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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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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氏祖父父亲吴氏邢楠儿子儿子邢林(已逝)周氏 邢坚(收养的、从前是蔡Y)蔡X蔡Y    
    收养超过3岁的姻亲的孩子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似乎也比收养同龄的生人得到更多的认可。吴革为邢家(见图表12)的案子写了下面的判词:     
    邢林、邢楠为亲兄弟,邢林无子,邢楠虽有二子,不愿立为林后,乃于兄死之日,即奉其母吴氏、嫂周氏命,立祖母蔡氏之侄为林嗣,今日邢坚是也。夫养蔡之子,248为邢之后,固非法意,但当时既出于坚之祖母吴氏及其母周氏之本心,邢楠又亲命之,是自违法而立之,非坚之罪也。使邢楠宗族有知义者,以为非法,力争于邢楠方立之时,则可,进欲转移于既立八年之后,则不可。    
    判官并没有表扬这种收养。相反,他们常常就当事人如何违背父系继承原则发表负面的评价,多半会引用经典例子,即莒人如何通过继承人的一支取代了他们。然而判官并没有彻底否认这类收养。    
    如果还有其他潜在的家产的诉求者,收养3岁以下姻亲的小孩等于面临着入赘婚会产生的同样问题。有一个案子,一位23岁没有活着的孩子的寡妇希望留在丈夫家,并收养一个继承人。她丈夫有3个兄弟,但是一个未婚,一个无男孩。长兄一向与她丈夫不和睦,而且,他儿子与她年龄相近。因此,她收养了娘家姑姑的儿子。18年以后,两位小叔子已去世,丈夫的长兄告到官府,试图推翻收养多年的孩子。判官坚定不移地站在寡妇和养子一边,指出当年按父系原则收养族人有多么困难。    
    本章讨论了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解决问题时最常采用的两种办法。这两种策略——把女儿留在家里,通过女人的关系收养子嗣——表明女人在家庭继承问题上并不是完全没有用;她们只不过不像儿子那么顶用。她们比男人差多少,这在宋代不同阶级、社会性别、多半还有不同地区之间是相当不一致的。女人的观点明显与男人不同。在14世纪,吴海写道:  “近代亦不由礼法,以婿与甥及外孙为后者何限,皆由不胜妇人之见以自灭。”吴革在前边提到的一条判词里驳回了一位满足于有3个女婿赡养她的寡妾的要求,说: “妇人女子,安识理法?”人们可以感觉到,女人比男人更容易把女儿视为近亲,因此男人为女人做出这样的判决。    
    阶级差异也在这里起作用。那些制定财产继承法和强力推行法令的人,如地方官,无一例外都属于士人阶层。毫无疑问,249入赘婚和收养族人以外的亲属会给他们带来比普通农民更多的耻辱,因为在精英阶层当中,家族的姓氏和祭祀祖先在确定一个人的身份时是非常关键的。当判官给赘婿贴上罪恶的、企图从中渔利的标签时,他们就把上层阶级的标准用到不认为续香火比老有所养更重要的人身上了。那些信奉程颐、朱熹教导的人最难接受入赘婚和收养非父系亲戚,但是其他接受儒家学说但不拘泥于理学的士人,比起大多数农民,多半也会感到不太舒服。    
    女人在安排这种靠女人延续家庭的事情时大多起积极作用,但是并没有史料表明她们在这类家庭里面更幸福,或过得很好。女人不仅至少感到这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还与男人一块儿承受这种婚姻在法律上的弱势。把女儿留在家里的母亲和收养非父系继承人的寡妇无疑都希望得到亲属更多的承认,可以不因自己的安排面对挑战。女人是行动者,可以确信,她们的行动累积的跨越时代的效果使非标准的家庭形式得到更多的接受。但是这不必成为对发现自己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的每一个女人的安慰。    
    


第十五部分:通奸 乱伦和离婚通奸 乱伦和离婚 1

    婚姻并不都像预期的那样进展得很好。极端情况下,婚姻会崩溃,丈夫可能休妻,或一方走掉了事。即便不是太坏的婚姻,有时整个形势也会导致性犯罪从而毁掉婚姻。中国没有一个对应于原罪的概念;也就是说,他们不认为性诱惑和性犯罪是人类罪恶的根源,但是确实对特定种类的婚外性关系感到厌恶、羞愧和愤怒。乱伦和通奸会引向法律诉讼或只好离婚了事。出于任何原因的离婚,都是羞耻和尴尬的来源,对女人而言尤其是这样。    
    通奸    
    已婚妇女和丈夫以外的男人的性关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双方都要拘禁两年。①确定是否为强奸时,男人的婚姻状态无关紧要;已婚男人只要不是与好人家的未婚女儿或别人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并非犯法——换句话说,与妓女、歌女、娼妇或自己的婢女、妾,完全可以被接受。    
    严厉的法律并不一定使人们避免犯通奸罪。庄绰(约1090—约1150)记载,穷人家可以为了周转的需要让“贴夫”(他们得付钱)留宿,和尚通常最可能成为住在寺庙附近的穷人家的“贴夫”(奸夫)。②洪迈故事的读者似乎能接受很多环境中可能发生的通奸。251客人可能引诱主人的妻子或妾。僧人,特别是在得到慷慨施舍的人家里,经常涉嫌引诱了那一家的妻子。一个50岁男人有一个岁数比他小一半还多的美妾,她与他年轻力壮的男仆有染。另一个故事说一位比六十多岁的丈夫年轻一半的女子逼着他让一个十七八岁的孤儿到家里做养子,然后她就和养子同睡,丝毫没有遮掩的意思;丈夫为了免遭邻居嘲笑,被逼得悬梁自尽。③在这些故事里,女人都被描写成像男人一样诱发通奸的人,特别是那些嫁给比自己老很多的男人的女人。    
    从现存的法律案例资料看,人们会感到地方官不愿意接办通奸案。黄渐带着妻子朱氏和小儿子住在陶岑家做私塾先生。和尚妙成也住在陶家,可能住在家庙里。有人指控朱氏与妙成通奸,判官下令打3个男人(和尚、丈夫和主人)各60杖,妻子发配充军,任由那儿的士兵抽签决定把她配给谁。这位丈夫反对这个判决,上诉到更高一级官府,第二个判官对处罚妻子感到气愤。他认为,尽管有处罚的条款,但针对的是下层人家的女人,没有丈夫的女人,或是丈夫不愿让她回家的女人,而不适合这个希望妻子留下的丈夫。事实上法官提出,为了对付可能的诬告,只有丈夫提出指控的通奸案才应予以受理。最后,判官把那女人交还给丈夫,条件是他们必须离开那个镇子。④    
    在中国,多半也像任何地方,很多丈夫宁愿掩盖妻子与人通奸的证据。比起把妻子或她的情人告到法庭接受惩罚,男人更愿意试着自己解决问题。在一桩最后终于告到官府的案子里,一个男人声称他已经发现妻子与一个县吏通奸,于是去找地方上的邻保;但是县吏在这时候逃走了。丈夫决定不公开这件事,但是他担心儿媳妇已经看见婆婆的事,就让儿子休掉她。后来他还决定休掉自己的妻子。几个月以后,父子二人都后悔了,到官府去要求让两位妻子回来。判官判决惩罚那位通奸的吏员,杖100棍,但是并没做主恢复任何一桩婚事。儿媳已经嫁给别人,而他的妻子则声称必须把现在照顾丈夫的婢女赶出家门。⑤    
    内闱第十四章通奸、乱伦和离婚 乱伦    
    252针对亲属之间非法性关系的惩罚甚至比通奸罪更严重,惩罚的轻重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决定。判死刑的,是与父亲或祖父的妾、叔伯的妻、自己的或父亲的姐妹、儿媳或孙媳及侄女。比死刑低一等的(流放到2000里以外),是与母亲的姐妹、兄弟的妻子和儿媳,更低一等的(拘役3年),是与继女(妻子前夫的女儿)或同母异父的姐妹。⑥在乱伦案里,如果男方使用了暴力,那么他将接受高一级刑罚,女方可以免刑。与母亲、同父同母的姐妹或亲生女儿,显然不可思议,因而法律没做规定;但是如果发现有这种事,可按照十恶不赦之罪处理。⑦    
    在所有可能犯乱伦罪的人当中,宋代史料经常提到的只有两类,多半因为他们是最可能招来嫌疑的男人: 与父亲的妾或与儿子的妻。从法律上看,这两种都是最严重的罪,如果男方没有强迫女方的嫌疑,双方都判死刑,如果使用了暴力,男的判死刑,女方免罪。从我们已知的中国家庭生活的安排看,陷入这类猜疑之中是不奇怪的。因为男人经常弄来比自己儿子还年轻的女人做妾,外人肯定会猜想这些女人可能更喜欢儿子而不是老子。又由于四五十岁的男人对十几岁、二十出头的姑娘往往格外具有吸引力,邻居们无疑会猜测为儿子娶进家门的新娘会怎样想。与父亲的妾乱伦,在法律上和与儿媳一样重,但是显然不会像后者那样激起强烈的愤恨。苏辙(1039—1112)甚至提出官员应该回避调查这种事,因为经常发生,如有人因此获罪而另一些人没有,那就很不公平。⑧    
    公公/儿媳之间的乱伦就更麻烦。即使人们都希望新娘避免与公公不必要的接触,但是又不可能完全避免,一般会要求儿媳侍候公公的饮食起居,在他生病时照顾他。这样,乱伦的事就可能发生。暗指乱伦之事的说法通常有“新台之事”或“河上之要”、“燕婉之求”,都出自《诗经》,长期以来解释为对卫宣公的批评,卫宣公在黄河边建了一座塔,把儿子的新娘带到那里,强迫她与自己交合。⑨    
    


第十五部分:通奸 乱伦和离婚通奸 乱伦和离婚 2

    253《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几个案例表明儿媳要想制止公公的无理要求是多么困难。判官胡颖(1232年中举)看起来一点也不同情指控他人乱伦的人:     
    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黄十为黄乙之子,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在黄十亦只当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岂可播扬于外,况事属暧昧乎!符同厥妻之言,兴成妇翁之讼。惟恐不胜其父,而遂以天下之大恶加之。天理人伦,灭绝尽矣!    
    然后胡颖判打黄十100杖、他妻子60杖。    
    第二个案子中,儿媳本人提出指控,但是胡颖重申了同样的原则:     
    妇之于舅姑,犹子之事父母。孝子扬父母之美;不扬父母之恶。使蒋八果有河上之要,阿张拒之则可,彰彰然以告之于人,则非为尊长讳之义矣。况蒋八墓木已栱,血气既衰。岂复有不肖之念?    
    这桩案子里的儿子已经带着妻子离开了父亲家。在胡颖看来,儿子的行为比父亲可能做的任何事都还要坏。胡颖下令打他60杖,并立即回家赡养父亲。儿媳被判充军,配给一个幸运的士兵。    
    第三个案子,虽然胡颖并不怀疑指控之事,但仍下不了决心惩罚男主角。审问过双方以后,他认为多半是李起宗有罪。遂决定不对主犯用刑以逼迫他们认罪,因为他知道女人不能像男人那样撑得住。但他还是认为散布这样严重的指控完全不合适。因为儿子必须休掉父母不喜欢的媳妇,就应当忘记与妻子的“偕老”之愿,把她送走。胡颖命令媳妇的父亲把她嫁给别人。    
    可以看出来,被虐待的儿媳要想从官府讨回公正有多难,受害女性的亲属多半会自己解决问题,把她从丈夫家带走——那就是说,他们能想到的就是像胡颖判决的那样。在一个类似的案子里,受害女人的父亲悄悄地把她嫁给另一个地方的别人,254然后对外说她失踪了。当公公要求儿媳回来时,判官(不是胡颖)拒绝了,说:     
    胡千三戏谑子妇,虽未成奸,然举措悖理甚矣,阿吴固难再归其家。然亦只据阿吴所说如此,未经官司堪正听。而其父吴庆乙受其兄吴大三之教,遂将阿吴收匿。背后嫁与外州人事,乃妄经本司,诉其女不知下落,设使根究不出,岂不重为胡千三之祸?揆之以法,合是反坐,吴庆乙堪杖一百,编管邻州。若妄诉一节,亦是吴大三所教,则吴大三当从杖编管,而吴庆乙可免。帖县追吴大三根究,解从本司施行。阿吴若归胡千三之家,固必有投水自缢之祸,然背夫盗嫁,又岂可再归胡氏之家。名不正,则言不顺,本县责付官牙,再行改嫁,所断已当,此事姑息不得。胡千三未经堪正,难以加罪。如再有词,仰本县送狱堪正其悖理之罪,重作施行,以为为舅而举措谬乱者之戒。    
    就像女人很难证明自己是受害者一样,男人同样很难证明自己无罪。1045年,高官兼学者欧阳修(1007—1072)被姐姐的继女控告乱伦后,身陷囹圄,两次审讯中惟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女方针对他的说词。他的罪名最终被洗清,但当然不是每一个人都停止了猜疑。二十多年以后,1067年,当他61岁时,欧阳修再次被指控调戏大儿媳吴氏。这一次他又被证明是清白的,但是直到他当众宣布这种栽赃的行动非常卑鄙、并要求投诉人拿出更好的证据以后,此事才算了结。    
    洪迈记录了一个社会地位低得多的人被人诬陷、受害的故事:     
    建昌南城近郭南原村民宁六,素蠢朴,一意农圃。其弟妇游氏,在侪辈中稍腴泽,悍戾淫泆,与并舍少年奸。宁每侧目唾骂,无如之何。    
    255游尝攘鸡欲烹,宁知之,入其房搜索,得鸡以出。游遽以刃自伤手,走至邻舍大呼曰: “伯以吾夫不在家,持只鸡为饵,强胁污我。我不肯从,怀刀欲杀,幸而得免。”    
    宁适无妻,邻人以为然,执诣里正赴县狱。狱吏审其情实,需钱十千,将为作道地。宁贪而啬,且自恃理直,坚不许。吏傅会成案,上于军守戴头,不能察,且为闾阎匹妇而能守义保身,不受凌偪,录事参军赵师景又迎合头意,锻炼成狱奏之。宁坐死,而赐游氏钱十万,令长吏岁时存问,以旌其节,由是有节妇之称。郡人尽知宁冤,而愤游氏之滥。    
    竟以与比近林田寺僧通,为人所告,受杖,未几抱疾,见宁为祟,遂死。    
    根据洪迈的报道,介入案子的两位官员都因未能主持正义而遭到报应。    
    离婚    
    宋代的离婚和今天的离婚引起的联想相当不同。最有代表性的图景不是夫妇分居,吵架不断,或发现一方坠入他人情网;相反,离婚悲剧的景象是相爱的夫妻因为公婆不喜欢新娘而被迫分离。汉代有一首这个主题的诗广为人知。宋代中期一个类似的例子也引出很多讨论。诗人陆游(1125—1210)娶了舅舅的女儿唐氏,但是他母亲不喜欢这个侄女做儿媳。她完全不顾陆游的意愿,把姑娘送回娘家,唐氏后来与一位宗室子结婚。几年后她和陆游在一个花园里邂逅相遇。得到丈夫的同意后,她送给陆游一些食物和酒。被回想起来的旧痛击中要害,陆游在花园的墙上写了一阙词,表达了彼此的心情。词中写道: “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256后来的岁月里陆游还写了一些词,一般也解释为表达他被迫休妻的痛苦情感。    
    


第十五部分:通奸 乱伦和离婚通奸 乱伦和离婚 3

    离婚可以用“离”和“出”表示。一般来说,男人休妻并不需要得到法官或任何其他官员的批准。但是为了表明他确实要跟她离婚,对他说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写一纸休书,表明他的意图。宋朝初年的一份“放妻书”,标记为977年,和其他文书一起被封存在敦煌的一个洞窟里,偶然地保存下来。文书的开头没有了,但是后边的内容似乎说明女子的父母是无辜的: ……他们生了一个又温顺又甜美的女儿。亲戚们都喜欢她,像喜欢自己的女儿一样……不知道为什么,结为夫妻以后,亲戚们都成了敌人,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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