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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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 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四章)说:「谁发见自己贪图恶事,把它当作好像善事似的,被它奴役而感到悲痛的,应有明达。」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确地判断受造之物,这原本是属于明达之事。人之偶尔背离天主,就是为了受造之物。按照智慧篇第十四章十一节所说的:「受造物成了可憎之物,作了愚人脚前的陷阱。」他们(愚人)就是那些没有正确地判断受造之物的人;因为他们以为完美的善,就在于这些受造之物。因此,他们以这些受造之物,作为自己最后的目的,因而犯了罪,失去了真正的善。一个人就是在对于受造之物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时,才能知道自己的损失;而他是借着明达之恩赐,才能作出这样的判断的。为此说,哀恸者的这端真福,与明达之恩赐相关。
释疑 一、受造之善并不能引起神性的或属神的快乐,除非因为它们与那神性快乐的真正原因即天主之善有关。因此,神性的平安,以及其后的快乐,直接与智慧之恩赐相关。可是,与明达之恩赐相关的,首有对以往过错的哀恸,其后则有安慰,祇要人用其正确的判断,将受造物导向天主之善。就是为了这个缘故,在这端真福里,把哀恸作为功劳,把其后的安慰作为奖赏;而这安慰,在今生开始,而在来世完成。
二、人就因研究真理而感到快乐;可是,有时他可能为了他研究真理所涉及的事物而生悲;哀恸之被认为属于明达,就在于此。
三、没有一端真福,与那祇在于鉴赏的明达或知识相关;因为人的真福并非在于鉴赏受造之物,而是在于鉴赏天主。不过,人的真福福,的确也有些在于善用受造之物,以及对它们怀有正当的情感。我这话,是针对世间旅途中的真福说的。为此,关于默观的真福,不归之于明达,却归之于那些关于天主之事的聪敏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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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十题 总论不信
—分为十二节—
随后要讨论的,是相反的罪恶或恶习(参看第一题引言)第一,论相反信德的不信;第二,论相反明认信德的亵渎(第十三题);第三,论相反明达和聪敏的无知与迟钝(第十五题)。
关于第一点(相反信德的不信infidelitas),我们应该讨论:一、一般的不信;二、异端(第十一题);三、背弃信德(第十二题)。
关于第一点(一般的不信),可以提出十二个问题:
一、不信是不是罪。
二、它的主体是什么。
三、它是不是最大的罪。
四、是否不信者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罪。
五、论不信的种类。
六、它们彼此互相比较。
七、我们是否应与不信者辩论信德。
八、是否应强使他们相信。
九、我们是否应与他们来往。
十、不信者是否有权管辖基督信徒。
十一、不信者的宗教仪式是否应予容许。
十二、是否可以相反其父母的意思,而为不信者的幼小子女付洗。
第一節 不信是不是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似乎不是罪。因为:
一、每一个罪都是相反本性的,如同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四及三十章)所证明的。可是,不信似乎并不相反本性;因为奥斯定在「论圣人之预定」(第五章)说:「能有信德,有如能有爱德一样,是合乎人的本性的;可是,实有信德,有如实有爱德一样,是属于信徒们恩宠的事。」所以,没有信德,亦即做一个不信的人,不是罪。
二、此外,人所不能避免的事不是罪;因为每一个罪都是自愿的。可是,避免不信,并非人力所能为,人因为除非有信德,是无法避免不信的;因为(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十章十四节说:「从未听到祂,又怎能信祂呢?没有宣讲者,又怎能听到呢?」所以,不信似乎不是罪。
三、此外,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四题第四节),罪宗有七;所有的罪都可以归在其内。可是,似乎任何一种罪宗也不能包括不信。所以,不信不是罪。
反之 罪恶与德性相反。可是,信德是一样德性;而不信与它相反。所以,不信是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不信可从两方面来看:第一,从纯属否定方面来看,一个人之称为不信者,祇因为他没有信德。第二,可以从相反信德方面来看;照这个意思,一个人如果不肯听从信德或信理,或加以轻视,如同依撒意亚第五十三章一节所说的:「有谁相信了我们的报道呢?」这就是不信的真义;而不信是罪,也是按照这个意思。
不过,如果我们把不信看作纯粹的否定,如同我们发见那些从未听过有关信德的人所有的不信,没有罪恶的意义,而祇有惩罚的意义;因为这种对于天主之事的无知,是我们人类原祖之罪的后果。如果这样不信的人受罚而不能得救,这并不是由于他们不信的罪,而是由于其它非有信德无法除去的罪。为此,主在若望福音第十五章二十二节说:「假使我没有来,没有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奥斯定解释说:这话「指的就是他们不相信基督的罪」(若望福音释义,第八十九讲)。
释疑 一、实有信德固然不是属于人的本性;可是要人心不反对自己内在的本能,或外在宣讲的真理,这是属于人的本性。为此,照这样看来,不信是罪。
二、这个质疑把不信看作一种纯粹的否定。
三、有罪的不信来自骄傲:由于骄傲,人不愿使自己的理智服从信德的规则,以及教父们优良的解释。为此,(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说:「不自量力的革新,是由贪图虚荣而来的。」
也可以这样答复:正如向天主之德,先于枢德而不能归在其内;同样,相反向天主之德的罪,也不能归在罪宗内。
第二節 不信是否以理智为其主体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似乎并不是以理智为其主体。因为:
一、按照奥斯定在「驳摩尼教二魂论」(第十及十一章)所说的,每一个罪都是在意志里。可是,不信是罪,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所以,不信是在于意志,而不是在于理智。
二、此外,不信由于轻视宣讲的信德而有罪。可是,轻视是与意志有关。所以,不信是在于意志。
三、此外,关于格林多后书第十一章十四节所说:「连撒殚也常冒充光明的天使」,「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如果一个魔鬼冒充天使,即使把他当作天使,也不是一个危险的或有害的错误,祇要他所做的和所说的,适合一个天使。」这似乎是因为信从他的人,意志正直的缘故;因为他的意思是想听从一个天使。所以,不信的罪似乎完全是在于不良的意志。因此,不信并不是以理智为主体。
反之 彼此相反的事,都是在同一个主体内。可是,不信所相反信德,是以理智为主体。所以,不信也是在理智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四题第一及二节),我们说,罪是在罪行根源的那个能力里。而罪行可以有两个根源:一个是罪的最先而又一般的根源,也是命令一切罪行的根源;而这个根源即是意志,因为每一个罪都是故意的。罪行的第二个根源,是那个产生罪行的最近而又个别的根源;例如欲情是贪饕和迷色的根源,为此说贪饕和迷色是在欲情里。不赞同是不信所固有的行为,是一个由意志所推动的理智的行动,正如赞同一样。
所以,不信有如信德,是在理智内,如同在其最近的主体内。不过,它也是在意志内,如同在其最先的动源内。说每一个罪都是在意志内,就是照这方式说的。
释疑 一、关于第一个质疑的答复,由此也就可以清楚地知道了。
二、意志的轻蔑,引起理智的不赞同,于是不信也形成了。为此,不信的原因是在于意志,而不信的本身却在于理智。
三、谁相信一个魔鬼,以为他是一个天使,并没有反对赞同信德的问题;因为按照那条「批注」所说的:「他肉体的感官受骗,而他的心智却并没有失去真实而正确的判断。」不过,按照同一个权威者所说的,如果撒殚开始引诱一个人跟他去做坏事,或犯错误时,听从他就不能没有罪。
第三节 不信是不是最大的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似乎并不是最大的罪。因为:
一、奥斯定说(在「论圣洗︱︱兼驳陶纳德派」卷四第二十章)说,而(「教会法律类编」第六编第一 题也有记载):「我也许会犹豫莫决,不知道该说一个很坏的天主教徒好呢,还是该说一个除了相信异端之外,别无其它可责之处的异端教徒好。」可是,一个异端教徒是一个不信者。所以,我们不应该绝对地说,不信是最大的罪。
二、此外,凡能减轻或开脱罪恶的,似乎不是最大的罪。可是,不信开脱或减轻罪恶;因为(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一章十三节说:「原先我是个亵渎者、迫害者和施暴者;但是我蒙受了怜悯,因为我当时是在不信之中。」所以,不信不是最大的罪。
三、此外,按照申命纪第二十五章二节所说:「按他的罪照数鞭打」,罪越大,应受的罚也越重。可是,按照希伯来书第十章二十九节所说,「那践踏了天主子,拿自己藉以成圣的盟约的血当作了俗物的人,应当受怎样更厉害的惩罚啊」,信者犯罪应受的罚,重于不信者应受的罚。所以,不信不是最大的罪。
反之 奥斯定在批注若望福音第十五章二十二节的「假使我没有来,没有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时说:「祂用这一般的名字,来指一个重大的罪。因为这个罪,」即不信,「包含其它所有的罪。」(若望福音释义,第八十九讲)所以,不信是最大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每一个罪,就其形式而论,都在于背离天主,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一题第六节;第七十三题第三节释疑二)。所以,一个罪越使人与天主分离,也越重大。可是,不信最使人远离天主;因为这样的人,对于天主,连一些真实的知识也没有;而那错误的知识,不仅不使人接近天主,反而使人更远离祂。如果一个人,对于天主,抱有一种错误的见解,也不可能认识天主;因为他所见解的并不是天主。由此可见,不信之罪,比道德腐败之中所发生的任何罪恶还要重大。不过,针对那些相反向天主之德的罪,并非如此;这是我们后来要讲的(第二十题第三节;第三十四题第二节释疑二;第三十九题第二节释疑三)。
释疑 一、一个按其种类更大的罪,并非不能由于某些情况而减轻。所以奥斯定面对一个不好的天主教徒,以及一个不犯其它罪过的异端教徒,迟疑莫决,不知适从;因为异端教徒的罪,以其种类来说,虽然更为重大,却可能由于一个特殊的情况而减轻;相反的,一个天主教徒的罪,却由于某一个特殊的情况而加重。
二、不信中包含无知,也包含反对信德之事物;在这第二方面,它是一个极重大的罪。不过,从无知方面来看,它有某种开脱的理由,尤其是如果一个人犯罪并非出于恶意,例如(保禄)宗徒那样的情形。
三、一个不者因他不信之罪所受的罚,如果我们看罪的种类,就比另一个人,为了无论什么其它的罪所受的罚,更为严重。不过,如果是另一种罪,譬如说奸淫,由一个信徒犯的,以及由一个不信者犯的,若在其它方面情形完全相同,那么信徒犯的罪,比不信者犯的罪更大;这是由于他借着信德所知道的真理,以及由于他所领受过的,后因犯罪而亵渎的信德的圣事。
第四节 是否不信者每一个行为都是罪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者的每一个行为似乎都是罪。因为:
一、关于罗马书第十四章二十三节所说,「凡不出于信心做的,就是罪」,「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不信者的一生都是罪。」可是,不信者的一生,在于他们的行为。所以,不信者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罪。
二、此外,信德指导意向。可是,除非来自一个正直的意向,不能有什么善的。所以,在不信身上,没有一个行为是善的。
三、此外,在先者若已败坏,在后者亦必败坏。可是,信德行为先于其它各种德性的行为。所以,既然不信者没有什么信德行为,他们就不能做什么善事,祇有在他们每一个行为上犯罪。
反之 圣经上说,科尔乃略还是一个不信者的时候,他的施舍为天主所喜欢(宗徒大事录第十章四及三十一节)。所以,并非不信者每一个行为都是罪,他的行为有些是善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五题第二及三节),死罪取消圣化恩宠,可是并不完全破坏本性之善。所以,由于不信是一个死罪,不信者固然没有恩宠,不过,他们还有一些本性之善。为此,不信者当然不能做那些来自恩宠的善的工作,即有功劳的工作;可是,他们还能够在某一个范围之内,做那些本性之善已足以去做的善的工作。
所以,他们并非在每一件所做的事上都犯罪;不过,几时他们是出于自己的不信去做一件事,他们就犯罪。因为,正如一个有信德的人,在一个不是为了信德而做的行为上,能够犯罪,无论它是小罪,甚或是死罪;同样,一个不信者,在一个不是为了不信而做的行为上,也可以有善的行为。
释疑 一、前面所引的那些话,应该这样解释:或者是说不信者的生活,不可能是无罪的,因为没有信德,什么罪也不能除去;或者是说,如果他们行事出于不信,那么无论做什么都是罪。为此,那里接着又说:「因为凡是照着自己的不信而生活或行事的,就犯重罪。」
二、关于超自然的或超性的最后目的,信德指导意向。可是,关于一件符合本性的善事,就是自然理性之光,也能指导意向。
三、不信并不完全破坏不信者的自然理性,他们仍有一些真理的知识,因而他们能够做那些一般性的善事。不过,关于科尔乃略(参看「反之」),必须注意,他并不是一个不信者,否则他的工作不可能为天主所喜欢;因为没有信德,谁也不能中悦祂。所以,他有着不明显的信德,因为福音的真理还没有显露出来。为此,伯多禄受命前往见他,教给他有关信德更充分的知识。
第五节 是否有多种不同的不信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并不是有多种不同的不信。因为:
一、既然信德与不信彼此相反,它们必然是关于同一件事。可是,信德的形式对象是第一真理,信德的唯一性即由此而来,虽然所信的质料对象包括许多事物。所以,不信的对象也必然是第一真理;而不信者所不信的事物,是他不信的质料对象。可是,种类的不同,并不系于质料的原理,而是系于形式的原理。所以,不信并不按照不信者迷失不信的各种不同事物而有许多种类。
二、此外,迷失信德的真理,可有无数的方式。所以,假如不同种类的不信,与不同错误的数字相等的话,那么似乎应有无数种类的不信。如此,我们也就不必把这些种类作为我们讨论的对象了。
三、此外,同样的东西不能属于不同的种类。可是,一个人可能由于在不同的信德之点上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