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小说网 > 其他电子书 >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 >

第30章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第30章

小说: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 字数: 每页35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2行政行为的撤销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3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①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②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人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抽象行政行为    
    □大纲要求    
    1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2熟悉行政立法行为。    
    了解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重点理解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1)立法性;(2)行政性。掌握行政立法的原则:(1)依法立法原则;(2)民主立法原则;(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熟悉行政立法的程序:(1)规划;(2)起草;(3)征求意见;(4)审查;(5)通过与签署;(6)发布与备案。    
    □要点速记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③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具有法律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④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这是行政诉讼法所直接规定的。    
    2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有时指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有时指行政机关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①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②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以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主要指宪法和法律,但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立法民主原则。立法民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到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进行每一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关系,行政立法要在社会协调与发展、稳定与繁荣、社会公平与行政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4)可操作性原则。    
    4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大致上可以包括:①法规、规章的提案和起草;②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③法规、规章的发布;④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五节具体行政行为    
    □大纲要求    
    1理解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没收、行政征购等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2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许可的分类、行政许可的作用。    
    注意:《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新法,其内容是考核的重点。    
    3理解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了解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行政确认的作用。    
    4理解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行政的关系、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与作用。    
    5理解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执行、执行罚等相关概念的区别;熟悉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3)公正、公开;(4)处罚救济;(5)一事不再罚;(6)过罚相当。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1)人身自由罚;(2)行为罚;(3)财产罚;(4)声誉罚。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行政处罚的适用。掌握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了解行政处罚的执行。    
    6理解行政强制的概念、分类;熟悉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7理解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8理解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奖励的原则;了解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9理解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区别;熟悉行政裁决的程序。    
    □要点速记    
    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①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②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③其实施必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2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人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②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①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③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政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①行为的性质不同。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一方享有征收权,另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行政主体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3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②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③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行政许可法的事项:①行政许可的设定;②行政许可的实施。    
    (2)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审批事项:①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②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①特定活动的进行;②获得特定权利;③获得特定资质、资格;④须检验、检疫以及检测的事项;⑤获得主体资格;⑥《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六)项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兜底性规定。    
    (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通过发布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3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