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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读者2005精华版-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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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但是,现实跟法律大相径庭,我们的高等教育并不是根据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同样的考题,2000年北京市文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为465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文科重点本科为528分,湖北省录取最低控制分精选线文史类第一批为535分,最高相差70分;北京市理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录取控制分烽线为476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理科重点本科为535分,湖北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理工类第一批为559分,最高相关83分。这种差别对待的背后,凸显了中国地区之间的制度性壁垒和以邻为 的省籍意识。

  高考移民从何而来 

  正是因为高考地区歧视背后的利益驱动,才有了高考移民。比如,同样是北京大学,如果在江苏的录取分数线要比北京高几十分,有可能的话,谁不想能够在北京参加高考呀!

  可以说,高考移民一方面想谋求高考招生地区歧视的好处,想分羹一杯;另一方面,也是对地区歧视的无声抗议。尽管进行高考移民有着不同的途径,有的人是因为有钱,有的是因为有权,有的人是因为其他原因,但罪魁祸首却是高考招生的地区歧视制度本身。

  自从有的高考,高考移民和反高考移民就一直有较量。有的地方为了对付高考移民,甚至成立了“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到这一点,既需要政府部门通力合作,也需要群众检举揭发,严厉地打击和遏制公民的迁徒自由,以差别对待来取代平等保护。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打击“高考移民”,都是在强化省籍意识和地区壁垒,对本省籍之外的公民,实行歧视和排斥政策,而且这样的做法还很有群众基础。按照宁夏2003年对高考报名考生的户口政策,即“考生父母和本人户口均在宁夏,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规定,取得宁夏高考理科第一名的黄某,因被举报被查明身份为来自河北的“高考移民”后,被当地教育部门取消了高考录取资格,这就意味着该“高考状元”连上大专都没有机会。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本来不应该存在的歧视性高考特权,却被一些省市自治区当成权利来维护。2002年高考前,海南澄迈县近400名应届高中毕业生聚集在县委门口,高喊“保障海南学生利益”、“反对外地学生来琼考试”等口号,抗议外省考生来海南高考。2003年3月7日,新疆霍城县三中100多名高三学生集体罢课,打出“公平竞争,反对高考移民”的横标,并选出学生代表与校方交涉。2003年,在新疆玛纳斯县一中的一次高三模拟考试中,相当一部分“高考移民”名列前茅,引起学生不满,299名高三学生罢课。

  高考招生歧视还打击了谁

  建立在户籍管制基础上的高考招生歧视,打击的不仅仅是高考移民,而是所有的移民和准备移民的人。比如,2002年广东省的政策规定,凡户口在本省的,一律在本省考试,不得在外省借考,广东省也不办理户口在外省的考生借考事宜。这就意味着,中国人不仅是身份农民只能“离土不离乡”,身份市民也一样不能“离土不离乡”。

  这样一来,北京、上海等省市的“户口”,仅仅因高考招生歧视就能够升值。如果买多少钱一套的房子或者投资多少钱,就可以获得这些地区的户口那些为了孩子能够上个好大学的家长,自然会不吝异钱财,况且这样做也很安全。作弊多考80分,和因为弄到户口而可以少考80分,在政策上的含义截然不同。孩子因为高考地区歧视所带来的好处,考进了北大、清华什么的,也堂堂正正,倘若不走这条捷径,而是直接拿钱去打通关节或考试作弊,一旦事情败露,不但毁了孩子的前程,自己也可能因为贿赂而锒铛不狱。

  可是通过投资获得北京户口一般人根本做不到。按照2001年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外地投资者连续3年每年纳税达到80万元,或者近3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可输进京户口。除了税收指标外,还有务工数量等引导性条件,如城区私企安排本地工达到100人,或者本地工占总职工人数的90%以上,符合条件者可给予办理私营企业法人代表、配偶及子女共计3人进京户口指标。在现行政策下,对绝大部分人来说,高考移民这条路都走不通。

  对千百万既没有权势,也没有投资能力的移民来说,一旦想外出谋生求发展,即使是含辛茹苦把孩子带在身边,到了高考有时候,还得赶紧把孩子送回老家参加高考。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绝大部分中国移民,无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都是离土不离乡!

  高考招生中的地区歧视,并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之所以能够存在,自然有能够存在的现实基础。问题是,能够在高考这个问题上这样做,同样的歧视逻辑,难道不也可以运用到就业政策、义务教育、经商等等到上去吗?在美国这样一个联邦制国家,《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就规定:“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很难想象美国的州立大学如果针对不同州的学生衽不同的成绩录取标准,不会被认为是搞歧视。

  司法渠道能解决问题吗?

  那么,在中国,是不是也可以通过司法渠道来挑战现行的高考制度呢?

  从法理上讲当然可以的,但实践起来却不那么容易。2001年8月23日,山东青岛3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起议教育部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这一年北京的文科重点控制线是454分,而山东是580分,相关126分;北京的理科重点控制线是488分,而山东是607分,相关119分。提起诉讼的3名女生的分数分别是522分(理科)、457分(文科)、506分(文科)。以这样的成绩,在北京可以考上重点院校,而在青岛,其中两个人只能读上高职或者电大,而另一个人则完全没有希望。结局是,这样的高考招生制度依然如故。以后再也没有听说过类似的诉讼。

  可以说,通过司法渠道挑战高考的地区歧视,在现行制度下缺乏可行性。一方面,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命令的诉讼,这就意味着如果是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某项包含差别对待的地方性法规,司法手段也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即使是某个湖南考生因为比其他省市考上北大或者清华的学生高30分,而自己却在清华或者北大的榜上无名,因此状告北大或者清华搞招生歧视,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也难以获胜,且不说可以用考试例题差别来辩解两省市的成绩难以比较,就是现在的两审终审制,也将使用权得案子在省市法院里就结案了,因此程序上可以“合法”地维护高考地区歧视。更何况,由于没有国家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区分,法院都叫某某县人民法院,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法官的衣、食、住、行,托儿养老,都系于地方手中,法院实际上地方化了。而且高考制度涉及地区的整体利益,说不定法院法官的孩子就想考北大或者清华呢。法院怎么能够完全置地方利益于不顾而依法办案呢?

  要消除省籍鸿沟,保障公民在任何一个地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克服对权力分立制衡机制的误解和偏见。其中应有的一环,就是重建中国的法院体制,明确区分国家法院和地方法院,实行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下的统一。

  本文摘自《读者》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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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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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的公德与私德
  作者:王彬彬

  公交车上常常出现“道德危机”。具体地说,就是青壮健康者不肯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甚至与后者抢座。媒体所披露者,以及我们所亲眼看见者,的确有时令人发指。对此类现象的激烈谴责时有所闻,也有人对“公交车何以成为公德的滑铁卢”进行冷静理性的思考。激烈的谴责自然可以理解,冷静理性的思考则尤为可贵。但我注意到,谴责者和思考者都是在“公德”的范围内看待此类问题的,都把公交车上的“道德危机”不假思索地视作了一种“公德危机”。而我以为,长期把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当作应当遵守的“公德”,或许正是公交车上的“道德危机”频频出现的一种原因。

  这几年,我几乎每天坐公交车,或大或小的“道德危机”当然不难遇到。或坐或站着时,我不免会想一想。想来想去,我觉得应该对公交车上的道德行为进行“公德”与“私德”之分。什么是公交车上的“公德”呢?诸如上车买票、不吸烟、不往地上吐痰、不扔瓜皮果壳等垃圾、不乱喊乱叫,等等,属于“社会公德”范围。这种社会性的“公德”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或者说,遵守这些“社会公德”,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正因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不遵守这种“公德”,所以,倘若违反了这种“公德”,就不但应该受到谴责,有关部门还可以对之进行处罚。什么是公交车上的“私德”呢?诸如上车时不但让老弱病残孕先上并且还扶上一把,下车时不但让老弱病残孕先下并且还帮着提东西,在车上不但不乱扔垃圾并且还把别人乱扔的捡起来这类行为,就属“私德”范围。一个公民对“公德”的遵守,是天经地义的,丝毫没有什么值得夸耀之处。而一个人的行为放射出“私德”的光辉,则意味着他并不是在尽应尽的“社会义务”,而意味着他特别乐于行善、特别具有爱心、特别愿意为社会为他人服务。这样的人,即使他自己并不夸耀,社会和他人也应该对他报以特别的敬意。

  那么,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属于何种范围呢?我想,应该属于“私德”的范围。乘车,是一种消费行为,每个人都付出了同样的代价才上得车来,从法理上说,也就享有了同等的“权利”,不存在一些人“理应”为另一些人让座、“理应”为另一些人做出牺牲的问题。换句话说,一个人只要是以规定的价格购买了乘车权,他就有“权利”不给他人让座,他就没有必须给他人让座的“义务”。而如果他把本来可以坐下去的位置让给了他人,他就是做了一件本来可以不做的小小善事,他就应该得到社会和他人的某种程度的肯定和赞美,至少,应该得到被让座者的一声感谢。

  而长期以来,把本属“个人私德”范围的让座纳入“社会公德”范围,就使人们普遍有着心理上的别扭和错位。有人之所以不愿让座,或许是出于一种不服气的心理:我也是花钱乘车的,我忙了一天也累得快趴下,凭什么说我不把座位让出来就是“缺德”,就应该受到谴责?在老弱病残孕这一面,固然大多数都会对让座者或冷或热地道一声谢,但也有视他人的让座为当然者。有人在别人为其让座后,他连正眼都不瞧人一下就坐下了。就是你丢的东西别人捡了还你,你也该说声谢谢吧,可有人坐上别人让出的座位,就像是收回被别人借去甚至偷抢去的东西。还有那种被认为“理应”享有座位者,上得车来见无人让座便发牢骚、出恶语。——如果把让座视作“社会公德”,他们这样做却也无可厚非。因为让座了,不过是做了应该做的事,当然用不着感谢;而不让座,则是“缺德”,也自应被埋怨、受责骂。我就见过一白发老妇,从前门上得车后,见无人让座,便破口大骂起来。*后坐着的我,本来打算给她让座的,她一开骂,我倒索性坐着不动了。我想,您老既然中气十足,看起来颇为壮健,那就站会吧。

  所以,要解决公交车上的“道德危机”,也许应该调整一下宣传和教育的思路:对不肯为老弱病残孕让座者,变谴责为劝导。不再声色俱厉地说,你们不肯让座是“缺德”,是不讲“公德”,是良心让狗吃了;而是对他们说,你们本来可以不让,但如果让了,就是在行善,虽然是小善,但“勿以善小而不为也”。同时,对老弱病残孕,也应该提醒他们在别人让座时别忘了报以一个微笑,一声谢谢。这样一来,也许公交车上的状况会好些。至少,不会变得更糟:已经糟成这样了,还能“更”到哪里去?

  本文摘自《读者》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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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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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母亲
  作者:董月玲 

  “她痛苦的眼神和不满像一盆盆污水,劈头盖脸朝你泼过来” 

  在长春,徐国静接触到一位母亲,当着很多人说自己儿子不行。开始,徐国静以为她是中国式的谦虚。 

  “我说,我跟你儿子聊过,你儿子有幽默感、爱学习,有独立能力,喜欢闯荡世界,这可是一个优秀人才必备的素质啊!那个母亲看了我一眼,不屑地说:那算什么本事,有本事考北大清华,你看他考的是什么破学校。说到这儿,妈妈眼里流露出不可抑制的抱怨,瞧了一眼站在她身边,把头垂得很低、身高1米75的儿子。” 

  北京有个大学生告诉徐国静:“我最怕我妈不满的眼神,我总让她失望,不是我成心气她,是她无孔不入地提要求。比如她打来电话,我的声音要是不响亮,她马上不满。她下面要说的话和一脸怒气我都能想像出来。她痛苦的眼神和不满像一盆盆污水,劈头盖脸朝你泼过来,不分场合地点,让你自卑,让你觉得对不起她,那可真是一把看不见的软刀子,扎着你,让你流血但不敢喊疼。我想浙江金华的徐力,可能就是被她妈妈的软刀子扎急了。” 

  妈妈们总是拿一个理想的目标来套不断成长中的孩子,可孩子是一个有思想、感情、独一无二的人。母亲将自己的教育理想统统投到孩子身上,不顾及孩子成长的时刻表,不顾及孩子的个性特点,不自觉地重复着过激的、情绪化的行为,用各种方式催促孩子奔向那个目标。一旦孩子达不到,痛苦就会随时袭来。为了摆脱痛苦,她们要迁怒孩子,把责任归罪于孩子。 

  家庭教育中“女人式的痛苦”,就是这种主观想像和客观事实冲突造成的痛苦。徐国静说,这种女人式的痛苦,一直在媒体上泛滥,反映是情绪化的,缺少理性思考和自我反省。“徐力杀母”后,社会只把目光集中在徐力身上,他是灾难的制造者,而没有理性的呼声,来唤醒母亲们自身的反省。 

  “在全国20多个城市讲课,我听妈妈们说得最多的,就是对孩子的不满,全是孩子的毛病,向我寻求解救孩子的秘方。她们想当然地认为孩子应该是什么样的,应该考上什么大学,至于孩子到底成不成,不管;成不了,就痛苦。” 

  我打断徐国静的话:“现在都一个孩子,希望全押在一个孩子身上,当然只许成功,不许失败。” 

  “对,正是我们的主观愿望太强大,导致的痛苦也强大。现在孩子的好多问题,实际就一句话:父母不满意,随之而来的就是批评、指责、抱怨。像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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