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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中国赋税史-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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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各项专卖条例,有关处罚的主要规定是:未经许可,擅自从国外或从未实行专卖地区输入专卖物品者,处以罚款并没收货物;制造厂未经登记而生产专卖物品者,商人未经许可而出售专卖物品者,处以罚款;伪造证件者,除处以罚款外,还给以刑事处罚;在生产过程中掺假者,产品予以没收;制造厂家如私自运销产品,除没收运销的产品外,还予以罚款,并视其情节之轻重可以处以停业;不按期交付成品,也给以罚款外分。
  (四)专卖制度的取消
  战时专卖办法是一种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制度。但因财政困难,实际并未实行官运,而多由商运,国家只获得专卖利益。实行专卖原为补充战时财政,这一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专卖实行之初对贱政也曾有这应有的支持,对国计民生也曾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作用。但是由于严重的通货膨胀,专卖物品的价格也向上猛涨,这种作用也就很快消失了。
  专卖制度自1942年1月实行,到1944年取消了糖专卖、1945年1月取消食盐、火柴、烟专卖。取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名为专卖,实为垄断。专卖机关借专卖控制物资。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谁有物资,谁就握有囤积居奇、进行投机的本钱。这些专卖品凭借垄断地位,带动一般货物价格的上涨,实际上没有起到平抑物价的作用,对人民没有好处;二是专卖机关人员利用专卖物资营私舞弊;三是专卖机关逐渐增加,费用开支过大,专卖利益多被用于专卖事业的开支,无补于财政;四是实行专卖后,有关生产者受到严重打击;因为对厂家的低价收购,迫使厂家转产、减产或关闭工厂。例如1944年3月,四川自流井盐的收购价格每斤为八元,仅及成本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四十五;1943年6月,川康区专卖机关核定的白糖的收购价格仅及成本的百分之七十七,桔糖价仅及成本的百分之七十,密糖仅及成本的百分之七十七,桔糖价仅及成本的百分之七十,蜜糖仅及成本的百分之六十六。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不堪忍受,规模小的只好立即停工,就是规模大的,也无力期忍受,只有关闭或减产。例如柴厂,贵阳一实行专卖,就有三家火柴厂倒闭,占火柴厂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广西火柴厂过去日产火柴八十箱,到1943年8月减为日产二十箱,9月减为日产十七箱。四川火柴厂产量1942年下降百分之十八,1943年再下降百分之三十六,只有1941年的百分之四十六。再如烟厂,福建龙岩在烟类实行专卖前,全县有烟厂四十家左右,到1944年只剩下九家。南洋兄弟烟草公司重庆厂在烟类专卖有的1940年,月平均产烟三百八十箱,1944年产平均只有一百二十八箱,仅及1940年百分之三十四,减产三分之二。可见专卖事业对厂家的打击极为严重。工厂减产又必然导致物价上涨,平抑物价则根本无法做到。另外,统治者的意志也发生了霜些作用。宋子文主张贸易自由,他任财政部长后取消管制,各种专制度逐一取消。总之,战时专卖制度于国无补,于民无益,反而打击了生产,助长了官吏的营私舞弊,因此,仅仅实行了三年就被迫停止了。
  二、统购统销
  (一)统购统销的实施
  统购统销政策是战时物资管制的方式之一,属于战时财政措施的一种。主要是对重要的外销物资和重要的军需民用品实行控制。目的是为了掌握物资、调节供求,以保证对外贸易与战争时期的军需民用。
  统购统销物资分外销产品和主要的日用必需品两大类。前一类即外销产品有茶叶、桐油、猪鬃、生丝、羊毛及矿物(钨、锑、锡、汞、铋、钽等六种)等六类产品;后一类为主要的日用必需品,包括棉花、棉纱和棉布三种。
  这些物资分属于不同的机构管理。
  第一类物资中,茶叶、桐油、猪鬃、生丝、羊毛的收购运销由1938年2月成立的隶属于财政部的贸易委员会负责,其中桐油、猪鬃、生丝、羊毛由该委员会所属的复兴商业公司管理,钨、锑、锡、汞、铋、钽等矿产品是军需工业的重要原料,国外需要量很大,则归资源委员会主管。外销物资的统购统销自1938年起到抗战胜利止,经历了八年时间,共收购茶叶一百八十八点六万担,桐油一百八十三点八万公担,猪鬃八万公担,生丝及蚕茧七点二万公担,羊毛四十四点一万公担,总值二百二十七点六七亿元。而以1940年以前收购得最多。
  第二类物资中主要是棉花、棉纱和棉布,最初由农本局所属的福生庄管理,1943年移交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管理。具体作法:在1941年实行收购办法;1943年起改为“统购棉花、以花易纱、以纱易布”的办法,规定政府统购棉花,然后以一定数量的棉花向生产者换收一定数量的棉纱,以一定数量的棉纱换一定数量的棉布,另外核给工缴费(职工工资、机器折旧、杂费)和利润。国民党政府通过对花纱布的统购统销,收购到大量实物,仅在抗战后期的三四年时间里,就收购棉花一百六十万市担,机纱二十二万多件,土纱八万多市担,机布、土布七百多万匹;另外军需机关每年还自行换布约二百万匹,总数在一千三百万匹以上。
  (二)统购统销政策的得失
  统购统销这一战时财政政策,在抗战时期曾对国民党政府的财政起过重要作用。特别是这一政策实行的前四年,在外销商品的收购方面是比较突出的。这些商品在对苏、对美、对英的贸易购料、偿债方面,以及完成其他外销任务方面,均曾起着重要作用;即使在后期,这些商品也仍保持着部分外销,同时内销也有相当发展。它对财政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至于对棉花、棉纱、棉布的管制,也为实行棉布的平价供应提供了一定条件。在抗战时期,后方生活日用品缺乏的情况下,曾起到过保证军用花纱布供应和民用布匹配售的作用。
  但是,统购统销政策实质上是一种财政搜刮手段,它的弊病同专卖的弊病一样严重。它用低于市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购产品,对生产者来说,它无疑是一种半没收式的掠夺。例如茶叶,据调查,电绿毛茶1941年的成本是一百八十八点二二元,而收购价最高为一百零五元,低于成本百分之四十四点二。其他如桐油、猪鬃、生丝等也是如此。又如棉花,1943年陕西棉花生产成本每市担是三千元,而官定收购价是一千二百六十元,只有成本的百分之四十二。1945年3月豫、鄂、湘邻近沦陷区的棉花价格达每市担三万元,而核定价每市担却只有一万元。还有棉丝,国民党政府官方资料记载:1941年征购各纱厂所产机纱,每件给价一万一千五百元,各厂所得纱价尚不足以购进半件比纱所需之棉花,是无异每生产棉纱一件,即亏去半件纱之棉花原料。实际厂方受的损失比这要大得多。因为棉花加工成棉纱还需成本,这一部分亦应属于厂方的亏损,加进这一部分成本,厂方的亏损就远远不只半件棉纱的棉花,即使没有七八成,也有六七成。而这一点,资料避而不谈,只是轻描淡写地说厂方每生产一件棉纱,“即亏去伴件纱之棉花原料”。尽管如此,从这个材料也大体可以看出统购统销政策对生产者的掠夺是严重的。“以花换纱,以纱换布”的掠夺也同样严重。1944年1月至2月,每匹布核给工缴四百二十元,实际所需是七百二十元,剥夺率为百分之四十一点六六。至于对军需署管制下的布厂,掠夺更为严重,只核定工缴二百二十元,剥夺率高达百分之七十二点二二。
  统购统销机关以低价统购,却以高价统销,进行第二次掠夺。据工布业同业工会称,花纱布管制局收购四十五点匹土布,收购价为十余万(包括从棉花到土布的全部成本在内),售价却是三十余万元,后竟高达八十余万元,高出收购价二倍至七倍。这种低价收进高价卖出,自然是对人民的残酷掠夺,当然也给国民党政府带来了财政上的好处。兹将1945年度花纱布管制中收购军用花纱布一项在财政上所获的差盈利列作图表11…16。
  图表11…16
  品种 实物数量 收购总值(亿元) 合值市价(亿元) 总差盈(亿元)
  棉花 17(万担) 31 170 139
  机纱 5(万件) 58 750 692
  棉布 50(万匹) 19 120 101
  合计 … 108 1040 932
  资料来源:《财政年鉴》三编,第十一篇,第50页。
  说明:表中“合值市价”系以1945年4…5两月平均市价为计算标准。
  上表表明,差盈是收购价的九倍。即是说,国民党政府每垫出一百元收价,除收回一百元外,另赚九百元,这种掠夺真是骇人所闻。即使如此,也有几点必须指出,第一,表内的数字都是被大大缩小的了国民党政府统计的官方数字,实际差盈数可能还要大些;第二,表中的市价是1945年4月、5月的标准,在通货严重膨胀的情况下,物价上涨十分剧烈,5月以后的物价远远高于5月以前的物价,即使是选一年的平均市价,也应是6月、7月。而收购价却是相对不变的,不像市场销售价一天一涨。如果考虑到这种情况,上述的差盈数就比表中列出的数要大得多;第三,表中所列只是花纱布管制局在统筹军用花纱布时所获得的财政收益,并非其统筹全部花纱布所获得的收益。至于统筹全部花纱布所获得的收益,于此也可管中窥豹,见其一班。
  总之,统购统销政策既是对生产者进行的最大限度的掠夺,又是对消费者进行的最大限度的掠夺。从这一政策中获巨额利益的是国民党政府和四大家族。
  第七节 税收管理
  一、税收管理机构
  赋税收入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自北洋政府设财政部后,税收管理机构均直属财政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税收管理机构,在中央的有财政部所属的直接税署、赋税司、关务署、税务署、缉私署、盐政司、专卖事业司等机构,地方则设与此相应的机构。
  (一)直接税署
  直接税署下设直接税局、直接税分局。各省直接税局内设三课,即所得税课,办理所得税,并兼办过分利得税的调查、复查、审核、催征、督征、税额的退补及其他事项;遗产税印花税课,办理遗产税和印花税的调查、审核、催征、督征、税额的退补及其他事项;事务课,办理文件的收发缮校、保管印信、本局及各机关职员的监督、考核及庶务出纳事项。
  直接税分局管理所在区内直接税稽征事项。
  (二)关务署
  关务署内设总务、关政、税则三科,主管关务行政事项。关务署下辖总务务司署、各关税务司署和海关监督。
  总务务司署 管辖全国各海关税务司署,内设总务、汉文、机要、稽核、典职、财务、审榷、缉私、统计、海务、秘书等十一科。该署原高设上海,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被日寇劫持,国民党政府在重庆另设总税务司,抗战胜利后迁上海。此机构一直被英美所把持。
  各关税务司署 设于各海关,管理该关事务、内设总务、文书、会计、监察、验估、缉私、港务七课,因各关事务繁简而定,各关课的设备不一。1931年裁厘、裁撤常关和五十里常关后,征收进出口洋货土货税的常关就近并入海关,海关设分卡或所管理。
  海关监督 直属财政部,受关务署监督,办理关务和对税务司进行监督,内设总务、税务、计核三课。1945年此机构撤销。
  (三)盐政司
  盐政司为全国盐务行政主管机关。另有盐务稽核所(各地有分所)。1937年将两机构并入盐政司,专司行政审核事务。另设盐务总局,直属财政部,专司全国盐税惩上和其他一切盐务,兼管硝磺事务。
  盐务管理局,设于各产盐区。盐务办事处设于产硝区。盐务管理局和盐务办事处均属盐务总局。
  (四)税务署
  税务署主管全国货物税。货物税主管机构在抗战前分为四类:
  1区税务局,下设税务管理所,税务分所,办理统税、矿税、印花税及烟税酒税等事宜。2区统税局,下设统税管理所及查验所,办理统税。
  3省印花税烟酒税局,下设分局、稽征所、稽征分所,办理烟酒印花统税事宜。
  4矿产税征收事务专员办事处,办理矿税征收事务。
  设区税务局的省分,全省的统税、矿税和印花税、烟酒各税归该税务局办理,不另设2、3、4项所列机关。由此看来,国民党政府时期税务机构设置也不统一。
  1943年后各省设税务管理局,各县设税务征收局,度图统一税务机关。结果只贵州一省实行
  1943年后各省设税务管理局,各县设税务征收局,度图统一税务机关。结果只贵州一省实行
  (五)赋税司
  赋税司机构变动比较大。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田赋划为地方税,主要由各省管理,中央设赋税司管理一般事务。省财政厅内设科专管田赋,各县田赋的征收和催收事项由县政府财政科办理(征收时在县设柜),或县政府设征收入办理,也有设县财政局主管其事的,还有在征收时设柜办理的。县级征收田赋机构纷然,但都统一属于省财政厅主管。各省还设土地呈报处,隶属民政厅和财政厅,主管土地所有权变更事项。
  抗战时期,田赋划分为国家税。经征机构是中央整理田赋筹备委员会、省田赋管理处、县田赋管理处,县以下设经征分处,主管田赋经征和土地呈报及推收工作。经收机构在中央是粮食部,在省是粮食局,在县是粮食科,县以下设经征分处和仓库。以后又成立田粮管理处统一征收工作,由各省财政厅主管。
  (六)专卖事业司
  专卖事业司主管专卖事项,有盐务司主管盐专卖,食糖专卖局设于产糖集中的地区,有川康、粤桂、闽赣食糖专卖局。
  火柴专卖公司,下有川、康、黔、滇、闽、湘、甘、粤、陕、浙、鄂、青等分机构,办理火专卖。
  烟类专卖局,各省也有相应的分机构。
  专卖机构采用商业组织形式。后各项专卖统由专卖事业管理局办理。1945年1月专卖全部取消后,机构亦全部裁撤。
  (七)缉私署
  缉私署直属财政部,内设十一处,下辖各省区缉私处、税警总团、缉私骑兵团和警备大队,各省区缉私处以下设查缉所。缉私机构主管盐务、关务、税务的缉私业务。
  (八)公库
  公库属于国家财政组织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与税务的关系是:一切赋税收入就存入公库。
  兹将财政部所属税务机构列作图表11…17。
  二、税收管理体制
  北洋政府曾多次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明确国地收支范围。终因地方封建割据和政局动乱而未实行。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为统一财政的基础、便于财政的整理,平息多年来国地收支划分的争论,于1928年8月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制定《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及《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地方财政从此确立。以后在几次财政会议上对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又曾加以修氦变动。现分述如下:
  (一)中央和省两级制时期的税收体制
  1928年7月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体制。属国家税的有:盐税、海关税、内地税、常关税、烟酒税、煤油税、厘金及一切类似厘金的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交易所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沿海渔业税、所得税、遗产税等。划入地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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