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员工曲线持股风波-第1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2011…01…02 经济观察报
2010年12月31日,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辉隆股份”)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若一切顺利,这家立志“农资沃尔玛”、以化肥连锁销售为主业的公司,将成为供销社系统下的首家上市公司。
不过,辉隆股份过会之前,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一系列问题便被举报到了中国证监会,举报内容包括“公务员持有公司干股”等若干问题。
辉隆股份经历了一系列股权代持、转让手续,从最初工商登记注册38名自然人股东,至上会前,自然人股东超过190名。其中,除了在职高管外,多为辉隆股份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社及其下属企业的员工亲属。发行人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鲍金桥称,辉隆股份的确遭到了身份不明人士的举报,但并不存在“公务员持干股”的情形。
代持
辉隆股份前身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辉隆有限”),辉隆有限由安徽省供销总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长李永东等自然人发起设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省供销总公司出资3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李永东等自然人以现金形式出资2700万元,占45%。
据辉隆股份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辉隆有限的出资由安徽省供销总公司、197名自然人和安徽省农资公司工会共同组成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为符合法律要求,李锐等175名自然人由詹善忠等15名自然人代持股权,与李永东等22名自然人(不存在代持情况)共同成为辉隆有限工商登记时的股东;另因省农资工会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故此,辉隆有限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会未予登记,其股权由自然人吴敬东代持。辉隆有限45%的股权握在李永东等38名自然人手中的登记情形因此而来。
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的公开信息显示,主抓辉隆股份上市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省供销社的党组书记、主任王首萌。辉隆股份IPO筹备工作自2008年初开展。
鉴于公司存在事实上委托持股等不规范的情况,公司对委托持股情况进行了梳理,并于2008年11月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吴敬东(工会)股权在2008年5月已全部转让至具体的自然人名下。
2008年9月28日,辉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折合股本6000万股,省供销总公司持有3300万股,占股55%。公司董事长李永东持有150万股,以2。5%的持股比例位居第二大股东及第一大个人股东。辉隆股份的实计股东人数达181人。
历经2008、2009年两次增资扩股后,辉隆股份共计股本1。12亿股,省供销总公司、李永东分别以51。49%和1。88%的持股比例分居第一、第二大股东,此时,辉隆股份的实计股东人数增至192名。
亲属持股
在辉隆有限改制为辉隆股份后的两次增资扩股中,新拿到的公司原始股的自然人股东中,许多省供销社员工的亲属榜上有名。
经有关人士举报、中国证监会“过问”后,平安证券提交了一份关于辉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据了解,这份长达120页的文件显示,增资扩股时新增的11名自然人股东均出自省供销社系统。如:靳自雷为新力化工副总经理,新力化工为省供销总公司控股51%的新力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刘贵华为皖江农资副总经理,皖江农资则为辉隆股份控股76。55%的子公司等等。
此外,上市前的其他自然人股东与最初的180名自然人股东名单也不同。发行人律师鲍金桥告诉记者,当时公司为了筹备上市而改制成股份公司,因供销社是一种特殊的体制,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制,也不是传统意义上集体所有制,比如供销社的主任相当于正厅级的干部,为了规范,参照“公务员不得持股”的规定,这些自然人股东才将手上的股份转让给了自己的亲属。
鲍金桥律师称,自辉隆有限设立以来,自然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十分复杂”,但一切均在法律依据下进行。
汇添富基金、新华基金、国信证券的研究员预计,若辉隆股份2011年上市,作为商业零售股,其市盈率将为40…70倍。根据有关预测,辉隆股份的发行价预计约为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