益。    
  基督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因为,除基督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    
  第二节  培尔的谬论    
  培尔先生企图证明,做一个无神论者要比做一个崇拜偶像的教徒好得多。他的意思换句话说就是邪恶的宗教所产生的危险比没有宗教造成的危险要多得多。他说:我宁可让人们说我不存在,也不愿意让人们说我是一个恶毒的人。这句话仅是依据“相信某个人的存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一论点作出的诡辩而已,因为他不知道相信“上帝的存在”是非常有用的。正是因为有了“没有神灵存在的思想”,所以就产生了我们今天的“我行我素”的思想。如果我们不能具备“神灵存在”的观念,那么就会产生反叛的观念。如果因为宗教总是不能很好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就认为宗教没有约束力,那么是否认为民事法规也不具备约束力呢?在大部头的著作中列举大量的由宗教产生的弊端来攻击宗教,而对宗教带来的好处却只字不提,这种做法是很恶劣的。假如我把民事法规、君主制、共和政体给我们这个世界带来的危害一一列举出来,这些东西一定会令人们惊骇不已。臣民们信奉宗教也许无多大用处,而帝王们信奉宗教却用处极大。宗教是惟一能约束不惧怕法律的人的头衔,它能把像口吐白沫,四处狂奔的烈马一样的帝王牢牢地勒住。    
  一个既喜爱又害怕宗教的帝王,就像一只狮子,对抚摩它的手或安抚它的话语十分顺从;一个既害怕又憎恨宗教的帝王就像一只野兽,狂咬那束缚它扑向过路人的铁链;一个完全不理会宗教的帝王,就像一只十分可怕的怪兽,只有在把猎物撕碎吞吃时才能感到它的自由。    
  问题不在于是否要弄清楚一个人或一个民族不信教和信教产生恶习两者哪一个好处多,而是要弄明白信奉宗教有时会产生恶习与人们完全不信宗教哪一个产生的坏处最少。为了减轻无神论的恐惧心理压力,人们过多地指责崇拜偶像的宗教信仰。古人建立祭坛供奉某个邪恶之神并不是说古人喜爱邪恶。恰恰相反,这说明古人憎恨邪恶。拉栖弟梦人曾为恐惧之神设立祭台,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尚武好战的民族是祈求该神在战斗中将他们的英勇气概夺走。人们祈求某些神灵,是为了不要煽动罪恶;而人们祈求另外一些神灵是为了能避开罪恶。    
  第三节  温和政体适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适宜于伊斯兰教    
  基督教与纯粹的专制主义是格格不入的。福音书推崇仁慈,所以基督教反对君王借专制主义的威风裁决是非,横行暴虐。    
  基督教禁止一夫多妻制。所以信奉基督教国家的君王们很少深居后宫,很少与其臣民隔绝。他们较有人性,愿意按法律章程办事,并能认识到他们自己并非是无所不能的。然而信奉伊斯兰教的君王不是不断地杀人,就是不断地被杀死。而在基督教的国家里,宗教使得君王不那么怯弱,因而他们也就不那么残忍。君主信任其臣民,臣民信赖其君主。多么美妙的事情啊!看起来,基督教不仅能使人们追求来生的欢乐,而且也能使人们获得今世的幸福。    
  尽管埃塞俄比亚这个帝国其国土辽阔,气候恶劣,基督教还是阻止了该国确立专制主义,并将欧洲的法律和习俗带到了中部非洲。    
  埃塞俄比亚的皇太子享有一个公国,他给别的臣民作出了仁爱和顺从的榜样。就在该国的近邻,人们看到伊斯兰教怎样把塞纳尔国王的子女囚禁起来。国王死后,枢密院为了继任王位的人的利益就把他们全都处死了。    
  一方面希腊和罗马的国王们不断进行的屠杀映人我们的眼界;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蹂躏了亚洲的铁木尔和成吉思汗这样的民族领袖又是如何毁掉别的民族和城市的。因此,我们体会到基督教确实给了我们好处。在行政管辖方面我们有政治法,在战争方面我们有国际法,而这些又是人的本性所不能了解得十分透彻的。    
  假如我们的眼睛不瞎,我们就能看到正是这个国际法使得胜利的一方把属于战败的一方的十分重要的东西保留下来,如生命、自由、法律、财产,还有宗教。    
  我们不能说,今天欧洲的各个民族比专制的和军事化的罗马帝国时代的各民族和军队更加分裂,或是比当时的各个军队之间更加分裂。那时候,一方面军队之间相互攻击,另一方面又抢掠城镇,瓜分战利品,没收土地。    
  第四节  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的特性看其结果    
  根据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的特性,人们无须再做多的考察就应该知道皈依哪一个宗教,抛弃哪一个宗教。因为对我们来说,能使人类的德行更加柔和的宗教比那些仅仅是真正的宗教所起的作用是更加显而易见的。    
  假如宗教是由征服者授予的,对人类本性来说这将是一场灾难。靠摧毁精神建立起来的伊斯兰教,谈论的仅仅是战争,并且依然在用战争的精神影响着人们。    
  萨柏贡是一位游牧民族的国王。他的故事真是妙不可言。他梦见了迪柏人崇拜的神灵。神灵命令他把埃及的祭司全部处死。他认为神灵之所以作出违背他们通常意愿的决定,是不喜欢他继续在位执政。于是他就隐退到埃塞俄比亚去了。    
  第五节  天主教适宜于君主制,耶稣新教适宜于共和制    
  当宗教在某个国家产生和形成时,它通常要听凭这个国家的政体的决策。因为只有在国家政体的庇护下它才能得以建立。在那些信奉宗教的人或让人信奉宗教的人的心里,只有他们出生地国家的伦理观念,而没有别的国家的伦理观念。    
  两个世纪前基督教不幸分裂为天主教和耶稣新教,北方的各个民族皈依了新教,而南方的各民族继续信奉天主教。    
  这是因为北方的各民族具有向往独立的思想,而南方的各民族则没有这样的思想,因此,没有“明显的意识”的宗教就比有“权威意识”的宗教更适合于要求独立的环境气氛。    
  即便是在建立了新教的国家里,宗教改革也是按照国家的政治计划来进行。因为路德的支持者是地位显赫的君主,所以路德不可能让他们享受一种没有任何具有外在优越感的教会权威。而支持加尔文的都是共和国的平民百姓和君主制国家里的不引人注目的有产者,因此,加尔文无须为他们设立优越特权和高官显位。    
  这两种教派都认为自己是最完美的。加尔文宗的教徒认为他们的教义最符合耶稣基督之说,而路德宗却认为该宗的信仰最符合耶稣基督使徒之行。    
  第六节  培尔的另一个谬论    
  培尔先生在攻击了其他所有的宗教信仰后,又侮辱了基督教。他竟敢提出这样一个谬论,即真正的基督徒是无法组成一个让人能够生存下去的国家的。为什么无法组成呢?基督徒是最清楚自己责任的公民,他们会用最大的热忱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也能感受到上苍赋予的自卫的权利。他们越是相信受恩于宗教,就越是认为受恩于祖国。    
  基督教的原则被牢牢地铭刻在他们的心里。这远比那些君主国的虚假的荣誉,共和制国家的人伦道德和专制国家的上帝惩罚的恐惧等更为有力。    
  令人十分惊讶的是,这位伟大人物竟会被认为他没有领会他自己所信奉的宗教的精神,以及这位大人物居然不能把建立基督教的命令和基督教本身区分开来,把《福音书》里的“训诫”和“劝说”区分开来。当立法者没有立法,而只是进行规劝时,那是因为他知道,如果把他的劝说变成法律条文,那将违背法律的精神。    
  第七节  宗教中的“至善尽美”的法律    
  人类制定法律是为了同精神对话,因此应该是训诫而不是劝说;而宗教是为了同心灵对话,应多一些劝说而少一些训诫。    
  例如,宗教设定了规矩,其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最好;不是为了善,而是为了至善。所以恰当地说,这些规矩是劝说而不是法律。因为“至善尽美”的境界同全人类和世间万物无关。再则,如果这些劝导之说变成了法律,那就一定要制定无数别的法律来保证这一法律得到遵守。基督教劝人们独身,假如给某些人们制定这么一条独身的法律,那么就必须每天要制定新的法律迫使这些人遵守这条关于独身的法律。本来喜爱“至善尽美”的人通过劝说方式就可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立法者却非要人们用训诫的方法去实现,他这样做不仅使自己疲惫不堪,而且也使社会疲惫不堪。    
  第八节  宗教法规同道德法规的一致性    
  在一个不幸而信奉了一种并非是由上帝赐给的宗教的国家里,其宗教必须与道德保持一致。因为不管这种宗教是真是假,它都是人们为获得人类廉政诚实的最好的保证。    
  勃固这一地区的居民信奉的宗教的主要教义是:不杀生、不偷窃、不淫亵、不搅扰四邻,要为邻人做好事。他们相信,不论信什么宗教,只要做到这些,人类就能得救。因此这里的人们尽管既高傲又穷困,但对遭遇不幸的人却十分慈悲怜悯。    
  第九节  古犹太教埃森派教徒    
  古犹太埃森派教徒曾经发誓:要公正地对待他人,不要伤害他人,甚至忍让他人,要仇视不公正:要对所有的人守信义,指挥他人要谦和,要永远支持真理,要躲避所有的非法利益。    
  第十节  斯多克古哲学流派    
  可以把古代不同的哲学流派看做是各种宗教。从来没有任何一种哲学流派的宗旨像斯多克流派的宗旨那样对人类有益,那么适宜于培养造就善良之辈,假如我有片刻安闲的时间可以不再去考虑我是一个基督徒,我一定会情不自禁地将泽农这一流派的毁灭记入到人类的不幸事件中去。    
  这一流派只是夸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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