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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中国赋税史-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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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赋税
  第一节 我国赋税的起源
  一、赋税是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中国是世界上人类发展最早的地区之一。在这块土地上劳动和生息的人类祖先,为我们谱写了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中国的原始社会,大约是从几十万年以前开始的。由于渔猎经济的进步,因而促成了氏族公社的最后形成。而氏族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化,又大在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首先是农业的建立。相传神农氏“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神而代之,使民宜之。”由于部落首领领导氏族成员,利用天时地利,从事农业生产,使农业得到了发展,中国成了世界上农业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
  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家畜饲养业也产生并发展起来,在继续狩猎和捕鱼的同时,除了养狗之外,开始普遍养猪。家畜饲养成了农业的一个重要补充。
  随着农业、家畜饲养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改善,又向原始手工业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原始手工业,如制陶业、纺织业、缝纫以及房屋建筑业等也开始出现。只是这时的手工业多在农事和其他生产的间隙中进行,它们还没有从农业中独立出来。而是同早期农业生产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生产的产品也主要是为了满足本部落居民的需要。
  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使男子在生产中的地位普遍加强,社会生产和家庭经济中男女所处地位的变化,母系氏族社会转变为父系氏族社会。这时,生产水平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着畜牧业和手工业先后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这种社会大分工又推动了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粮食较前丰盛了,还有不少粮食用作储备,手工工艺的进步,直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奴隶制,已开始在原始社会的内部萌芽、生根和发育起来。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私人占有财富的增多,又是促使原始社会迅速向奴隶制社会转变的催化剂。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氏族部落内部的财产占有,开始有了差别,出现了阶级分化。在国家出现以前,为保证氏族首领和氏族集团的公共需要,需向公社成员提取一部分产品充当公积金。这种征收,还不完全具备税收的性质。只有当国家出现以后,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才产生了税收。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公社完全没有的。”
  二、中国早期的赋税——贡献
  赋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历史阶段,通常是指: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出现了剩余生产物和贫富的差异,进而产生了私有制,产生了阶级,出现了国家。为了保证国家行使职能,就需要向人民征收捐税。所以,生产力发展,是税收产生的基础;而国家的出现,是赋税产生的前提。据史籍记载,夏王朝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国家,它用贡赋形式向臣民进行征收,征收的原则:“禹别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税,十一而赋。”就是说,禹根据各地离京畿的远近,土质的肥瘠、高下,评定土地等级,征收收获量十分之一的税。据《史记·夏本纪》载,早期的贡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农产品的征收,“相地宜所有以贡”。二是各地方臣属向中央贡献的土特产品,如兖州(今河南荥阳和山东西部)贡漆丝,青州(今山东东部、北部贡盐 海物等等。可见,夏代的贡献,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赋税形态。
  三、中国早期赋税的特点
  相传夏禹废禅让,传位于子,开始了“家天下”的历史。王位世袭制的确立,专制君主的产生,国家机构也就得到了加强。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保证法令的通行,夏王朝还在加强军队建设,修造监狱,制定严厉的刑法的同时,也加强了赋税的征收管理。
  据史料分析,在夏代的贡赋,已具有如下一些赋税的一般特点:
  第一,强制性。它是根据国家的需要,按规定强制征收的。
  第二,无偿性。贡、赋征收上来后,一般用于满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需要,不存在返还性。
  但是,由于夏王朝刚刚脱离原始社会,还带有它脱胎而来的那个社会的许多残余。其内部原属不同部落的地区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表现在赋税征收上也有差异。这说明夏王朝的赋税,还是处于不成熟的幼年阶段。此外,各部落所贡方物不能定时、定量、定律,且路有远近,物有轻重,这也是早期赋税的一个特点。
  四、奴隶社会国家税收的作用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它的产生,对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有着着重要意义。马克思指出“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这句话十分正确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事实上,在奴隶社会,国家税收就在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在中国古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一个国家的存在,不能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作为国家来说,它既具有实现阶段统治的职能,又有干预(组织)经济的职能。前一项职能又包括对外要抗御侵略,保卫国土和主权的完整;对内,要镇压国内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护社会的安定,这就需要 建立军队,设置官吏,兴建监狱,构筑城池,制造武器等,这些,都是巩固国家政权所必需的,也就需要国家财政从财力和物资上给予保证。
  第二,维护宗法统治。为了维护王权,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天子必须授地于诸侯,同样,诸侯要授地于卿大夫,卿大夫分地于士;而卿大夫对诸侯、诸侯对天子,又有服从调拔、贡献财物的义务,这表明,赋税是巩固奴隶主宗法统治的重要工具。
  第三,促进奴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为维护奴隶主统治的需要,奴隶主国家必须把通过赋税征收上来的财物的一部分,有目的地用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灾荒的救济、水利灌溉事业的兴建、文化教育事业的兴办等方面。这些方面的开支尽管数量不多,但对生产的恢复和社会安定方面,仍有它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夏商西周三代的赋税
  一、夏商西周三代的经济政治情况
  据古籍记载,自夏禹至西周灭亡(约公元前2200年左右到公元前774年),共约一千三四百年的历史。商代以后,形成了地域广阔经济发达的奴隶制国家,是世界上最早的文明大国之一的历史。商代以后,形成了地域广阔经济发达的奴隶制国家,是世界上最早的文明大国之一
  恩格斯指出:“在田间耕作产生以前,要有极其特殊的条件才能把五十万人联合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领导下;这样的事大概从来都没有过。”说明农业生产同国家的关系。在三代,从土地制度上说,主要是奴隶主占有制。国王直接管理王畿之内的土地,王畿之外的土地,则按等级分给诸侯,诸侯再把受封的土地,分赐给大夫,大夫 分给自己的臣属。被分占的土地,虽然贵族之间可以彼此交换,但因国家规定“田里不鬻”,所以,在三代时土地买卖的现象是没有出现的。
  农业收入是奴隶主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三代国王对此都十分重视。夏禹对农业确实是作出了贡献;首先,区画九州,疏浚河流,消除水患;在此基础上,平整土地,开挖沟渠灌溉系统;在耕作时,顺应节令变化,适时播种与收割。史书上说“行夏之时”,就是说,夏以后的农民,学夏的办法,四时八节不误农时。由于有了一套合理的耕作技术,所以,粮食产量比以前多了。传说禹臣仪锹造旨酒”,说明这时有了足够多的粮食。不过应该承认,由于这时使用的仍然是木石农具,所以,农业劳动生产率仍然很低。到商代,生产状况有了较大的变化。甲骨文有 、 等字形,说明井田制在商代已经巩固下来。当时,开始有简单的协作,“王大令众人 思”,由于农业的发展,粮食生产多了,这时开始建立仓库储存。甲骨文里的“ 字,同廪,就是仓库。在这时,农村普遍栽种了桑麻,家里还喂养牛、马、猪、羊、鸡、犬等畜禽。到西周,农业生产工具开始有金属的钱、 出现,耕作方法有了改进,通常利用耦耕,《诗经》记载“十千维耦”,“千耦其耘”,是说当时有成千上万人在一起从事农业劳动。这种宏大的劳动场面,说明了当时农业的盛况。
  农业的进步,促进了手工业和交换的发展。大约夏代已由石器时代进入铜器时代。进入商周时期,青铜冶铸业得到重大的发展,从安阳殷墟出土的铜器,不仅数量多,品种多,而且制作精美。司母戊方鼎重达八百七十五斤,可见当时的冶铸技术已具相当高的水平。出土的铜器,除礼器外,还有供贵族使用的容器、兵器、乐器和车马饰物。青铜还被用作刀、斧、锛等工具。此外,相传夏敏感仲造车,即已有木工。商代,漆器和丝织业也已发展到一定水平。西周时,除了官府手工业外,已出现了农民家庭副业的民间手工业,虽然属于自给自足性质,但为私人工商业的发展开创了新路。
  商业萌芽于商代。西周初年,朝歌(今河南淇县)即有商代遗民用牛车载货经商的事。这属于近地交换,交换的大多为生活实用之物。不仅如此,商代商人还从远达千里或数千里之遥,运来奴隶主贵族所需之物。从商代遗址中,常出土海贝等物,海贝大量生长在印度洋和南海岛屿附近,我国大陆不产此物,可见商人涉足之远。出土文物还可证明,西周已用贝作交换手段——货币,从殷墟文字“贝十朋”可资为证。当然,商周之附,商贾同百工一样,多隶属于贵族,即“工商食官。”尽管如此,还是证明了,在商、周时期,已有了脱离农业的专业工匠和商人。
  据出土文物和铜器铭文王锡金百 ”,“贝十朋”等记载中可看出,这时海贝、铜贝等已充当一般等价物。货币是顺应生产发展,剩余生产物的增加,交换的扩大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随着奴隶社会经济的发展,奴隶制国家政权机构、法制、制度也逐渐在完善。组织政权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权益,巩固其统治。传说禹曾设官分职,制定出最早的刑法。商代的“八政”,“西周的“三事”、“六官”之设,五刑之罚,土地之分封,井田之制,赋役之征。所有设官分职、兵戎钱谷之事,都属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这一切说明,奴隶制国家在巩固自己对奴隶统治的同时,各种职能机构,也日益扩充和完善。
  二、三代赋税制度
  (一)田制和田赋
  1田制
  在三代,土地属奴隶主占有。相传在禹治水之时,即观察土地,识别土质,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况分为九等,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在夏王朝,国家把土地按远近分给奴隶主贵族,奴隶主贵族再按级下分,最后将土地分给平民和奴隶耕种。据《孟子》所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即每户(夫)给五十亩一块的土地。从商到周,则实行井田制。关于井田制,据《孟子·滕文公》上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把大约九百亩的一块地分为九块,中间一块是公田,周围八块是私田,公田由八家共耕,公田里的收药物归奴隶主。总之,在三代,土地是按等级分配;对平民实行劳力课征。
  2田赋
  (1)夏代的贡、赋
  上面说到,夏禹在治理水患时,也考察了各地的地形和土质,将全国各地的田土,按高下、肥瘠分为九等,又根据使用的情况规定了赋税等级。其征收比率,据说是十一而税”。
  夏代的田赋征收有两种:一种是按田土的农产品产量征收定额的田赋;一种是根据各地的特产,强行规定贡纳土特产品。据史籍记载,夏代把全国分为五个区域,在王城之外,每五百里为一区,根据各区距离王城的远近和运输负担,确定缴纳物品的精、粗。赋税的比率,一般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因年成有好坏,夏代的做法是将相邻几年的收获,求出一个平均数,以其平均收获量的十分之一,作为贡赋定额,不分凶年、丰年,都要缴纳规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朝的税赋,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
  除赋税之外,还有土贡,即各地诸侯、臣属向夏国王贡纳的土产、珍宝。如扬州贡金二品、瑶、琨(美玉)、竹箭、齿、革、羽、旄、桔、柚;徐州贡五色土、孤桐、浮磬、 珠及鱼等。这里面又常贡和临时贡纳,后者一般是那些难得的物品或新鲜果品。
  (2)商代的田赋制度——助
  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在商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据朱熹解释:以六百三十亩的土地,分为九块,每块七十亩,中为公田,八家共耕;外为私田,八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这种田赋的性质,《孟子》说:“助者借也。”实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活劳动的直接征发。
  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点五,比十一税要高。
  (3)西周的田赋制度——彻
  《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即把九百亩大小一块田,分为九个百亩一块的田,每夫授田一块。每年终了,按百亩的实际收获量征收实物,税率大概为十分之一。
  彻法同助法一样,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对西周田赋的性质,历代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解释。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为东汉经学家赵岐所主张。他认为夏民耕种五十亩而贡五亩,殷人耕七十亩而助耕七亩,周人耕百亩而征取十亩为赋,税率都是十分之一,所以说,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虽然说明了“贡、助、彻”都是国家的征收制度,税率都是十分之一,但是,从这里却看不出贡、助、彻三种税制的区别来。而贡法同助法和彻法是有区别的。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通”的意思。这一意见以宋代哲学家朱熹为代表。朱熹认为:周制规定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即在井田的基础上,耕的时候,通力合作,收的时候,按亩分配,这就是彻。在西周初,农业生产工具简陋,实行小集体合作耕种,是可能的,不过,每家劳力有多少,强、弱、勤、惰也不相同,按亩分配也可能不尽合理。
  一种意见是贡、助并行说。这种意见以东汉经学家郑玄为代表。他认为,在周代,王畿之内用夏代的贡法,按夫纳税,夫公田;王畿外的土地,即各诸侯国的土地用商代的助法。行贡法地区,按率交纳实物,行助法地区,以公田收入为税。“彻”即不论行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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