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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神学大全-第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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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禄)宗徒的意思,并不是想叫人为了避免恶表,而完全放弃食物;因为吃东西是为保存生命所必需的。可是,他的意思是祇放弃某一类的食物,以免给别人立恶表,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八章十三节所说的:「我就永远不吃肉,免得叫我的兄弟跌倒。」
四、按照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十九章)里的话,主的这项命令,应该就心灵的准备来解释:即一个人应该有这种准备,宁愿忍受侮辱或欺诈,也不向法庭投诉,如果这样做有益。不过,有时这样做却并不有益,如同上面所讲过的(正解及释疑二)。(保禄)宗徒的话,也应该予以同样的解释。
五、(保禄)宗徒所设法避免的恶表,是来自外邦人的无知,因为他们还没有那样的习惯。为此,更好暂时放弃这项权利,以便先教导他们,使他们知道,那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为了同样的理由,教会在那些还不习惯捐献十分之一的地区,不要求这项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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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训令或诫命(praecepta,|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   关于爱德是否应该定出诫命。
二、   应该只是一条诫命呢?还是两条。
三、   两条是否足够。
四、   应该「全心」爱天主,是否命的适当。
五、   加添「全灵等等」,是否适当。
六、   人在今生是否能够完全遵守这条诫命。
七、   论「你应该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的诫命。
八、   爱德的次序是否包含在这条诫命里。
第一節    关于爱德是否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关于爱德似乎不应该定出什么诫命。因为:
一、爱德给所有的德性,定出它们行动应有的方式;因为爱德是德性的形式,而诫命则是关于德性本身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八节)。可是,按照一般的说法,方式是不在诫命之内的。所以,关于爱德不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二、此外,爱「借着所赐与我们的圣神,已倾注在我们心中了」(罗马书第五章五节),它使我们自由;因为「主的神在那里,那里就有自由」,如同格林多后书第三章十七节所说的。可是,由诫命而来的约束,是与自由相反的,因为它加给人一种必然。所以,关于爱德不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三、此外,爱德是一总德性之中最主要的,而各种诫命都以德性为终向,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00题第九节释疑二)。所以,假如关于爱德定有什么诫命的话,这些诫命应该放在那些主要的诫命里,即在天主十诫里。可是,十诫里却没有这样的诫命。所以,关于爱德不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反之  凡是天主要我们做的,都是在诫命之内。可是,天主要我们爱祂,如同申命纪第十章十二节所说的。所以,关于爱德的爱,即对天主的爱,应该定出诫命。
正解  我解答如下:诫命表示一些应该的东西,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九十九题第一及五节;第一00题第五节释疑一)。为此,一样东西之成为所命的,就是因为它是一样应该的东西。可是,一样东西之为应该的,可有两种方式:一是本来的或为了它自己,一是为了别的东西。在任何一件事上,那为目的者,是本来的或为了它自己而应该的,因为目的本来具备善的特性。至于那导向目的者,却是为了别的东西而应该的。譬如一位医生,本来地或原本就应该治病;至于他对症下药,则是为了别的,即为了治病。神性生活的目的,是人与天主结合,而这种结合是要靠爱德才能完成的。至于一切属于神性生活的东西,其目的都是为了这种结合。为此,(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一章五节说:「这训令(诫命)的目的就是爱,即由纯洁的心,光明磊落的良心和真诚的信仰所发出的爱。」的确,诫命所关的是德性的行为,而一切德性,或者是为把人心从情的冲击动荡中解救出来,例如那些管制欲情的美德;或者至少是为得到一个正直的良心,例如那些管制行动的德性;或者是为得到一个真诚的信仰,例如那些与恭敬天主有关的德性。这三件事应该去做,是为爱天主。的确,不洁的心,被那引它倾向世物的情所拉走,而不爱天主。不正直的良心,使人因为怕受天主的罚,而恐惧天主的公义。虚伪不实的信仰,使人对于天主,喜欢抱有一种错误的想法,而与天主的真理相背。在无论那一类的东西里,那本来的或为自己的,优于那为别的东西的。所以,最大的诫命就是爱德的诫命,如同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九节所说的。
释疑  一、如同我们在讨诫命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00题第十节),爱的方式,并不属于那些有关德性的其它行为的诫命;例如「孝敬父母」这条诫命,并不规定必须要以爱德来遵守它。可是,爱的行为却是属于各种特别的诫命的。
二、诫命的约束,并不相反自由,除非一个人的心,已与所命的事背道而驰;例如那些祇由于恐惧而遵守诫命的人,就有这种情形。可是,爱的诫命,只在出于一个人自愿时,才能遵守的。所以,它并不与自由相反。
三、十诫里的一切诫命,都是以爱天主以及爱近人为其终向。为此,没有把爱德的诫命并列在十诫里,但爱德的诫命包括在十诫的一切诫命内。
第二節    是否应该定出两条爱德的诫命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定出两条爱德的训令或诫命。因为:
    一、法律的训令,以德性为其终向,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质疑三)。可是,爱德是一种德性,如同前面所已经证明过的(第三十三题第五节)。所以,祇应该定出一条爱德的诫命。
    二、此外,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二及二十七章)里说,爱德在近人身上祇爱天主。可是,「你当爱上主你的天主」(申命纪第六章五节)这条诫命,已经足以指引我们去爱天主了。所以,此外不应该再加上一条爱近人的诫命。
    三、此外,不同的罪相反不同的诫命。可是,一个人疏忽对近人的爱,并没有犯罪,如果他没有疏忽对天主的爱。不但如此,而且路加福音第十四章二十六节还说:「谁来就我,而不恼恨自己的父亲和母亲,不能做我的门徒。」所以,爱天主的诫命,并非与爱近人的诫命有什么不同。
    四、此外,(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十三章八节说:「谁爱近人,就满全了法律。」可是,除非完全遵行一条法律的一切诫命,便不能说是满全了那条法律。所以,一切的诫命都包括在爱近人里。因此,只有一条爱近人的诫命,已经足够了。所以,不应该有两条爱德的诫命。
反之  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一节说:「我们从天主蒙受了这命令:那爱天主的,也应该爱自己的弟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在讨论诫命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九十一题第三节;第一00题第一节),诫命之于法律,犹如命题之于理论科学;因为关于理论科学,在它们的那些第一原理里,已经潜在着结论。为此,谁对于原理,已经完全知道其可能包括的范围,就不需要把结论分别向他提示出来。不过,由于有些人虽然知道原理,却不会观察其中所潜在着的一切东西,所以必须把科学的结论,从其原理中,为他们推论出来。可是,在那应由法律的诫命来指导我们的实际事务上,目的具有原理的特性,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七节释疑二第二十六题第一节释疑一)。爱天主是目的,而爱近人指向爱天主。所以,为了那些不大聪明,不容易明白这些诫命之一,已经包含在另一条诫命里的人,不仅必须定出爱天主的诫命,而且也必须定出爱近人的诫命。
释疑  一、爱德虽然祇是一种德性,却有两种行动,其中之一以另一种行动为其目的。可是,诫命是为德性的行动而定的。所以,爱德的诫命应该不止祇有一条。
    二、在近人身上爱天主,犹如在那以目的为终向的东西上爱目的一样。可是为了上述的理由(正解),关于二者,都应该定有明显的诫命。
    三、导向目的者之为善,是由于它与其目的有关联的缘故。所以,它之为恶,就是因为它离弃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别的缘故。
    四、爱天主包含在爱近人内,犹如目的包含在那导向目的者内,反之亦然。不过,为了上述的理由(正解),应该把两条诫命都明确地定出来。
第三節    两条爱德的诫命是否足够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两条爱德的诫命似乎不够。因为:
    一、诫命是为德性的行为而规定的。可是,行为是按照它的对象来区别的。既然人必须以爱德去爱四种对象:天主、自己、近人、以及自己的身体,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五题第十二节),似乎应该有四条爱德的诫命。所以,两条不够。
    二、此外,不仅是爱,还有喜乐、平安和乐善好施,也都是爱德的行为。可是,诫命是为德性的行为而规定的。所以,两条爱德的诫命不够。
    三、此外,德性不仅是在于行善,而且也在于避恶。可是,积极性的诫命使我们行善,而消极性的诫命使我们避恶。所以,不仅应有积极性的爱德诫命,也应有消极性的爱德诫命。为此,上述两条爱德诫命不够。
反之  主在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四十节说:「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系于这两条诫命。」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友谊是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为此,(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里说:「少于两人,其间不可能有爱德。」(福音论赞,卷一第十七篇)。前面我们也已经讲过了,一个人怎样可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第二十五题第四节)。既然爱的对象是善,而善或是目的,或是导向目的者,所以爱德的诫命理应以两条为已足:一条命我们以天主为我们的目的而爱祂,另一条则命我们要为了天主,如同是为了目的,而去爱近人。
释疑  一、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三章)里所说的:「应该用爱德去爱的虽有四种,可是关于第二种及第四种」,即爱自己和自己的身体,「却不需要诫命;因为,无论一个人怎样远离真理,他却常会爱自己和自己的身体。」可是,关于这种爱的方式,却必须给人规定清楚,就是说,他必须适当地爱他自己和自己的身体;而这件事是藉人的爱天主和爱近人来完成。
    二、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八题第一及四节;第二十九题第三节;第三十一题第一节),爱德的其它行为之来自爱的行为,犹如效果之来自原因。为此,爱的诫命隐含着其它行为的诫命。可是,关于每一种行为,都给那些较不聪敏的人,明确定出了特别的诫命。关于喜乐,斐理伯书第四章四节说:「你们在主内应当常常喜乐。」关于和平,希伯来书第十二章十四节说:「你们应设法与众人和平相处。」关于乐善好施,迦拉达书第六章十节说 :「我们一有机会,就应向众人行善。」圣经里,关于各种行善的事,都定有诫命。不拘是谁,只要细心研究这个问题,就可以知道了。
    三、行善胜于避恶。所以,积极性的诫命,隐含着消极性的诫命。
    不过,也有一些明文规定的诫命,是对付那些相反爱德之罪的。对付仇恨,肋未纪第十九章十七节说:「不可存心怀恨你的兄弟。」对付沮丧,德训篇第六章二十六节说:「不要因她(智慧)的束缚而烦恼(沮丧)。」对付嫉妒,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六节说「不要贪图虚荣,不要彼此挑衅,互相嫉妒。」对付不睦,格林多前书第一章十节说:「你们众人言谈一致,在你们中不要有分裂。」对付恶表,罗马书第十四章十三节说:「总不可使兄弟失足或跌倒。」。
第四節    命人应该全心爱天主是否适当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命人全心爱天主,似乎不适当。因为:
    一、德性行为的方式,不是属于诫命的事,如同前面所已经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00题第九节)。可是,「全心」表示爱天主的方式。所以,命人应该全心爱天主是不适当的。
    二、此外,「一样东西,如果它什么都不缺,才是一样圆满而完善的东西」,如同「物理学」卷三(第六章)所说的。所以,如果全心爱天主是一件属于诫命的事,那么无论谁做了一些与爱天主无关的事,就违反诫命,因而犯死罪。可是,小罪与爱天主无关。所以,小罪又是死罪。这是荒谬的。
    三、此外,全心爱天主,是一件完美的事;因为,如同「哲学家」所说的,圆满亦即完善(参看质疑二)。可是,完善之事不属于诫命,而属于劝谕。所以,不应该命人全心爱天主。
反之  申命纪第六章五节说:「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诫命是为德性的行为而规定的,所以一个行为之成为一件属于诫命的事,是由于它是一个德性的行为。可是,一个德性的行为,不仅要涵盖应有的质料,而且也应该具备配合其质料所应有的情况。可是,应该爱天主犹如最后的目的,一切都应该归向祂。所以,关于爱天主,应该指明某种完全性。
释疑  一、规定一种德性行为的诫命,其德性行为来自另一种更高级的德性的方式,并不属于这诫命之下;可是那属于这个德性本身性质的方式,却属于这诫命之下。这种方式就是用「全心」说明出来了。
    二、全心爱天主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现实或实际的方式,就是一个人现实地或以实际的行动,常全心向着天主。这是天乡的全德。第二种是说,一个人以常备的方式全心向着天主,因而不同意任何相反爱天主之事。这是世途之人的全德。小罪并不与这第二种全德相反,因为小罪并不破坏爱德的习性,因为它并不趋向相反的对象,祇是阻碍爱德的运用。
    三、劝谕所指向的完善的爱德,是在前面(释疑二)所论的两种全德之间。即是说一个人尽其所能,放弃现世的东西,包括那些可以有的东西;因为这些东西借着占据人的心灵,阻碍人心实际上朝向天主的行动。
第五節    除了「你当全心爱上主的天主」之外,再加上「全灵和全力」是否适当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申命纪第六章五节里,除了「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之外,再加上「全灵和全力」,似乎不适当。因为:
    一、「心」字在这里,并不是指肉体的一部份;因为爱天主不是一个肉体的行动。所以「心」字在这里,应该按照精神的意思来解释。可是,心的精神的意思,或者是指灵魂自己,或者是指灵魂的一部份。所以,把心与灵魂二者相提并论,是多余的。
    二、此外,一个人的力都系于心,不管是精神意义的心,或是肉体的心。所以,在说了「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之后,再加上「全力」,是多余的。
    三、此外,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七节所说的「全智(mens|中文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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