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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中国赋税史-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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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稍有收敛,至万历中,加派剧增,如万历二十年(公元1592年)平宁夏总兵嗦拜叛乱的加派,接着是援朝抗日的加派,然后是镇压播州杨应龙起义的加派,史称“三大征”加派。但当时这种加派尚属临时性的,事毕即止。及至辽东战事兴起,加派迭增,并且成为经常性的“岁额”,自此,人民的赋税负担便成倍增加了。
  明朝后期的田赋加派,主要有三种名义,每一种名义之下,又有若干加派数额,累次增加。(一)辽饷加派。辽饷加派是以辽东战事紧急,军饷不足的名义而加派于民的赋税。万历四十六年(公元1618年),辽东努尔哈赤建后金后,向抚顺进攻,明王朝为加强辽东防御,便仿照援朝抗日加派之例,每亩加派三厘五毫,次年又亩加三厘五毫,第三年又亩加二厘,三年每亩累加至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两。只有畿及贵州未加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清兵劫掠永平、顺天等府,于是除永平、顺天府未征,畿内其它六府减半征收外,全国普遍亩加三厘。自此,加派之赋,每亩达一钱二厘。总增赋达九百万。
  (二)剿饷加派。崇祯时,农民起义遍及全国各地,明王朝为增加兵饷,镇压农民起义,遂于崇祯十年加派剿饷。剿饷每亩加米六合,每石折银八钱,嗣后又亩加一分四厘九丝,先后共加派三百三十万两。  (三)练饷加派。剿饷加派定一年为期,但农民起义的烽火越燃越旺,为增收镇压农民起义的军饷,又另起名堂继续加派,即练饷加派。崇祯十二年亩加练饷银一分,人加派七百三十余万两。
  除上面三项主要加派之外,崇祯八年又有助饷加派,即加官户田赋十分之一,民赋十两以上者亦加十分之一,即按税银加派,每两加一钱。
  明朝的田赋加派,是明后期的突出弊病,加派虽出于田,但负税者是广大劳者人民,所以加速了农民的破产,也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崩溃。从加派中得到好处的是官僚和军将,他们利用加派之机,侵吞税课,贪占军饷。结果尽管加派迭增,而军队欠饷累累,民不聊生,军怨沸腾。
  五、赋役的蠲免与官户免除赋税制度
  太祖时,凡遇水旱灾荒,尽蠲二税;弘治时定全灾免钱分,九分灾免六分,八分灾免五分,以下递减至四分灾,免一分,又只免存留,不免起运,以后为永制。
  明朝徭役的减免,除为表示敬老、敬圣和表彰之意而有减免外,其它徭役的减免则不常见。明朝对官吏和士大夫优惠倍至。太祖时,对亡故的官员之家,名三年徭役,朝臣、功臣之家免杂役。英宗时,监生之家免差役二丁,云南土官四品以上,优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免十丁,八品、九品免八丁,杂职免六丁。弘治时,亲王免役二丁,郡王免一丁。明末,县的丞差、知印、吏典等下级官吏可免一丁;教官、监生、举人、生员皆免二丁,而京官一品可免三十丁,二品可免二十四丁。官吏免田赋更多,免田额有达二三千亩者。官吏免役、免税的特权越大,人民的负担越重。
  第三节 工商税收
  一、盐专卖
  太祖朱无璋在称吴王时(公元1367年),即立盐法,实行征税制,令商人贩卖,税率为二十分之一,所得盐税,以充军饷。不久又加倍征税,后听胡深之议,税率复旧。建明之后,实行专卖之制。
  (一)盐的产、销制度
  明朝盐的产制:制盐民户称灶户,按户计丁,称盐丁;按丁规定产盐定额,也称正盐或正课;正课之外所余之盐,称余盐。明初,为鼓励盐的生产,注意优恤灶户,给灶户划拨草场,以供樵采;可耕之地,许灶户开垦,并免灶户杂役。以后,盐场设立总催官,负责办盐课,督促生产。总催官多刻剥灶户,致使盐丁贫乏,英宗正统时(公元1436…1449年),灶户不甚总催官的剥削,纷纷逃亡,流移转徒,仅松江一地负盐课六十余万引,盐产量大减。
  灶户生产的盐包括正盐、余盐,一律缴给官府,称为盐课;灶户纳盐课之后,官府给以工本米:正盐每引四百斤,支工本米一石;余盐每引二百斤,支工本米一石。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工本米折钞发给,但各地折钞比价不一,淮、浙每引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山东、福建、四川等地,每引二贯。
  盐商向国家缴纳货币或实物,由官府发给引票,然后凭引就场支盐贩鬻。洪武初,每引四百斤,称大引;后改行小引,每引或一百斤,或二百斤。
  成祖永乐以后,由于灶户逋逃很多,盐产量供不应求,盐商不得不在盐场守候支盐,以后盐商渐减少。英宗正统五年(公元1440年),令两淮、两浙、长芦盐,实行常股、存积制度。所谓常股,即按正常手续,凭引支盐的份额。常股价钱便宜,但需依次排队,等候支盐;所谓积存,即事先准备好食盐,收集在官,待边防急需粮储,即令商人运粮于边,凭引到场支盐。这种存积之盐价钱较贵,但不需要等候,人到即支。常股、存积制度初行之时,以每年所收盐课正额的十分之八为常股,十分之二为存积。盐商苦于在场守候,多买存积,于是多次变更常股、存积比例。
  武宗以后,盐法渐坏,积引日增,盐利日减,万历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袁世振议行“钢法”,即将淮北盐场,按顺序排为十纲,一纲卖积引,九纲卖现引,十年之内疏销完毕。并设置纲册,凡领引盐商,皆登记入册。纲册有名者,可赴本钢盐场领盐,纲册无名者不得加入,于是盐商成为专得某场盐利的专商。食盐专商制度自此始。
  (二)盐专卖制度
  明朝的盐专卖主要实行民制、官收、就场专卖办法。专卖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开中法、计口授盐法、商专卖法。
  1开中法。所谓开中法,即召募商人输粮于边,由官府给盐的办法,也称纳米中盐法。此法源于宋代的折中法和元朝的入粟中盐法,实行此法的目的在于充实边疆的粮食储备。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六月,山西行省以大同所储之粮自山东陵县运至山西太和岭,路远而费用繁巨,建议令部人于大同仓输米一石、太原仓输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朱元璋从其议,自此始行开中法,此后各行省边境,亦多效仿。但纳米与中盐的比例,各地不同,一般以地里远近而定等差。开中法袄地之后,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转运之费,边疆粮饷也得到了保障,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由于开中法行效显著,于是不仅是粮粟,凡属国家急需物资,皆令商人纳中盐,由此而衍生出许多新的制度,如纳马中盐,纳钞中盐,纳钱中盐,纳布中盐等等。总之,国家需要什么,就开中什么,盐随时随地成为国家与商人交易的媒介纳布中盐等等。总之,国家需要什么,就开中什么,盐随时随地成为国家与商人交易的媒介
  2计口授盐法。在实行开中法的同时,曾实行计口授盐制度。洪武三年,令民在河南开封等处输米,以供军食,官府给盐以偿其价。每户大口给盐一斤,小口给大口之半;输米的多少,按地理远近定等差。
  在计口授盐的基础上,又衍生出“户口食盐纳钞法”。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曾令扬州府泰州灶户,按照温、台、处三府则例,支官盐折纳钞贯。即受盐本应纳米,而折钞上纳州府泰州灶户,按照温、台、处三府则例,支官盐折纳钞贯。即受盐本应纳米,而折钞上纳
  3商专卖。商专卖是盐专商直接与灶户进行交易。万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在袁世振行“纲法”的基础上,又行“仓盐折价”之法,即官府不再向灶户收盐,而令灶户按引纳银,商人则直接向灶户购盐而不经官,此种专卖制度,即属商专卖。自此国家将收盐、运销之权全部交给商人,这是食盐产、销制度的一大变化。
  除上述三种盐制外,在个别地区曾实行过盐票法。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两浙偏僻之地,官商不能到达,于是令土著商人纳银领票取盐,到偏僻之地贩卖,土著商人每百斤盐纳银八分。此种制度不同于官专卖,而且多侵正课。
  (三)盐课弊端
  明初盐课制度尚较稳定,自武宗正德以后,吏治日益败坏,盐法亦渐趋紊乱。盐法的破坏,主要原因在于官吏的贪贿。正德时,权幸之徒,开以残盐(即堆放多年,经内雨销蚀而残留之盐)为名,夹带好盐。权幸以低价购买上等好盐,侵碍盐课,也坏乱了盐法,以后又有零盐(即开中未尽的剩盐)、所盐(灶户交售余盐,称量后有余部分,及批验所检斤时没收的超量引盐,堆放在批验所内)等名目,都是官宦搜刮盐利的手段。此外,官府措置也有许多弊病,如不按时开中,致使米价腾贵,盐价增长十倍,而灶户工本不及盐价的十分之一,致使私盐盛行等等,都使盐法遭到破坏。
  二、茶税与茶专卖
  明茶课制度起源于朱元璋建明以前。公元1366年朱元璋令商人于产茶之地买茶,纳钱清引,每引茶百斤,输钱二百文,不够一引者,称畸零,给由贴。以后,又定每引茶一道,输钱千文,可贩茶一百斤;茶由一道,输钱六百文,可贩茶六十斤;以后又改令每引一道纳钞一贯,凭引可贩茶一百斤。俟建明以后,遂定官茶、商茶之制。
  (一)所谓官茶,即官府对茶的生产者课征的实物(茶)。洪武初,规定:“芽茶、叶茶各验直纳课,贩茶不拘地方。”洪武四年规定陕西汉中诸县茶树,十株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采摘,十取其八。所课之茶,以易番马。有时所课之茶,也改征折色,但不多见。
  以茶易马,即实行茶马法。茶马法始行于唐。明代,在河州、秦州、洮州、甘肃、岩州等地设茶马司,茶马司以茶向少数民族商人换取马匹,以助边政。以茶易马的比例,因各地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有茶马司的地方,上等马一匹易茶四十斤,中等马一匹易茶三十斤,下等马一匹易茶二十斤。
  实行茶马法的意义在于充实边疆马匹,减省百姓养马的徭役,所以是茶的良法。
  (二)商茶制度
  所谓商茶,即茶商向官府交纳实物(或马、或米、或布),取得引目,凭引向茶户买的茶。明朝商茶一律实行茶引制度,只是因时因地不同,运用不同的茶引形式。如以米易茶,和以其它物资中茶的。以米易茶即纳米中茶法。此法行于洪武末。当时成都、重庆、保宁、播州设置茶仓四所,令商人纳米中茶。弘治七年,以陕西发生饥荒,也曾实行纳米中茶之法,以备赈济。又有运茶支盐法:即令商人运茶于甘州、西宁,然以以淮、浙的盐支付运费。此法行于宣德中。
  (三)贡茶
  贡茶,即地方直接上项给中央朝廷的茶。贡茶制度始于宋。明朝初年,天下贡额不固定。宜兴贡茶,宣德时,增至二十九万余斤。后来规定为四千斤。
  三、坑冶课
  明朝坑冶课主要包括金、银、铜、铁、铅、汞、朱砂、青绿(颜料)等。明初,不主张开矿,轻坑冶政策一直持续到仁宗。到万历时,矿政渐趋紊乱。
  明朝金银之课,一般采用包税制,即规定某场一年应纳税额,责民交纳。明朝初年,金银之课甚轻。福建各银场税课仅二千六百七十余两,浙江岁课二千八百余两。永乐以后,银谭稍增,福建银课岁额三万二千八百余两。万历以后,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对金银的追求越来越迫切,于是以开银矿的名义,大肆掠夺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滥,并成为扰民的渊薮越来越迫切,于是以开银矿的名义,大肆掠夺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滥,并成为扰民的渊薮
  明铁冶较宋元发达。洪武末,令民自由开采,国家抽课,三十分取二分,以后禁民私贩,私贩铁者如私盐法。
  至于铜、汞、朱砂、青绿等矿,开采甚少,纳课甚微。
  四、洒醋课
  明初实行禁酒政策,直到后期,酒的生产也没有多大发展。由于酒的生产没有发展起来,所以洒课不占重要位置。而且酒税不上缴中央,令收贮于州县,以备其用,实质是一种地方税。酒税税额一般以酒贡为计算单位,每十块酒曲,收税钞、牙钱税、塌房钞各三进四十文,或征曲量的百分之二。醋在明朝已不属禁榷之物,征税亦甚轻。
  五、商税
  明朝初年,实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所以商税制度简约。商税的征收机构为各地课税司局,国家对课税司局虽规定限额,但不务求增余。朱元璋认为:“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对不完成定额的税课司局,只核实而不问罪。课征办法因课征对象不同而异,对行商、坐贾贩卖的各类手工业品一般估算货物的价值,从价计征;对竹木柴薪之类,实行抽分;对河泊所产,征收鱼课。课征手段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钞、钱缴纳。税率一般为三十分之一,且免税范围极广,凡嫁娶丧祭之物,自织布帛、农器、食物及既税之物,车船运自己的物品,以及鱼、蔬、杂果非市贩者皆可免税。只是买卖亩宅、牲畜要纳税,契纸要纳工本费(洪武二年规定每线契纸为工本费四十文)。为简化商税征收手续,还多次裁并税务机构。洪武十三年,一次裁并岁收额米不及五百石的税课司局三百六十四处,其税课由府州县带征。为了防止税课官吏的侵渔。规定在征收商税之地设置店历(即登记册),登记客南姓名 人数、行止日期等内容,以备核查;同时明示征收商税的货物名称,未标明需要税的货物,均行免税。
  明初还采取了一系列便于商人交易的措施,如洪武初年,南京(当时为京师)军民的住房,均由官府供给,因城内住户过多,无空地以供商人贮存货物,商人皆贮货于船仓内或城外,这样既不便于商人交易,又易受牙人(经纪人)要挟,于是国家在南京沿江地方筑屋,名为塌房,以贮商货。凡至南京客商,皆贮货于此,交易时,只准买卖双方进入塌房,禁止牙行出入。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规定,在塌房贮货的客货,以三十分为率,须纳二分官收钱,即后人所的说“塌房税”。另取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钱和三十分之一的房钱,此二者均用于支付看守塌房者的费用,而不属于税。永乐时,又将这种办法实行于北京。
  明朝新增商税税目有如下诸种:
  1市肆门摊税。市肆门摊税,始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正月。当时,统治者认为钞法不通,是因为对客商所贮之货不征税及售货门市阻挠所致,于是便对两京以贩卖为主的蔬果园不论官种或私种,一律征税,对塌房、库房、店舍等贮货者亦开始征税,骡驴车雇装载者,也征税。这些税收均须以钞缴纳。这种税,称门肆门摊税,或称市肆门摊课钞。到宣德四年,市肆门摊课钞推行于全国,税课增加了五倍。此后,这种以流通钞法为目的而课征的商税,更成为经常性的税目。
  2钞关科。钞关税行于宣德四年,目的也在于通行钞法。所钞关税,即在郭县、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州、临清、北新诸沿运河和沿江要地,设征税关卡,对“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所设的关,称钞关。钞关初设时,只征钞,后来时或征银,所征之钞或银,称钞关税。钞关税初行时,只对受雇装货的过往船只征税,税额按船的梁头座数和船身长度计算,这种税称船料或船钞。如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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