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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神学大全-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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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做这样的比较时,必须本然的(perse)去了解所说的意思是说,当前的这个问题应该解释为:父亲之为父亲,是否比母亲之为母亲,更应受人的爱。因为在这样的事物上,彼此之间在德行和罪恶方面的巨大差别,是能减少或毁灭友谊的,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七章)里所说的。为此,盎博罗修说:「好的家仆,比坏的子女更为可贵。」
不过,本然地来说,父亲(之为父亲)比母亲(之为母亲)更应受人的爱。因为父母被视为我们自然生命的根源,而为人所爱的。可是,父亲之为根源,比母亲更为崇高;因为父亲是一个主动的根源,而母亲则更好说是一个被动的和质料的根源。因此,本然地来说父亲应更受人爱。
释疑  一、在生育人的时候,母亲只提供肉体的尚未有形式的质料,这种质料,受到了那在父亲精子里形成力的作用,而成形。虽然不能创造有理性的灵魂,可是它装备肉体的质料,去接受人的形式。
二、这论证适用于另一种爱;因为我们爱那爱我们者的友谊,与我们爱那生育我们者的友谊,种类不同。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是一个人是由父母所生,而对自己的父亲、母亲应有的友谊。
三、   从以上所述,可知质疑三之答案。
第十一章  人是否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
    有关第十一章,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因为:
    一、没有人会放弃一样东西,除非为了他更爱另一样东西。可是,创世纪第二章二十四节说,人要为了妻子,「而离开自己的父母」。所以人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
    二、此外,(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五章二十八节及三十三节里说:「作丈夫的应当爱自己的妻子,就如爱自己一样。」可是,人应该爱自己,胜于爱父母。所以他也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
    三、此外,那里有更多爱的理由,也应该有更大的爱。可是,在人对自己的妻子的情谊方面,有更多爱的理由。因为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二章)里说:「在这情谊中,有利益和享受的理由;如果夫妇是有德之人,那么其中也有德性的理由。」所以,人对妻子的爱,应该大于他对父母的爱。
反之  厄弗所书第五章二十八及二十九节说:「作丈夫的应当爱自己的妻子,就如爱自己的身体一样。」可是,人应当爱自己的近人,胜于爱自己的身体,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五节)。在近人之间,我们应该更爱自己的父母。所以应该爱父母,胜于爱妻子。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七及九节),爱的等级,可以从善,或者从与爱者的连系来衡量的。从作为爱的对象之善那方面来看,应该爱父母,胜于爱妻子,因为爱父母是将父母视作自己的根源,并认为他们是更高尚的善,而爱他们的。
    不过从连系方面来看,就应该更爱自己的妻子;因为他与自己的丈夫结为一体,如同玛窦福音第十九章六节所说的:「他们不是两个,而是一体。」因此,人更热切地爱妻子;可是他应该更敬爱父母。
释疑  一、人并不是在一切方面,都是为了自己的妻子,而离开自己的父母;因为在有些情形之下,人必须帮助父母,胜于帮助妻子。不过,关于肉体的结合和同居方面,他的确离开自己所有的亲族,而依附自己的妻子。
    二、(保禄)宗徒的话,并不是说,一个人爱自己的妻子,必须与爱自己相等;而是说,一个人对他自己的爱,是他爱与自己结合的妻子的理由。
    三、关于人对自己父亲的友谊,也有好几层爱的理由;而这些理由,在某方面,及关于善的方面,却比爱妻子的那些理由,更为重大;不过,在连系方面,则后者比前者更为重大。
    四、关于「反之」里那个论证,也不应该把「如同」解做相等,而应该解做爱的理由。因为人爱自己妻子的主要理由,是由于他在肉体方面已与自己结合。
第十二节  人是否应该爱那施恩于己的人,胜于爱那受恩于己的人
有关第十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应该爱那施恩于己的人,胜于爱那受恩于己的人。因为:
    一、奥斯定在「启蒙教理讲授法」(第四章)里说:「没有什么爱比先施的爱,更能激动人去爱。不愿爱,而又不愿还爱,这种心灵的确是太冥顽不化了。」可是,施恩者,先以爱德的仁惠施恩于我们。所以我们应该首先爱那些施恩于我们者。
    二、此外,如果因为不再爱一个人,或者有相反爱他的行动,所犯的罪过越是重大,就越应该爱这个人。可是,不再爱一个施恩于己的人,或者有相反他的行动,比不再爱一个至今常受恩于己的人,罪过更为重大。所以,应该爱那些施恩于己的人,胜于爱那些受恩于己的人。
    三、在一切应爱的对象中,天主是最应受人爱的;在天主之后则是父亲,如同耶洛尼莫所说的(参看第十节「反之」)。可是,天主与父亲都是我们最大的施恩者。所以应该最爱施恩者。
反之  「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七章)里说:「似乎是施恩者更爱受恩者,而不是受恩者更爱施恩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七、九及十一节),一样东西,可能为了两种理由,而更为人所爱:第一、应为他具有更高尚之善的特性;第二、因为他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以第一个理由来说,应该更爱施恩者;因为它是受恩者所具之善的根源,具有更高尚之善的特性,如同在前面论及父亲所讲过的(第九节)。
    然而,以第二个理由来说,我们却更爱那些受恩于我们的人,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七章)里,用四个论证所证明的。第一、因为受恩者有些像是施恩者所造就的成果;因此往往这样说一个人:「它是某某人所造就的。」谁都自然爱他工作的成果,如同我们看见诗人爱他自己的诗作。其理由就是因为每个人都爱自己的实有和自己的生存;而他们都表现在自己的行动上。第二、因为每个人都自然爱那在其内可发见自己之善的东西。施恩者在受恩者的身上,有者一些他自己的善;反之亦然。不过,施恩者在受恩者的身上所看到的,是他自己的高贵之善;而受恩者在施恩者的身上所看到的,却是利益之善。人乐于看到高贵之善,胜于看到利益之善。一方面,因为高贵之善更为持久,利益则迅速即逝;而回忆一事的快乐,不及面对一事的快乐。另一方面,因为记忆高贵之善,比记忆我们得自别人的好处,更能使我们觉得快乐。第三、因为采取主动,是属于爱者方面的事,因为是他愿意及促使他所爱的人得到好处;被爱者只是被动的接受好处。因此,爱胜于被爱;是故施恩者的爱比较大。第四、因为施恩比受恩为难。我们感到得来艰苦的东西,我们也更喜爱他们;而对于那些容易的来的东西,我们却好像轻视不顾。
释疑  一、是施恩者自己,激动受恩者去爱他。而施恩者之爱受恩者,不是因为受了受恩者的激动,而是因为他自动去这样做的。人自动去做的事,超过因为别人而去做的事。
    二、受恩者对施恩者的爱,是一项更应尽的义务;因此,不这样去做,就有更大的罪过。另一方面,施恩者对受恩者的爱,却更是出于自愿的;因此,他的行动也更为迅速。
    三、天主爱我们,也超过我们爱祂;父母爱子女,也超过子女爱他们。可是,我们并不因此就可以作这样的结论说,凡是受恩于我们的人,我们爱他们,超过任何一个施恩于我们的人。因为我们对于好像天主和我们的父母那样,曾赐与我们极大恩惠的施恩者,比对于那些我们曾施以较少恩惠的受恩者,更加重视。
第十三节  在天乡是否还保有爱德的次序
    有关第十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天乡,似乎不再保有爱德的次序。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真宗教」(第四十八章)里说:「善愈大,爱愈多;善愈小;爱愈少;此即完善的爱德。」可是,在天堂上,爱德将是完善的。所以,人将爱那些更圣善的人,胜于爱他自己,或者那些与他亲近的人。
    二、此外,我们愿意谁得到更大的善,表示我们更爱他。可是,在天乡,人人都愿意那些具有更多圣善的人,得到更大的善;否则,他的意志就不是在一切事上翕合天主的旨意了。但在天乡,人人都要爱那些更圣善的人。因而人人都要爱别人胜于爱自己,爱外人胜于爱近人。
    三、此外,在天乡,一切的爱都是为了天主;因为到了那个时候,格林多前书第十五章二十八节所说的,「天主成为万物中的万有」,将完全实现。所以,那更接近天主的,将得到更多的爱。因此,人将爱那更圣善的人,胜于爱他自己;爱外人胜于爱近人。
反之  天上荣福并不取消本性,而是成就本性。可是,上述爱德的次序(第三、六、八及九节),都来自本性。一切的东西,自然爱自己胜于爱自己以外的。所以,在天乡,这种爱德的次序也将继续存在。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的次序,关于爱天主在万之上,在天乡当然还是存在的。因为只要人完全享见天主,这就完全实现。可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次序,似乎必须有一个区别。因为,如同我们在前面所讲过(第七节),爱的等级或差别,可以这样来区别的:或者按照一个人愿意另一个人所得到的善,或者按照爱本身的强度。以第一个方式来说,人将爱更圣善的人,胜于爱他自己;爱那些不及他圣善的人,则不如爱他自己。因为,既然人的意志完全符合天主的旨意,每一个享受真福的人,都将愿意人人能得到那按照天主的公义所应得的。那时,将不再是用功绩去更求上进,得到更大奖赏的时期,好像现在这样;到了那个时候,每一个人的意志,将留在天主所定的范围内。
    然以第二个方式来说,人将爱他自己,胜于爱近人,甚至胜于爱更圣善的人。因为爱的行动的强度,来自爱者本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七节)。再者,天主将爱德之恩赐与每一个人,旨在使他首先把心智导向天主,而这属于人的爱自己;其此使他愿意其它的一切也都被导向天主,而且他要按照自己的方式,为这事而有所行动。
    至于在我们的近人之间,所应保持的次序,人将按照爱德之爱,一般去爱更圣善的人。因为享受真福者的全部生活,都在于心向天主。所以享受真福者的爱的次序,也将按照与天主的关系,为人所遵守:凡是更近天主的,人人都更爱他们,并任为他们也更近自己。其时人不再帮助别人,好像在今世常应帮助的那样。人在今生,应帮助那些无论因有什么联系而与自己亲近的人,胜于帮助那些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人。为此,人在今生,由于爱德的倾向,更爱那些与他亲近的人,因为他有更大责任,应使他们得到他爱德的效果。不过,人在天乡,可能因许多理由,爱那与他亲近的人;因为在享受真福者的心里,那些高尚之爱的理由,并没有消失。可是,那因接近天主而爱的理由,无可比拟地超出这一切理由。
释疑  一、关于那些与自己亲近的人,这个论证的理由是应予承认的。可是,关于人自己,人应该爱自己,胜于爱别人,而且,爱德越完善,越应该如此;因为完善的爱德,使人完全归向天主,而这属于人的爱自己,如同上面所讲过的(正解)。
    二、这论证,是在人愿其所爱者所得善的等级方面,来看爱德的次序。
三、对每一个人来说,天主是他爱的全部理由;因为天主是人全部的善。假说∣这是不可能的∣天主不是人的善,祂就不是人爱的理由。为此,按照爱的次序,除天主之外,人应最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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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行为(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一)论爱德的主要行为,亦即爱;(二)论其它由此而来的行为或效果(第二十八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   哪一个行为更属于爱德,爱还是受爱。
二、   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是否与善意相同。
三、   是否应该为了天主自己而爱祂。
四、   是否在今生能直接爱天主。
五、   是否可以完全地爱天主。
六、   对天主的爱是否应有某种模式。
七、   爱友人与爱仇人,何者更善。
八、   爱天主与爱近人,何者更善。
 第一节  哪一个行为更属于爱德,爱还是受爱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受爱似乎比爱更属于爱德。因为:
    一、更圣善的人有更大的爱德。可是,更圣善的人,理应更受人爱。所以,受人爱更属于爱德。
    二、此外,凡是更多的人所有的,似乎更适合于本性,因而也更好。可是,﹁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八章)里说:﹁许多人更愿意受人爱,而不愿意爱人;喜欢受人谄媚的人,尝屡见不浅。﹂所以,受人爱比爱人好;因此,受人爱更与爱德相合。
    三、此外,每一物所企渴者,必然更甚于此物。可是,人之所以爱,乃企图受人爱;因为奥斯汀在(启蒙教理讲授法)第四章里说:﹁没有什么爱,比先施的爱,更能激动人去爱。﹂所以,爱德与其说是在于爱,不如说是在于受爱。  
    总之,﹁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八章)里说:﹁友谊更是在于爱,而不是在于受爱。﹂可是,爱德是一种友谊。所以,它更是在于爱,而不是在于受爱。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以爱德本身来说,爱是属于它的。因为,既然爱德是一种德行,所以自然就趋向于它自己的行为。可是,受爱,并不是受爱的爱德行为;因为他的爱德行为是爱;受爱之归属于他,乃是按照善的通义;也就是说,另有别人受爱德行为的趋使,使他得到善。由此可见,爱比受爱,更适合于爱德。因为凡是因着自己及其本质,而适合于一样东西的,比那因着另外别的东西而适合于它的,更是它所宜于有的。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表现出来。第一、朋友之受人称赞,不是因为他们受爱,而是因为他们爱;的确,如果他们受爱而不爱,他们就会受到批评。第二、爱(子女)至深的母亲,她们追求爱,胜过追求受爱,如同「哲学家﹂在同卷(第八章)里所说的:「有些母亲把自己的子女托给乳母;她们确实爱子女,而且不寻求子女的还爱,若她们实际得不到还爱。
释疑  一、更善的人,就其是更善的人来说:也是更可爱的。可是,就其有更完善的爱德来说,他们更是爱者,相称于受爱者的爱者。因为一个更圣善的人,对那在他以下者的爱,并不少于那个人所应得的爱。那不大圣善的人,却不会爱那更圣善的人,如同这个人所应得他的爱那么多。
二、「哲学家﹂在同处说:「人愿意受爱,近似愿意受尊敬。﹂正如对一个人所表示的尊敬,足以证明在那受尊敬者身上的善;同样,藉受爱这一事实,也表示它有一些善,因为祇有善才是可爱的。为此,人之寻求受爱和受尊敬,乃是别有企图,即企图显示受爱者身上所有的善。另一方面,那些有爱德的人,乃是根据爱本身而寻求爱,好像爱就是爱德之善似的;正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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