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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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那些可以给他们付洗,而不付洗的人。
反之 相反正义的事,对谁也不可去做。可是,如果相反犹太教徒的意思,而给他们的子女付洗的话,就对这些犹太教徒做了一件相反正义的事;因为他们的子女成为基督信徒之后,他们就对其子女失去了父母的权力。所以,不可相反他们的意思,而给他们的子女付洗。
正解 我解答如下:教会的惯例具有很大的权威,必须在一切事上谨遵无违的。因为天主教各位圣师的学说,其权威也都是由教会而来的。所以,我们更应该遵照教会权威的规定,而不可随从一位奥斯定、或一位耶洛尼莫、或其它任何一位圣师的权威主张。可是,在教会里从来没有这样的惯例,相反犹太教徒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的子女付洗;虽然过去曾有过不少很强的天主教君主,如君士坦丁和德奥多西(Theodosius);而与他们密切交往的,也有极有圣德的主教,如西尔威斯德(Sylvester)之与君士坦丁,盎博罗修之与德奥多西;假如这样的行动完全合理的话,这些主教一定不会不向那些国君要求这件恩惠的。所以,重新提出这样的主张,说应该相反犹太教徒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的子女付洗,不遵照教会至今所实行的惯例,似乎是一件太冒险的事。
其理由有二。第一,是为了避免信德方面的危险。因为幼小子女在尚未运用理性之前领洗,到了将来长大成人之后,很容易为其父母所说服,放弃他们在无知情形下所接受的信德。这对信德是很不利的。
第二个理由是,这样的行动是相反自然正义的。因为儿女自然是属于父母的:首先关于他的肉体,几时他是在母胎之中,他是与其父母不分的。及至脱离母胎以后,在他未能运用其自由意志之前,他受着父母的照顾,好像是在一个精神的母胎里一样。因为祇要幼小子女一天尚未运用理性,他就与没有理性的动物毫无差别;这样,正如一头牛或一匹马,属于那个按照民法可以随意把牠当作工具来使用的人,同样,按照自然法律,儿女在尚未运用理性之前,是在其父亲的照顾之下。所以,假如把幼小子女,在他尚未运用理性以前带走,不受父母看管,或者相反他父母的意思,而对他做无论什么事,就相反自然的正义。不过,在他开始运用自己自由的意志之后,他就开始属于他自己,在有关神律和自然法律的事务上,他能照料自己;这时就应该用善言的劝告,而不是用强迫的手段,使他接受信德。这时他就能同意接受信德而受洗,甚至于相反他父母的意思;不过,不得在他尚未运用理性之前。所以,人们说,从前圣祖的幼小子女,因其父母的信德而得救。由此可见,这是父母的责任,应该注意照顾自己子女的得救,尤其是在他们尚未运用理性之前。
释疑 一、在婚姻的约束中,夫妇二人都可以运用自由的意志,各人都可以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形下,而接受信德。可是,儿童在运用理性之前,情形并不相同。不过,儿童到了能运用理性之后,如果他愿意领洗进教,那时方有近似的情形。
二、没有人可以相反民法的规定,而从自然或本性的死亡中抢救人;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已被法官判处死刑,谁也不得使用强力去抢救他。所以,谁也不应该破坏儿童由其父亲照料的这种自然法律的规定,为了使他能够脱免永远死亡的危险。
三犹太教徒因受民法的约束,而为君王的奴隶;可是,这种民法的约束,并不取消自然法律或神律的规定。
四、人是由他藉以认识天主的理性导向天主的。所以,一个儿童在尚未运用理性之前,按照自然秩序,是由自然照顾他的父母的理性来导向天主的;在一切有关天主的事上,应该由父母来处置。
五、由于不讲道而造成的危险,祇能威胁那些负有讲道责任的人。所以,厄则克耳第三章十七节以及第三十三章七节,预先说明了:「我派遣你作以色列子女的守卫。」在另一方面,使不信者的子女能够领受得救的圣事,这是他们的父母应负的责任。所以,如果他们的子女,因为不能领受圣事而有害于自己的得救,是他们要受这危险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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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十一题 论异端
—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异端(haeresis 参看第十题引信)。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异端是不是一种不信。
二、论与异端有关的事物。
三、是否应该容忍异端教徒。
四、是否应该接纳回头改过的异端教徒。
第一节 异端是不是一种不信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异端似乎不是一种不信。因为:
一、不信是在于理智,如同前面(第十题第二节)已经讲过的。可是,异端似乎与理智无关,而更与嗜欲的能力有关。因为耶洛尼莫说(迦拉达书批注,卷三关于第五章十九节),而「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第二十四(案例)第三题(第二十七条论异端)也有记载:「异端是从希腊字来的,意思是说选择,即每人选择他所认为较好的学说。」但选择是嗜欲能力的行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三题第一节)。所以,异端不是一种不信。
二、此外,罪的种类,主要是看它的目的来分的。因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五(第二章)里说:「那为了要偷窃而犯奸淫的,与其说是一个奸夫,不如说他是一个贼。」可是,异端的目的是现世的利益,尤其是权位和荣誉,而这是属于骄傲和贪欲的罪;因为奥斯定在「论信仰的益处」(第一章)里说:「异端教徒是为了现世的利益,尤其是为了权位和荣誉,发明或信从虚假或新奇学说的人。」所以,异端更好说是一种骄傲,而不是一种不信。
三、此外,既然不信是在于理智,所以它似乎与本性或私欲无关。可是,异端属于本性私欲的作为;因为(保禄)宗徒在迦拉达书第五章十九至二十节里说:「本性私欲的作为是显而易见的:即淫乱、不洁。」后来在其它的罪行之中,他也加上了「不睦、分党」,这与异端无异。所以,异端不是一种不信。
反之 虚假是真理之反。可是,「异端教徒是发明或信从虚假或新奇学说的人」。所以,异端相反信德所依据的真理。因而它是一种不信。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质疑一)所说的,异端这词,意思是指选择。可是,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三题第三节),选择是关于那些导向一个预定目的之事的。在信德的事物上,意志赞同一个真理,看作它自己的善,如前面所讲过的(第四题第三及五节)。所以,那主要的真理,有如最后目的,而那些次要的真理,则有如导向最后目的者。
凡相信的,就是赞同某人所说的话;因此,无论相信什么,那受人赞同其言的人,似乎占着主要的地位,有如目的;而人赞同那人时,所承认为真的事,占着次要的地位。所以,那正确地持有基督信德的,是用自己的意志,在那些真正属于祂的道理的事上,赞同基督。
为此,一个人可以以两种方式,背离基督信德的正道。第一、因为他不愿意赞同基督自己;这样的人,可以说,对于目的本身,怀有一个不良的意志。这是属于外教人或犹太教徒的那种不信。第二、因为他虽然有意赞同基督,却没有选择那些表示他赞同基督的事;因为他不选择基督实在传授的事,却选择他自己心中的意见。所以,异端是一种属于那些明认基督的信德,却破坏信理的人的不信。
释疑 一、选择之于不信,正与意志之于信德相同,如上所述(正解)。
二、罪的别类(species)或种,由其近目的决定;而其共类(genus)或类和原因,则由其远目的决定。为此,以那为了想偷窃而犯奸淫的事例来说,奸淫的别类或种,取决于它自己的目的和对象;而其最后目的,表示奸淫的行为,是源自偷窃,又被包括在偷窃内,有如后果之被包括在其原因内,或别类(种)之被包括在共类(类)内一样,如同我们在讨论一般的行为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八题第七节)。所以,关于当前这个问题,异端的近目的,是信从一个人自己的虚假主张,而各种异端即由此而来。至于它的远目的,则显露它的原因,即它是从骄傲或贪欲来的。
三、正如异端这词来自选择,同样,党派这个名词,如同依希道在「语源学」(卷八第三章)所说的,来自(拉丁文的)分裂,所以,异端和党派是同样的东西。二者都是属于本私欲的作为,不是由于不信的行为对其最近对象之关系,而是由于它的原因;而这个原因,或者是说骄傲或贪欲而来的,对于一个不正当的目的之嗜欲,如同(质疑二)所说的,或者是那造成错误的想象的幻想,如同「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四(第五章)里所说的。想象与本性私欲有着某种关系,只因为它的行动,系属于肉体的器官。
第二节 异端是否真与信德的事物有关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异端似乎并不是真与信德的事物有关。因为:
一、正如在基督徒之间,有异端和党派,在犹太教徒和法利塞人之间,也有同样的情形,如同依希道在「语源学」(卷八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他们的争端并不是关于信德的事物。所以,异端并非有关信德的事物,好像是它自己的对象。
二、此外,信德的对象,就是所信的事物。可是,异端不仅是关于事物,而且也关于语言,以及圣经的解释。因为耶洛尼莫(「迦拉达书批注」卷三关于第五章十九节)说:「凡是不按照圣神所要求的意思来解释圣经的,虽然没有离开教会,也可以被称为一个异端教徒。」在别的地方,他又说:「异端是由于不适当的言语所造成的。」(常用圣经批注,关于欧瑟亚第二章十六节)所以,异端不是真与信德的对象有关。
三、此外,我们发见圣师们,就是关于与信德有关的事物,有时也意见不一:例如奥斯定与耶洛尼莫,关于停止遵守(梅瑟法律之)礼仪训令的问题(参看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三题第四节释疑一)。可是,他们并没有因此犯了异端的罪。所以,异端不是真与信德的事物有关。
反之 奥斯定反对摩尼教徒说:「在基督的教会里,谁持有邪恶不正的谬说,经过指正,使他们能有健全正确的思想,而仍顽强拒绝改正自己祸害人灵的学说,却坚欲维护它们,就是异端教徒。」(天主之城,卷十八第五十一章)可是,祸害人灵的学说,无非就是那些相反罗马书第一章十七节所说的,义人藉以生活的信德的条理。所以,异端是关于信德的事物,有如关于它自己的对象。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现在讨论异端,把它视作对基督信德的一种破坏。如果一个人,在那些与信德无关的事物上,例如在几何学等完全不可能属信德的事物上,持有一个不对的主张,这并不属于对基督信德的一种破坏;祗有在一个人,在那些与信德有关的事物上,持有一个不对的主张时,才破坏基督的信德。
可是,一件事物可能以两种方式,而与信德有关,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集第三十二题第四节):一种,直接而主要地与信德有关,例如信条;另一种,则间而次要地与信德有关,例如那些导致破坏某一条信条的事物。关于这两种事物,都可以有信德,同样,也都可以有异端。
释疑 一、正如犹太教徒和法利塞人的异端,是关于那些与犹太教义或法利塞主义有关的主张,同样,在基督徒之间的异端,也是关于那些与基督信德有关的事物。
二、如果一个人这样曲解圣经的意思,而与圣神所启示的意思相反,就可以说,他解释圣经的意思,与圣神所要求的意思不同。为此,厄则克耳第十三章六节关于那些假先知这样说:「(上主并没有派遣他们,)他们还指望自己的话能够实现」,也就是说,借着他们错误地解释圣经。再者,一个人用他所说的话,明认自己的信德;因为明认是一个信德的行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题第一节)。所以,关于信德的事物,不适当的言语,可能导致信德的破坏。为此,教宗良在致亚历山大里亚(亚历山德拉)的主教普劳德骝(Proterius)的信中说:「基督十字架的敌人,窥伺我们的一言一行;我们绝对不给他们任何机会,使他们可以谎称我们与奈斯多留(Nestorius)意见相同。」(书信第一二九篇第二章)。
三、如同奥斯定所说的(书信集第四十三篇第一章),而他的话也见于「教会法律类编」第二十四案例第二十九条,「无论一个人的主张是怎样的错误和不好,祗要他不是固执地维护它,并且还谨慎而急切地寻求真理,准备在寻得之后,就改变自己的主张,便决不可把他当作异端教徒」;因为,这表示他并没有作了一个相反教会道理的选择。所以,有些圣师似乎意见不能一致,或者是关于那些与信德毫无关系的事物,可以抱有这样或那样的看法,甚或是关于还没有经过教会决定的信德的事物。如果这些事物己由整个教会的权力所决定,而有人竟敢顽强地反对这样的决定,就应该把他视作一个异端教徒。这种权力,主要是在教宗手中。因为「教会法律类编」第二十四案例第一题第十三条这样说:「每逢关于信德发生争论时,我认为,所有各位我们的兄弟和主教同道,祗有把问题向伯多禄请示,即向那持有其名义的权力者请示。」耶洛尼莫,奥斯定,或任何一位圣师,都未曾反对他(教宗)的权力,而维护自己的主张。为此,耶洛尼莫说:「至圣教宗!这是我们在天主至公教会里所学的信理。如果其中有些地方,表达得不大正确,或不甚审慎,我们恳求持有伯多禄的信德和座位的你,加以改正。可是,如果我们这些明认的信条,经你宗座批准,那么无论是谁愿意指控我,就证明他自己是愚昧的,或恶意的,甚或不是一个天主教徒,而是一个异端教徒。」(参看伯拉纠:致尹诺增爵论信德)。
第三节 是否应该容忍异端教徒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异端教徒似乎是应该予以容忍的。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后书第二章第二十四等节里说:「主的仆人应当和气对待众人,以温和开导反抗真理的人,或许天主会赐他们悔改而认识真理,摆脱魔鬼的罗网。」可是,如果不容忍异端教徒,而把他们处死的话,他们就没有悔改的机会了。所以,这似乎是相反(保禄)宗徒的命令的。
二、此外,凡是在教会内必然会发生的,就应该予以容。可是,异端是在教会内必然会发生的;因为(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一章十九节里说:「在你们中间原免不了分党分派的事,好叫那些禁得起考验的人,在你们中显出来。」所以,异端教徒似乎是应该予以容忍的。
三、此外,玛窦福音第十三章三十节记载说,主人命自己的仆人,要让莠子长到收割的时候,就是说,直到世界末日,如同在同一章里(三十九节)所说的。可是,按照圣人们的解释,莠子是指异端教徒。所以,异端教徒是应该予以容忍的。
反之 (保禄)宗徒在弟铎书第三章十至十一节里却说:「对异端人,在谴责过一次两次以后,就该远离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