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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政治经济学(穆勒)-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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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他们是由在人们所知道的较近时期定居该处的人或他们的子孙组成的。但是,被看成原居民的后代或继承人的一切人,甚至只是古时佃农的子孙或继承人的许多人,只要支付例租,也被认为有权保有他们的土地。这种例租是多少或应该是多少,多半已无法弄清;侵占、专制和异族征服已在很大程度上抹掉它们的痕迹。但是,如果对古老而纯正的印度公国受到英国政府统治或由其官员治理时税收制度的细目加以研究,通常会发现,虽然大土地所有者——国家的需求实际上已由于横征暴敛而无限度地增加,但每次增加诛求总得有独特的名称和单独的借口;因此,有时在定额地租以外还有三四十个不同的项目。如果地主拥有公认的增加地租的权利,这种迂回的增加支付的方式就肯定不会采用。这种办法的采用证明,一种有效的限制,真正的例租,确曾存在;而且,只要农民(ryot)能按惯例交租,在某一个时候他对土地的权利会高于名义上的。统治印度的英国政府经常把各种各样的赋税合而为一来简化租种条件。这就使地租在名义上和实际上都可以任意决定,或至少是可按特定的协议处理。但它对农民(ryot)对于土地的权益是十分尊重的,虽然在现代的改革(即令目前这种改革也只有部分实现)以前,它给农民留下的粮食很少超过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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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代欧洲,耕作者已逐渐脱离奴隶状态。征服西欧帝国的野蛮人发现,治理他们所征服的土地的最简单的办法是让过去的地主继续保持他们的土地,并允许奴隶在向主人交纳粮食和服役的条件下保有一定程度的行动自主,以节省监督大量奴隶这种乏味的劳动。常见的办法是划给农奴一些专用的土地(其数量仅足维持农奴的生计),并在需要时迫使农民在其主人的其他土地上劳动。这些不明确的义务逐渐变成一种明确的义务,就是供应固定数量的粮食或提供固定数量的劳动。最后,这些主人宁愿用他们的收入去购买奢侈品而不用以供养仆役,实物地租就转变为货币地租。每次让与起初都是自愿的,可随意取消的,后来逐步具有惯例的效力,最后被法庭承认并强迫执行。这样,农奴逐步地上升为自由佃户,他们永恒地按一定的条件拥有土地。这种条件有时是很苛酷的,因而人民的生活极其悲惨。但是,他们的义务是由当地的习俗或法律决定的,不是由竞争决定的。
  在农民从未受过(严格意义的)人身束缚或在他们不再受人身束缚的地方,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导致了另一种制度的产生。这种制度在欧洲的某些地区,即令是高度发达的地区,直到今天都还是十分有利的。我指的是分益佃农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土地被分割为小农场,分属于许多农家,地主通常供应为该国农业制度所必需的资金,并按一定的比例收取部分产品以替代地租和利息。这一部分通常以实物支付,一般为对半分(诸如metay…er、mezzaiuolo和medietarius等词中就包含这样的意思)。然而,有些地方,如那不勒斯省肥沃的火山土地,地主取走三分之二,而农民靠优良的农艺还可以对付着活下去。但不论比例是三分之二还是一半,都是固定的,不因农场或佃农的不同而有所变动。国家的惯例成为普遍的规则。没有人想提高或降低地租,或在不同于惯例的条件下租种土地。作为地租调节者的竞争并不存在。
  第三节 习惯对价格的影响
  当没有垄断时,价格比地租更早地受到竞争的影响,并比地租更为普遍地受到竞争的制约;但即令在目前的商业竞争活动中,这种影响也决不象人们有时想象的那样绝对。在政治经济学领域中我们最常听到的说法是,在同一个市场上不可能有两种价格。毫无疑问,这是竞争在无所阻碍的情况下必然产生的结果;然而每个人都知道,在同一市场上几乎经常存在两种价格。不仅在每个大市镇、几乎每个行业中有价格便宜的店铺和价格昂贵的店铺,而且同一家店铺也常常按不同的价格把同样的商品卖给不同的顾客。作为一种普遍规则,每个零售商都按其所料想的顾客等级采用不同的价格。在大宗贸易中,批发业确实是处于竞争的支配之下。在那里,买主和卖主都是商人或厂主。他们的买卖既不受懒惰或世俗的赶时髦的影响,也不取决于个人便利这类细微的动机,而纯属商业交易。因此,在批发市场上,一般地说,确实同一物品在同一时候不会有两种价格。各时候、各地只有一个市场价格,这种价格可以在时价表上找到。但零售价格,即由真正的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它所受到的竞争的影响看来极为缓慢和不完全;当存在竞争时,这种价格常常不是降低,而只是使较多的商人分享高价的利益。因此,消费者所付出的价款中相当大的部分变成零售商的赢利;而生产消费者所购买的各种物品的人所得的部分很少,任何人倘若调查一下实际情况,往往会大为惊讶。如果一座大城市的市场能够充分地诱引大资本家从事零售交易,人们通常会发现,较好的主意是靠廉价销售夺得巨额买卖,而不只是同别人划分营业地盘。在大城市的主要零售行业中,这种竞争的影响日益明显;而运输的迅速和运费的低廉使消费者较少地依赖于临近的商人,因而使全国愈益化为一个大城市;但迄今为止,只在一些大的商业区零售贸易才主要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竞争。在别的地方竞争只是非经常地作为一种扰乱的力量发生作用(如果它有作用的话);惯常起调节作用的是习惯,它不时根据买主和卖主对公平或公正的看法进行修正。
  在很多行业中,交易的条件是在行业内部商定的。如有人背离了固定的习惯,行会就会采取手段使他处于麻烦的境地。众所周知,直到最近图书业还是这样的,尽管在这个行业中相互抗衡的情绪很激烈,但竞争并未自然地在打破行会规则上发生作用。所有职业的报酬都由习惯调节。医生和律师的收费几乎也是不变的。这肯定不是由于在这些职业中竞争不激烈;因为这种竞争的作用只是减少每个竞争者受聘的机会,而不会使酬金减少。
  因为习惯具有对抗竞争的重大作用,即令在竞争精神由于竞争者众多和求利之心普遍而至为强烈的地方也是如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更多的情况是人们满足于较少的赢利,而比较重视(对金钱利益而言)生活的舒适或欢乐。我相信在欧洲大陆常常可以看到某些地方的若干或一切价格和费用比离那里不太远的地方高得多,其原因往往只在于顾客已习惯于并默认这种高价。一位资本雄厚、有事业心的竞争者可以压低收费,并靠此发财;但那里没有这种有事业心的竞争者,拥有资本的人宁肯一成不变地运用他们的资本,或者以比较安稳的方式使用(虽然少赚些钱)。
  以上所述,凡是与本书后面各章的结论有关的。不论我是否已明确指出,都应当看作是对于这种结论的一般校正。总的说来,我们的推论必须从我们所知道的下述一点出发,即,如果竞争没有受到某种实在障碍的限制,则竞争的自然后果实际上是由其产生的。在不存在妨碍竞争的事物而仍无竞争的地方,或者在存在竞争但其自然后果由于其他事物的作用而消失的地方,这种结论或多或少会不适用。为了在以政治经济学的结论应用于实际生活时避免犯错误,我们不但要考虑竞争达到最大限度时会发生什么,还要考虑竞争如果没有达到最大限度其后果会受到多大影响。
  在有关经济的各种情况中,也有竞争并未发生作用,交易是由蛮力或固定的习惯决定的,这种情况首先要讨论和认识。这将是后面四章 的主题。

  第五章 论奴隶制
  第一节 从奴隶状况来看奴隶制
  在我曾经谈到的在私有财产制度的影响下采取的各种社会形态中,有两种社会形态尽管在其他方面很不相同,但有一点是非常相似的,这就是土地、劳动和资本都由同一人所有。二者之一为奴隶制社会,另一为自耕农制社会。前者是地主兼有劳动,后者是劳动者兼有土地。我们先讲前者。
  在奴隶制度下,所有的产品都归地主所有。他所有的劳动者吃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都是他的支出的一部分。劳动者除持有地主认为应当给予他们的东西以外,别无所有,而且这些东西地主也随时可以收回来;他要他们怎样干他们就得怎样干,或者说,地主有可能强迫他们干多少他们就得干多少。使他们的悲惨命运有所限制的,只是地主的仁慈或金钱利益的考虑。第一点我们现且不说。关于第二点,在如此可憎的社会制度下奴隶主如何行事,取决于输入新的奴隶是否容易。如果身强力壮的成年奴隶能如数廉价输入,则奴隶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役使奴隶到死,并输入新的奴隶来补充,而不采取让奴隶们生儿育女这种替换较慢、花钱较多的办法。一般地说,奴隶主早就知道这种办法。众所周知,当奴隶贸易为法律所许可时,它在英国的蓄奴殖民地就曾实行。据说在古巴现在仍然如此。
  在古代,当奴隶市场只能靠战俘或从散居在为人所知的偏僻地区的部落诱拐人口来提供所需奴隶时,通常让奴隶生儿育女以维持奴隶数目较为有利(这就必须给予他们较好的待遇)。由于这一原因,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古代社会奴隶的境况或许还不象近代各国殖民地的奴隶那样恶劣,尽管有时也极坏。古代斯巴达农奴通常被列为最骇人听闻的奴隶制的典型,但是如下事实表明这不太正确,他们是正式武装起来的(虽然没有穿上古代希腊甲兵的甲胄),并且是国家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他们属于卑贱而凋敝的等级,但是他们的农奴地位在农奴制中似乎是最轻松的一种。在罗马贵族大肆掠夺新征服的世界的时代,罗马的奴隶制显得更为残酷。罗马人是残忍的民族。无能的贵族将无数奴隶的生命视同儿戏,供他们任意取乐,如同挥霍其他不义之财一样。然而,当还存在一线希望时,奴隶制尚未陷入绝境。奴隶的解放是容易并常见的。解放的奴隶一下子就取得公民的全部权益。事实上,他们常常可以得到财富,甚至以后还可以获得荣誉。由于在历代罗马皇帝的统治下法规逐渐宽大,奴隶终于得到法律的很多保护,他们开始拥有财产,奴隶制度的弊害大为减轻。但是,在奴隶制转变为较温和的农奴制以前,奴隶的处境很难使人口或生产迅速增长,直到奴隶制转变为农奴制,奴隶们才不仅取得财产权和法律上的各种权利,而且他们的义务也多少受到习惯的限制,他们可以部分地为自己的利益而劳动。
  第二节 从生产状况来看奴隶制
  只要奴隶国家的居民与他们的可耕地相比为数很少,奴隶在尚可忍受的管理下进行劳动,就能生产出比他们本身需要多得多的东西;特别是,因为对他们的劳动实行了必不可少的大量监督,防止了人口的分散,保证了共同劳动的某些利益,因而,在良好的土壤和气候条件下,拥有许多奴隶的人合理地考虑自身利益,就可致富。然而,这种社会状态对生产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不言而喻,因为怕受惩罚而不得不进行的劳动效率是很低的、不生产的。确实,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鞭子驱使人们去干、甚至完成某些工作,这些工作是无论雇主愿意支付多高的报酬,人们都不会干的。一些需要大量劳动协同进行的生产活动,例如糖的生产,如果美洲各殖民地不存在可以集中大量劳动的奴隶制,就不可能那样快地推行。也有一些野蛮部落是很不乐意从事经常性劳动的,如果他们不被征服而成为奴隶,或征服别人而使别人成为奴隶,他们就决不会从事产业活动。但是,即使充分了解这些事实的意义,仍然可以肯定,奴隶制是同高度的技术发展水平和劳动效率不相容的。凡是实行奴隶制的国家,其需要复杂技艺的产品,通常都是由国外输入的。奴隶制带来的绝望心情压抑了聪明才智。虽然在古代世界和东方各国常常鼓励奴隶发挥聪明才智,但在比较先进的社会,奴隶的聪明才智却是严重威胁主人的因素,使主人极其畏惧,因而过去在美国的某些州内教奴隶读书是要受严厉处罚的。所有靠奴隶劳动经营的生产都是以极为原始和落后的方式进行的。即令就奴隶的体力而言,平均地说它也没有用到一半。对于蓄奴各州产业体制的低效和浪费,奥姆斯特德先生已在其重要著作中作了富有教益的说明。奴隶制的最温和形态当然是农奴制。农奴附着于土地,靠分得的土地养活自己,并每周为他的主人工作几天。只有一种意见认为农奴劳动效率极低。下面一段是从琼斯教授“关于财富分配”(更确切地说,关于地租)的论著中摘引的,这本书收集了有关各国土地使用权的很多宝贵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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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国人,或毋宁说曾经观察俄国习俗的德国著述家们就这一点提出过一些强有力的论据。他们说,两个密德尔塞克斯郡的农民一天割的草相当于6个俄罗斯农奴所割的;尽管粮食价格英国昂贵而俄国便宜,但收割一定分量干草的费用,一个英国农民只需半个戈比,而一个俄国地主则需3戈比或4戈比。普鲁士参赞雅各布曾证明,虽然在俄国每样东西都很便宜,但一个农奴的劳动却比英国劳动者的劳动要贵一倍。施马茨根据他的了解和观察,对于普鲁士农奴劳动的不生产性作了一个令人惊奇的描述。他明确地指出,在奥地利,一个农奴的劳动只等于自由雇佣劳动者的三分之一。在一本精心编写的农业著作中(我曾受益于从中摘引的某些资料),为实用目的所作的这一计算,曾被用来决定耕作某一给定规模的庄园所需劳动者的数目。劳动地租对农业人口的勤劳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确实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一般改革方案不易推行的奥地利,只有各种各样的劳动地租抵代方案和计划受人欢迎的程度,不低于北德各个不平静的省份。”
  劳动本身的性质所具有的缺陷,即使有优良的指挥和监督也不能弥补。琼斯先生接着说,土地所有者“以他们自己土地的耕作者的身分,必定会成为农业人口勤劳的唯一指导者和指挥者。”因为当劳动者属于地主所有时,资本主义农业家这样一个中间阶级不可能存在。任何地方的大地主都属于怠惰阶级,或者说,如果他们想干点什么,他们所热中的只是优越者总是能为自己保留最大、最好部分的工作。正如琼斯先生所说:“贵族地主阶级为了以特权和高位保护自己,或者由于地位优越和习惯的关系,也担任军事的、政治的职务,希望他们全都成为倾注心力的耕作者,是不现实的、荒谬的。”即令在英国,如果每块土地的耕作都依靠它的所有者,则其结果如何,任何人都能看出。广泛利用科学、努力工作的事例时或有之,有一些也获得若干成就,但是农业的一般情况总是不佳。
  第三节 从奴隶所有者的利害关系来看奴隶解放
  奴隶所有者是否本身会因奴隶解放而受到损失,这一问题与自由劳动和奴隶劳动中何者对社会比较有效是不同的。人们曾将它作为一个抽象的命题进行很多讨论,似乎认为有可能由此得到某种一般性的解答。奴隶制或自由劳动中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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