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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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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她回去看孩子。程颐虽然反对侄媳再嫁的决定,但允许她不时回来看望留下的小儿子。邵伯温(1057—1134)谈到一位县令的寡妇李氏,她没告诉新丈夫自己把一个尚在襁褓里的儿子留在前夫的亲戚家。后来,新丈夫知道那个孩子处境不好,就出钱把孩子接到自己家,像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他,在他长大以前从未告诉他亲生父亲是谁。    
    但是带着孩子再婚并不总是好办法,异母兄弟之间的紧张关系几乎不可避免。妻子前夫的儿子无权要求得到母亲后夫的财产,虽然他们的生活费用由继父支付,210但是他们也帮助继父干了很多活,经营家业多年。可能有这样的情况,继父受新妻子的影响,喜欢继子超过前妻的儿子。继子似乎常常改姓继父的姓,这样一来就有可能与异母兄弟一起继承继父的财产。袁采建议,无论何时娶有孩子的寡妇,事先都应该有所警惕:“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宦,以绝争端。”当然,种种不同也从另一种角度起作用。前夫的儿子可能继承生父的财产,也可以得到母亲的嫁妆,而异母兄弟则不能。    
    正常情况下,寡妇不能把前夫的任何财产带到第二个丈夫家。法律规定,没有儿子的寡妇只有留在前夫家,才能得到前夫分到的那份财产。但是,她即便有儿子,也常会携产再嫁。袁采指出,男人把财产登记在妻子名下是不明智的(一般是为避免日后与兄弟分产),因为自己辞世后妻子再婚时可以把它们带到新家。男人甚至会争着娶带着丰厚嫁妆的寡妇。寡妇如果有儿子或继子,而他们没跟着她到新丈夫家,就会争夺她的嫁妆。有一个案例,判官根本不问寡妇带走的那块地产是不是她的嫁妆,就认定只有一种可能,即实际上是她丈夫家的财产。判官也可能甚至很少过问她带走的其他形式的嫁妆,比如衣服和首饰——这些东西的价值实际上都换算为值多少金子计入嫁资总数。偶尔也有走到另一个极端的法官,认为嫁妆应该成为丈夫继承人的财产,甚至不管他是不是嫁妆主人的孩子。还有一个案例,一名男子在娶继室以前已经收养了继承人,法官翁甫奉劝新妇别把嫁妆带进第二次婚姻:“妇人随嫁奁田,乃是父母给与夫家产业,自有夫家承分之人,岂容卷以自随乎?”    
    我们已经看到不少寡妇离开前夫家再嫁到新丈夫家的案例。然而,“纳接脚夫”——就是把新丈夫接到前夫和自己的家,种前夫的田,养前夫的子女——同样并不少见。类书里有这类事的用语,逸闻传说也提到这种情况,如前一章提到的节妇吴氏拒绝婆婆为她招婿。洪迈的故事里也有招婿的寡妇,她把丈夫(当地的一位巫师)的礼器卖给别人,然后“招”来另一位男人。    
    211毫无疑问,在相对贫困的人群里招婿之俗比较流行,比如佃户。一位佃农如果死了,留下母亲、寡妻和三个不到十岁的孩子,地主可以赶走他们全家,因为他们没有能力种地、交租。或许地主会给他们一点时间,使寡妇找到新丈夫,承担全部劳动并缴纳租税。这样的婚姻是男到女家的入赘婚,但不必沿着女方的世系继承财产: 前夫的儿子仍可以继承他的财产,赘婿如果和女主人也生了儿子,可以继承生父的姓和财产(如果有的话)。看起来愿意招婿的似乎常常是寡妇的公婆。如果惟一的儿子死了,留下年轻媳妇和幼小的孙子,他们若要一个舒服的晚年,最好的办法是留住孙子和儿媳并招来赘婿救眼前的急。比如,阿枼的儿子死后,留下两个女儿和怀孕的妻子(后来生了儿子),阿枼“命”儿媳纳接脚夫“抚养幼孤”。    
    招婿得到宋代法律的承认。一个案例是阿甘和丈夫丁昌收养了一个不知来自何处的小孩子。丁昌死后,阿甘纳接脚夫。有人(可能是一个佃农)想强迫他们离开那块地,理由是丁昌已经绝嗣了。第一位判官就是这样想的,但是第二位推翻了他。他说,这些人都没有知识,他们不知道应该为养子登记,可以原谅:     
    


第十二部分:再婚再婚 4

    妇人无所依倚,养子以续前夫之嗣,而以身托于后夫,此亦在可念之域,在法初,无禁绝之明文。……按法令: 寡妇无子孙并同居无有分亲,招接脚夫者,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权给,计直不得过五千贯,其妇人愿归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户绝法。    
    这个案子涉及的财产仅仅价值二百多贯,所以寡妇及其后夫可以拥有它们。    
    给有财产的寡妇做接脚夫,对他说来非常合适。一个故事说,一位穷学者成为富孀的接脚夫以后,在后来的十年里过得非常舒服、阔绰,从不与妻子争吵。她死去时,他悲伤不已。同样,王氏的丈夫去世后,儿子尚小,她请来许文进做后夫。“许文进用王氏前夫之财,营运致富”。甚至有的官员也倒插门踏入富孀家利用她们的钱财,当然也不是没丧失名誉。    
    212有时一个男人住进寡妇家,这种关系得不到承认为合法婚姻;而被当做介于长期的通奸和事实婚之间的关系。洪迈讲的故事里有一位书吏的妻子,30岁丧夫,后来与一位屠夫有染,不久就公开住在一起。他迫使她的儿子对他像对父亲一样,使孩子产生深深的怨恨。男孩长大以后,把他的深仇大恨告诉给一位勇敢、精力充沛的屠夫,后者找机会杀了那个男人和他的两个孩子,这个举动使替人复仇的屠夫被视为犯错误的正义者。含义再清楚不过,儿子因那个男人与母亲的非法性关系感到奇耻大辱。    
    鳏 夫 与 继 室    
    男人过早地失去妻子同样苦不堪言;确实,有相当多主题为怀念妻子的悼亡诗。宋代这种文学传统里最好的是梅尧臣(1002—1060)43岁丧妻后写的诗。她死后不久,他写道:     
    结发为夫妇, 于今十七年。    
    相看犹不足, 何况是长捐。    
    我鬓已多白, 此身宁久全。    
    终当与同穴, 未死泪涟涟。    
    几个月以后,她的死仍使他深思默想:     
    自尔归我家,未尝厌贫窭。    
    夜缝每至子,朝饭辄过午。    
    十日九食虀,一日偿有脯。    
    东西十八年,相与同甘苦。    
    本期百岁恩,岂料一夕去。    
    尚念临终时,拊我不能语。    
    此身今虽存,竟当共为土。    
    213但是梅尧臣强烈的悲痛没挡住他在前妻去世不到两年时“续”娶了新妇。这件事是他这个年龄、这个阶级的男人的典型行为。袁采写下面这段话时似乎已经总结性地点明了他们共同的感受:“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穉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张载(1020—1077)解释了寡妇和鳏夫此刻的不同:     
    夫妇之道,当其初昏未常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义然,夫岂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    
    越年轻的鳏夫越可能再娶,这不足为奇。我用墓志铭资料研究的夫妇当中,二十多岁丧妻的鳏夫,有89%再婚了;三十多岁的,下降为75%,四十多岁的下降为23%。我没有发现一个年过五十丧妻后再娶的男人。不续娶的男人可以纳妾(当然,可以纳任何妻子活着时已有的性伴侣为妾)。五十岁以后丧妻的男人,已知有57%纳了妾。    
    不希望丈夫在自己死去后再娶的妻子现在终于可以不知道丈夫纳妾的事了。郑畯的妻子在他再婚前夕变成鬼回来指责他时,他为自己辩护说:“家事付一妾,殊不理,不免为是。”    
    再婚的男人不一定娶寡妇;他们娶没结过婚的女子做继室被看成是相当正常的。由于很多寡妇不打算再婚,看起来总会没有足够的寡妇可以续娶。因此鳏夫的第二任妻子一般比他们年轻很多。我所论及的墓志中这类夫妇的平均年龄差是12岁。相应的结果,这种第二次婚姻存在的时日平均只有17年,而男女都是初婚的婚姻,相应数字是26年。当婚姻以男方的死为终结时,就像常见的那样,未亡人相应地比别的寡妇年轻许多。    
    鳏夫的婚姻不像初婚那样多产,然而我论及的那些夫妇中,这种差别惊人地小,相对初婚平均生5。4个,214结两次婚的男人平均有5个小孩。其中一半以上是初婚时与前妻生的(平均3。6个),因此,续娶的男人的家庭常常变得特别大。    
    男人似乎不费吹灰之力就可适应继室妻子。因为纳妾早已得到接受,他们已习惯与一个以上的女人保持性关系,不认为是被玷污。男人显然像喜欢初婚妻子那样喜欢继室。甚至能据理说明再婚对第一个妻子也有好处,因为新妻子可以祭拜她,照顾她的孩子们。但是看来似乎确实有一些真正爱妻子、尊敬妻子的男人在她死后不取代她,而仅仅纳妾应付一下。比如说司马光。对男人说来,不再娶可被视为忠于家庭的行动,因为继母会引起一些麻烦。他引用50岁丧妻的后汉朱晖的事例。他哥哥打算为他娶继室,但他表示反对:“时俗希不以后妻败家者。”司马光评介“今之人年长而子孙具者,得不以先贤为鉴乎”?    
    普遍存在的想像中,已逝的妻子也会嫉妒,并不与死去的丈夫不同。洪迈讲了娶漂亮的郑氏为妻的张子能的故事。郑氏身染重病,临死前哀求丈夫不要再娶,不要忘掉她。张含泪问她:“何忍为此?”郑氏要他发誓,张说:“吾苟负约,当化为阉,仍不得善终。”郑氏离世3年后,张子能多少有点被迫地娶了一位官员的女儿。婚后他越来越感到沮丧,终于有一天看到前妻从窗户里进来了。“旧约如何,而忍负之?我幸有二女,纵无子,胡不买妾,必欲娶,何也?祸将作矣”。说完她紧紧拽住他的睾丸,把它扯滥,张疼痛难忍,变成了阉人。    
    


第十二部分:再婚再婚 5

    人们会认为这个故事明显的道德意义是女人对男人有疯狂的占有欲,想到丈夫在与别的女人亲近,她们就会被无名的力量驱使,做出无法控制的行为;甚至连死亡都不能使她们安宁。但是李昌龄(13世纪初)总结出另一种不同的道德境界。概述了这个故事以后,他评论说:“妻者,齐也。一齐而不易也。人伦之本而伉俪之道也。家道之睦斯为首也……今人但知彼为死矣,而不知彼死者四大虽坏,神实不亡。必有所憾,尤甚于生。”李昌龄就这样把所有的错都怪罪到再娶的丈夫身上。    
    215正如司马光指出的,男人第二次婚姻最容易引起的麻烦是继母和继子之间糟糕的关系。男人似乎比较容易把感情转移到新妻子和他们的孩子身上。而人们常以为继室妻子使丈夫背弃前妻的孩子。丈夫在世时总会尽力调节双方的争执。尽管如此,怨恨和不愉快仍非常普遍,以至于传记作者几乎总在表扬第二任妻子如何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善待继子女——这就明显地说明不偏心是罕见的美德。男家长去世后,继母及其亲生子女和非亲生子之间的冲突很容易导致财产纠纷。此时此刻,前妻的儿子比第二位妻子生的儿子年龄大,在为继母制造麻烦方面占有优势,争讼家庭财产时处于有利位置。    
    有一位寡妇,按照哥哥的建议,把丈夫的财产分成三份: 66%分给她进入这个家以前丈夫收养的儿子,12%给自己生的女儿做嫁妆,22%给自己颐养天年。儿子反对,判官援引条款,判决丧夫的继母不能处置自己那份财产,只能由儿子继承。另一案例涉及士人家族,第一任妻子在儿子7岁时死去。孩子和继母一向不和,父亲死后继母带着财产改嫁他人。继子很快把自己的财产挥霍一空,想要回一些继母带走的东西。他没打算要她用嫁资买的那块地,但是起诉要回她名下的一块原为家庭财产的地产,而她说那是用她的嫁资买的。但是法官也明确表示不赞成寡妇再婚,敦促继母出于对已逝丈夫的感情,拨给败家子足够活命的财产。    
    多数宋代人视女人的第二次婚姻为权宜之计——老套但又经常出现的现象,但是不如守节的寡妇那样受人尊重。守节作为一个标准并不针对所有的妻子(不像应对丈夫和公婆保持谦卑和恭敬那样,要求所有妻子都得做到)。年岁大一些、有子女的寡妇更可能守节,但是当一个年轻女人决定为亡夫守节时,她就值得表彰。当然,程颐明确声明了他的原则,生活艰难不应该成为再婚的借口,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再婚的寡妇因此而减少,216即使士人家族里也不是这样。他的话被传开以后,最显著的后果,可能使士人家族里的寡妇最终再嫁时感觉更坏。    
    与鳏夫结婚做继室的初婚女人,她们经过的生活历程完全不同于大多数妇女,除非这个男人第一次婚姻非常短暂而且没有孩子。她们与比她们大得多的男人结婚,进入一个已经有继承人的家庭。她们既没有机会成为丈夫的初恋,第一次怀孕、特别是第一个孩子的出生也不会伴随着特别的兴奋和感激之情。丈夫似乎非常溺爱她们,但这并不总是福气,年龄的差距使她们为他不太像丈夫而烦恼,袁采说鳏夫回过头来娶未婚女子是“……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所能御”。    
    母亲的角色常常使女人得到许多,但是在她们这里,事情就特别矛盾。继任妻子被期待着像亲生母亲一样对待前房留下的孩子,但是孩子们并不是那么容易争取。一旦生了自己的孩子,对抗性看起来就更多,因为前妻的子女总有理由怀疑她偏袒自己生的孩子,并可能痛恨继母和父亲的特殊关系。    
    第二次婚姻中的男人不会遇到再婚的寡妇或继室遇到的那么多问题。确实,生活经常善待他们。当他们的朋友因为有了年轻的妾而不得不对付内闱的怨恨和嫉妒时,他们娶了年轻的妻子。他们完全相信继室可以活到照顾他们度过晚年。而且,除非他们娶了带来孩子的寡妇,非亲生关系产生的问题不是他们自己的,因为他们是所有孩子的实实在在的父亲。    
    


第十三部分:妾妾 1

    在中国,自古以来,财富和政治权力伴随着无以计数的可爱的年轻女侍。制度文书明确列出哪个品级的男人可以配有多少个妾,这些规定似乎没有人严肃对待。诸侯可以有几十或成百上千个宫女,占有她们意味着他拥有财富,就像拥有骏马和珠宝一样。秦朝第一个皇帝(秦始皇帝,记录为公元前246—209)号称有上万名宫女,后世的皇帝们一般有一千多。整个帝制时代,拥有婢女和妾是富人惹眼的消费方式和男子气、精力充沛的表现;甚至财产状况非常一般的男人也要纳一两个妾,以帮助他的妻子做家务事。①    
    在大城市里,另一种发展起来的制度给男人们提供了享受女人的陪伴和性服务的机会: 一种娱乐场所,配备受过取悦于人的训练的女子。“唱”是这种女人普遍掌握的技能,还有一部分会弹奏乐器、跳舞,或作诗、吟诗。在唐朝首都长安和洛阳,住着这类女人及其主人的那种场所到处都有,是到京城赶考、求前程的士人经常光顾的地方。自唐朝以来流传的口头文学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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