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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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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一)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

    (二)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定。

    第八章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第五十六条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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