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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国思想通史 第三卷-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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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后来户调制的直接渊源。原来这一法律的普遍施行,是当作对豪族占有制
的压制的手段而开始的。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九月条注引魏书说: 
“公令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
(绍)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炫鬻家
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
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
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此令虽系于建安九年,但由何夔传及赵俨传(赵俨传已有阳安都尉李通
急录“户调”之语。按李通为阳安都尉,在建安三年,即公元一九八年)所
载观之,曹魏户调的法律,当更早于是,或许在许都已经施行了。
如果说汉时的“调度”或租调制还在雏形阶段,那么,魏时的租调就更
完整了;到了晋武帝公布占田法时,它同时更用法令的形式,施行于全国。
晋书食货志说: 
“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 
(丁)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 
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 
把此制和魏武的户调比较,虽丁次、远近、华夷、所输之额有差等,但
丁男之为户者,剥削率却比魏制增重了。
关于田租的条文,不见规定,因之有人疑晋制不征田租(像马端临在文
献通考所说),实则这仅由于食货志记载缺略,我们证诸下引文字,就可看
出晋制是田租户调合并征收的: 
“太康三年,冬十二月景申(按景申即丙申,唐人避高祖父讳炳改, 
下同)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田租。”(晋书武帝纪) 
“太康四年,秋七月景寅,兗州大水,复其田租。”(晋书武帝纪) 
“永兴元年,十二月丁亥,诏:户调田租三分减一。”(晋书惠帝

纪) 
观上引第三例中,“户调田租”并举,尤为明显。大概田租用课名,布
租用调名,所谓“课调”。据初学记引晋故事说: 
“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亩收租四斛(按斛的容量唐以
前等于一石,唐以后等于八斗);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
亩一斗(升),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
斛,以为诸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二字疑衍)户三匹,绵三斤,书
(当作尽)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卷二十九, 
宝器部,绢第九) 
据此,不是很明白地表示户调和田租一并征收吗?这里课田五十亩当即
亩收租四斛的同义语。重要的问题是,租调制正是以法律形式把男耕女织的
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形式更加巩固起来。在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这是东方
封建制度的广阔的基础。不论是从史料那一方面看,户调出来的手织工业品
是魏晋统治阶级的重要的权力手段,魏晋争取财富的多寡和贿赂财富的多
寡,大量出现丝帛绢织的数量记载,甚至职官表上还以法律规定了颁赐绢帛
的多寡是官品高低的标准;后代官制也大都仿效这一法规,见于各史的职官
志。从晋之户调制至唐之租庸调,一直是国家征取地租的重要法规。南朝宋
孝武有“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之制,齐武帝有“户调三分,二分取现布, 
一分取钱”之制,北魏均田制的民调更规定得完整,租调合输。统治阶级更
用币调尺度加大的方式,不断地增加剥削率。王国维说,“尺度之制,由短
而长,。。而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 
由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其增大之率, 
至大且速。”(遗书释币)其他如用折变等各种方式增加剥削率,例子更多, 
不胜列举。
第四、均田制度。西晋自八王之乱(公元三○一年),经五胡乱华,直
至北魏击灭北凉(太武帝太延五年公元四三九年)才结束了五胡十六国的混
乱而形成南北朝对峙的局面。是时北方经过约一百四十年的混乱,田园荒废, 
统治者继承占田制的收集劳动力的传统,于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 
遂颁布了均田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初唐。据魏书食货志,通典及册府
元龟的记载,综合起来,所谓均田制,大概是这样的。魏书食货志: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
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 
三易之田,再倍之,(所授之田下疑脱“一易之田”四字。胡三省曰: 
“倍之者,合受四十亩,授以八十亩,此一易之田也;三易之田,三年
耕然后复故,故再倍以授之”,可证。)以供耕休(“休”原作“作”, 
依通典改)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通典
及册府元龟无此四字),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册府元龟
无莳余二字),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 
奴各依良(册府元龟作各依限,无奴字)。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
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
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
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四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 
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癃残(通典作举户老小残疾),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
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
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
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通典及册
府元龟作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授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
足(此三字疑衍文),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 
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
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
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
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
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
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这就是北魏均田制见于史籍的大略。虽其实施的情形不可得而详知,但
由上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其一,这是土地国有制的另一形式,它的目的在
于“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太和元年——公元四七○年——诏书上的
话),也在于“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这即是说使劳动力束缚于土
地。为要实行这种政策,必须从国有的土地划出份地来为农民使用,从鼓励
耕者的兴趣。其二,在均田制实行之前,北魏统治者采用和豪族妥协的方法, 
立“宗主督护”制,身分性的宗主可以控制几百家以至几千家,在依附农户
头上榨取租调,其中一部分交纳政府。因此,“宗主”和国家最高地主是势
力相埒的。到了北魏的中央政权势力强大的时候,才采用均田制,才从“宗
主”手中挤出了许多荫户劳动力,同时在法令中给了宗主以相当大的利益, 
或以公田赐给的方式安定他们,或事实上承认他们既得的占有土地的权利, 
因此授田的范围不能不定出“远流谪配,无子孙,及户绝”,这和王莽宣布
天下之田为“王田”的立法就不相同了。均田法规定奴婢和牛均得受田,而
对于人数并无限制,自然便利了有力拥有奴婢和耕牛的豪贵;同时,奴婢四
人,或牛二十头,才纳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户调,益发助长了贫富的悬隔。其
三,均田法在施行上比较占田法便利的,那就是先之以所谓“三长制”。接
三长制是由于李冲的建议,文明太后(孝文帝的祖母)的支持而建立起来的。
这种依靠农村公社的制度,以五家为单位,谓之邻,置一邻长;五邻(二十
五家)为一里,置一里长;五里(百二十五家)为一党,置一党长。由其建

立的动机看来,在于防止“隐冒”和“苞荫”,以期租税之归公;所以调查
户籍与征收租税为三是的主要任务,所谓“三长既立,(民)始反旧墟”。
这有魏书李冲传的话可以为证: 
“(冲)迁内秘书令南部给事中。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
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
三长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
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遂立三长,公私
便之。” 
从“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看来,三长制是皇权对豪权斗争的
手段,在于防止豪族荫附佃客,从而有利于实现中央专制主义。然而,正因
为这样,中央政权便和豪族特权发生冲突了。
其四,均田制之下的国家地租大体上相似于占田制,不过在劳役地租中
混合了实物地租。“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 
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魏书食货
志)李冲也说,“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男耕女织的粟米布帛是
均田制的榨取对象。
总之,屯田、占田以至均田,是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是东
方专制主义的秘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切政治宗教史,都应从这样的
经济基础着手分析。

第三节
身分性地主阶级占有制的发展
汉室创业之始,就发生了土地兼并的现象。当“汉之为汉几四十年”时, 
贾谊已经看到了土地兼并的严重。最高地主和身分性地主的矛盾和斗争,终
汉代没有间断。逮及汉末大乱,人民流亡,强宗豪族常率其宗族部曲的武装, 
或自筑坞壁,打击农民起义,或带领依附的农户,归附大的军阀。西晋统一
不久,即有八王五胡之难,中原鼎沸,民不聊生,当时豪强之留于本地者, 
拥众自卫,自称“坞主”,“宗主”,其行者也以“行主”资格偕其亲党及
部曲同行,动辄数百家。例如晋书郭默传:“永嘉之乱,默率遗众自为坞主, 
以渔舟抄东归行旅,积年遂致巨富,流人依附者渐众,抚循将士,甚得其欢
心。”又如祖逖传:“及京师大乱,逖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以所乘车
马载同行老疾,躬自徒步,药物衣粮,与众共之,又多权略,是以少长咸宗
之,推为行主。达泗口,。。居丹徒之京口。”这样形成的地主武力,又被
用为兼并土地和占有劳动力的工具。所谓豪强,不仅借其身分性来和政治力
量勾结,构成封建制国家机器的一个统治的因素,而且本身还具有军事的力
量,通过诉讼上军事上的裁决权而巩固他们的财产占有权。因了豪强势力的
强大,曹魏和孙吴的复灭不消说,即西晋的占田法以及素采抑制豪强政策的
北魏的均田法,都不能贯彻土地国有制,不同程度地要和身分性的地主妥协。
并且由于无分南北都形成了若干著姓巨族,也可以证明它们是有着农村公社
的物质根据的,因为家族或宗族是上层建筑,同时也是经济基础,没有这样
的基础,豪族巨姓是不会产生的。旧史所载这类事例很多,新唐书柳冲传说: 
“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
郡姓,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 
元、长孙、宇文、陆、源、窦首之。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 
至于农村公社和豪族的关系以及庶族地主的发展及其难以彻底向“非身分
性”地主的转化,另在第四卷专章说明。
在这样的情势之下,九品中正便是反映身分性地主占有权的典型的制
度。到了晋室南渡以后,江东遂成为豪宗强族发育的温床。因为这些地方, 
比较有许多还未开发的空地,而开发所需的劳动力就依靠北方的流民来供
给。豪族依靠特权随意占有了肥饶的土地,强制地把自己控制的亲党家族和
流落到当地来的农民农奴化了。特别是南朝,历代的政权都建筑在豪门巨族
的拥护上面,豪贵尤恣其所欲地广占顷亩,即所谓清谈之流文学之士也不能
免俗。试举数例,以见一斑: 
梁(五○二——五五六年)的竟陵王子良,虽是一个佛教的热烈拥护者
(曾领导僧俗和范缜关于神灭问题作理论的斗争),但也并未忘情于俗界的
物欲;宗教主的最后要求,还是地租。他利用当时县界的不明,封闭了连亘
数百里的山泽,设立了五所屯田,而严禁人民的樵采。
宋时长沙景王道怜,曾修治芍陂(安徽省中部,淮水上游),得到水田
万余顷。后来梁朝裴之横使役了僮属数百人于这陂埋没湖田,经营耕垦,遂
成殷富;可见陂池的独占,为当时有力者竞争的目标。
作为争占陂池的著例,则有宋文帝(公元四二四——四五三年)的名臣
谢灵运,他虽以诗人见称于后世,但实为利欲熏心的俗物。他承袭父祖所遗

的丰富的资财,役使众多的属隶,填埋陂池,广扩湖田。他向文帝乞会稽郡
治山阴县(浙江省绍兴府),东郭的回踵湖,企图泻其水以为湖田,碰了会
稽太守周顗的钉子(顗以湖近郡治,有重要的作用,不宜填为湖田);但他
贪念不息,又求同郡如宁县的岯瑝湖,也遭周顗的拒绝,两人遂成仇敌。这
种变湖为田的工事,在占有劳动力的豪族,固属轻而易举,然而它将使水流
发生变化,可能泛滥成灾。
大约是苦于豪强的霸占吧,到了大明年间(四五七——四六四年)宋室
也以法令规定山泽的种类,禁止森林及渔猎场的增设,只依官品限定最多不
得超过三顷。然而这一法令,在另一意义上却等于承认权门势家占有权之合
法而已。
在南方,白米是普遍食用的,因而水碓实为一种厚利的独占设备。西晋
时,洛阳的贵族,早已引洛水于西郭设立水碓,而以精米供给洛阳市以牟利。
巨富如石崇拥有水碓至三十余区。据说被称为名流的王戎,他的园田和水碓
遍于天下。山阴孔氏以富强自立,产业甚广,仅永兴一处别墅,就占田二百
六十五顷。
身分性地主阶级在中国封建史中是十分突出的,它阻碍了土地进入流通
过程,即对于封建解体过程时期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起了反动的作用。它
虽然从唐代中叶以后,因了半“非身分性”的庶族地主的兴起而受到些打击, 
但它依然是一个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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