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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中国赋税史-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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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官田输租,民田输税。但在元末战争后,户籍及田土册籍多已丧失,或已混乱,不能作为征收租税和徭役的依据。为了改变赋役不均及诡寄田产、逃避徭役的状况,首先进行了田籍与户籍的整理。在整理田籍与户籍的基础上,设立了一系征收赋役的册籍。
  明初,首先核实天下户口,并设置户帖(户口簿)、户籍。户帖交给本户自存,户籍由官府保存。户帖与户籍均记载姓名、年龄及居住之地,每年登记一年,将增添和减少之数,上报中央。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实行里甲之制,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轮任里长,以十户为甲,甲有甲首,十甲为里,每年里长一人、甲首一人主管一里一甲之事。城市称坊,近城称厢,乡间称里。僧、道给度牒。鳏寡孤独不承担徭役的,附在一甲之后,为“畸零”,在里甲制度的基础上编制赋役黄册。赋役黄册以里为单位,按丁粮多寡为序,十年为一周期,称“排年”。并于册籍的首页绘制户口、税粮的总数图表。赋役黄册由有关部门十年更换一次,根据丁粮增减变化的情况而重新排列顺序。赋役黄册一式四份,一份交户部,一份交布政司,一份交府,一分交县。交户部的那一份,册籍封面为黄纸,所以称赋役黄册,交地方的三份均以青纸封面。赋役黄册本来是征收赋役的依据,以后失去原有作用。有关部门为征税编徭的需要,则另为一册,称赋役白册。此外,军户有军户图籍,匠户有匠户册籍。
  明初,近城之地为上地,以远中、下地,田以五尽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明太祖即位后,曾派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核实浙西田亩、赋税;又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以除诡避赋役之弊。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命国子监生员武淳等到各州县税万石为一区,划分征收租税的单位,每一区设粮长四人,粮长由富户充任,负责赋税的征收缴纳。同时,测量田亩的面积,画出田地形状,依次编号,注明田主的姓名、数量,编类成册。由于册中地图形状如鱼鳞,故叫鱼鳞图册。
  赋役册、鱼鳞册在宋朝已经开始在个别地区实行,至明始为完备。明代的赋役黄册,以户为主,按四柱式记帐法,详细写明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鱼鳞册以土田为主,详细载有土地类别,如平原、山地、水边、下洼、开地、沃壤、瘠贫、沙荒、盐碱等。通过鱼鳞册以解决土地纠纷;通过黄册,确定赋役之数。两册互为印证,成为控制百姓和土田的有力工具。
  由于赋役黄册是在清查户口的基础上编造的,鱼鳞册是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绘制的。这些册籍的编制,保证了农民的土地占有权,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同时,清除了隐匿人口和土地,有利于增加国家赋税,也便于编排力役,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了赋役不均状况的发展。而所有这些册籍,形成强有力的网络,牢牢地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这是明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在赋税方面的体现。
  二、明初的赋役制度
  朱元璋在称吴王时,曾沿用宋朝的两税法,赋税十取其一,役则计田出夫。明王朝建立之后,遂定赋役法,以黄册为准,按田征赋,按丁征役。
  (一)明实的田赋
  明初田赋仍沿袭两税法,即按赋役黄册所载之田,按亩征税,分夏秋两次交纳;输纳日期,夏税不得过八月,秋税不得过次年二月(有时为当年十二月)。
  明朝田赋征收的品种,夏秋为米、大小麦,秋税为米,而丝、麻、棉为两税的附加。明朝田赋在征收时,往往将米、麦、丝、麻、棉、绢及麻棉布折成国家需要的物资交纳,于是米、麦、丝、麻、棉、绢、麻棉市为本色,所折之物为折色,如本色米麦折成金、银、钞;棉苎折米、麦,麻布折米、麦等等。折征按一定比率进行。如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米。”
  明朝田赋的税率,各地不一;土田的归属不同,来源不同,税率亦不相同,因而不免发生畸轻畸重的矛盾。一般说来,官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苏、松、嘉、湖、常、杭诸州浙西地区,因土地肥沃,又曾是张士诚统治之地,故田赋独重,亩税有的达二三石。而浙东之地,田赋极轻的现象也存在。“洪武元年有司奏,定处州七县田赋,亩税一升。”这个税已较一般民田田赋少二升三合五勺,但“帝以刘基故,命青田县止征其半。”刘基是朱元璋的得力谋臣,所以,朱元璋对他家乡特别优免,每亩田赋只有零点五升。
  明初的田赋,一度也曾由郡县吏督收。而太祖以郡县吏侵渔百姓,于是在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实行粮长收解制度。即里甲催征,税户交纳,粮长收解,州县监收。粮长征收之制,使百姓不受胥吏的盘剥侵渔,于民于国皆有利。但粮长充任既久,亦不免贪污不法。他们“习于横豪,威制小民,妄意征求。所折收金银役者,每石征二三者,有准折子女畜产者,任意费用,或纵恣酒色,或辗转贩贸,营私有余,输官不足,稽其递年税粮,完者无几。”因此,粮长征收制度也废置不常。
  (二)明实的徭役
  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定役法。其法,田一顷由丁夫一人,不足一顷者,以其它土地补足,称“均工夫”。并在局部地区编制均工夫图。每年农闲时,应役者赴京供役三十日而归。用多丁少者以佃户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以供服役之资。“均工夫”徭役制度,只是一种过渡的役法。俟赋役黄册编成后,系依赋役黄册所载,按丁出役。明代规定,年十六岁为成丁,开始服役,六十岁始免。
  里甲之役以户计,每年由里长一人和甲着一人应役,十年之中里长、甲首皆轮流一次;值役称当年,按次轮流称排年,十年清查一次,重新按丁口、资产增减情况编排里甲顺序。里甲之役主要负责一里税粮的督催,传达官府命令、编排各种差役等等。充里甲之役的人,必须有丁、有产,无丁、无产者只作带管而列于册后,为畸零,所以里甲之役虽以户计,实以丁、产为基础。
  均徭之役以丁为主,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由里甲编造等第,均输徭役,故叫均役。均徭之役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主要有祗侯、禁子、弓兵、厨役、解户、库子、包脚夫等等。亲身股役的,称力差,由民户分别供给或以货币代输的如岁贡、马匹、车船、草料、盘费、柴薪等公用之物,称银差。以后力役常以银代输,于是银差范围日广。派役时一般以丁粮资产的厚薄即户等的高低为依据。户等高的充重役,户等低的充轻役。均徭的编审,一般与里甲编审的时间相同,即十年编审一次,也有五年、三年或二年编审一次者。
  杂泛之役,或称杂差,即无一定名目,临时编签的徭役。一般包括三类内容:(1)兴修水利,如治水、修渠、筑坝等;(2)为中央政府充工役,如修城、建筑宫室、运粮、修边防工事等;(3)为地方政府充杂役,如斫薪、抬柴、喂马等等。
  明初的赋役较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恢复发展。
  三、明中期的一条鞭法
  明初实行的“与民休息”政策,使农业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自汉、唐以来的第三个鼎盛时期。但是历时不久,就爆发了日趋严重的社会危机。明初较为轻简的赋役制度也遭到破坏。统治者为维持封建王朝的统治,不得不就政治、经济各方面进行改革。在赋役制度方面是实行一条鞭法。
  (一)实行一条鞭法的原因
  明自英宗以后,皇帝多深居皇宫,不理朝政,生活日益侈糜,宦官乘机把持朝政,如英宗正统时的王振、宪宗成化时的汪直、武宗正德时的刘瑾等;他们与贵戚、贪官相互勾结,朋比为奸,贪污受贿,抢占民田,甚至殴杀百姓,擅改刑律,致使民怨沸腾。与此同时,土地兼并之风,日甚一日,致使国家课田面积急剧减少,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课田面积不及洪武二十六年课田的一半,而且还在继续减少。加以连年灾荒,人民难以存活,不少人被迫离开自己的土地,辗转流亡,形成庞大的流民队伍。天顺、成化(公元1457…1487年)三十年间流民达一二百万。国家户口大量减损。永乐年间人戾达二千万,迄孝宗弘治四年(公元1491年)仅剩九百余万,减少一半有余。
  在赋役册籍方面,进入明中期后,因久不登造赋役册籍,加之豪猾奸民为了逃避赋役,又与吏胥里相互勾结,篡改图册,赋役册籍遭到破坏,赋役征收出现了混乱状况。从田赋方面看:土地版籍脱讹,疆界不清,官田变民田,民田负官田之税;产去税存,有田无税的现象十分严重;田赋的征解,弊端百出,粮长征解制度渐趋破坏,致有粮长将自身的赋税令民包纳者;以富欺贫,以强凌弱,佃民百姓倍受苛扰。从徭役方面看:官吏、里胥,上下其手,舍大取小,避强削弱。赋役负担严重不均。
  赋役制度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役收入,而国家财政支出却年逐年增加,以致“岁入不能充岁出之半”。为了补充财政亏空,明政府便广开聚敛之门,苟征杂敛不断增加。宣宗宣德时,已经将永不起科的额外垦荒田,依例课税。英宗时,以米麦折银,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拨入皇帝控制的内承运库,原称折粮银,后通称“金花银”,宪宗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折征比例改为一石折银一两,这仍然满足不了国家庞大的开支,于是“其箕敛财贿,题增派、括赃、算税契、折民壮、提偏均役、推广事例兴焉。”世宗嘉靖三十年(公元1551年),初行田赋加派,在南畿、浙江等州县加派一百二十万两,嘉靖四十二年(公元1563年),在江南征“额外提偏”四十三万五千九百余万两。
  明代中后期官府的苛敛、污吏的贪暴、豪强的兼并,已使民不聊生,阶级矛盾化,农民暴动此起彼伏,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官吏中一些头脑较清醒的,曾试图改变赋役制度。嘉靖二十六年(公元1547年),应天巡抚欧阳锋在履亩丈田,划定等别的基础上,实行“征一法”,即将一切应征的粮米,皆计亩均输,并以田定每年之役。此后又有细银法、一串铃法等办法实施。神宗万历初年,张成正为首辅,全面整顿军事、政治和经济,在财政主实行一条鞭法。
  (二)一条鞭法的基本内容
  张居正于万历元年出任首辅,他认为国家田额减少的原因是“豪强兼并,赋役不均,花分诡寄,偏累小民”。“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田额顿减”。为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他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凡庄田、民田、职田、荡地、牧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其扰法者,下诏切责之。”在清丈土地的过程中,户部尚书第学颜做了大量的工作,他“撰会计录以勾稽出纳。又奏列《清丈条例》厘两京、山东、陕西勋戚庄田,清益额、脱漏、诡借诸弊。”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清丈土地的工作,全国实有土地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较弘治时增加三百万顷。在丈量的过程中,有些官吏用以小弓丈量等手段虚增田亩数额,致使田额不甚准确。但毕竟清出了一些隐田,这对防止豪民兼并,转嫁赋税起了重要作用。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全面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亦称一条编法,此法在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由御史傅汉臣奏行,嘉靖末,浙江巡抚庞尚鹏行于浙江,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海瑞行于江西,至万历九年通行全国。其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的基本精神是:
  1赋役合一:各类徭役,随田赋一并征收。
  2正杂统筹:正税与杂税、额办与派办、力差与银差等等,均按田地、丁额均摊。
  3官收官解:改粮长征解制为官府统一征收、解运之制,徭役也由官府统一雇募。
  4实物征银:各种征派,皆计亩征银。
  这种赋税制度手续简便,易于袄地。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土地兼并的速度,对豪猾之民诡避赋役、转嫁赋税也有一定限制作用。而且,实行一条鞭法之后,只要有田,就要出役,实行赋役合征,这就限制了官僚的免役权。从而使国家的赋税收入大有增加。万历十年至十五年,太仓积粟得到充实,“公府庾廪,委粟红贯朽,足支九年。”
  (三)实行一条鞭法的意义及流弊
  一条鞭法的推行,主观上是为了维持明王朝的封建编译,客观上却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这项制度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大变革。
  首先,一条鞭法将赋与役合并为一,这标志着中国沿袭二千余年的丁、产并行的赋役制度,正在向以物(田)为课税对象的租税制转化,自此,劳役制渐归消失,这是中国赋税史上的重要转折。其次,一条鞭法规定计亩征银,从而大大扩展了货币之征的范围,这对明中期以后货币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第三,农民以银代役,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了;而国家出银雇役,则标志着劳动力商品化的趋势日益加强。
  封建社会内部的改革,不可能改变那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一条鞭法的推行,尽管曾经一度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是很大的。这种局限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痼疾,二是一条鞭法自身的弊病。从社会方面看,一条鞭法取缔了勋戚、宦宫的免役特权,于是勋戚、宦官便采取种种手段转嫁、逃避赋税,甚至阻挠一条鞭法的实行,从而限制了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从一条鞭法自身而言,这种税法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致使胥吏得以夤缘为奸,洒派增减,弊病百端;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虽然是一种进步,但百姓需将粮米换成铜钱,再折成白银,这中间,农民不可避免地受商人的盘剥,而钱、银与粮米的比价经常变动,不论是粮贵钱贱,还是钱贵粮贱;受剥削的总是贫苦百姓,由此必然加重人民的赋税负担;一条鞭法没有彻底废除丁银。“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这就说明,一条鞭法的赋役合一是不彻底的。此外,一条鞭法虽然推行于全国,但各地实行之时,出入很大,没有一处是尽遵一条鞭法的,所以,“一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
  四、明后期的田赋加派
  明朝田赋的加派最早发生在武宗正德九年(公元1514年)十二月,当时乾清宫发生火灾,为复建乾清宫,全国加派田赋一百万两。以后又有嘉靖三十年的加派一百二十万两,嘉靖末的额外提编,仅江南即达四十万两。实行一条鞭法之际,加派稍有收敛,至万历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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