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穆勒)-第98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地皮租金税的情形与建筑物租金税的情形不尽相同。由于严格意义上的地租税是落在地主身上的,人们便认为,地皮租金税也必然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至少在租约期满之后是如此。然而,除非在课征地皮租金税的同时也课征农业地租,否则地皮租金税是不会全部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的。最低的地皮租金只稍稍高于农业地租,因为我们有理由认为,除特殊情况外,一旦土地用于建房比用于耕种能带来更多的租金,土地就会被出租或出售用于建房。所以,如果对地皮租金课税而对农业地租不课税,则这种税(除非数额极小)就会使地皮租金提供的报酬低于土地提供的普通报酬,从而会象对建筑物租金课税那样有效地阻止新的建房活动,直到需求因人口增长而增加,供给因房屋自然破损而减少,致使地皮租金有所提高,而且提高额完全与税额相等时为止。但是,提高最低地皮租金的那些因素,也会提高所有其他地皮租金,因为所有其他地皮租金都按其特殊的有利条件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而高于最低的地皮租金。所以,如果对每平方英尺地皮课征固定数额的租金税,也就是说,如果位置较为有利的地皮并不比位置很不利的地皮多纳税,那么这种固定税最终就会落在房客身上。假设地皮租金最低为每英亩10镑,最高为每英亩1000镑,在这种情况下,对每英亩地皮租金课征1镑税,最终就会把前者提高到11镑,把后者提高到1001镑,因为这两者位置上的差别依然同以前一样,所以这一镑税要由房客来支付。但实际上,地皮租金税是房屋税的一部分,而房屋税是不固定的,是按房租的一定百分比课征的。所以,如果假设最便宜的地皮仍象以前那样缴纳1镑税,那么最贵的地皮就将缴纳100镑税,其中只有1镑可以转嫁给房客,因为地皮租金仍然只能提高到1001镑。因此,从最贵的地皮课征的100镑税有99镑都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由此可见,应把房屋税分为两部分来考察,一部分税落在房客身上,一部分税落在地皮租金上。
对于绝大多数房屋来说,地皮租金只占房租总额的很小一部分,因而几乎全部房屋税都落在房客身上。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大城市中处于有利位置的房屋,地皮租金才在房租中占主要部分;在为数不多的几种特别适宜于课税的收入中,这种地皮租金便是主要的一种,因为很显然,这种租金是迅速获得的巨额财富,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是少数家族仅仅因为偶然占有某些土地而意外地获得的财富,它们获得这种财富不费丝毫气力,不花一分钱,不冒任何风险。所以,对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的那一部分房屋税,几乎提不出任何正当的反对理由。
就落在房客身上的那部分房屋税来说,如果它刚好与房屋的价值成比例,则它便是所有赋税中最公平、最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一种税。在一个人的支出中,房租最能衡量出此人的财力,而且总的说来,也与他的财力最成比例。同直接对收入课税相比,较为公平的还是课征房屋税,因为课征所得税对许多事情是很难或根本不能予以考虑的,而房屋税则能毫不费力地考虑到这些事情,房屋税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如果说一个人支付的房租能衡量什么的话,那它衡量的并不是此人的收入,而是此人的支付能力。我们只能根据以下两个理由严重怀疑这种税的公平性。一是守财奴可以逃避这种税。该反对理由适用于所有支出税,只有直接对收入课税,守财奴才无法逃脱。但现在守财奴并不是把财富窖藏起来,而是把它投资于生产事业,因而不仅增加了国民财富,从而增加了一般纳税手段,而且对它课征的税只不过从本金那里转给了所获得的收入,因为只要使用这种收入,就得纳税。第二个反对理由是,某人租用较大、较贵的房屋,可能并不是因为收入较多,而是因为家庭人口较多。然而,他并没有什么好抱怨的,家庭人口多是他自己造成的;就公众利益来说,应该鼓励减少家庭人口而不是鼓励增加家庭人口。
我国的税收很大一部分来自房屋税。城市的地方税全部是房租税,农村的地方税部分是房租税。窗税也是一种房屋税,但却是一种有害的房屋税,等于是课光线的税,由此而造成了房屋建筑上的缺陷。1851年废除了这种税而改征真正的房屋税,但税率要比1834年以前低得多。令人痛惜的是,新房屋税保留了旧房屋税的不公平原则,正是由于课征这种税的原则不公平,自私自利的中产阶级才竭力反对课征这种税。当人们听说象查兹沃斯或贝尔瓦那样的宅邸每年仅按假想的200镑租金课税时,人们当然很忿怒,按200镑租金课税的借口是,维持这种宅邸的开支很大,它们不可能得到更高的租金。也许它们连200镑租金也得不到,而如果以上论点是正确的,就应该不向它们课征任何税。但是房屋税并不是要课加在得自房屋的收入上,而是要课加在租房屋的支出上,想要弄清的是一所房子使居住该房子的人花费了多少钱,而不是房子租出去会赚多少钱。当居住者不是房子的所有者,因而不负责房子的修缮时,他所支付的租金便衡量出了这所房子使他花费了多少钱。但当居住者是房子的所有者时,就应该寻求另外的衡量标准了。应该对房子进行估价,不是以它能卖得多少钱进行估价,而是以重建这所房子的开支进行估价,所估得的价值应按期予以修正,减去因破损所失掉的价值,加上因修缮和改建所增加的价值。这种经常修正的估定价值便构成了本金,其利息按国债的现行价格计算,计算出的利息就应该是估定这所房子每年应纳税款的依据。既然低于一定数额的收入应免交所得税,低于一定价值的房屋也就应免交房屋税,所依据的是这样一条普遍原则,即维持健康生存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必需品应予以免税。为了使单个房间的居住者和整所房子的居住者都公平地享受到免税的好处,应允许房屋所有者按不同房客居住的不同房间分别估计房屋的价值和房屋税,就象现在估计公寓的价值时通常做的那样。
第四章 论货物税
第一节 若对所有商品课征货物税,则这种税会落在利润上
所谓货物税,通常是指对生产者课征的税,或指对介于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之间的运输者或商人课征的税。直接向某些货物的消费者课征的税,如房屋税或我国的车马税,虽然也可以称为货物税,但实际上并不是货物税,因为货物税这个词按习惯只用于指间接税,所谓间接税是这样一种税,某人缴纳了这种税后,可以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补偿。货物税或以国内的生产为课税对象,或以别国货物的输入为课税对象,或以国内运输或销售为课税对象,因而可分为消费税、关税、通行税、转口税等几类。无论货物税属于哪一类,也无论是在社会进步的哪一阶段课征这种税,它都会增加生产费用。我们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生产费用这个词,这里的生产费用包括运输和分配的费用,一般还包括商品上市的费用。
当生产费用被一种税人为地提高时,所产生的结果同生产费用因自然原因而提高时是一样的。如果只有一种或几种商品受到影响,则其价值和价格将上升,从而被课税的生产者或商人将得到补偿;但假如对所有商品都按照其价值的比例课税,则生产者或商人将得不到补偿,因为无论是价值还是价格都不会普遍上升。价值的普遍上升是荒谬的,价格的普遍上升则是完全不同的原因造成的。然而,正如麦克库洛赫指出的,由于各行业使用的资本具有不同的耐用性,因而对所有商品课征货物后,价值会发生变动,有些价值下降,有些价值上升,前面已讨论过了资本的耐用性对价值和价格的影响。工业的总产出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用于重置所消耗的资本,另一部分则是利润。投入两个生产部门的相同资本额应该产生相同的预期利润;如果一个部门的固定资本比另一个部门的固定资本所占的份额大而且更为耐用,则该部门每年消耗的资本就较少,需要重置的资本也较少,从而如果两个部门的利润绝对相等的话,前一个部门的利润就将在年收益中占较大的份额。要从1000镑资本中获得1OO镑利润,一个部门也许不得不出售价值1100镑的产品,另一个部门也许只须出售价值5O0镑的产品。如果对这两个工业部门都课征5%的从价税,则后一个部门将只被课征25镑税,前一个部门则将被课征55镑税;后一个部门将剩下75镑利润,前一个部门则只剩下45镑利润。因此,为了使它们的预期利润相等,一种商品的价格必须上升,另一种商品的价格必须下降,或两种商品的价格都上升或下降。相对于使用机器较多的商品而言,使用劳动较多的商品其价值必须上升。这方面的问题就不必作更深入的讨论了。
第二节 若只对某些商品课征货物税,则这种税会落在消费者身上
课加在某种商品上的货物税,无论是对其生产、输入、运输还是销售课征这种税,也无论是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课征固定金额的税还是课征从价税,一般说来都会提高该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提高的幅度至少与税额相等。而实际上提高的幅度几乎都比税额高。首先,对生产课税,几乎都得相应地制定防止制造商或商人偷税漏税的限制性规则。这些规则常常给制造商或商人带来麻烦和纷扰,使他们增加开支,为此,他们必须在商品的价格上得到补偿。这些规则还时常干预生产方法,迫使生产者采用最便于课税的生产方法,尽管对生产来说不是费用最低、效率最高的方法。无论什么样的强制性规则,都会妨碍生产者采用新的、更好的生产方法。再者,由于生产者和商人必须预付这种税,因而他们的经营资本就得大于不征收这种税时的资本,而全部这些资本都得享有普通利润率,虽然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真正的生产费用和输入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价格就必须超出其自然价值提供利润,而不是仅仅按照其自然价值提供利润。总而言之,国家的资本有一部分并不是用于生产,而是用于向国家预交税款,然后再从商品的价格中得到补偿;因而消费者必须使出售者得到赔偿,赔偿额等于全部这些资本如果真正用于生产所能赚得的利润。而且不应忘记,哪一种货物税,只要它使某一行业的营业资本不得不增加,它就会限制该行业的竞争,使少数生产者或销售者拥有某种垄断权,从而使他们或者能够提高价格,获得高于普通利润率的利润,或者使他们仅花较少的气力去改进产品,降低产品价格,但却能获得普通利润率。在以上几种情况下,课征货物税因提高商品价格而使消费者多拿出的钱,常常远远多于国库因此而增加的收入。还有一点应该予以考虑。因课征货物税而造成的价格上涨,必然会限制对商品的需求;既然采用生产方面的许多改进都以一定数量的需求为条件,所以这种改进便会受到阻碍,其中许多改进甚至完全不能被采用。众所周知,改进最少的生产部门,是遭受税收官员干预的部门:一般说来,要刺激某种商品生产的改进,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废除那种缩小孩商品市场的赋税。mpanel(1);
第三节 对生活必需品课税所产生的特殊影响
以上便是课征货物税的一般结果;但由于某些商品(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对财富在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分配有影响,因而需要对课加在这些特殊商品上的货物税所产生的影响作更多一点的讨论。如果例如对谷物课税,谷物的价格因此而按这种税的比例上涨,财这种价格上涨会在以下两方面产生影响。首先,它会降低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2从短期来说,它几乎肯定会产生这种结果。如果它减少劳动阶级所消费的农产品,或使劳动阶级转而消费土地能更充裕从而更便宜地提供的粮食,那么在该范围内,它将有助于使农民重新耕种较肥沃的土地,采用费用较低的耕作方法,从而有助于降低谷物的价值和价格Z所以,最终谷物价格的提高额不会与税额相等,而只会是税额的一部分。其次,谷物被课税后,其价格的上涨也许不会降低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而是通过对人口产生的影响,从较短或较长时期来看,使工资上升,从而补偿劳动者缴纳的那部分税;当然,这种补偿是以牺牲利润为代价的。由此可见,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必然会带来以上两种结果中的一种。这种税或者降低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或者使资本所有者除了为自己的必需品纳税外,还得为劳动者的消费品纳税。在后一种情况下,课加在生活必需品上的税,与课加在工资上的税相类似,等于是向利润课征特别税Z因而这种税同所有其他特别税一样,是不公正的,特别有害于国民财富的增长。
剩下来要说的是这种谷物税对地租的影响。假设(实际情况通常也是这样)粮食的消费并没有减少,为了供应社会对粮食的需要,仍须耕种和以前一样多的土地;用查默斯博士的话来说,就是边际耕地仍和以前一样多Z总产品的价值和价格过去是由生产力最低的土地或资本规定的,现在仍然是由这样的土地或资本来规定。农产品税是否会影响地租,取决于课征这种税是否会影响生产力最低的土地或资本得到的报酬与其他土地或资本得到的报酬之间的差额。而这又取决于如何课征这种税。如果是从价税,或换句话说,如果是按产出的固定比例例如十分之一课税,则它显然将降低谷物地租。因为较优的土地要比较差的土地多纳税,比别的土地优多少,就多纳多少;生产力比别的土地高一倍的土地,就要比别的土地多纳一倍的什一税。若从两个量中较大的一个减较大的数,从较小的量中减较小的数,则两者间的差额将缩小。对谷物课征什一税,也就等于是对谷物地租课征什一税,因为如果我们把一组级数中的每一个都缩小十分之一,则它们之间的差额也会缩小十分之一。
例如,设有五个等级的土地,在面积相同和支出相等的条件下,产量分别为100、9O、80、70和60蒲士耳小麦。其中最后一级土地是最差的土地,为了满足对粮食的需求,不得不耕种它。这些土地提供的地租有如下述:
生产100蒲士耳的土地提供地租40蒲士耳,即100与60之差。
生产90蒲士耳的土地提供地租30蒲士耳,即叨与60之差。
生产80蒲士耳的土地提供地租20蒲士耳,即80与60之差。
生产70蒲士耳的土地提供地租10蒲士耳,即70与60之差。
生产6O蒲士耳的土地不提供地租。
假设现在开始课征什一税,这五个等级的土地分别缴纳10、9、8、7和6蒲士耳小麦,第五级土地仍然是决定价格的土地,但纳税后,耕种第五级土地的农民则只得到54蒲士耳小麦:
生产10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90蒲士耳,提供地租36蒲士耳,即90与54之差。
生产9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81藩士耳,提供地租27蒲士耳,即81与54之差。
生产8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72蒲士耳,提供地租18蒲士耳,即72与54之差。
生产7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63蒲士耳,提供地租9蒲士耳,即63与54之差。生产60蒲士耳的土地,将减为54蒲士耳,同以前一样,不提供地租。这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