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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神学大全-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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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此外,因一事物,不能成为相反之事物的原因。可是,畏惧和希望是彼此相反的,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三题第二节;第四十题第四节释疑一)。可是,关于玛窦福音第一章二节,「批注」(圣经夹注)上说:「信德产生希望。」所以,信德不是畏惧的一原因。
    三、此外,如果二者相反,其一就不能成为其二的原因。可是,信德的对象是善,即第一真理;而畏惧的对象却是恶,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二题第一节)。而且按照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八题第二节),行为是因其对象而定其类别。所以,信德不是畏惧的原因
反之  雅各布伯书第二章十九节却说:「连魔鬼也信,且怕得打颤。」
正解  我解答如下:畏惧是嗜欲机能的动态,如同在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一题第一节;第四十二题第一节)。可是,一切嗜欲动态的根源,是所知觉的善或恶。因此,畏惧以及一切嗜欲动态的根源,必然是一种知觉。再者,因着信德,在我们内产生一种对某些惩罚的知觉;而这些惩罚,是按照天主的判断来执行的。所以,信德就是这样成为一个人怕受天主惩罚的那种畏惧的原因;这就是奴隶性的畏惧。
    信德也是子女以孝爱之情畏畏惧的原因;由于这种畏惧,一个人怕与天主分离,或者不敢使自己与天主相等,而尊敬天主;这是因为信德使我们尊崇天主为至高莫测之善,与祂分离,乃莫大之不幸;而企图与祂相等,则是大恶。关于第一种畏惧,即奴隶性的畏惧,其原因就是不成形的信德;而成形的信德,却是第二种畏惧,即子女孝爱的畏惧的原因;因为它借着爱德使人依附天主,并服属萁下。
释疑  一、惧畏天主不能完全先于信德;因为假如对于天主赏罚的事,我们什么都不知道的话,我们就不会畏惧祂了;而这些事都是信德告诉我们的。不过,如果对于某些信条,例如天主的美好,先有了信德的话,那么就会有敬畏;而敬畏的效果,就是人将自己的理智服属于天主之下,以致相信天主一切的承诺。所以,那里(德训篇第二章八节)接着说:「你们的赏报,就不会落空。」
    二、同一事物,在相反的观点下,可能是相反之事物的原因;不过,并不是在同一观点下。信德产生希望,祇因为它使我们重视天主酬庸善人的奖赏;同时它也是畏惧的原因,祇因为它使我们重视天主要加诸罪人的惩罚。
    三、信德首要的形式对象是善,即第一真理。可是,藉信德当信的质料对象,也包括某些恶事:例如不服属于天主或与祂分离为恶,罪人将承受来自天主惩罚的不幸。这样,信德就能成为畏惧的原因。
第二节  净化心灵是不是信德的一种效果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净化心灵似乎不是信德的一种效果。因为:
    一、心灵的洁净,主要是属于情感方面的事,而信德却是在于理智方面。所以,信德没有净化心灵的效能。
    二、此外,净化心灵者,不能与不洁相容并存。可是,信德却能与罪恶的不洁相容并存;例如:那些祇有不成形的信德的人,就有这样的情形。所以,信德并不净化心灵。
    三、此外,假如信德真是净化人心的话,那么它首先就是净化人的理智。可是,它并不消除理智的昏暗,因为它祇是一种模糊不清的知识而已。所以,信德绝不净化心灵。
反之  宗徒大事录第十五章九节记载伯多禄的话说:「以信德净化他们的心。」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样东西之所以为不纯洁,是由于它与低级的东西混合的缘故;所以,说银不纯,并非因为它与金混合,而使它变得更好,而是因为它与铅或锡相混。具有理性的受造物,比所有那些短暂的有形的受造物更为高尚;这是很显然的事。所以,如果具有理性的受造物,去喜爱那些短暂的东西,而屈服在它们之下,就变成不洁了。具有理性的受造物,祇有用一种相反的行动,也就是说,动向那在其上面的东西,即天主,才能把这不洁清除出去。这种行动最初的开端,就是信德;因为按照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所说的:「凡接近天主的人,应该信祂存在。」所以,净化心灵最初的开端,就是信德。如果信德是因爱德而成形的完善信德,就能产生完善的净化。
释疑  一、在理智里的事物,就是那些在情感里的事物的根源;这是因为所理解之善引发情感的缘故。
    二、就是不成形的信德,也排除那与它相反的不洁,即错误的不洁;这种不洁的发生,乃因人的理智想以有形之物为标准,去测量天主之物,恣意留恋低级的东西。可是,如果这不成形的信德藉由爱德而成形的话,它就不可能与无论什么不洁的东西兼容并存;因为「爱情遮掩一切过失」,正如箴言第十章十二节所说的。
    三、信德的晦暗,与罪的不洁无关,而是由于人的理智;照他现世生活的状况,人的理智具有这种自然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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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聪敏和明达这两样恩赐,它们与信德相关(参看第一题引言)。
关于聪敏之恩赐,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聪敏是不是圣神的一种恩赐。
    二、它是否能与信德在同一人内同时并存。
    三、作为圣神恩赐的聪敏,是否祇是鉴赏性的,或者也是实践性的。
四、是否所有在恩宠状态之下的人,都有聪敏之恩赐。
五、没有恩宠的人,是否也能有聪敏之恩赐。
六、聪敏之恩赐与其它恩赐的关系如何。
七、哪一端真福与这恩赐相关。
八、哪一种(圣神之)果实与这恩赐相关。
    (按本题所论的「聪敏」,拉丁文作’’intellectus’’。而此字除指圣神的恩赐「聪敏」之外,亦可解作「理智」或理智之直接领悟真理的「悟性」︱参看第四题第八节正解。本题原文二义参用,故译文依其文义而酌情译出。希读者注意。)
第一節         聪敏是不是圣神的一种恩赐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聪敏似乎不是圣神的一种恩赐。因为:
    一、白白施与的恩赐与自然的恩赐或天赋不同,它们是另外加在自然的天赋之上的。可是,悟性(或聪敏),是人灵的一种自然习性,藉以认识那些自明的原理,如同「伦理学」卷六(第六章)所讲的。所以,不应该把它当作圣神的一种恩赐。
二、此外,按照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所说的,天主的恩赐为受造物所享有,要看他们的自然状态与配合能力。可是,人性的状态,不是简直地认识真理,这属于理智悟性(或聪敏)之理或本质,而是经过推理才认识的,这属于理性推理之理或本质,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七章所解释的。所以,施与人的对天主的认知,更应称为一种理性之推理的恩赐,而不应叫做一种理智之聪敏(或悟性)的恩赐。。
三、此外,在灵魂的机能方面,理智是与意志同等并列的,这可从「灵魂论」卷三(第九章)看出。可是,没有一种圣神的恩赐是因意志而得名的。所以,没有一种圣神的恩赐应有理智之「聪敏(或悟性)」这个名称。 
反之  依撒意亚第十一章二节说:「上主的神,智慧和聪敏的神,将住在祂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聪敏暗示一种深入的认识;因为intelligere(聪敏之相关动词)这个拉丁字(领悟、理解、明了),等于intus legere(深入阅读,洞察)。凡是看到理智与觉官不同的人,都能清楚了解这一点;因为觉官的认识,祇是有关外表上有形的性质;而理智的认识,却深入事物的本质;因为理智的对象,是「物之为物」,如同在「灵魂论」卷三(第六章)里所说的。
有许多事物隐藏于内里;要探知它们,人的理智,可以这样说,必须深入其中。因为本体实在的本性,藏在依附体之下;言语的意义,藏在言语之下;象征和比喻所指的真理,藏在这些形像之下。因为可理解的事物,如与可感觉的事物相比起来,则前者被紧闭在内,而后者则可见在外;效果藏在原因内;原因又藏在效果内。所以,关于这一切,我们都可以说领悟(intellectus)。
不过,既然人的认识,是从觉官,有如是从事物的外表开始,所以人的理智或领悟之光越强,就越能深入事物的心腑。可是,我们自然的理智之光能力有限;因此,它祇能达到某一个深度。所以,人需要一种超自然的光,以便更能深入探索那些靠自然的光无法认识的事物;而这赐与人的超自然之光,就是所谓聪敏的恩赐。
释疑  一、借着我们所获得的自然之光,可立即认识某些普遍的自明原理。可是,由于人命定应该享受超自然的幸福,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题第三节;第一集第十二题第一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三题第八节),所以人必须知道某些更高的真理;为能知道这样的真理,他就需要聪敏的恩赐。
    二、理性的推理程序,常是始于领悟(intellectus),止于领悟。因为我们推理,是从某些已领悟的着手;几时我们领悟到了原先未知之事,推理的程序就告完成。因此,推理的行为,出自先已存在的领悟或悟性。可是,恩宠的恩赐不是出自自然之光,而是后加其上,使它臻于善的。所以,这后加的恩赐,不称为「(推理的)理性」,而称为「悟性或聪敏」;因为这后加的光之于用超自然的方法所显示给我们的事,犹如自然的光之我们从起初(不需要推理)就知道的事。
三、「意志」仅仅说明一个嗜欲的动态,并不指出什么可贵之处;至于「悟性或聪敏」,却说明一个深达事物心腑的知识的可贵之处。为此,这超自然的恩赐,名为「聪敏」,而不名为「意志」。
第二節         聪敏之恩赐是否能与信德同时并存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聪敏之恩赐似乎不能与信德同时并存。因为:
    一、奥斯定在「杂题八十三」(第十五题)说:「被领悟的事,受制于领悟者之掌握。」可是,人所相信的事,则不为人所掌握,因为(保禄)宗徒在斐理伯书第三章十二节说:「这并不是说,我已经掌握它,或已成为成全的人。」所以,一个人似乎不能同时兼有信德和聪敏或领悟。
    二、此外,凡是被领悟的,是因悟性或聪敏而被看到。可是,信德是关于未见的事物,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题第四节;第四题第一节)。所以,在同一个人内,信德与聪敏或悟性不能同时并存。
    三、此外,聪敏(悟性)比明达(知识)更为确实。可是,知识与信德不能在同一人内同时并存,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题第五节)。所以,聪敏更加不能与信德在同一人内同时并存。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一第三十二章)说:「聪敏照明心智有关所闻的事。」可是,一个有信德的人,关于他所闻的事,可以在其心智内受到照明;例如路加福音末章(第二十四章)四十五节说:主「遂开启门徒们的明悟,叫他们理解经书」。所以,聪90敏之恩赐可以与信德同时并存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这里,我们必须作两种区别:一种是关于信德方面的,一种是关于聪敏或领悟方面的。
关于信德方面,应该加以区别的是,有些事物本身就是直接属于信德的,因为它们超出自然的理性之上,例如天主三位一体,以及天主圣子降生为人等奥迹。至于别的事物,由于它们以种种不同的形式,附属于刚才所说过的那些事物,因而才是属于信德的,例如一切包含在圣经之内的事物。
    关于聪敏或领悟方面,应该加以区别的是,我们有两种方式领悟或明了事物:一种方式是,如果我们能够知道,我们所明了之事物的实在本质,以及一个所明了之命题的真理本身,这时我们就完全明了或领悟一件事。我们一天是在这种相信的处境之中,我们就一天不能这样去明了或领悟那些属于信德直接对象的事物。至于其它附属于信德的一些事物,则可以这样去明了或领悟。另一种方式是,如果我们对于一件事物的本质,或者对于一个命题的真理,不知道它的实质和真相,这时就祇有不完全的明了或领悟;但知道无论它们的外貌怎样,它们不会相反真理的,因为人明了或领悟到,不可为了事物的外貌,而放弃信德的事物。按照这一方式,我们就是在这个相信的处境之中,也没有一件事物可以阻止我们(不完全地)去明了或领悟那些属于信德直接对象的事物。
释疑  这就足以答复前面的质疑了;因为起初三个质疑,是有关完全的明了或领悟。而最后的一项分析「反之」,则是关于明了或领悟那些附属于信德的事物的。
第三节  聪敏之恩赐祇是鉴赏性的抑或也是实践性的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如果把聪敏作为圣神的恩赐来看,那么它似乎祇是鉴赏性的(speculativus),而不是实践性的(practicus)。因为:
    一、(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一(第三十二章)说:聪敏「深入某些更高超的事物」。可是,实践的理智祇管下级的事物,即那些与行动有关的个别事物,而不管高超的事物。所以,视作恩赐的聪敏,不是实践性的。
    二、此外,视作恩赐之聪敏,比视作理智之德性的悟性,更为高贵。可是,视作理智之德性的悟性,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六(第六章)所说的,祇管那些必要的事物。所以,聪敏之恩赐更加应该祇管那些必要的事物。可是,实践的理智不理必要的事物,却注意那些可能改变现状的,以及藉人工可能实现的事物。所以,聪敏之恩赐不是实践性的。
三、此外,聪敏之恩赐,在有关那些超出自然理性的事物上,照明人的心智。可是,实践的理智所管的人类的活动,并不超出指导人行事为人的自然的理性,如同以前所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八题第二节;第七十一题第六节)。所以,聪明之恩赐不是实践性的。
反之  圣咏第一一O篇十节说:「凡实行它(敬畏上主)的人,都很聪敏。」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二节),聪敏之恩赐,不仅是有关那些信德首要的事,而且也有关一切附属于信德的事。可是,善的行动与信德有着某种关系;因为按照(保禄)宗徒在迦拉达书第五章六节所说的:「信德以爱德行事。」为此,聪敏之恩赐也扩及某些行动,不是把这些行动当作自己主要的对象,而是因为永恒之理是我们行事的准则;而那经过聪敏之恩赐改善的更高的理性,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二(第七章),「必须观摩、参政、并依附这些永恒之理」。
释疑  一、与人的行动有关的事,从其本身看来,并不是非常高超的;不过,如果把它们与永恒法律的准则、以及永福的目标相连来看的话,它们就是高超的;因而可以成为与聪敏有关的事物。
二、聪敏之恩赐之可贵,正是因为它对于永远的或必要的事,不仅看它们的本身,而且也把它们看作人性行为的准则;因为认识能力所及的范围越广,便越高贵。
    三、人性行为的准则,就是人的理性,以及永恒的法律,如同以前所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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