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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中国赋税史-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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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以均派物力钱和科差。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十月,世宗首次派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检诸路物力,”以定赋役。以后,又多次采行通检推排。通检推排有利于增加政府控制的户口、平均赋税。但在实行过程中,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取物力钱为功,妄加百姓产业数倍,甚至不准百姓申诉,如有申诉,即严刑拷打,赋役不均的矛盾仍未解决。
  金朝户籍制度规定,将民户分为正户与杂户。正户是女真人,杂户包括汉人、契丹人、渤海人。正户服兵役,但赋税负担较轻,杂户则负担繁重的赋税与徭役。
  田制和户口是金朝征收赋税的基础。
  (一)金朝的田赋与徭役
  1金朝田赋,公田输租,私田输税。金朝规定:私田按土质分九等,按等输税。平均起来,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每束十五斤。夏税以六月至八月为缴纳日期,秋税以十月至十二月为缴纳日期。每期分三限,即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缓一个月期限。输税距离远者,有减免的照顾。距离三百里外,每石减五升,以后每超过三百里,每石递减五升。
  女真猛安、谋克纳牛具税。牛具税始征于太宗天会三年(公元1125年),当时“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四年,诏内地诸路,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
  汉人赋税负担按规定即较女真人沉重得多。实际执行时比制度又有加重,因为第一,田赋制度虽然规定按田地九等,分等定税,实际征收时,并无等次之分,均按上等征税。魏子平曾就此对世宗说:“……今乃一切与上田均税之,此民所以困也。”第二,田赋浮收十分严重。贞 三年(公元1215年)刘炳曾论及此事,他说:“今众庶已弊,官吏庸暗,无安利之才,贪暴昏乱,与奸为市。公有斗粟之赋,私有万钱之求,远近嚣嚣,无所控告。”第三,抑配之弊严重。百姓以赋役繁重,不免逃亡,而逃亡户的赋税,均摊派给未逃亡之户,致使未逃之户,赋增数倍。史载:“(叶县)自兴兵,户减三之一,田不毛者万七千亩有奇,其岁入七万石如故。”由此看来,每亩所征并非五升三合,(夏秋两税),而是将近六斗。此外尚有女真人强占汉人土地,仍令汉人输税等等弊端。这都是人民难以承受的负担。
  2金朝徭役:有兵役与夫役两种。兵役初由女真人承担,后来汉人、契丹人也承担兵役。兵役十分繁重,不少人久戍在外,甚至有十年不归者,还要自备衣服等物。夫役是指临时征调的民夫徭役,如治黄河,营建宫室,修筑城墙,运输官物,围场打猎等等,都征调民夫服役。由于官府频繁役使,民不堪其苦,往往全家外逃,或者出家为僧道,以避重役。至于有官职的品官之家,则享受免役特权,按物力出钱而不服役。那些纳粟补官而官阶不够荫其子孙的进纳官、各司吏人、译使、系籍学生、医学生等,也享有免一身之役的优待。
  (三)金朝的工商税及杂税
  金朝手工业产品的税课有十项,即盐、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
  盐课仿北宋之钞引法,官府置库,以造钞、引。商人贩盐,按引缴价,领得钞引,凭钞引到盐场领盐贩销。盐引的批发,由盐司主管,盐引的缴销由各州县负责。金代盐课,每石课盐一百五十斤,为正课;另加盐耗二十二斤半。盐课均由汉人负担,猛安户不负担盐课,其所辖贫民及富人奴婢,皆给盐、离盐场远者,还可计口授值。
  茶课用茶引制度,买引者纳钱或折物,每斤为一袋,六百文,后减为三百文。此后,因耗财过甚,于是限定品级引茶,初限七品以上方允许饮茶,后定亲王、公主及现任五品以上官。所蓄之茶,只能自用,不得出卖或送人。
  酒课初禁私酿,而由官府招酒户酿酒,世宗大定二十七年(公元1189年),改行曲课,许民酤酒。
  金银矿允许民间开采,官征产品的二十分之一。由抽分官负责抽分征税。此后又行包税制。世宗年间取消坑冶税。
  此外,金朝对制瓷实行抽分制,百姓经营瓷窑,官府派官抽分。
  商税由商税务司负责征收和管理。商税务司设在中都,各地设商税务院。世宗大定二十年(公元1180年)定商税法。税法规定:凡金银百分征一,其它货物百分取三。此后,商税税率不断提高,金章宗年间规定小商贩贸易,货物征钱,税率为百分之四,金银征百分之三。中都商税税额,世宗时为十六万四千多贯,章宗承安初增加到二十万四千余贯。
  此外有国境贸易征税。金与宋在分界线上置榷场,凡十一处,金与夏在分界线上置榷场凡三处,在休战期间,双方通过榷场交易货物,并设官征税,成为金朝的重要收入。大定时,金朝四州榷场,每年收税钱五万余贯。秦州西子城场,大定时每年收税三万余贯,章宗年间增加到十二万贯。
  除工商税外,金朝尚有许多繁苛的杂税。其中主要者:
  1物力钱:依民户私有的田园、邸舍、车辆、牲畜、树木的价值和收藏金银的多少征取税钱。此项征收,叫物力钱。民户自己居住的宅院不征,猛安、谋克户和监户、官户在住所外置田宅则征。遇有临时差役,即按物力钱之多少均摊。
  2铺马钱:国家设译递铺,驿递铺所需养马之费,向民间征收,称铺马钱。
  3军需钱:世宗南征时,每年需军费一千万贯,官府只备二百万贯,不足部分向官户、民户征收。此后各地军将,无限制地以军需钱名义勒索百姓,成为人民的深重负担。
  4免役钱:此钱沿袭北宋之制,州县按百姓物力多寡征收税钱雇募司吏与弓手,称免役钱。世宗年间罢征弓手钱,司吏钱照征。
  5黄河夫钱:金朝统治时期,黄河经济泛滥成灾,政府屡次征调黄河堤坝夫役,以后就以治河名义向百姓征钱,故名“黄河夫钱”,亦称“河夫钱”。
  6预借:世宗初年,朝廷经费不足,始行预借租税,金后期更屡见不鲜。
  第五节 宋辽金时期的赋税管理
  宋、辽、金时期,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因而赋税制度不同,赋税管理也不同,无论是赋税管理机构的设置,还是征管方法、赋税刑法等,都各成体系,各有特点;但又有一定的联系和影响。
  一、赋税的管理机构
  (一)宋朝的赋税管理机构
  宋朝的财税管理机构几经变革。王安石变法以前,中央赋税管理机构为三司使。三司包括盐欠、度支、户部三部分。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料;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三司也称计省,总领天下财赋。它独立于军政、民政之外,宰相亦无权过问。
  这期间尚书省内仍设有户部,但没有任何职掌,不过徒有虚名。宋朝皇帝之所以这样设置赋税管理机构,是为了削夺宰相之权,以强化君主专制,巩固皇帝的统治地位。
  王安石新政至北宋末,这个时期的管理机构发生了变化。首先罢除三司,将三司的职权大部分转归尚书省的户部掌管。户部设尚书,总辖财榷。户部下有左曹、右曹。左曹主管户口、税场、土贡、征榷等事务;右曹主管常平、免役、坊场河渡之课。王安石变革赋税管理机构,有利于统一财政,推动财政改革。但改革并不彻底,其中的右曹握有很大财权,并由右曹侍郎掌管。右曹侍郎虽列于尚书省,实际不归尚书省辖制而由皇帝直接控制。王安石变法失败后,逐渐恢复三司体制,但宰相干预财权的制度并未废除。
  南宋政权建立后,将右曹之财归并于左曹,其下设度支部、金部、仓部三部,并在全国设四总领所(即淮东、淮西、湖广、四川),于是户部之权又有一部分给予了总领所。而且这期间,各地拥兵自重,容易征收的赋税,尽为地方所征,户部所得不过是难于征进的赋税。
  宋朝的路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中央派往各路的发运使、都转运使、提举常平司、提举茶盐司、都提举茶马司、提举坑冶司、提举市舶使、提举制置解盐司、经制边防财用司等官,亦属中央派出的赋税管理机构,分掌各地的赋税、常平、盐、茶、矿、市舶课程和经画钱帛、榷易货物等项工作。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设临时催督赋税的官员,如监当官(即监当使臣)驻各州监督赋税。
  地方府、州、县、军、监各级,均有赋税管理机关。乡设里正、户长、乡书手以督赋税。王安石行保甲法后,乡则由甲头督收赋税。
  (二)辽、金的赋税管理机构
  辽国的官制,中央设南北二院,北院主管部族属国之政,南院主管汉人租赋军马之事。南北二院各设大王,以主管财赋,地方设刺史、县令等,均有赋税管理机构。
  金国的中央设尚书省,尚书省下置户部,主管全国户籍、物力、盐铁、酒曲、香茶、矾、锡、丹粉、坑冶、榷场、市易、贡赋、租税等事,地方仍依宋、辽旧制,设路、府、州、县,而以路辖制。路、府、州、县皆设官主管赋税。
  二、会计、监察与审计
  (一)宋朝的会计制度
  宋朝的会计制度较唐完备,条禁文簿亦渐周密。宋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诏:“三司自今每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将三司改为总计司,令每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将三司改为总计司,令每州、军岁计金、银、钱、缯帛、刍粟等费,逐路关报总计司。这种会计报告制度,州军报告给路,路报告给三司,三司每年按期编制会计簿,上报皇帝,成为皇帝掌握赋税情况的重要途径。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建立三司会计司,进一步提高了会计工作的地位,使之成为独立的职能部门。
  宋朝的会计制度对监督赋税,平衡赋税,起着重要作用。仁宗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三司具有京出纳及十九路线帛刍粮之数。”皇 四年(公元1052年)正月,王尧臣、王守忠、陈旭等“校庆历、皇 总四年天下财赋出入,凡金币丝行薪刍之类,皆在数,其参相耗登……为书七卷,……诏送三司,取一岁中数以为定式。”这时通过会计以监督赋税、平衡赋税。
  (二)宋、辽、金的监察制度与审计制度
  宋代设御史台主管监察工作,但其职权较唐代小得多,作用也不显著,而且地方无监察之职,只在不得已时,临时派官兼掌监察。
  宋代在刑部中设比部,审核内外帐簿,职责类同今天的审计。南宋高宗时又设审计官,自此审计官的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
  辽、金仿汉制,亦设御史台,主管监察,但辽国的监察多偏于刑狱。金国对州郡除有监察御史之外,还常另有派遣,其中监察采访使除纠劾滥官污吏外,并有巡查私盐、私酒之责。
  三、买扑制度
  买扑或称扑买,或称揽纳,是缴纳税课的一种方法,后称包税。此制行于五代,宋承五代之制,亦行扑买。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令买扑场务者收抵当”,即包税者,要缴保证金。太宗淳化时,“买扑酬奖之法,次第举矣。买扑之利,归于大户;酬奖之利归于役人,州县坐取其赢,以佐经费,以其剩数上供。”南宋时,买扑之制更是盛而不衰。
  金朝买扑之制普遍行于各税种。
  四、违章处理
  宋、辽、金三朝有关赋税的法规都很严酷,其中既有对纳课人的罚则,也有对课税官吏的罚则,但宋朝政治腐朽,统治者又有意袒护士大夫阶层,所以罚则对课税官吏来说,约束力是很有限的。
  (一)有关田赋的法规
  宋朝规定田赋有输纳期限,限期内未缴纳,则按欠纳处理。南宋的处罚也很严格,绍兴九年(公元1159年)规定,熟田不输租者,过百日即以匿税论。
  (二)手工业产品的税课罚则
  宋代对盐、茶、酒、矿产品等手工业产品,规定了严格的税课禁例罚则。
  1盐课罚则
  宋代盐课禁例甚严,其中包括对贩盐者实行的禁例和对主管官吏的禁例。其要点如下:
  第一,禁私盐。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规定,私制盐三斤以上者处死。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规定,凡私刮碱煎私盐者,据斤两定罪,一两以上决杖十五;二十五斤以上杖脊十五,配役一年,百斤以上杖脊二十,刺面赴阏。三人以上持杖盗贩私盐者,持杖者及为首者并处死。
  第二,禁犯界。太祖初规定擅自贩官盐入规定之外地界,十斤以上处死。太宗时规定:贩盐入规定之外地界一两以上决杖十五,三十斤以上,杖脊十五,配役一年;二百斤以上杖脊二十,刺面送赴阙。颗盐、末盐亦不得互相侵越犯界。
  第三,蚕盐不得入城。太祖时规定,以蚕盐贸易入城者,二十斤以上杖脊二十,配役一年;三十斤以上处死。
  第四,担任盐课主管吏的禁例。太宗时规定,如有盗贩或征羡余为私鬻者,流官、监当主首职官,不计多少并奏裁,当加极典。
  辽、金盐课亦有严禁,与宋大同小异。
  2茶课罪罚
  茶课罪罚,择要说明如下:
  第一,私茶之禁:凡民茶折税外,匿不送官而私贩者,没入其茶,计值论罪。
  第二,伪茶之禁:卖假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者,弃市。
  第三,对官吏私贩茶治罪:主管官吏私贩官茶,初制,及一贯五百文,处死;以后渐轻,太平兴国二年,规定主吏盗官茶贩鬻三贯以上者,黥面送阙下。巡防贩私茶,依本条加一等论罪。
  3酒课法规
  酒课法规要点如下:
  第,禁私卖酒、酒曲:太祖规定,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以后各代相继轻其罪。
  第二,禁犯界酒:太祖时规定,越界私卖酒,一石则弃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城二十里,酒至五十斗相处死。以后稍宽其刑。
  第三,告赏之制。犯酒禁而首告者,例有赏钱,赏钱的多少以犯酒数量而定。
  4矿课罚则
  坑冶在实行官榷之时,有私采矿、私淘金银者,皆以盗论罪。私鬻矾者,同私茶罪。矾亦行禁犯界之制,私卖越界,如茶法。
  (三)市舶法规
  宋代市舶法规不甚严格,其基本精神是防止漏税,以增国家市舶收入。其要点如下:
  第一,禁私自出海贩鬻。元 五年(公元1091年)规定不经允许而擅自到高丽、新罗、登莱州界者,徒二年,五百里编管;往北界者,加二等,配一千里。船上其余的人,虽非船主,并杖八十。而且许人告发,并给赏钱。
  第二,禁私与外商交易。在行榷货制度时,严禁内地商人与外商贸易。敢与贸易者,计值满一百文则治罪,过十五千钱以上,黥面配海岛。过此数者押送;妇人犯者,配充针工。以后各代稍有减轻。
  此外,曾严禁铜钱出口,若有夹带铜钱出口者,回国后徒一年。







第六章 元代的赋税

蒙古原是中国北方的游牧部落,元帝国是由蒙古贵族建立的封建帝国。公元1206年,蒙古勃儿只斤部领袖铁木真统一漠北高原诸部落,建立蒙古国,自称成吉思汗。公元1260年世祖忽必烈在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地主阶级支持下,据汉地建国称汗,建元中统,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改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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