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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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一切正式的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在任何国家中,根据成文法所作的判决,都不会个
个完全同天然的正义感所要求的准则相一致。因此,成文法体系,虽然作为对不同时代
和国家人类情感的记录,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但是决不能看作天然的正义准则的精
确体系。
人们或许以为,法学家就不同国家法律的缺点和改进所作的论证,会促使人们探讨
同一切实际法律无关的天然的正义准则。人们或许认为,这些论证会使他们努力建立一
个可以合宜地称为自然法学的体系,或建立一种应该贯串所有国家的法律,或成为所有
国家法律的基础的一般准则的理论。不过,虽然法学家的论证确实产生了某种这类东西,
虽然无论谁系统论述某一国家的法律时,都会在其著作的许多地方谈到天然的正义法则,
但是,人们一直到很晚才想到要建立有关天然正义准则的一般体系,才开始单独讨论法
律哲学,而不牵涉任何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我们没有在古代的道德学家中看到有人试
图对正义准则进行特别详细的论述。西塞罗在他的《论责任》中,亚里士多德在他的
《伦理学》中,都像探讨所有其它美德那样探讨正义。在西塞罗和柏拉图的法学中,我
们自然而然地期望看到他们详细论述应由每一个国家的成文法推行的那些天然平等准则,
然而,却没有看到这类论述。他们的法学是警察的法学,而不是正义的法学。格劳秀斯
似乎是第一个试图向世人提供某种这类体系的人,这种体系应该贯串所有国家的法律,
并成为所有国家法律的基础;他那带有各种不足的关于战争与和平法则的论文,或许是
现今描述这一论题的最全面的著作。我将在另一篇论文中,不仅就有关正义的问题,而
且就有关警察、国家岁入和军备以及其它成为法律对象的各种问题,努力阐明法律和政
府的一般原理,以及它们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社会时期经历过的各种剧烈变革。因此,
现在就不进一步对法学史作详细的叙述。
译后记
亚当·斯密的名著《道德情操论》,创作于18世纪50年代,1759年初版后,又经过
31年五次修订再版而“定型”,它是作者长期深思熟虑、仔细琢磨的一部作品。翻译这
样一部作品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当时我们之所以敢于接受这一任务,主要是由于得到
了我国著名经济学家、翻译家陈彪如教授的鼓励、支持和帮助。从1979年冬至1985年春
的整个翻译过程中,都是在陈老的指导下进行的,凡遇到困难,均及时得到了他的指教
而释译。陈老还亲自审阅了部分译稿。全书校订工作由胡企林同志承担。
我们在翻译此书的过程中,还得到了吴衡康同志、王涌泉同志和朱泱同志的支持和
帮助,在此,均表示深切的谢意。
本书译事由蒋自强主持,其中第一卷和第二卷由钦北愚译,第三卷和第四卷由朱钟
棣译,第五卷和第六卷由沈凯璋译,第七卷由蒋自强译。全部译文由钦北愚、蒋自强统
一修改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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