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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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创生过程则它们就得由另一些事物来造成。因此,凡怎是与实现均不可能有假的,问题只在于我们认识或不认识它们而已。但是我们还得实际加以研究以求明了它们是否确乎具有如此或如彼的性质。
(乙)关于符合真实的所谓“是”与符合虚假的所谓“非是”
,其一例为:〈主题与属性〉两项确乎结合为一者真,不合一者假,另一例为:事物只是个别地存在,如果没有这样个别性,它就全不存在。
真实就在认识这些事物;在这里,虚假是没有的,错误也不会有,所有的只是无知〈不认识〉——这无知与目盲并不相似;因为目盲全无视觉,类于全无思想机能,〈无知则是有思想机能而不能认识可认识的事物。
〉这也是明显的,关于不因时而变化的事物也是不会有错误的。例如我们若假定三角没有变化,则我们就不该设想它们的三内角有时等于,有时又不等于两直角(因为这样就承认了变化)。可是,这可能设想在同一级事物中,有的具有某一属性,而有的没有这属性;例如我们“可以”设想所有偶数均非素数,也“可以”设想有些偶数非素数而有些则是素数。
但是碰到单独一个数目,这样类型的错误就不可能发生;这里我不能说这一属性或有或无;我们的判断可以或对或错,事实确总是那一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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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Ⅰ)十①
章 一我们前在词类集释中②曾说明“一”有数义;元一虽为义甚广,凡事物之直接由于本性,不由属性而为一者,可综归为四类。
(一)延续的事物,其所为延续或是一般的或以专指“那”出于本性的生长,非由接触,或被捆紮,而成一者;在这一类中,其活动较单纯而一致的,应是更严格更优先地合乎“一”的命意。
(二)成为整体而具有一定形式者为较高级的“一”
,在这类中,其延续之原因当以出于自性,不以胶粘或搭钉而合成者为重。这一类事物的活动在空间与时间上均属一致而不可区分;因此,明显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型式(即圆运动)
,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个空间量体。于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续或整体而成“一”
,另有些则因其公式为一而成“一”。这类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区分的;所谓不可区分就是说这事物在形式或数上不可区分。
(三)于是,个体之在数上为不可区分的,与
①本卷论涉哲学主题,可次于卷(N)十四之后,为本书之结束。前数章由元一主题转到对反,再由对反转到第八章至第十章论品种之别,进而揭出通式之不能独立为不灭坏事物,其间思绪可以延接。但末三章行文与前后不甚贯串,第十章所用(类级)与ιδ(形式)两字与它卷各章所用两字字义不一致。似H E F H I E H I此章与其它各章非同时所作,而为在后增补者。
②见于卷,章六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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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形式上,其理解与认识为不可区分的,所有这些足使本体成为一者,便当是基本命意上的“一”。这些就是“元一”的四义——自然延续之事物,整体,个别与普遍。所有这些,有的是在活动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区分,因而都成为“一”。
但,“那一类事物称为一”
,“何以成一”
,“其定义如何”
,我们应注意到这些都是不同的问题。
“元一”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但“成为一”
,有时是成为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有时则另指①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近于一之通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则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元素”或“原因”亦复如此,人们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词的通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为元素者亦然)
,但另一义则不是元素;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为元素,“元素”这名词则指事物之有如此属性者:即构造实物的基本组成。
“原因”与“一”以及类此的诸名词亦复如此。
也为此故,“成为一”就是成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是成为一“这个”
,可得在空间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也许可说是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
;但特为重要的还应是成为各类事物的基本计度,而最严格的说来则是在量上成为计度;由量引伸,然后及于其它范畴。量必因计度而后明;量之为量或以“一”
,或以某一数为计,而一切数又必因单位之“一”
①参看下文1052b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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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知。是以一切量之为量,皆因“一”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认识必由“本一”。这样“一”是数之为数的起点。在其它各级事物也悉凭“计量”而最先为大家所认识;各级计量各为一单位——于长度,宽度,深度,速度均各有其单位。
(重度与速度这类名词包括轻重与快慢各对成的两端,——重度指锱铢之微,也指万钧之钜,速度指蜗步徐移,也指迅若马驰;运动虽慢必具速度,称量①虽轻,必具重度。)
于是,所有这一切,计度与起点总是那不可区分的一,譬以线论,我们说一脚②长,即是以一脚作为不可区分的单位。
我们到处寻求某些“不可区分的一”
,以为各级事物的计度,这计度当是在质上为纯质,或在量上为纯量。凡精确的计度不能增一分亦不能减一分,(所以数之为量是精确的;我们制定“单位”使之无论在那一方面均不可区分;)在其它一切事例上,我们都仿效这类计量。于一斯丹第或一泰伦③或为量较大的其它任何单位,比之较小单位,其微增微减吾人较易疏忽;所以无论于液体或固体,为重度或容积,在作计量时,吾人必竭视觉之所能及,使所计量数绝无可为增减;人们得
①ρπη(称量)原义为天平上因重量所引起之“偏倾”
,假作物理上的“重H I量”。
②“脚”(πι)
,古希腊人以脚及肘等为长度之计量。
“脚”(略当中国一H I尺)
,不列颠度量沿用至今。
③σαδι“斯丹第”
,希腊长度,用以计量跑道,订为125步,实当现行625G H K英尺(约190公尺)。αα“泰伦”
,原义为一个天平,以后转为重量单位。古G M F G H K时希腊或希伯来各城市于商业上应用这重量单位各有不同,或当今日之720英两,或当2,00英两。此重量单位用以称金银,即作为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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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如此计量所得之量度或容积等,便自谓已得知事物之量。
自然哲学家于运动亦以简单而短促的移转为运动之计量;这些运动单位就是占时间最短的运动。在天文学上这样的“一”
〈运动单位〉也是研究与计量之起点(他们假定天体运动最快速而均匀有规律,故用以为一切运动之比照)。
在音乐上则以四分之一音程为单位(因为这是最短音程)
,在言语上则为字母〈音注〉。所有这些计量单位在这里的含义都是“一”——而这“一”就只是顷所陈述的各事物之计量,并不通指所有以一为云谓之事物。
但计量单位并不常限于一个——有时可以有几个;例如四分之一音程有二①(这是耳所难辨而是凭乐律来为之调节的)
;我们计量言语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的对角线需用两种计量来测度,②一切类此的空间量体亦然。
因为我们将本体于量或类上作成区分,由此区分得知本体的要素,所以“一”是一切事物的计量。正因为各级事物之基本组成是不可区分物,“一”
〈单位〉亦不可区分。但每个“一”
,例如“一脚”与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尽相同,“一”是各方面都
①δισιδ,“四分一音程有二”。亚里斯托克色奴(Aristoxenus)音乐著作I K HⅠ,21与Ⅱ,51两节论及希腊乐器调合有全音程即濎濜音程,变体半音程,以及半音程以下的变调,一个半全音程等各种乐律。一个半全音程即濐濣音程,其比律为125:128,在和乐中,目可见乐器上之键移,耳不能辨其异调,如现代和声中Ab代换G。
i②对角线分为两部分计量。一部分以其一边为单位作计量。超过一边所余的部分只能用另一单位计量,同一单位就没法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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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区分,而“一脚”只是象我们上面所涉及的,①在视觉上姑定为不可区分而已——每一延续的事物本是可以进行区分的,但在未加区分而在视觉上成为一时,我们姑定为一个不可区分之单位。
计量与所计量的事物总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间量度之计量亦必为一空间量度;分别言之,则长以一长度为计量,阔以阔,重以重,声音以声音,众单位以一单位为计量。
(我们于上列情况必需这样叙述,可是我们不能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于数而论,引用上列叙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确切——因为数是众“一”所合成,所以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就等于说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量了。)
凭同样的理由,我们称知识与视觉为事物之计量,因为由于这些我们得知事物——实际上与其说它计量事物,毋宁说是被事物所计量。可是,我们以知识或视觉评估事物,也正象人们用曲肘来测量我们时,我们看到了曲肘,就说自己多少肘长一样。
但普罗塔哥拉说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②其意亦即指说那能知或能见的人,就可凭其理知与感觉计量事物。
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这些名言实际不足为奇。
明显地,于是,我们如把元一在字义上作最严格解释,这
①参看1052b3,1053a5。
②“残篇”
1。
此语另见1062b14。
普罗塔哥拉此语原意为现象依于各人之视觉与认识。
人各以自己所见,测忖事物。
弗。培根“新工具”
(Nov。
Organum)卷一,41—46。又卷五,第四章论“氏族偶象”
(idolatribus)
,指摘“人神”观念(anthropomorphism)即依凭此语立论。参看107b23。又参看菩纳脱(Burnet)
“希腊哲学”卷一,97节。亚氏此章所论证与普罗塔哥拉此语本旨不全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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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个计量,主要是量的计度,次要为质的计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不可区分者为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为不可区分;所以“一”的不可区分应别为两类,或者绝对是一,或当作是一。
章 二关于元一的本体与本性,我们该询问这究属存在于两方式的那一方式中。
这恰正是我们在列叙疑难时①所举的一题;“一”是什么,我们必须怎样设想这“一”
;我们应否将元一作为本体(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曾这样说过,在后柏拉图也这样主张)
;或者我们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性,象自然哲学家们所认知者,或以元一为“友〈爱〉”
,或以元一为“气”
,或以元一为“未定”。
②
于是,照我们在先讨论本体与实是时所曾言及,③假如普遍性〈共相〉均不能成为本体,而普遍实是本身,凡其命意为“与诸是相拟”
④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与“多”相共通)
,而只能作为一个云谓,则“一”也显然不能成为本体;“是”与“一”原为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
所以一方面诸科属不能脱离其它事物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体既不能为科属,“一”同样也不能
①见卷B,101a4—b25。
②所举自然哲学三家之说为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西来尼与阿那克萨哥拉。
③见于卷Z,章十三。
④παρααπα,“与多相比拟”或作“与多同在”
,或作“由多分离”解:G H M其实义为“普遍之是”
,相对于“个别之是”。此章论一之共相与殊分相应于普遍性与个别性。
“普遍”云谓见“释文”17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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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科属。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一”既然具有与“是”同样多的命意;在质的范围内,“一”既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们也必须象询问何谓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一是什么”
;仅说这在本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中“一”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假如一切现在事物均为颜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
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四分一音程”这样的数,于是这里的单位之“一”
,将不是那些“一”
,而是那些“四分一音程”。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它们就该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一”就该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形之一”该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以,当在被动,在质,在量,在运动各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一”则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事例的各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一”
〈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显然在它本性上没有一例恰是“元一”
〈普一〉;但在诸色中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即是“一色”
,类乎如此,在诸本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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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就该是“一本体”了。由于“一”
的某一命意在各范畴上分别相符于各范畴之是,元一遂与实是相合,而“一”却并不独自投入任何范畴之中,(“一”不入于“事物之怎是”
,也不入于质的范畴,但与实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诸范畴中)
;说是“一人”与说“人”
,在云谓上几无所为差异(正象实是之无所离异于本体或质或量一样)
;成为“一”恰如成为“某一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