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税史-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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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初行时,只对受雇装货的过往船只征税,税额按船的梁头座数和船身长度计算,这种税称船料或船钞。如遮阳船头长一丈一尺,梁头十六座,算作一百料。宣德四年规定每百料,收钞百贯,后减为六十贯。成化时,船料钱钞中半兼收。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制以银缴纳,每银五厘,折钞一贯;银一分,折钱一文。船钞税一般不税货,只税船,惟临清、北新兼收货税,其所榷本色钞、钱归于内库,以备赏赐;折色银两、归于太仓,以备边储。
3工关税。工关税,系由工部派官,在芜湖、荆州、杭州三关置抽分竹木局,设官抽分竹木,以其税充工部船舶营缮之用,故名工关税。后抽分局属户部,但仍由工部代营。抽分竹木局的抽分对像为客商贩运的柴草、竹、藤、木、炭等;税率因时代不同而有高低,因品种不同而为等差。如柴草之属,一般三十分取一;黄白藤等,一般三十分取二;松木、松板、檀木、梨木、木竹、木炭,一般十取其二。英宗正统时三十分取四,天顺时二十分取六,宪宗成化时十分取其一。工关税一般以实物缴纳,称本色;以后时有以银、钞缴纳者,称折色宗成化时十分取其一。工关税一般以实物缴纳,称本色;以后时有以银、钞缴纳者,称折色
4商税杂敛。除上述三种主要税目外,尚有一些杂敛,如武宗正德十一年(公元1516年)始征泰山碧霞元君祠香钱。又有门税,即在京城九门征收通过税。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于淮安征收过坝税,即对通过淮安坝之米麦杂粮所征之税,税额为一石征银一厘,以充军饷。穆宗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又每石搬运费一厘抽四五毫,叫脚抽。更从斛夫所得的每石工钱一厘五毫中抽取五毫,称斛抽。这些税征收数额甚微,但扰民滋甚。
明商税税额,弘治时课钞四千六百一十八万余贯,折银十三万八千五百四十两;嘉靖时,课钞五千二百零六万八千余贯;万历以后,横征暴敛剧增,所征课钞不可胜数。
六、市舶课
明朝市舶的含义与宋、元不同,宋、元对进行海上贸易的中外船只,均称市舶,明朝则专指在中国近海停舶之外国商船,商舶专指中国居民载土产运往海外贸易的商船。
明朝实行贡舶制度,即海外诸国来华贸易,必须向明朝廷进贡,进贡后则准其贸易,如不进贡则不准贸易。其市舶原则,既无财政目的,又无互通货贿的意义,唯以通好、怀柔为原则。在这种原则指导下,明朝对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货物,不征市舶课,有时官府对海舶带来的货物实行抽分,但却从优偿给其值,这种抽分实是官府高价收买而已。对于贡品,国家亦高于原价给其值。至于国内商船则实行禁海政策,一般严禁出海,只有官府派官率船出海,如郑和七下西洋即属于此。但其目的不在于进行贸易。只是招抚远人。明代也设有市舶司,但只负责贡舶管理和监视,通报敌情,不负责商舶的管理和征税。
商舶的发展是在明后期万历年间。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巡抚刘尧海以船税充饷,“岁以六千两为额”。于是制定海税禁约十七章。自此,唯不准去日本贩日货通倭寇,去其它海外诸国皆可。
征税的原则,有水饷、陆饷、加增饷之分。所谓水饷,即以船的广狭为准,饷出于商船;所谓陆饷,即以货之多寡,计值征饷,春饷出于铺商;所谓加增饷,即去吕宋岛(在今菲律宾)的商船返回时所携带的商品甚少,征收水饷、陆饷不多,故对这些船加征一百五十两,称加增饷。
商船税课,万历四年为一万两,十一年为二万两,二十二年增为二万九千余两。
七、明后期工商税对人民的扰害及人民反抗矿盐、税监的斗争
明初的工商税政策有利工商业的发展,但当工商业有了一定发展之后,统治者追求财富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他们不择手段地搜刮工商业者和广大消费者,致使工商税制度日趋紊乱,对人民的扰害也越来越大。尤其是矿税和商税,更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严重阻滞了工商业的发展。
矿税之弊,源于太监领矿。英宗天顺时,曾派太监负责提督浙江、福建、云南、四川等银矿,宪宗成化中,开湖广金矿,“岁役民夫五十五万,死者无算,得金仅三十五两。”神宗成历二十四的(公元1545年)又大肆开矿,太监四出,皆给关防,他们假开采之名横索民财,陵轹州县。“时中官多横暴,而陈奉尤其。富家巨族则诬以资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
自穆宗隆庆以后,凡桥梁、道路、关津皆私擅商税,罔利病民。神宗万历两宫三殿灾后,营建费用浩繁,于是大增天下商税,以充其费。万历二十六年设立榷税使,由太监担任,四出征税。“水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抽税机构)。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资,负戴行李,亦被搜索,又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九门税尤苛,举子皆不免,甚至击杀觐吏。”当时,“中官遍天下,非领税即领矿,驱胁官吏,务 削焉。”
太监以开矿、征税为名,勒索百姓,民不聊生,终于激起民变。万历时,民变事件各省均有,例如万历二十七年陈奉在荆州督税激起民变,至武昌又激起商民暴动,商民万余人将阿奉同党五、六人抛于江中;高淮在辽东督税,激起前卫屯军哗变及锦州松山军变;潘杨在江西为税监,激起景德镇窑工的反抗,烧毁官窑厂房;万历三十年高 在福建苛征市舶税激起民变,又督闽粤矿税,再次激起民变;杨荣在云南领矿,激起民变,民众万人,将杨荣投入火中;万历二十八年蔚州矿工暴动,潮州民变;万历二十七年,临清民变,杀死马堂的党羽三十余人;万历二十八年,孙隆在苏州征商,激起民变,击毙孙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税官多人十余人;万历二十八年,孙隆在苏州征商,激起民变,击毙孙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税官多人
明朝末年反矿监、税监的斗争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参加斗争的有手工业工人、小商人、手工业者和城市贫民,一些工商业者、中产以上的商人、作坊主、窑主也参加了这一行列。这次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贫民为主的反封建压迫的一次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贫民为主的反封建压迫的一次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节 赋税管理
一、赋税管理机构
明代仍为中央集权制财政,没有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但从中央到府、州、县都设有赋税管理机构。
(一)中央赋税管理机构
明中央赋税管理机构是户部,户部设尚书,主管天下户口、田赋、征役、盐政、钱谷、坑冶、关市等。明代不设丞相,户部直隶于皇帝,其属初设四个清吏司,即民部、度支、金部、仓部,后分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每清吏司下属民、度、金、仓四科。民部主管土地、户口、物产;度支部主管会计;金部主管天下渔盐、税课等工商税收;仓部主管两税的起运及仓库。
清吏司亦兼管两京、直隶贡赋,并各仓盐课,钞关。如山东清吏司代管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各盐运司,四川、广东、海北、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宁、五井各盐课提举司,陕西灵州盐课司,江西南赣盐税等。贵州清吏司代管都税司、正阳门、张家湾各宣课司,德胜门、定定门各税课司,崇文门分司,及临清、浒墅、九江、淮安、北新、扬州、河西务各钞关。广东清吏司代领关税等等。
(二)省、府、县赋税管理机构
1省的赋税管理机构
明设十三省,各省以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赋税。凡一省之赋役、钱谷,均由布政使司统管。
承宣布政使司下设都转运盐使司凡六司,即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主管盐课的征收和盐引的批验。都转运盐使司下设分司,分司辖各仓场盐课司。设盐课提举司凡七司,即四川、广东之海北、厦州之墨盐井、楚雄之白盐井、姚安之安宁和五井、大理之察罕脑儿、辽东。设市舶提举司凡三司,即福建、浙江、广东,主管海外诸番朝项市易之事。设茶马司,主管茶马交易之事。以上诸名义上虽分隶行省,但直接由中央控制,等于中央(户部)的派出机构。
应天府直隶中央,属省级,其十有二县,即宛平、大兴,县设都税司、宣课司、税课司、批验所,分管赋役和工商税的征解。
2府的赋税管理机构
府设知府,主管一府之政,包括赋税管理,下设税课司,专管赋税,包括工商税收、契税。有河泊之地,设河泊所官,主管渔课。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所。产铁之地设铁冶所,主管铁冶之课。投批验所,掌握验看茶、盐引。
3县的赋税管理机构
县设知县,掌管一县之政,包括赋役、黄册登造和会计,如有重要的山海物产,可供国家使用,则按报告所载,及时进项给中央,县设税课司,主管工商税收、契税,有河泊地设河泊所官,有冶铁之地设铁冶所,同时设茶、盐引批验所。职掌同府。
此外,明有州一级政权,但有的州隶省,有的州属府。凡隶省的州,税务管理机构同府;属府的州,税务管理机构同县。
二、会计与监察
(一)会计
明朝的会计制度较宋、元有所发展。从会计组织上看,明朝户部下的度支部即主管会计工作,省、府、州、县都有主管会计。
明代的帐簿也较前代有显著的进步,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帐簿格式,颁行全国,这种帐簿称“印信文簿”,或称“印簿”或“文簿”,并规定每天登记,定期选官送到部里。帐簿的格式是按“四柱式”设计的,而“四柱式黄册”、“四柱式清册”,皆依据这种帐簿编制。
印信文簿是国家的主要帐簿,具有总帐的性质,此外中央各部门、地方府、州又设置专项分类帐簿,诸如盐院的“红字簿”、“钞关文簿”等等。帐簿的记录以金额为主,这是会计核算上的新开端。帐簿的登记或以货币度量;或即登记实数,又登记数量折银或钱的金额,这在前代是很少见的。
总之,明朝的会计制度,无论是会计组织,还是帐簿的设置都较前代有明显的进步。
(二)监察
明朝为强化君主专制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关的权力。在中央设立都察院,都察院直属皇帝。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监察御史派出时为巡按御史,分巡十三道,即浙江道、江西道、河南道、山东道、福建道、四川道、广东道、广西道、贵州道、陕西道、湖广道、山西道、云南道。监察御史的职责范围很广,其中巡盐、茶、马,查算钱粮是其重要职责之一。监察御史的权力很大,其奏书可直达皇帝。
明朝虽提高了监察的地位,但监察发挥的作用却不大,尤其后期,由于太监专权,都察院和监察御史等于虚设。
三、违章处理
明朝的有关赋税的刑罚较元为轻,但较元代系统,也较完备,各类赋税均有条例,尤其以盐、茶法较为详细。
(一)盐课罚则
明代为保证盐课收入,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必须受到惩处:
1凡各场灶丁将所煎余盐夹带出盐场及私盐货卖者绞;百夫长知情纵容或通同货卖者,同罪;两邻知情不举,杖一百充军。
2贩私盐被抓获,犯人绞;携带军器者斩,车及牲畜没官,有窝藏私盐者杖一百,发烟瘴之地充军;挑担驮载者杖一百,充军。自首者免罪。一般人抓获贩私盐者,赏银十两。盐运司拿获贩私盐者,随送至有关部门追断,不许擅自审讯,有关部门与贩私盐者通同作弊或纵放,同私盐罪。
3贩盐者的盐引,必须经过批验,如无批验盖印者,笞五十,押回盘验。
4军民权豪势要之人乘坐无引私盐船只而不让盘验者,杖一百,军民具发配烟瘴之地充军;有官者断罪罢职。
5盗取官盐或掺和沙土以换好盐者,计赃比一般盗窃罪加一等;盗取商贩之盐,同一般盗窃罪。客商买官盐而掺和沙土贩卖者,杖八十。
6客商贩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追断。如卖完盐,需在五天内缴纳退引,不退者杖六十,将旧引再去领盐者,同私盐罪。伪造盐引者处斩。
7如有买私盐食用,减私盐一等论罪,再去贩卖者绞。8运载官盐必须用官船,如灶丁用别船装载,同私盐科罪。上述法规的基本精神,是禁私盐。从灶丁生产,到商人贩运,直至消费者食用,均以禁私盐为原则。其法虽苛,但由于统治者管理不善,私盐仍然十分盛行。明末农民起义军中曾经参与贩私盐活动者,为数甚众。
(二)茶课罚则
1贩私茶者,同私盐法。如用已批验过的旧茶引进山购茶,同私茶论罪。
2贩茶客商,必须先赴产茶府县申报所贩重量,依便纳课买引,给凭证准其出境贩卖。卖毕即到所在官府缴纳原引,如藏旧引再去购茶,同私盐罪。
3茶户将茶卖给无引客商者,初犯笞三十,追原价没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加倍追价没官。
4茶与引不许相离,有茶无引,或多余夹带,具同私茶定论。
5客商运茶经过批验所,依例批验,将引截角,验过别无夹带,方许放行。违制越过批验所者,笞二十。
6伪造茶引者,处死,籍没当房家产,告捉人,赏银二十两。
7卖茶去引,须赴宣课司依例三十分抽一,芽茶、叶茶,均验值纳课。
8手续完备的客商,贩茶没有地域限制。茶法较盐法稍宽,但亦以禁私茶为原则。
第八章 清代前期的赋税
清王朝的统治,自顺治九年(公元1644年)入主中原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被推翻,共二百六十七年。其中鸦片战争(公元1840年)以前的一百九十六年为清代前期,鸦片战争后的七十一年为清代后期。前期属于中国封建社会会的晚期,赋税制度虽与以前各代有所不同,但只是程度上的差异,并非本质上的区别。后期日渐形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性质随着发生变化,一方面保留着封建性质,另一方面具有殖民地的性质。本章专会清代前期的赋税。
第一节 概论
一、清前期政治经济概况
明末,由于统治者横征暴敛,酿成农民大起义,结果,连年战争,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清军入关初,对无辜人民大肆屠杀和掠夺,使社会生产力遭到更为严重的破坏。清统治者为了消除反抗势力,完成全国统一,巩固自己的统治,顺治康熙年间,实行高压与收买相结合的政策。
在军事上,清政府在全国各地驻八旗兵,以监视人民的活动,镇压人民的反抗。
国家机构的设置,在中央,沿袭明代设内阁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等。又特设议政王大臣会议作为真正的掌权机构,雍正时又设军机处,皇权更为集中。地方行政机构分省、道、府、县四级,县以下实行保甲制度,以严密控制人民。
为了满足满族贵族的土地贪欲,顺治元年,清廷下令圈地。名义上只圈近京各州无主荒地及前明皇室勋戚所遗留庄田,实际上很多农民的土地及其房屋也被圈占,弄得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