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详解-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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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共分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和附则。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对19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对36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是两次修改对专利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条款序号均未作变动。
总则,顾名思义是一部法律中提纲挈领的部分。我国专利法的总则部分在整个专利法中更占有突出的地位。首先,总则部分包括21条,约占整个专利法所有条款数的三分之一;其次,总则部分涵盖了立法宗旨、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申请的客体、申请专利的主体、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专利代理和专利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等重要内容。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总则部分的条款数目虽未增加,但内容上有许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主要包括:
(1)明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2)肯定了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制度,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3)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竞争条件;
(4)放宽了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向发明人倾斜,以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
(5)与TRIPS协议接轨,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禁止许诺销售行为;
(6)对中国作为《专利合作条约》(下称PCT条约)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做了原则规定;
(7)为保护发明人合法权益,明确了专利代理的职业道德;
(8)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专利立法以实现以下五个目标为宗旨:
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点明了我国用单一的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保护发明创造。
什么是专利?人们曾经试图用各种方式准确予以定义,其中为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一种说法是:“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的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关于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这是将其称为“知识产权”的原因。
正如任何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某些限制一样,专利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例如当一项在后专利是对他人的在前专利的某种改进时,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在前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就不能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否则就构成侵犯在先专利的行为。当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时,国家可以对该专利予以推广应用或者批准强制许可。
在我国历史上,专利制度的孕育是同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商品市场的逐渐形成联系在一起的。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演变,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受到破坏,为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某些客观的条件和可能。一些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将专利制度的思想引入中国。1898年(光绪24年),光绪皇帝接受维新派建议,决心变法,在“百日维新”运动中提出了“除旧布新”的设想,发布了包括奖励新发明在内的数十条改革政令,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设置了为期50年、30年、10年的专利制度。这是我国历史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初次尝试。然而,从那时直到新中国诞生前,中国人民饱受外国侵略者的欺侮,长期陷入战火之中,没有真正实行专利制度的客观环境。
新中国诞生初期曾经实行过对不同的发明分别给予专利证书或发明证书的双轨制。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种制度并没有真正予以施行。直到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我国才在真正意义上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鉴于双轨制对发明创造的鼓励作用不大,不利于调动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与其他国家交往也有一定麻烦和困难,经过充分酝酿和比较分析,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明确规定用单一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
二、鼓励发明创造
国家应当鼓励发明创造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条规定专利法旨在用授予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发明创造的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水平,而科学技术的水平已经成为决定综合国力最为重要的因素,这是当今世界形势的重要特点之一。发明创造不仅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引起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变化,加快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革,进而导致地区和国家力量的对比产生变化。
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对此,我国进行过不同的尝试。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依靠奖励制度来鼓励发明创造,实行的是所谓“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体制,也就是发明创造做出后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的予以使用。在这种体制下,发明人得到的回报是获得奖状、奖章、奖金等奖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从发明创造的实施中获得经济效益,因而也就无法回收为完成发明创造所作的投资。这种状况不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虽然国家年年拨款搞科研,年年拨款奖励发明创造,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总不是很多。
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为了更为有效地鼓励发明人多发明创造,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使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保证了专利权人享有优越的竞争地位,能够帮助他们收回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投资,国家往往不需另外花钱奖励,就能够促使发明人公开新的技术,为公众及时输送有用的技术信息,丰富人类知识宝库。美国前总统林肯有一句名言,即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这个比喻是很恰当的。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够产生良好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取得效果的发明创造才应当得到社会的回报,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如何正确、公正地评价发明创造能否产生效果以及能够产生何种程度的效果,却是我国过去一直在努力,但结果却始终不甚理想的一件事情。而这一点正好体现了专利制度和过去的奖励制度之间的高下。在专利制度下,专利权人获得经济利益是通过自己实施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来实现的。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有价值由市场来决定,专利权是否值得保留由专利权人自己来判断,而不是由某些人或者某个机构以审核、鉴定的方式予以评判,因而其结果也就更为公正和客观。换句话说,专利制度的运作方式确保“利益之油”能够有选择性地增添在价有所值的“天才之火”上,这是专利制度的突出优点之一。
三、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鼓励作出发明创造并不是专利法的终极目的。发明创造的意义在于通过其实际应用,能够减少投入、增加产出、提高质量、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繁荣。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仅仅停留在技术方案上,完成之后就束之高阁或不予实施即推广应用,再好的发明创造也没有实际意义。我国决定建立专利制度来保护发明创造,其重要原因之一还在于专利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首先,专利制度能够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实施其专利技术。授予专利权为申请人提供了优越的竞争地位,任何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都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从而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能。但是,真正获得经济利益还要靠专利的实施,这就要求申请人通过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将先进的技术付诸实践。在专利制度下,由于发明人有望通过实施其发明创造获得经济利益,这就为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增添了动力。专利制度是利用经济杠杆,而不是行政命令来鼓励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实践表明,这种经济杠杆的作用更为有效。
其次,专利制度为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对发明创造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就能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以政府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开或公告,因此最迟到授权时,公众就能够通过正规的渠道获知发明创造的内容。专利文献构成了专门一类技术信息源,有专门的分类体系,其详细深入程度远远超过目前普遍采用的图书分类体系,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方便、 迅速地找到他所关心的内容。专利文献除了纸件形式之外,还有各种载体形式,公众可以很容易地获得。目前,各种类型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有了很大的发展,具有十分强大的检索功能,公众可以通过联网方式进行查阅。 这样,专利制度就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内容详实、格式统一、查找方便,并覆盖各个技术领域的巨大信息源,大大地方便了技术信息的获取,从而也就大大促进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能够减少重复研究,降低研究开发的成本。
第三,专利制度有利于从外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也有利于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走向世界,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国际推广应用。发达国家的新增国民产值一大半是靠跨国公司经营国际贸易,占领国际市场而获得。专利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企业跨出国门、参与国际技术贸易竞争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法提供的保护要有利于其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这是专利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本条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应用”作为专利法的宗旨之一,是因为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应当鼓励和号召使用新的、更好的技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客体是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国家并不鼓励和号召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都使用相同的商标。倘若如此,商标就失去了其意义。因此,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象来说,没有“推广应用”一说。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作品,所保护的是这些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的内容,对其保护的对象来说也不存在“推广应用”一说。
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力和义务的平衡。”上述规定在谈到促进转让和传播时,所涉及的也是“技术”,而不是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
专利法中有些规定就是为了有利于技术的推广应用而专门订立的,从而导致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一些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保护不同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保护期限。在这三种知识产权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短,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如此规定。这决非偶然,而是包含了深刻的内在原因,因为从建立专利制度的宗旨出发,专利独占权的时间不能过长,较短的保护期限有利于公众尽快地自由使用专利技术。
四 、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专利制度能够促进技术信息的交流,有利于发明人回收科技研究的投资,避免重复研究,因而可以起到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对这一点,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和1992年专利法修改案都予以充分肯定。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将原来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改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一是因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含义层次上有所不同;二是因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是我国1999年全国科技大会确定的目标,是一个富国强民的系统工程。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写入专利法,意味着专利工作必须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的精神,在专利的观念、管理和保护上都更上一层楼。具体而言,“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体系。是指应当正确处理好专利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把专利的拥有量、质量和专利技术的实施程度作为衡量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把掌握和利用专利技术和专利信息纳入到科技跟踪、立项、研究开发、产业化等技术创新的全过程,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现象,为科技成果和新技术进入市场、实现产业化创造条件。
第二,确立和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是指应当通过开展以获得专利为主的技术创新工作,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和专利保护制度,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等根本问题。
五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我国全党全民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目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包括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和国防现代化。应当说,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键。通过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明确规定专利法除了应当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外,还应当“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这就为专利工作纳入全国科技创新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将使专利工作更有效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条规定“发明创造”一词的含义。
专利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发明创造,这表明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
在日常生活中,“发明创造”一词泛指新的、前所未有的东西,至于这个“新”和“前所未有”究竟是以什么时间和什么范围为标准,则没有明确的概念。有的人将科学发现也称为发明。
我国专利法中采用的“发明创造”一词有特定的含义,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合称。在专利法条文中,凡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都适用的,称为“发明创造”;如果仅对发明适用,称为“发明”;仅对实用新型适用的,称为“实用新型”;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者适用的,称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余者类推。与此相对应,专利法中提到的发明创造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例如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适用于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条第二款只适用于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