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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西方哲学史 罗素-第9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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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人,被西班牙征服以前的墨西哥人、秘鲁人,都信奉过这说法。在人类演进的某个 

 
阶段,这种说法自然而然。斯图亚特朝的英国已经过了这个阶段,但是现代的日本没有 
 
过。 
 
    在英国神授权学说的失败,由于两大原因。一是教派杂多;二是君主、贵族和上层 
 
资产阶级之间的权力争斗。谈到宗教,从亨利八世在位的时代以后,英王为英国教会的 
 
首脑,这教会既反对天主教,又反对大部分新教宗派。英国教会自夸是折衷派;钦定英 
 
译本圣经的序文开头是:“我英伦教会自从最初编纂通用祈祷书以来,一向在两极端之 
 
间保守中庸,是为其英明所在。”总的说来,这个折衷投合了大多数人的心意。 

 
    玛利女王和詹姆士二世国王竭力要把国民拖向罗马一边,内战中的胜利者们竭力要 
 
把国民拖到日内瓦去,但是这些个打算都终于失败,到1688年以后,英国教会的势力就 
 
不可动摇了。然而,它的反对派也存留下来。尤其是,非国教派信徒们是一些锐气勃勃 
 
的人,而且在势力正不断增长的富商与银行家中间为数很多。 
 
    国王的神学立场有些独特,因为他不但是英国国教会的首领,也是苏格兰教会的首 
 
领。在英格兰,他得信赖主教,排斥加尔文派教义;在苏格兰,他得排斥主教,信仰加 
 
尔文派教义。斯图亚特朝的国王们有纯正坚定的宗教信仰,因此他们便不可能抱这种阴 

 
阳两面的态度,让他们在苏格兰比在英格兰更伤脑筋。但是从1688年以后,为了政治上 
 
的便宜,国王们默许同时奉两种宗教。这有碍宗教热忱,也使人难以把他们看成神化的 
 
人物了。反正,无论天主教徒或非国教派信徒,都不能默认代表君主政治的任何宗教主 
 
张。 
 
    国王、贵族和富裕中产阶级三方面,在不同时代结成不同的联盟。在爱德华四世和 
 
路易十一世治下,国王与中产阶级联合反对贵族;在路易十四时代,国王联贵族对抗中 
 
产阶级;在1688年的英国,贵族跟中产阶级合起来反国王。国王若有另外两派之一和他 

 
一起,他势力强大;如果两派联合起来反对他,他就势孤力薄了。 
 
    特别因为以上种种缘故,洛克要摧毁费尔默的议论毫无困难。 
 
    在说理方面,洛克当然是轻而易举的。他指出,即便要讲的是亲权,那么母亲的权 
 
力也应当和父亲的相等。他力言长子继承法的不公道,可是假使要拿世袭作君主制的基 
 
础,那是避免不了的。所谓现存的君主们从某种实际意义上讲是亚当的后代继承人,洛 
 
克嘲弄这种说法的无知可笑。亚当只能有一个后代继承人,可是谁也不晓得是哪一个。 
 
他问道,费尔默是不是要主张,假若能发现那个真继承人,现有的全体君主都该把王冠 

 
奉置在他的足前?倘若承认了费尔默讲的君主制基础,所有国王,至多除一个而外,全 
 
成了篡位者,完全无资格要求现实治下的臣民服从。他说,何况父权也是一时的权力, 
 
而且不及于生命和财产。 
 
    照洛克讲,其余的基本根据且不谈,即其以上这种理由,就不能承认世袭制为合法 
 
政治权力的基础。因而在第二篇政治论中,他要寻求比较守得住的基础。 
 
    世袭主义在政治里差不多已成泡影。在我一生当中,巴西、中国、俄国、德国和奥 
 
地利的皇帝绝踪了,换上一些不志在建立世袭朝代的独裁者。贵族阶级除在英国而外, 

 
在欧洲各处都丧失了特权,在英国也无非一种历史性的形式罢了。 
 
    在大多数国家,这一切还是很近的事,而且和各种独裁制的抬头大有关系,因为传 
 
统的权力体制已被一扫而光,为成功地实行民主所必需的习性还未暇成长起来。倒有一 
 
个大组织从来不带一点世袭因素,就是天主教会。各种独裁制假若存留下去,可以逆料 
 
要逐渐发展一种政治形式,和教会的类似。 
 
    就美国的大公司说已经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些大公司拥有和政府的权力几乎相埒的 
 
权力,或者说在珍珠港事变以前一直是拥有的。 

 
    奇怪的是,民主国家政治上摒弃世袭主义,这在经济范围内几乎没有起丝毫影响。 
 
(在极权主义国家,经济权力已并入政治权力中。)我们仍旧认为理所当然,人应该把 
 
财产遗留给儿女;换句话说,虽然关于政治权力我们摒弃世袭主义,在经济权力方面却 
 
承认世袭主义。政治朝代消灭了,但是经济朝代活下去。现下我既不是发议论赞成、也 
 
不是发议论反对这样地不同对待这两种权力;我仅仅是指出存在着这事情,而且大多数 
 
人都没有察觉。读者试想一想,由大宗财富产生的对他人生命的支配权要世袭,这在我 

 
们觉得多么自然,你就更能了解,像罗伯特·费尔默爵士那种人在国王权力问题上如何 
 
会采取同样的看法,而和洛克抱一致思想的人们所代表的革新又是如何之重大了。 
 
    要想了解费尔默的理论如何会得到人的相信,洛克的反对理论如何会显得有革命性, 
 
我们只消细想一下当时对王国的看法和现在对地产的看法是一样的。土地所有主持有种 
 
种重要的法权,主要的是选定谁待在该土地上的权力。所有权可以通过继承来传让,我 
 
们觉得继承到了地产的人,便对法律因而容许给他的一切特权有了正当要求资格。然而 

 
究其实这人的地位同罗伯特·费尔默爵士为其要求而辩护的那些君主们的地位一样。如 
 
今在加利福尼亚州有许多庞大地产,其所有权是西班牙王所实际赐予,或伪托是他所赐 
 
予。他所以有资格作出那样的赐予,无非是(一)因为西班牙信奉和费尔默的见解类似 
 
的见解,(二)因为西班牙人在交战中能够打败印地安人。然而我们还是认为受到他的 
 
赐予的那些人的后代继承人有正当的所有权。恐怕到将来,这事情会跟费尔默在今天显 
 
得一样荒诞吧。 
 
第二节 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在第二篇《政治论》一开始,洛克说他既然说明了从父亲的威权追寻政治威权的由 

 
来行不通,现在要提出他所认为的统治权的真根源。 
 
    他假定在人间的一切政治之先,有一个他所谓的“自然状态”,由此说起。在这个 
 
状态中有一种“自然法”,但是自然法系由一些神命组成,并不是人间的哪个立法者加 
 
给人的。 
 
    至于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到底有几分只是一个说明性的假说,究竟他有几分设想 
 
它曾经在历史上存在过,不得而知;但是我觉得好像他每每把这状态认成是实际出现过 
 
的一个时代。有个社会契约设立了民政政治,人类借助于该契约脱出了自然状态。这事 
 

情他也看成或多或少是历史事实。但是目下我们要说的是自然状态。 
 
    关于自然状态及自然法,洛克要讲的话大多并不新颖,不过是中世纪经院派学说的 
 
旧调重弹。圣托马斯·阿奎那这样讲: 
 
    “人制定的每一宗法律,有几成出于自然法,便恰带有几成法律性质。但是它若在 
 
哪一点上与自然法抵触,它立即不成其为法律;那纯粹是对法律的歪曲。” 
 
    在整个中世纪,大家认为自然法谴责“高利贷”,即有息放款。当时教会的产业差 
 
不多全在于土地,土地所有主向来总是借债的人,不是放债的人。但是等新教一兴起, 

 
新教所得的支援——特别是加尔文派得到的支援——主要来自富裕中产阶级,这班人却 
 
是放债的,不是借债的。因此,首先加尔文,然后旁的新教宗派,最后天主教会,都认 
 
可了“高利贷”。这一来,对自然法也有了另一种理解,但是谁也不怀疑存在这种东西。 
 
    自然法的信仰消灭后仍存在的许多学说,是从这个信仰发源的;例如,自由放任主 
 
义和人权说。这两个学说彼此有关系,二者都起源于清教徒主义。有陶奈所引证的两段 
 
话可以说明这点。1604年英国下院的一个委员会发表: 
 
    “全体自由臣民,关于自己的土地,又关于在自己所专务而赖以为生的职业中自由 

 
发挥勤奋一事,天生持有继承权。” 
 
    又在1656年约瑟·李写道: 
 
    “每人借自然与理性之光的烛照,都要做有利于个人最大利益的事,这是无法否认 
 
的金科玉律。……私人的腾达向上就会是公众的利益。” 
 
    若不是因为有“借自然与理性之光的烛照”几个字,这满可说是十九世纪时写的呢。 
 
    我重说一遍,洛克的政治论中新颖的东西绝无仅有。在这点上,洛克和凭思想而博 
 
得了名声的人大都相似。一般讲,最早想出新颖见解的人,远远走在时代前面,以致人 
 
人以为他无知,结果他一直湮没无闻,不久就被人忘记了。后来,世间的人逐渐有了接 

 
受这个见解的心理准备,在此幸运的时机发表它的那个人便独揽全功。例如,达尔文就 
 
是如此;可怜的孟伯窦勋爵成为笑柄。 
 
    关于自然状态,洛克还不及霍布士有创见;霍布士把它看成是这样一种状态:里面 
 
存在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人生是险恶、粗卑而短促的。但是霍布士被人认为是个 
 
无神论者。洛克由前人接受下来的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之说,脱不开它的神学根据;现代 
 
的自由主义多除掉神学根据来讲这一说,这样它就欠缺清晰的逻辑基础。 
 
    相信太古时候曾有个幸福的“自然状态”这种信念,一部分来自关于先祖时代的圣 

 
经故事,一部分来自所谓黄金时代这个古典神话。一般人相信太古坏的信念,是随着进 
 
化论才有的。 
 
    以下是洛克著作中见得到的最近乎是自然状态的定义的一段话: 
 
    “众人遵循理性一起生活,在人世间无有共同的长上秉威权在他们之间裁决,这真 
 
正是自然状态。” 
 
    这不是写蛮民的生活,这是写有德行的无政府主义者们组成的空想社会,这帮人是 
 
绝不需要警察和法院的,那是因为他们永远遵从“理性”,理性跟“自然法”就是一个 
 
东西,而自然法本身又是由那些大家认为发源于神的行为规律组成的。(例如,“不可 

 
杀人”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而交通规则却不是。) 
 
    再引证一些话,可以使洛克的意思显得更清楚些。 
 
    “〔他说〕为正确地理解政治权力,并且追溯到它的本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天然 
 
处于何种状态;那状态即是:在自然法的限度内,人有完全自由规定自己的行动,处理 
 
自己的财物和人身;不请求许可,也不依从任何旁人的意志。 
 
    “那也是平等的状态,其中一切权力和支配权都是相互的,谁也不比谁多持有;有 
 
件事最明白不过:同样品类的被造物,无分彼此地生来就沐浴着完全同样的自然恩惠、 

 
就运用同样的官能,那么相互之间也应当平等,无隶属服从关系; 
 
    除非他们全体人的上神主宰明显宣示意志,将其中一人拔举在他人之上,作出明白 
 
清楚的任命,授予他对统治与主权的不容置疑的权利。 
 
    “但是尽管这〔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并非狂纵状态:该状态下的人虽持有 
 
处理自己的人身或财物的难抑制的自由,然而他却没有自由戕害自身,甚至没有自由杀 
 
害他所占有的任何被造物,除非有比单纯保存它更高尚的某种用途要求这样做。自然状 
 
态有自然法支配它,这自然法强制人人服从;人类总是要向理性求教的,而理性即该自 

 
然法,理性教导全人类:因为人人平等独立,任何人不该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 
 
或财物”(因为我们全是神的财产)。 
 
    不过,情况马上显出来好像这样: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 
 
照自然法生活的,于是自然法在一定限度内提供抵制这般罪犯的可行手段。据他讲,在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可以保卫他自己以及为他所有的东西。“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 
 
被人所流”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一个贼正动手偷我的财物时,我甚至可以把他杀死,这 
 
个权利在设立政治之后还是存在的,固然,若存在政治,假如贼跑掉,我必须舍弃私自 

 
报复而诉之于法律。 
 
    自然状态有个重大缺陷,当存在这种状态期间,人要保卫他的权利必须依赖自己, 
 
所以人人是自己的讼案中的法官。 
 
    对这个弊害,政治正是救治手段,但它不是·自·然·的手段。据洛克说,人脱离 
 
自然状态,是靠一个创立政府的契约。并不是任何契约都结束自然状态,唯有组成一个 
 
政治统一体的契约如此。各独立国政府现下彼此间正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在一段大概针对着霍布士的文字中,洛克讲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不是一回事,倒比 
 
较近乎它的反面。洛克在以盗贼可视为对人开战为根据,说明了杀贼的权利之后,说道: 

 
    “于此就看到一种明白的区别,‘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区别,’这两个状态尽管 
 
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但是相去之远犹如一个和平、亲善、相互扶助和保护的状态, 
 
与一个敌对、仇恶、暴力和相互破坏的状态彼此相去之远一样。” 
 
    大概自然·法应该看成比自然·状·态范围要广,因为前者管得着盗贼和凶杀犯, 
 
而在后者里面却没有那种罪犯。至少说,这看法指出了一条路子,解决洛克的一个显明 
 
的矛盾,那就是他有时候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人有德的状态,又有些时候讨论在自然状 
 

态下为抵御恶人侵犯,依正理可采取什么作法。 
 
    洛克所说的自然法有些部分真令人惊讶。例如,他说正义战争中的俘虏依自然法为 
 
奴隶。他还说,天生来每人有权惩罚对他本身或他的财产的侵袭,甚至为此可以伤人性 
 
命。洛克没附加任何限制,所以我如果抓到一个干偷鸡摸狗之事的人,依自然法显然我 
 
有理由把他枪毙。 
 
    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财产占非常显著的地位,而且据他讲,财产是设立民政政治 
 
的主要原因: 
 
    “人类结合成国家,把自己置于政治之下,其伟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们的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为保全财产,有许多事情阙如。” 
 
    这套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之说,全部是在某个意义上清楚明了,但在另一个意义上甚 
 
是莫明其妙。洛克所想的是什么,这倒明了;但是他如何会有了这种想法,那就不清楚 
 
了。由前文知道,洛克的伦理学是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但是当他考察“权利”问题的时 
 
候,他却不提出功利主义的意见。类似这样的事情在法学家们所讲授的全部法哲学中俯 
 
拾即是。·法权可以下定义:笼统说来,一个人若能够求法律保护不受损害,就谓之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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