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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人类学--人及其文化研究-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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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庭誓言在其外部方式上带有远古的痕迹。在苏格兰,见证人把一只手举向天空;
希腊人和希伯来人用这个姿势,请至高无上的神降到见证人身上,并请求神对违反誓言
者的头进行报复。在英国,吻《圣经》(“新旧约全书”)出自触摸圣物的习俗,类似
古代罗马人摸祭坛或宫廷承宣官摸圣徒遗体箱。“上帝帮助我”(So help me Got)的
形式,是从古代条顿…斯堪的纳维亚人的法学中继承下来的,按照这种法学,古代的诺曼
人摸着祭坛上染血的环发誓说:“只要弗雷(Frsy)和尼奥尔特(Niordh)和全能的神
(也就是雷神)帮助我。”一个和最末一个是古代的英国神,我们(英国人)把他们的
名字保留在 Friday(星期五)和 Thursday(星期四)中。
  现在我们转到本书的最后一个课题——统治史。无论文明民族的政治机构如何复杂,
只要我们在蒙昧生活和野蛮生活中找到已有的简单形式,对它的研究就变得较为容易了。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家庭的自治是社会的基础。它的权力的代表者就是家长。例如,
在巴西森林中的低级野蛮部族中,父亲可以随意处置他的妻子和孩子,甚至把他们卖为
奴隶,而邻近的人既没有权力、也不愿干涉他的处理。在现时,文明民族都承认,出生
在世上的每一个人,都有生活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事,然而即使是这一点,在低级
种族中都未必被承认。在澳大利亚人和许多其他蒙昧部族十分艰难和困穷的生活境况下,
人们由于贫苦常常把新生的婴儿消灭掉,因为在双亲身分已经有了他们所能喂养的几张
嘴。在这类部族中,由于生活困难而杀婴,较之由于残酷无情而杀婴进行得更干脆。这
一点常常可以从下面的事实中看出:双亲到火里或水中去救他们几周前还在犹豫是应该
让他活还是让他死的那个孩子。甚至在那些为生存的斗争不再如此严酷的地方,悲惨的
杀婴习俗仍然还十分普遍。没有任何能较为清楚地证明,欧洲民族所经过的野蛮状态,
像在古代罗马人和我们条顿人的祖先中所见到的那种法律一样,并且按照这种法律,要
不要养育或遗弃新生婴儿全由家庭的父亲决定。婴儿既然成为家庭的成员,他的生命就
有了点保障;当年轻的野蛮人成长起来,成为战士,后来又成为新的家长,一般地就成
了自由人。但是,最古的罗马法律允许家长进行严厉的统治,其严厉性是我们新时代人
的思想所难以理解的,因为父亲可以对自己成年的儿子进行体罚或者把他们处死,可以
强迫他们结婚或跟妻子分离,甚至把他们卖掉。随着文明的进步,在罗马也像在其他地
方一样,儿子逐渐获得了本人的权利和财产权。当把古代社会的生活跟我们自己的生活
相比较的时候,基督教信仰就变得明显了:关心的不是家庭的权力,而是个人的灵魂,
渴望个人的自由。在现代生活中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情况下,家庭专制主义的最好的特
点仍然有作用,孩子们从属于双亲的权力之下,为了完成自己未来的义务而继续在受教
育,法律在赋予孩子与双亲相对的个人权利方面,极为慎重,以便不削弱那种把社会结
合为一个统一体的基础。但是,因为家庭已经不再是像它从前那样的在自己内部的独立
王国,于是个人就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已经看到了,在粗野的社会中,在发生
某种罪行的情况下,受害的家庭就向犯罪者的家庭复仇。关于权利的新观念告诉我们,
这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让无罪者代替有罪者受处罚。但是在低级野蛮人
的生活中,实际上这是维持秩序的最好方法,并且对于那些生活在这种习俗下的人来说,
这是正确而合理的。例如,在澳大利亚人中有这种习俗,在这里,当某一家庭成员杀了
人,其余的成员自然而然地承认他们也有罪。这种观念完全不限于一些蒙昧部落,研究
家在像希腊人和罗马人这样一些古代民族的法律中,也熟识这种观念。在这里,只把欧
洲法律中出色的地方引出来也就够了,这样的地方同时证明,古代的原则是什么,并如
何将这种原则加以改造,把高级的法权观念加入到法律中去。“父亲们不应因孩子们而
被处死,而孩子们也不应因父亲们而被处死;每个人都应当因自己个人的罪而被处死。”
(“第二诫律”二十四,16)
  在蒙昧地区的旅行家,在哪里都会遇到一些顺着荒原一起游牧的家族,或者都会见
到一片热带森林中小河旁的茅屋——只要他十分注意地观察,他到处都会发现某些统治
的萌芽,因为到处都有某种涉及整个小公社的事,如选择居住的地点,或调解跟沿河远
一点的邻近部族因捕鱼而发生的争吵。即使是在格陵兰人——或许这是全世界管理程度
较低的民族——中也可以看到,如果一些家族整个冬季都一起生活,人们就在雪屋的北
端给某一位善于预测天气的老渔夫一个地方,委托他照看其余的居民,并关照他们,让
他们修理雪墙,从家中出去要一同回来,以便不浪费热量。同样,当他们结队出去狩猎
时,推选某位有经验的向导作为部队的领导者。在蒙昧部族中常常见到这类领导者或领
袖,他们由选出来的那些地位最重要或最灵敏的人来担任。但是,这类人对于家庭很少
有甚至完全没有权力,是通过说服和借助舆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的。当然,这类领导者
的家庭同样也具有作用,或者,如果还没有,那么,他就要努力使它具有这种作用,因
此,在他的职位上就表现出了一种变成世袭的意向。在母系氏族中,领袖自己的儿子可
能没有继承权;在以母系氏族为基础组成的部族中,通常是前任者的幼弟或母、方的外
甥被选为新领袖。在存在跟我们非常接近的按父系继承的习俗情况下,家庭的发展本身
就导致宗法统治的建立。我们可以设想,某一个家庭迁移到一个新的地方,建立了新的
移居地,这个移居地就在父亲的统治下产生了。随着一座座新茅屋在第一座房子周围的
建立,父亲就成为发展起来的氏族的领袖。但是当他老了的时候,他的长子就越来越以
他的名义来行使权力;而在他死后,也就被承认继承公社的领导权。于是在这里就看到
了世袭领袖或部族家长的提高过程,长子作为被赋予或大或小的实际权力的祖先代表的
提高过程。但是,在这里也存在把他的继承者免职的实际可能性。如果继承者是极其懦
弱,或者专横,或者愚钝的话,那么就让他的叔叔或弟弟代替他的地位,虽然在这方面
的继承系统并未改变。宗法体系在整个文明世界流传很广。它不限于某种特殊的种族或
民族,但是在现时,既可能在印度的黑皮肤的山民中,又可以在西非的黑人中进行研究。
对我们来说,旧约《圣经》中的这种宗法体系是特别著名的;旧约《圣经》证明它在游
牧民族中所采取的那种形式,它的那种变化不大的形式在按漠的阿拉伯人中还可以观察
到。阿拉伯人的氏族和部族是由他们的家长、族长或首长统治的。宗法体系在相当大的
程度上是雅利安种族的政治制度的基础;那里的这种体系的遗留,还可以在印度和俄罗
斯的农村公社中去按迹探求:在这里,村长在“白发老人”的代表会上担任主席,他是
以其周围的民族小支的族长为古代家长的当代代表。在这类温和的统治下,欲望还未发
展的人们,在和平时期能够安乐地生活,停留在淳朴的共产主义中,这里既没有富人,
也没有穷人。这种社会的薄弱一面在于它未必能够日渐发展,、因为在那种受指导祖先
的祖宗习俗统治的社会里,文明的发展中止了。在世界上,战争到处都使某种较强有力
的和较合理的统治成为必需。使一帮蒙昧人的后裔成为文明民族的这种变化,在相当大
程度上是军事领袖们活动的结果。
  当战争在这类非文明民族中爆发的时候,和平的统治者就退居一旁,而把统率者推
到他的位子上;或者,在军事部族中,军事领袖可能是一切时期的行动首脑。当然,他
是受过考验的战士,他的坚韧精神甚至能够经受住特殊的考验,例如,像在加勒比人中
所做的那样,军事领袖的候选人要经受下列考验:用鞭子对他进行无情鞭打,和将他抓
破,放在绿叶燃烧的火上烟熏,把他埋在蚁垤中直到腰部。在美洲,我们甚至见到考取
国王称号的原则,例如,智利的部族把一个能扛起最大的树,并扛到比其余应试者都远
的地方的人选为统治者。在这些粗野地区,当战争把没有联系的一群人变为一支在为了
巩固纪律而被赋予生死权力的领袖统率下的军队的时候,就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当自然
科学家马图斯(Martius)同一位米兰哈人(Miranha)的领袖在一座巴西森林里旅行时,
他们走到一棵无花果树跟前,见到一具人的骨架被蔓生植物拧成的绳子捆在它的干上。
领袖忧郁地解释说,这是他的一个士兵,这士兵违抗了他请邻近部族来反抗入侵的乌马
瓦人(Umauas)的命令,就被捆在这里用箭射死了。在野蛮地区,时常可以看到部族领
袖和军事领袖并列,但是当有一天弓和枪的力量得以表现的时候,那么这种力量就容易
得到更大发展。通过全部历史,战争使嫡亲长子成为勇敢而有才能的首领,这样的首领
名义上能随着战争的停止而终止,但他却切望转到终身独裁上去。在普通民事上的军事
统治,实际上就是专制主义,而且如果军事首领就这样地成为自己国家的暴君,那么在
他所征服的国家里,他的统治很快就会变得更加残酷。黑人王国达荷美(两世纪野蛮人
的军事统治的结果)是人民能够如此屈从于专制君主的惊人例子。人民认为专制君主像
神明一样;臣民们接近君主的时候,要四肢着地爬行,同时往自己头上撒土;整个民族
都是他的奴隶,他可以随意夺去他们的生命;全部妇女都属于他,他可以拿她们来馈赠,
或出卖她们;整个国家都属于他,没有他的最高裁可,谁也不能占有什么。亚洲人民的
国王在理论上是像达荷美的国王那样毫无限制的,但是在实际上,随着文明的发展,国
王提出或批准了约束他和他的继承者的法律,使社会较为稳定而生活尚可忍受。同样,
只要宗教在国家中变成一种势力,它就把普通民事的和军事的统治结合或混合起来。例
如,在黑人中,司祭长和军事长官可能是两个政府首脑,而其实,秘鲁的印加人,首先
作为太阳神的后裔和代表以父亲般的专制主义统治着自己的人民,为自己的臣民规定了
他们必须做的事:既要吃饭,又要穿戴,还要跟人结婚。在这类国家中,国王的头衔必
须是在统治者的非几家族中继承的,本质上是僧侣的政权,不论如何获得,都力求变成
世袭,主要是军人的王位篡夺者按宗法领袖的样式建立了王朝。由此看来,最高政权可
能是选举的、世袭的、军人的、宗教的,无论按迹探求国家的发展如何困难,在各国家
中总是可以指出这些成分的某种综合的影响。
  在看到了某一野蛮部族准备侵犯敌对政权或保卫自己的疆界的旅行家中,能够找到
对团结那些结合松散的社会群体的作用的记述。粮食和财物拿去共同储藏,战士们屈从
于首领的变换无常的意愿,局部的争吵被较为广泛的爱国感情所吞没。远方的各亲戚氏
族,为了进行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而会合起来,而彼此没有这种天然联系的邻近部族则
结为联盟,而且他们的领袖服从于由他们一起选出的一个首领。在这里我们看到,历史
上最伟大事实中的具有最简单形式的两个组合:有组织的军队和部族联盟。在这种军队
里,各支部队都是在一个总司令统一率领下由它们各自的长官领导。而这种联盟,就类
似高级文明社会中所说的建立政治联邦,如在希腊和瑞士的情况那样。从战后继续存在
的这类部族联盟中就产生了民族;同时,最强有力的部族的长官,常常就变成了联盟之
王,如在古代的墨西哥就是这样。这样结合成的部族,通常是说同样语言的一个种族,
因为这到处都是天然的联系。当它们结合成为一个民族的时候,就开始有了一个共同的
名字,如多利安人或海伦人,他们甘愿利用古代的宗法观念,并自以为是较亲近的,或
比起他们的实际情况来是更属于一个民族(nation)或“出身”(birth)的,甚至像我
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虚构一个民族祖先。各种事件经过了不同的发展过程,但却得到了
十分相似的结果。当某一卡菲尔人的领袖,征服了周围部族,使他们屈服在自己之下,
强迫战败的领袖们给他纳贡,并让战士们参加他的战争的时候,我们就看到了一个建立
在像某位凯撒或拿破仑的帝国那样基础之上的帝国,只不过规模很小,环境粗野罢了。
由此可以明白,为什么在各民族的早期历史上,如此极难确定一个民族在何种程度上是
从一个未跟其他部族混合的部族中发展起来的,还是通过联合和征服形成的。他们的神
的多种多样性,证明必定发生过这种民族的混合。直到一个部族独立地发展之前,同一
部族的神的名字和宗教仪式,对于所有氏族来说都是联合的系带,甚至当迁移到远方某
地去以后,他们有时也要到自己故乡的祭坛会朝拜。但是,在各民族混合起来以后,仍
然还保持着它们各自的神,例如,像在秘鲁人中所发生的那样。秘鲁人把自己的伟大的
神提到最高地位上以后,也给被征服的部族的神提供地位。在古代埃及,每一个地区都
以各种不同的神进行组合,这一点就证明是许多小国和地方宗教组成了这个专制的国家
和这个大的教阶制度。很明显,人类的高度文明是通过史前漫长时期所形成的民族特性
的增长而发生的。分散的野蛮人的家庭在那范围显得十分广阔的国土上,能够在没有强
有力政府的情况下生活,但是,当人们作为人口众多的民族来生活,并且形成了人口稠
密的城市的时候,就必须建立社会秩序。不能怀疑,这种政治秩序是由军事秩序发展而
来。战争不只授予君主对整个联盟的权力,而且他的军队也为他做出了借以组织这个民
族的榜样。借助军事原则,人类学会了服从权力和遵照一个人的命令行动,这种事实是
最明显的历史教训之~。埃及和巴比伦,凭借它们那不仅普及到真正的军队,而且普及
到祭司和公民的所有等级的军事制度,在古代较一切国家都更加发展了工业,增大了财
富,它们是文学和科学的真正奠基者。它们为未来的世纪建立了社会管理的制度,这是
新时代较自由的人为了自己的幸福而自愿服从的管理。立宪的统治,它将称作共和的还
是称作君主的呢?它是一种这样的结构,按照这种结构,民族借助军事专政的机构来进
行自我管理。
  随着部族和民族的社会变成了较为复杂的体制,社会早就已经开始分成为阶级或等
级。如果我们要寻求联合代表大会的著名基本原则,“所有人一律平等”,那么,就要
去找蒙昧的狩猎人和森林居民——就是在那里也远非总是如此。事实上,在哪里也未必
能找得到这类平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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