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说清朝三百年-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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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河工官员贪占河工费极为严重。朝廷每年下拨的河工费达五六百万,河工官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贪占大部分。第二、官员们普遍因循怠玩,大吃大喝,玩忽职守,最突出的例子是嘉庆二十五年兵部把印都丢了。第三、人际陋规多,详《门包与别敬》。第四、官吏不思进取,庸俗鄙陋。嘉道两朝担任军机大臣的曹振镛没有兴国之术,却阻拦向皇帝进言、限制知识分子、阿谀奉承,庸俗不堪,造成道光后世风柔靡。嘉庆帝打击了以和⒏桓俚忍肮伲头A烁鞲鎏拔郯讣械淖锓福拦馐逼谑敌泻T耍勾笈钤斯僭崩账髑莆廾牛拦庵С至浇芏教珍母锩鞔岳吹穆⒍鲜逞卧讼贫龋氯舜笈握嗽笔芑咧尽5降鄱怨僭币蜓⊥妫婧鲋笆刂缥蘅赡魏巍! �
咸丰时期,许多官员不按规定擅自征收赋税,即浮收,或以高价将应征粮食折为银两,即折收,从中渔利,咸丰帝发过整顿吏治的旨令,但不落实。
庆亲王奕劻贪污、行贿受贿成风。《贪官污吏传》(北京古籍出版社)记录了好些晚清巨贪:奎俊任四川总督时“食赈银至五千万两”,崇礼利用粤海关监督之职“括银数百万两”,甲年战争后,荣禄以练兵酬款为名奏请刚毅到江南搜刮,“除常款外,无公无私悉取之”。曹贵民在《晚清衰败的原因与教训》一文提到的巨贪还有庆亲王奕劻和那桐,并提到受贿大员李鸿章。奕劻贪污受贿而有家产2亿两白银,李鸿章与沙俄签订辽东半岛相界条约时一次获取沙俄财政大臣威特贿金50万卢布。
慈禧太后专权于晚清,她还为了个人的享乐,挪用海军军费建颐和园。她还违背祖制,怂恿内监安德海、李莲英违法乱纪。
清末搞新政,虽然也说裁“陋规”,但徒有倡廉之名而无廉政之实。·
清朝法制简史
清朝法制在关外经历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变,入关后到清末经历了从封建法制到近代法制的演变。
关外时期
努尔哈赤欣赏诸葛亮的治蜀经验,重视以法治国。明万历十五年(1587)“六月二十四日,定国政,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开始立法。但法律形式粗疏,多为努尔哈赤口头宣布的某些“禁令”,或者是诸贝勒口头议定的规则,或者是八王发布的“文书”。努尔哈赤口头“禁令”是基于女真传统习惯的不成文谕令。四十四年(1616)后金政权建立,努尔哈赤对于以法治国的重要性理解更深,强制八旗将领乃至八旗之主严守法度。这时法则多了一些但不全面,“内容涉及到八旗的组织和制度、军令、围猎令以及诉讼等各个方面。”开始有了成文法,例如天命六年(1621)《禁单身行路谕》就是。
在“定国政”之前,努尔哈赤政权还没有什么司法机构。那时谁犯了罪,直接按照军中的刑法规矩处理。万历四十三年立国后努尔哈赤设立理政听讼五大臣,下设十名理事官“扎尔固齐”。司法机构就有了两级:第一级是牛录,第二级是诸王贝勒大臣。轻微案件由牛录处理。诸王贝勒大臣接受五大臣审问而未决和依努尔哈赤指定的案件。复杂案件,先经扎尔固齐十人审问,再由五大臣鞫(jū)问。之后报告诸贝勒。大家议定后,向努尔哈赤奏明三遍复审的结果。如果恐怕有冤屈,就让打官司的人跪在努尔哈赤面前,再详细审问,把是非搞清楚为止。如果是努尔哈赤亲属犯法,努尔哈赤就以汗和家主双重身份亲自审断。
诸王贝勒大臣审案时不许喝酒、吃肉,索贿、受贿。
努尔哈赤时期刑罚残酷,死刑有斩头、烧杀、炮烙、“乱刺鼻、耳、脸、腰”后斩首、磔杀、戮尸,体刑有打腮、穿耳、鞭打等。
皇太极的法制建设围绕集权、发展农业生产以及夺取明王朝的政权为目标来开展。制定了“参金酌汉”的立法路线,扩大立法范围,法律形式多样,成文法成为主要方式,法制建设已进入到封建法制阶段。
法律比努尔哈赤时期大为完善。如以下方面皇太极都立了法:一、行政。《崇德会典》汇集天命十一年到崇德元年的重要谕令,内容包括了礼、刑、户三部的主要法令,还为皇族立了法,建立了宗室封爵制度。二、调整社会关系。天聪五年七月颁布《离主条例》,就是为了调整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三、经济关系。规定按人口分配土地,禁止贵族大臣子弟放鹰,蹂躏田园,允许自由买卖粮食。四、刑事。汉族历代王朝刑律的“十恶”(谋反、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为十恶)罪被引入,犯上罪列为十恶之首的政治罪。不在“十恶”范围里的政治罪还有叛逃罪、逃人罪(离开奴隶主逃跑)和容隐逃人罪、通敌罪。一般刑事犯罪有盗窃罪、通奸罪、欺骗罪、杀人罪、赌博罪、左道惑众罪、贩卖武器罪等。经济犯罪有经商漏税罪、隐匿壮丁罪、行贿受贿罪、隐匿俘获罪、种烟吸烟罪等。刑罚有杀头、拘禁、鞭笞、穿耳、鞭打、圈禁、流放、籍家、罚银、革职、解任等。四、典礼。为了集权的需要,皇太极还制定了显皇位之尊的典礼。在他登基之前,他要求王公大臣以及内宫遵守从汉族宫廷学来的各种礼仪。五、军律。为了有效地与明战争,皇太极迭次颁发军律。六、婚姻。天聪六年还下达了禁止乱伦婚娶,禁止没到十二岁的女子出嫁的法令。
法律形式,有与努尔哈赤一样的上谕,如“禁隐匿壮丁令”、“禁诸王贝勒违法令”;成文法则有条例,如《内外牛录首告离主条例》、《纵畜入田罚例》。崇德元年(1636)效法《大明会典》颁布了清朝第一部行政法典《崇德会典》,是天聪时期各种法令的汇编。
皇太后时期,牛录还是基层司法机关,而由于天聪五年六部设立,中央有了最高司法机关和折狱审案的专职部门——刑部。审案,有时各旗旗主、诸王贝勒大臣仍须参加,最后报告皇太极,由他裁夺,付诸实施。
顺治到鸦片战争时期
清朝入关后,在全国范围建立起封建政权,关外那些简陋的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开始了涉及面广大的立法活动。多尔衮认识到单靠武力不能统治全国,还必须实行封建法制。顺治元年王朝以《大明律》为蓝本,参考后金满制,于顺治三年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此律是清朝大法典,用到宣统三年才废止。该法典弁以“六脏图”、“五刑图”等八种图像。律是基本大法,436条;例是辅助法,824条。律文7篇:名例律、吏律、户律、刑律、工律等。此法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续修,更名为《大清律例》,俗称《大清律》。律文相对保持稳定,而附例即条例不断续增,由原来的824条到同治时已增至1892条。
除了《大清律》这个基本法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各部院的则例,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光绪会典事例》、《六部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还有各部管辖的事项规则,如《钦定八旗则例》、《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等,监察法规有《京察法》、《大计法》,民族法规有《蒙古律》、《回律》、《番律》、《钦定西藏章程》等。此外还有各种经济法规和涉外法律。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大清律》明确规定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规定对犯有推翻王朝罪行的凌迟处死并株连到祖父、伯叔、兄弟之子。被凌迟处死的,其子孙如不知情可以免死,但须阉割并发配新疆。
二、以刑罚加强思想专政。从顺治朝直到宣统朝以文字狱打击对清朝有不满情绪的知识分子,其中以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为甚,详《文字狱》一文。
三、维护旗人特权,对他们刑罚可以换轻刑、减等。《大清律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减等是指所犯死罪斩立决,可以换成斩监候之类。
四、维护宗族特权。宗族是同一父系的家族。为了通过宗族的领导管理同族,以巩固清朝统治,清朝统治者要求立族正,并赋予他们以调处、裁判的权力。清朝利用族正征税、治安、禁盗贼、禁犯上、守国法等等。同时法律规定维护宗族的特权,允许对“悖逆子孙”予以严惩,规定对族产予以保护。
五、刑制规范。清废除了明代厂卫和镇抚司使用的一些酷刑,如脑箍、烙铁、立枷等,而将建于五代的五刑——笞、杖、徒、流、死当作正刑。笞是用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部、腿,杖是用大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部、腿,徒是拘禁并强制劳动,流是流放僻远之地,死就是处死。其中死刑分立决和监候两种。立决是犯大罪,立即处死;监候是犯罪较轻,经过秋审才决定是否要杀。五刑之外还有一些非正刑,例如迁徙、充军、枷号、赎刑、刺字、凌迟、枭首、戮尸。枷号是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赎刑是用钱抵刑,刺字是用满、汉两种文字在面、额、项、臀部等处标明犯罪原因,凌迟是酷刑:先割两乳、两臂,然后开膛取出内脏,最后割脑袋,枭首是斩首并悬挂示众,戮尸是陈尸示众,以示羞辱。
六、民事经济方面。严令旗地买卖(这个规定到咸丰五年松动),实行地丁合一(详《经济·从一条鞭法到地丁合一》)。清初为了镇压郑成功的抗清斗争而颁布《禁海令》、《迁海令》,限制对外贸易,限制开矿,维护旗人地位,也给了奴仆一些小保护权,但雍正时期有开豁贱籍政策。
七、涉外法律以闭关自守为原则,讲究自尊,限制贸易,警惕外患,排除天主教。
这个时期法律特点与其内容密切相关。一是维护中央集权和满族、宗族特权,二是刑罚严酷,三是实行思想专政,四是闭关自守。
这个时期的司法制度比关外严密多了。其中央司法机构维持明朝“三法司”制度: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监察百官,并参与审理大案。地方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有督抚、臬司、府、县四级。
审理案件程序是:诉讼先经州县审录,如判徒刑须经府、按察司,然后报督抚。督抚同意后还要报刑部备案。判流刑、充军、发遣,须由各省督抚审结,案卷报刑部,由堂官侍郎批复,由各省执行。判死刑特别慎重,由三法司会审。有秋审和朝审。州县将判死刑的案犯和案卷送省城(乾隆三年以前还要经过府,才到省)。臬司审核后报督抚。督抚根据情况判为情实或是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具题上奏皇帝裁决。皇帝将题本转交三法司。刑部提出处理意见,别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将意见分送天安门会审各衙门。八月一天,天安门会审。书吏宣读刑部决定,会审会议通过。再报告皇帝裁决。朝审是复核京师死刑案件。过程与秋审一致,时间是八月初。皇帝判决算是终审。判可矜、留养承祀就是免了死刑,批缓决就是继续监押,留待下次秋审或朝审。批情实就要处决。
非常大案要王、大臣、九卿会审。宗室、觉罗罪犯由宗人府、刑部会审,蒙、汉相涉案由蒙古官员与汉族地方官共同审理,地方大案由布政使与按察使会审。发回及驳回案件由督抚与司道会审。
鸦片战争后到清末时期
鸦片战争后,清朝丧失了部分司法主权。在新政变革中,清朝封建法制迅速解体,向近代法律体系演变。
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新阶段,也开启了清朝法制新阶段。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司法制度也开始半封建半殖民地化了。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并从同治三年开始在租界内任意设置司法公廨。列强侨民在民事、刑事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他们在中国土地上设立的领事法庭公廨审理。这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侵犯,也是中国丧失司法主权的标志。
八国联军侵略中国后,慈禧太后发布上谕变法。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提出改革法制的建议被采纳。清廷成立了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负责法律改革。经过10年的努力,对旧有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新的法律体系建立了起来。封建法制演变为近代法制。法制变革包括司法制度的变革与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司法制度变革。一、司法独立。光绪三十一年(1906)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审判事务;大理寺改名大理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法部设总检查厅,成为最高检察机关。这个改革使司法终于独立,过去司法行政混一的体制崩溃了。二、审判诉讼制度改革。西方一系列的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被引进。废除三法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审判衙门分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乡谳局四级(宣统元年,开始筹措经费,建立审判厅,培训新型司法人才)。民事、刑事案件,由初级审判厅审判;不服,准赴地方审判厅控诉;再不服,准赴高等审判厅上告。民事、刑事诉讼分开,建立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等程序和公审、回避、陪审、辩护等制度。三、监狱制度改革。设“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改变以往以监狱惩罚罪犯的传统。光绪二十九年(1903)建立了京师模范监狱,随即在一些省府州县也陆续筹建。
新法律体系建立。新法律体系的建立仰仗新的法典的制定。经过十年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近代法律。光绪三十年(1904)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三十二年颁布《破产律》,三十四年(1908)颁发《钦定宪法大纲》,同年制定了近代行政法《钦定行政纲目》,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又诞生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宣统三年编成近代民法《大清民律草案》。此外,三十四年拟订的《大清商律草案》、宣统二年编成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尚未经清廷审核,清朝就已灭亡。
折狱与释纷
清朝专门负责审判的,中央一级有刑部官员,地方上有按察司的官员。由于行政与司法混一是封建社会法系的一大特点,皇帝是一国最高行政长官,也是一国最高司法官,县令是一县的行政长官,也是一县的大法官。行政长官兼管司法,要判案,还要解纷。
下面是两组文章,记叙皇帝、督抚、臬司、县令折狱、释纷情况,从中不仅可以看出行政长官的才德和思想,并反映出吏治的优劣。
第一组是三篇关于折狱的短文。三篇文章有个共同特点,就是用对比。第一篇比较了嘉庆帝、刑部和伊犁将军审案。在给赵继昌定刑的问题上,刑部显然是轻判而嘉庆帝量刑准确。刑部之所以轻判是由于他们对赵继昌的罪行只看到表面,没有看到实质。嘉庆帝比刑部高明,还在于他看到了翰林院的管理责任,而刑部只是就事论事,没有看出翰林院也有问题。第二个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