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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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是否可与不信者来往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可以与不信者来往。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章二十七节说:「若有一个无信仰的人宴请你们,你们也愿意去,凡给你们摆上的,你们祇管吃罢!」金口若望说:「如果你愿意去与外教人同食,我们毫无保留地准许这事。」(希伯来书论赞,第二十五篇)可是,与人同桌,就是与他来往。所以,可以与不信者来往。
二、此外,(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五章十二节说:「审断教外的人,关我何事?」可是,不信者是在教外。所以,虽然教会禁止教徒与某些人来往,可是,似乎不应该禁止他们与不信者来往。
三、此外,一个主人,除非他至少可用言语与自己的仆人联络,就无法雇用仆人了;因为主人是用命令去使唤仆人的。可是,基督信徒可以雇用不信的人,或犹太教徒,或外教人,或回教徒,为仆人。所以,他们可以与这样的人来往。
反之 申命纪第七章二至三节却说:「不可与他们立约,也不可恩待他们,也不可与他们通婚。」关于肋未纪第十五章(十九至二十二节)所载:「女人几时行经,(有血由她体内流出,她的不洁期应为七天;谁接触了她,直到晚上不洁)」等等,「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躲避拜偶像是这么必要,甚至我们不可接触拜偶像的人,和他们的徒弟,也不可与他们来往。」
正解 我解答如下:禁止信徒与某一人来往,有两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作为对那个信徒们不得与之来往的人的一种惩罚;第二种方式,是为了不许与别人来往的人的安全。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从(保禄)宗徒致格林多人前书第五章的言词里看出来的。因为他在宣判了绝罚之后,还说明了他的理由:「你们岂不知道,少许的酵母能使整个面团发酵吗?」(第六节)后来他又说:「教内的人,岂不该由你们审断吗?」(第十二节)这时他又说明了教会定谳惩罚的理由。
因此,教会并不用第一种方式,禁止信徒与那些从来没有接受过基督信仰的不信者,即与那些外教人或犹太教徒来往;因为对于他们,教会没有权力去作神性方面的判断,而只能作现世的判断,就是几时他们居留在信徒们中间,而犯了什么行为不检的罪,并由信徒判处以现世的刑罚。在另一方面,用这种方式,即作为一种惩罚,教会禁止信徒与那些曾经接受过信德,而又背弃了它的不信者来往:他们或因破坏信德,例如异端教徒,或因完全放弃信德,例如背教者,都背弃了信德。对于这两种不信者,教会都宣判绝罚。
关于第二种方式,我们似乎必须按照人、时和事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为有些人的信德如果坚固,因而可以希望他们与不信者来往,会使不信者归化,而不至于使信徒失去信德,就不应该禁止他们与那些未曾接受信德的不信者,即与外教人,或犹太教徒来往,尤其如有某种紧急的需要,必须这样去做时。可是,如果是一些知识简单,以及那些信德薄弱,恐怕很可能会变坏的人,就应该禁止他们与不信者来往,尤其应该禁止他们与不信者太亲密的来往,或者那些没有必要的来往。
释疑 一、从以上(正解)所说,可看出对质疑一的解答。
二、对于不信者,教会并不判断,施以神性的处罚;可是,在现世的处罚方面,教会却判断有些不信者。就是在这方面,教会有时为了某些特殊的罪,不许信徒与某些不信者来往。
三、一个听由主人指使的仆人,接受他主人的信仰,比主人反而接受其仆人的信仰,更为可能。为此,并不禁止信徒雇用不信的仆人。不过,如果主人由于与这样的一个仆人来往,而有危险的话,就应该解雇他,如同主在玛窦福音第五章三十节及第十八章八节所说的:「倘若你的脚使你跌倒,砍下他来,从你身上扔掉。」
四、(答「反之」)上主给了这个命令,是针对犹太人将要前往的那些地方的人民,因为犹太人生性喜拜偶像,所以恐怕他们由于多与那些人民来往,而失去信德。为此,那里(第四节)接着说:「因为他们必要使你们的子女远离我。」
(按此释疑四,原文拉丁本原作释疑一。但其内容系针对「反之」,而非针对质疑一。故据德文译本移置于此,而增补释疑一如上。)
第十節 不信者对信徒是否有统治或管辖权
有关第十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者对信徒似乎有统治或管辖权。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六章一节说:「凡负轭为奴隶的,应认为自己的主人堪受各种尊敬。」显然他是在说不信的主人,因为他(在第二节)接着又说:「奴隶若有信教的主人,也不可加以轻视。」而且伯多禄前书第二章十八节也说:「你们做家仆的,要以完全敬畏的心服从主人,不但对良善和温柔的,就是对残暴的,也该如此。」可是,假如不信者对信徒没有统治权的话,在宗徒的教训里,就不会有这样的命令。所以,不信者对于信徒似乎有统治权。
二、此外,一位君王宫庭中所有的人员,都是他的属下。可是,有些信徒是不信教的君王宫庭中的人员;因此斐理伯书第四章二十二节说:「众位圣徒,特别是西泽家中的圣徒,都问候你们。」这里所说的西泽,是指那个不信的尼罗。所以,不信者对信徒可以有统治权。
三、此外,按照「哲学家」在「政治学」卷一(第二章)所说的,一个奴隶,在有关日常生活的事务上,是他主人的工具;正如一个艺术家的工人,在有关艺术的工作上,是艺术家的工具一样。可是,在这样的事上,一个信徒可能是一个不信者的属下;因为他可能是一个不信者的佃农。所以,不信者可以位于信徒之上,甚至于有统治权。
反之 那些握有统治权的人,可以对他们的属下宣判。可是,不信者不能对信徒宣判;因为(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六章一节说:「你们中间有人与另一人有了争讼,怎么竟敢在不义的人」,即不信教的人,「面前起诉,而不在圣者面前呢?」所以,不信者似乎对信徒不能有什么统治权。
正解 我解答如下: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我们可以讨论不信者对信徒的管辖或统治,视作一桩要新立的事。这样的事,绝对不可让它发生;因为它会立下恶表,而危害信德;因为在别人权下的人,很容易受其上司的影响,服从他们的命令,除非在下者修有很大的德性。而且如果不信者看见信徒背弃信德,就会蔑视信德。为此,(保禄)宗徒不许信徒去向一位不信教的法官起诉。同样,教会也不许不信者获得统治信徒的权力,或者在任何职务上位于信徒之上。
第二,我们可以讨论管辖或统治权,把它视作一桩已成的事实。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注意,管辖和统治都是人为法律的制度,而信徒与不信者的区别,则来自神的法律。可是,神的法律,亦即恩宠的法律,并不废除人的法律,即自然理性的法律。为此,如果就其本身而论,信徒与不信者之间的区别,并不废除不信者对信徒的管辖和统治。
不过,这种管辖和统治权,可以由那享有天主权力的教会,用宣判或决定,合理地予以取消;因为不信者,由于他们的不信,对那些已经变为天主子女的信徒,理应丧失他们的权力。这样的事,教会有时做,有时不做。因为对于那些就是在现世事务方面,也应该服属于教会及其教徒之下的不信者,教会已制定了法律:如果有一个犹太教徒的奴隶,成为一个基督信徒时,从此以后,他应该获得他的自由;倘若他是一名生来就是奴隶的(vernaculus),就不必付什么赎金;倘若当他还没有信教时,而已被人买去做工作的话,也应遵守同样的规定。可是,如果他是被人买去为出售的,那么就应该在三个月之内,让他有自赎的机会。在这方面,教会也并没有使他们蒙受损失;因为,既然那些犹太教徒本人也是教会的属下,教会当然可以处理他们的事物;正如世间的君王,为了自由的利益,曾经公布了许多的法律,要他们的属下遵守。在另一方面,教会并没有把上述的法律,对那些在现世事务方面,不属于教会或其教徒权下的不信者去实行,虽然教会原有权利可以这样做的。这是为了避免立恶表;因为如同主在玛窦福者第十七章第二十四等节曾经说过,祂本来可以不必纳税;因为「儿子是免税的」;可是,祂命人替祂纳税,以免立恶表。(保禄)宗徒也有这样的主张;他先说了,仆人应该尊重自己的主人,接着又说:「以免天主的名号和道理被人亵渎」(弟茂德前书第六章一节)。
释疑 一、这已足以答复质疑一了。
二、西泽的统治,已先于信徒与不信者的区别而存在。所以,这种统治,并没有因有些人领洗归正而被取消了。而且在皇帝的宫庭里能有一些信徒,以便保护其余的信徒,也是一件有益的事。就如,真福塞巴斯底安看见那些在受刑之下,信心动摇的信徒,就鼓励他们;同时他却在兵士服装下,匿居在戴克里先的宫庭中。
三、做奴隶的,终身属于自己主人的权下,而且在每一件事务上,都要服从他们的上司;而艺术家手下的工人,祇在某些工作上要服从他。为此,让不信者对信徒享有管辖或统治权,比准许他们在某些工艺方面雇用信徒,危险更大。所以,教会准许基督信徒在犹太教徒的田地里工作;因为这并不一定要信徒与那些犹太教徒在一起生活。这样,撒罗满请求提洛王派遣工头砍伐树木,如同在列王纪上第五章六节所记载的。可是,如果真有理由,恐怕信徒会因这样的交接来往而变坏,就应该绝对加以禁止。
第十一节 不信者的宗教仪式是否应予容许
有关第十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者的宗教仪式,似乎是不应该容许的。因为:
一、这是很明显的事,不信者就在举行他们的宗教仪式时犯罪。而一个人如果可以阻止罪恶,却不加以阻止,似乎表示他也赞同罪恶;如同关于罗马书第一章三十二节所说,「不仅那些作这样事的人,而且连那些赞同他们去作这样的事的人(,应受死刑)」,「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所记载的。所以,谁容忍他们的宗教仪式,就是在犯罪。
二、此外,犹太教徒的宗教仪式,与崇拜偶像相似;因为关于迦拉达书第五章一节所载,「不可再让奴隶的轭来缚住你们」,「批注」(圣经夹注)上说:「这种法律的轭,并不轻于崇拜偶像的轭。」可是,不容许有人举行崇拜偶像的宗教仪式;事实上,那些信基督的君主,先把那些供奉偶像的庙宇封闭了,后来又把它们毁坏了,如同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十八(第五十四章)所记述的。所以,就是犹太教徒所举行的宗教仪式,也不得容忍。
三、此外,不信是最大的罪,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可是,其它的罪,例如奸淫、偷盗等类似的罪,不是容许的,而是依法惩处的。所以,不信者的宗教仪式,也不应该是容许的。
反之 在「教会法律类编」第四十五编(Qui sincera 一条里,记载(大)额我略论及犹太教徒说:「应该准许他们自由举行他们所有的节日,如同他们及其祖先列代以来所举行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人类的统治,来自天主的统治,而应该取法于它。可是,虽然天主是全能的和至善的,却容许在宇宙之间,有一些祂原可阻止的恶存在,免得因消除它们,而会失去更大的善,或者会发生更大的恶。因此,在人类的统治方面,那些当权执政的人,容许某些恶,也是对的,以免阻碍某些善,或者遭遇某些更大的恶。为此,奥斯定在「论秩序」卷二(第四章)说:「如困你从人间禁绝娼妓,世界就会为淫风所乱。」所以,虽然不信者在举行他们的宗教仪式时犯罪,仍然应该容忍它们,或者因为从此可以产生一些善,或者因为从此可以避免一些恶。
这样,从犹太教徒举行他们那些从前预象我们所相信的真理的仪式这件事,可以产生以下这件善事,即正是我们的敌人,给我们的信德作证;也可以说,我们的信德被一种预象表显出来了。就是为了这个缘故,容许他们举行他们的宗教仪式。
在另一方面,其它不信者的宗教仪式,既不真,又无用,不可容忍它们,除非偶或为了要避免某种恶,譬如为避免因此立下恶表,或引起骚乱,或为避免妨碍那些人得救;因为如果他们不受人干扰,可能会逐渐归正,接受信德。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教会有时曾经连那些异端教徒和外教人的宗教仪式也都容忍了,因为其时不信者实在太多了。
释疑 这已足以答复前面的质疑了。
第十二節 犹太教徒以及其它不信者的幼小子女,是否应该相反他们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付洗
有关第十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犹太教徒以及其它不信者的幼小子女,似乎应该相反他们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付洗。因为:
一、婚姻的约束,胜于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因为当子女长大成人的时候,父母的权力就可能为人所终止;而婚姻的约束,却非人力所能分开的,如同玛窦福音第十九章六节所说的:「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可是,婚姻的约束因不信而中断;因为(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七章十五节说:「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不必受拘束。」而且有一条教律说:「若不信主的一方,不愿在不侮辱其造物主的条件下,与对方同居,则另一方不受同居的约束。」(参看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第二十八案例第二题第二条)所以,不信更可废止不信的父母对其子女的权力。因此,他们的子女可以相反其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付洗。
二、此外,一个人更应该救助一个有永远死亡危险的人,胜于救助一个有暂世死亡危险的人。可是,如果有人看见一个人在暂世死亡危险之中,而不予以救助,是有罪的。那么,既然犹太教徒和其它不信者的子女,如果听由他们的父母给他们灌输其不信主的思想,就在永远死亡危险之中;似乎应该把他们带走,给他们付洗,并教他们信德道理。
三、此外,奴隶的子女也是奴隶,而是在其主人的权力之下。可是,那些犹太教徒,是国君和王侯的奴隶(第十节)。所以他们的子女也是奴隶。为此,国君和王侯,对于犹太教徒的子女,有权可以为所欲为。所以,如果相反他们父母的意思,给他们付洗,并没有相反公道。
四、此外,一个人更属于天主,胜于属于其生身的父亲;因为天主给了他灵魂,而父亲则祇给了他肉体。所以,把犹太教徒的子女从其生身父母那里带走,而以圣洗献给天主,并没有什么不对。
五、此外,圣洗比讲道更有助于得救;因为圣洗立即消除罪污和应受的罪罚,并给人打开天堂之门。可是,如果因不讲道而有危险,按照厄则克耳第三章十八和二十节以及第三十三章六和八节关于那个「见刀剑来临,却不吹号筒」的人所说的,应归罪于那不讲道的人。所以,如果犹太教徒的幼小子女,因没有领洗而永远丧亡,远更应该归罪于那些可以给他们付洗,而不付洗的人。
反之 相反正义的事,对谁也不可去做。可是,如果相反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