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第6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6. 无因管理人可同时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管理;代理人不得同时为自己的利益而为代理
7. 法律适用不同
8. 无因管理可以本人(被管理人)或者管理人名义;代理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
9. 法律后果不同——本人(被管理人)向管理人偿还费用;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本人(代理人)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 性质——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无权代理非合法行为
2. 名义不同——无因管理是以被管理人或管理人的名义;无权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
3. 无因管理解决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无权代理处理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
(四)法律后果
1.阻却违法
2.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法定之债)
(1)管理人之义务:善良管理;通知(以可能为前提);计算义务
(2)本人之义务:偿付管理费用;偿付债务;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93 《民通意见》109
(五)两个特殊问题
1.见义勇为——侵害人、受益人 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109
P592-593 并非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之债 应给予补偿
2.关于无因管理之承认
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诺者,除当事人有特别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务开始时,适用委任规定(瑞、台湾地区)
二、不当得利
(一)概念与性质
1.含义: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事实 《民法通则》92
2.性质:事件(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二)制度目的:利益的平衡,而非对某人或某行为的非难;纠正当事人之间不当利益的变化(公平原则)
(三)构成要件:1.一方得利而他方受损 2.得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 3.得利无合法根据
(四)法律后果: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法定之债)——受损人(债权人)有权要求返还
1.返还之利益包括原物和孳息 2.应以“原物”返还为原则,价金返还为例外
3.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仅限于现存利益;恶意得利人不仅返还既得利益,还要赔偿损失人的损失
(五)类型 P586
1.给付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例外:1.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而为给付 不够成不当得利
2.履行未到期债务不返还
3.明知无交付财产之义务而交付财产(视为赠与)
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如 赌债)
(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比较
1.概念 2.共同点:都是法定之债;都具有利益平衡之功效
3.不同点:①发生根据 ②发生根据之性质 ③构成要件 ④权利义务内容 ⑤制度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