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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生活在清朝的人们-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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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族妇女察看汉族妇女小脚鞋    
  在裹足问题上,清初统治集团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满族统治者因本民族妇女是天足,在未入关以前,防止汉化,于崇德三年(1638)下令,禁止满族女子效法汉人缠足,否则治以重罪。入关以后,推行剃发、易衣冠法令,强迫汉人满化,穿着满式服装,改用满式发型,并以此作为汉人归顺的标志,其中也包括禁止汉人缠足。顺治二年(1645)下令,自此以后,满汉人等所生女子不得缠足。康熙三年(1664)重申禁令,规定:若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违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之家则交付刑部责40板,流徙;十家长不能稽察,枷号一月,责40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履园丛话》卷二十三)。立法如此森严,有类于“留头不留发”了。这与汉人士大夫思想和民情严重不合,推行不下去,不得不于康熙六年(1667)松弛这项禁令(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二十五)。当时士大夫的抵触情绪,即从日后对王熙的讥可知。王熙在康熙五年至七年间任左都御史,上疏主张禁止缠足,并表示从自己家属做起。《桐荫清话》的作者为此写道:“奏疏中有足发噱者,康熙中左都王熙疏禁女子缠足,首云‘为臣妻先放大脚事’。”(《笑笑录》卷六)清初禁裹足之风过后,亦有有识之士表示对缠足的不满,钱泳、袁枚可为代表。钱泳认为裹足是人情所不乐意的事情,而“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应顺乎人情,不要提倡缠足。他还认为小脚与妇德、妇容没有关系,不必为此而束缚女子。他更认识到缠足有害于人的身体和国家兴盛,他说:“妇女缠足,则两仪不完;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而万事隳矣!”他对缠足的历史作了考查,他说不是为考订而考订,因为这是“系于天下苍生”的大事,应当弄清楚它,从而消灭这种现象。钱泳从国计民生出发,对缠足呼喊出那个时代最清醒的强音。    
  缠足,从本质上说,是适应上层社会奴役、玩弄妇女的需要,是对女子的人身摧残;妇女要取得这方面的解放,只有到生产劳动中才能获得。这种体质的解放,同改变被压迫的社会地位相一致。         
 第10节 早婚与童养媳习俗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统治阶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人民家庭中尤为流行。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14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12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13岁,乾隆帝算晚婚的,大婚时也才17岁。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尚幼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这在北方尤为习见。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565~577年在位)规定,女子14岁到20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22~577)强制15岁以上男子、13岁以上的女子成亲。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西汉惠帝六年(前189)规定女子在15岁至30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的法令,强制男子20岁、女子15岁以上成家。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繁殖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青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的1060万丁口,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的4亿1281万人。早在清朝前期,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蕃而田不加辟所造成的。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乃祖时跃增15倍,表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懮,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惜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辞虚语(《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十五)。乾隆祖孙都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如雍正帝祝愿宠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鄂尔泰报告已有五个儿子,雍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他的父皇康熙帝有儿子35个,女儿20个,堪称为“多子翁”。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宗法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在一家一户的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的思想意识和现象的产生根源。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及其稳定性,就不难理解了。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习俗上。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其待年情况,从下表可知一二:    
  地区童养媳丈夫姓名入婆家资料出处    
  姓名的年龄    
  江苏镇洋周氏蔡延爵5王祖畲《镇洋县志》卷十《人物》    
  长洲杨氏钮成惠6乾隆《苏州府志》卷六十九《列女》    
  江阴何冰姑陈世荣9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十五《记陈烈妇事》    
  阳湖刘氏徐时凤12《养一斋文集》卷十五《徐节母刘孺人传》    
  吴江陆氏贺邦达12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四《贺烈妇传》    
  阳湖汪氏李绶馥13《锡山李氏世谱》卷首之十四《孝烈母汪孺人传》    
  湖北云梦某氏袁树声13嘉庆《芜湖县志》卷十二《宦迹》    
  江苏吴江陈氏屠应权15乾隆《苏州府志》卷十二《列女》    
  吴江龚氏凌某15光绪《吴江县志》卷二十五《列女》    
  吴江黄氏张某15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十二《黄贞女论略》    
  江阴梅氏李传臻16《锡山李氏世谱》卷首之十四《节母梅孺人传》    
  镇洋周氏许观澜16王祖畲《镇洋县志》卷十《人物》    
  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赔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童养媳习俗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赔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懮,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习俗的一个原因。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又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13岁时,“为姑疾笃,归李为待年媳”。童养媳习俗使幼女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收于《郑板桥集》的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    
  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长大谁管拘!    
  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    
  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鋙。    
  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    
  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    
  清吴友如绘《劝母止虐》,表现恶婆毒打童养媳情形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侍候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十就记录了一位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再如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道光《武阳合志》卷二十八)。童养媳可以说是一种不人道的婚姻习俗。         
 第11节 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 
  统治者限制再婚及其办法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传统社会的名教认为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婚。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亲朋会认为她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民国《崇明县志》卷四),就是指此。社会上也歧视,甚至会出现同治《祁门县志》所记载的徽州情形:    
  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    
  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如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族人妻室写法规定: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    
  元明以来,统治阶级把守节的寡妇和贞女表彰为“节烈”、“贞烈”,给她们建立“贞节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别认真。雍正元年(1723)上谕说,“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巨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罗”,对山乡僻壤、贫寒耕作的农家妇女,尤其不要因她们请旌经济上有困难而遗漏。旌表节孝,除像以前一样给单个节妇银两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节孝坊,表彰所有节妇。又放宽表扬条件,原定50岁以外死了的寡妇才能申请旌表,改定为40岁以上守寡已达15年的(《清世宗实录》卷四、卷十二)。几年后,又以有的官员不认真执行,下令把建立节孝祠的情况作为卸任交待的一项内容。在这个政策下,旌表节孝成了地方官的一件要务。常熟县把西洋天主堂改为节孝祠,储放节妇、烈妇、孝妇、贞女的牌位(邓琳《虞乡志略》卷三)。吴江县于乾嘉道间建立贞节坊7个,旌节坊50个(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七)。受到旌表的人很多,上海在同治以前表彰的节烈妇女已多达3000多人。有的宗族祠堂也给节妇贞女建立祠宇,并在家谱上大书她们的事迹,“一以阐幽,一以励俗”。    
  清朝政府和社会上层人士在经济上对寡妇施行小恩小惠,以图阻止她们再嫁。一些地方官和绅衿组织恤嫠堂、安节局、全节堂、崇节堂、清节堂、保节堂、儒嫠局,这些堂、局有一些田产,给贫穷寡妇一些资助,或接受她们进堂生活。有的宗族给寡妇抚恤金,特别是在有义庄、赡族田的宗族内。如华亭张氏义庄规定,寡妇之家即使经济不拮据,亦按贫穷族人标准给予口粮、衣物(《张氏捐义田折奏附义庄条例》)。浙江永康县应氏宗族有恤嫠田百余亩,收入全给节妇贞女(《春在堂杂文四编》卷一)。有的地方给佃农寡妇以优待,如广东香山刘清的佃农死了,儿子尚幼,遗孀失去租地就无法维生,刘清为保持其“清节”,允许继续耕种,交不足地租也不追逼(卢文弨《抱经堂文集》卷三十四)。    
  寡妇的悲惨生活封建势力的压迫,思想的束缚,产生了它的恶果——在妇女中造成许多悲剧。最惨的是殉夫制度。一些妇女在丈夫死后自杀相随,清吴友如绘《古今谈丛图·节烈可风》,表现烈妇殉夫情形“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鸩者、绝粒者数数见焉。……处子或未嫁而自杀,或不嫁而终身”(同治《休宁县志》卷五)。如石埭县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康熙《石埭县志》卷七)。有的人本来不想死,但有人逼她改嫁,她为了保持贞节,以自杀来抗争。福建流行一首民歌说: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    
  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臆。    
  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    
  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俞正燮《癸巳类稿》卷十三)    
  控诉了宗法势力对妇女的迫害,揭示了寡妇被迫殉夫的一个社会根源。    
  清朝政府对殉夫现象,既赞扬,又有所保留。康熙二十七年(1688)以前,对于殉夫者多加表彰,这一年大学士等又题请旌表山西的烈妇荆氏等人,康熙帝因而说,“今见京师及诸省殉死者尚众”,然而丈夫寿短,妻子何必自殒,这种轻生是反常的事,过去旌表,使死亡者“益众”,自今以后,严行禁止“王以下至于细民妇女从死之事”(《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五),当然不再旌扬了。康熙帝表现了开明的态度。但是殉夫乃是“夫为妻纲”的产物和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思想和制度不改变,必然会有殉夫的现象。而它是“大义凛然”的事情,统治者觉得不表彰不好,到雍正六年(1728)就斟酌情形,表扬那种尤为节烈的。特例一开,地方官请旌的就多了起来,到雍正十三年(1735)闰四月的头几天,请旌表的节烈妇女就多至十数人(《上谕内阁》),于是再令劝谕妇女不要殉夫。清朝政府尽管不是那样积极倡导殉夫,但那时的婚姻制度决定了这是不可能根绝的现象。     
  守寡,是统治阶级极力提倡的,一部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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