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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公设辩护-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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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莆癆小道”。由这个现场走路回到“春秋庄”,起码需要25分钟。这个距离同样约为1。8公里。
  因此,由“春秋庄”到车站前的照相器材店来回走一趟大约需要一个小时。也就是说,来回各需要半个小时,加上买底片的5分钟时间,总共有65分钟时间就足够。
  然而,阿仁连平于6点10分由“春秋庄”出发后,到7点28分才回来,这当中他足足花了约78分钟时间。由此计算,他花的时间较常人多出13分钟。13分钟时间可以让一个人干出许多事情——这是警方当局的看法。
  于是,阿仁连平受到警方的注意了。然而,仅凭这些理由,尚不能将他逮捕。侦查人员深入侦查后,获得了颇有希望的旁证。他们弄到阿仁吸过的烟蒂后送往鉴识课化验,结果判明阿仁的血型是AB型。也就是说,这和由杉山千鹤子的体内采取到精液为同一类型。
  这里必须一提的是:血型分有分泌型及非分泌两种,而非分泌型人的唾液和精液都不会显示血型。以A型的人为例来说,这一点可以由血型得到证明,却无法由以上的分泌物判断。阿仁由于是分泌型的人,所以知道他的血型是AB型。然而,采取到的精液由于和被害者的体液混杂会多少受到影响,这一点非考虑到不可。这一点有待后述。
  侦查人员终于将阿仁连平带到警署来。阿仁这时所做的答辩约略如下:有一位客人托他买一卷底片,他就拿着客人交给的两百元,于下午6点10分左右走出“春秋庄”。接到这种差事时,他平时是骑自行车的,而这时自行车刚好被别人骑走,他就只有徒步而去。
  这时他因白天的工作而相当疲惫,想到要走一趟来回两公里的路,心里就很沉重,所以朝车站的方向缓缓移步过去。来到向北拐弯处时,他曾经遇到村里的一个熟人。两人当时彼此简单寒暄了一下。
  后来走在去车站的马路上时,他又遇见一个认识的其他旅馆的女服务员。他同样和她寒暄了几句。买好底片回来的路上,他频频浏览了商店的橱窗。
  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平时来回只需60分钟的路程,他竟花了一个小时以上。
  警方请来阿仁提到的这位村民和某旅馆的女服务员询问,结果,两人的叙述和阿仁所说完全吻合。
  第一个遇见的村民说相遇的时间大约是6点25分,某旅馆女服务员则说于6点40分前和阿仁相遇。阿仁的步行速度由这两个人的证词得到了证实。
  阿仁的血型确实为AB型。这一点对他也相当不利。
  另外,警方发现他原来有两次前科记录。其中之一为欺诈罪,另一则是和人打架。警方利用将阿仁以重要参考人身份留置侦查中心的时间,派人强制搜索过他在“春秋庄”的房间。可是,没有发现到任何和杀害杉山千鹤子有关的证据物品。
  一项非常重要的东西却在这之后被发现了。在“春秋庄”工作的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交给警署一个附有坠子的银项链,说是阿仁于24日夜晚送给她的。这个坠子上有维纳斯像的浮雕,在里面的是被害者母亲的照片。侦查中心因而认定阿仁为杀人凶手,将他拘捕。
  阿仁在接受审讯时的供述如下:我在照相器材店买到客人托我买的底片时,店里的时钟指着6点45分。我说“已经这么晚了”,那个店员也回头望了一下时钟。从店里出来后,我缓慢地走着原先的路。前面说过这一天特别疲倦,而且也没有自行车,所以我故意走得慢一点。回到旅馆后马上又得干活,我怎么不看看商店的橱窗,趁机偷闲一下呢?这条街在快分岔到A小道的地方有一家叫做精巧堂的钟表店。我在这里看橱窗里的手表大约有5分钟。因为我的手表旧了,正有意换一只新的,所以看一下嘛。看完表后偶然低头时,我无意间看到一个掉在墙角的白色的小东西。捡起来才知道这原来是一条女人挂在脖子上的有坠子的项链。坠子上有西洋女人的侧脸浮雕。我想这个东西掉在这里已有一些时候了,只是没有被人发现。我左顾右盼后看到没有人注意,于是就把它放在口袋里了。回来的路上我没有遇到任何熟人。因此,我回到“春秋庄”的时间晚了一些。回到旅馆门口的时候,隔壁太太好像对我说了什么,可是我因为急着要进去,所以并没有回答她的话。
  我把口袋里的底片拿出来递给女服务员镰田澄子,要她交给客人时,本来想把放在另一边口袋里的项链拿出来送她。可是,我想这时候把这个东西拿出来不太好,晚些时候送给她也不迟。镰田澄子对我很照顾,我对她有好感。后来大概是晚间10点钟左右吧,我到旅馆去看洗澡水有没有烧热时,在旅馆的门口遇见了镰田。我从口袋里掏出这条项链对她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镰田澄子接到时说了声“谢了”,浏览一番后又说:“这好像是进口货,我会好好珍藏的。”我在A小道之前的钟表店的墙角捡到这条项链是事实,我绝不是偷来的。
  女服务员镰田澄子的证词和阿仁连平的供词完全一致。侦查人员询问阿仁于7点半前回到“春秋庄”时的神态如何,她做了这样的叙述:“我记得阿仁先生当时好像有些气喘……我因为做梦都想不到这是那个溺毙了的女人的东西,所以没有在早些时候向刑警先生报告。等到阿仁先生被警察人员传讯时,我怕带着这样的东西会受到连累,所以才向警署报告。阿仁先生把项链送给我时,只是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当时他的神态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证,阿仁连平的涉嫌已毋庸置疑。他于是被起诉了。
  检查官的起诉书以下列各点证明被告阿仁连平的罪状。
  一、阿仁持有被害者的项链。其所谓在A街捡到乃一派胡言。
  二、残留于被害者阴道内的精液为血液AB型男子的精液,此与阿仁血型吻合。
  三、阿仁由“春秋庄”至A车站前照相器材店步行往返所费时间过长。通常只需要五六十分钟的路程,实际花费时间达78分钟。多出的时间可推定为阿仁对杉山千鹤子犯罪所费。
  四、阿仁在去的路上曾经为熟人所目击,但在回程上则无。根据推测,阿仁在归程上行色似乎相当仓促。“春秋庄”的邻居主妇曾经目击他回来时的神态证明说“匆匆忙忙地回来,和他搭讪也没有理会”,以及该旅馆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作证说:“阿仁回来时神态慌张,而且略微显得昂奋。”被告行凶后之神态不难由此推测。
  检察官基于以上的事实做了这样的推定——阿仁连平于6点10分从“春秋庄”徒步走出后,曾经在路上遇见两个熟人,而后于6点40分左右抵达车站前的照相器材店。他在这里买底片费时约5分钟,于6点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这时在车站前看到杉山千鹤子,于是向她搭讪。被害者杉山千鹤子搭乘下午6点10分抵达的电车在A站下车,而后于7点5分前走过吊桥,这段时间她可能是在车站前徘徊着。由前后时间来推测,被告所称在车站前马路上遇见被害者一词应无疑义。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识,只是见色起意,于是用花言巧语诱惑被害者,一起走过前往吊桥的A小道,于7点前走过这座吊桥,依据位于该吊桥北岸东侧木炭店主的女儿证词,她于电视正在播报7点前的气象报告时,曾经目击过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女人和一名男人一起走过吊桥。虽然这个男人的样子和服装由于黄昏薄暗和距离太远,无法确切辨认,但穿红色衣服的女人为被害者杉山千鹤子,而同行的男人即为被告,这一点该不难论断。
  依据推测,走过吊桥后,被告将被害者带至草地,同时遽然向她要求做爱。由于被害者极力抵抗,因此其项链很有可能为被告所拉断,或在扭打之际掉落。
  被告终于以蛮力将被害者压服,以强暴方式逞其兽欲。被害者事后心有不甘,可能声言要向警署报案,或大吵大闹不已。有人于下午7点多钟时听到发自现场附近的女人的叫声。此为证明。
  根据推定,顿起杀意的被告由背后将被害者猛力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她溺毙。被害者的手脚虽有数处擦伤,但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后被推落河里时碰伤的。被害者的尸体流至下游后,到发现场所——因岩礁而构成的死潭处滞留。
  依据推测,被告曾经将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里丢弃,只是T河河心水流相当湍急,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冲至下游,始终未被发现。
  被告行凶后捡起项链放进口袋中,佯装若无其事地于7点28分回到“春秋庄”。由“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时间有五六十分钟就足够,而他这一趟却花费将近80分钟,其多出时间花费于行凶之上应不难论断。
  阿仁回到“春秋庄”后,也真大胆,将抢来的项链送给同一旅馆的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以图获得欢心。
  虽然被告否认犯罪,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认,由于如上物证及情况证据存在,被告将杉山千鹤子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其溺死,此为被告蓄意谋杀已昭然若揭。
  这一天夜晚,我在事务所留到11点多,将这套“阿仁连平涉嫌抢劫、强奸、杀人事件”有关的文件全部阅读完毕。
  这桩案件可以说相当棘手。
  看来检察官对被告阿仁连平犯罪的举证确凿、无懈可击。第一个致命因素是项链这么一个物证。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条件。被告和被害者在A车站前相遇,这一点在时间上确有成立的可能性。被告由其工作场所“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所花费的时间委实也稍嫌过长。
  应该由哪一点来推翻检察官的举证呢?我继续留在事务所一个多小时,一边做笔记一边思考。回到独居的家里后,躺在床上时也继续思考着。这时我突然想起傍晚时吻过冈桥由基子的前额和脸颊。我为这个时候有这样的联想觉得懊丧。由基子绝不同于没有教养而心术不正的被告,我为什么会这样联想呢?我努力把这令人不愉快的想法从脑海里去除。
  最棘手的是项链的问题。光凭这一点,被告的罪状就会成立。
  然而,项链由颈部脱落,不见得一定为他力所致。挂在脖子上却在无意中掉落遗失,这样的事例过去不是没有过。因此,被告阿仁在商店前捡到这条项链,这不是绝不可能的事情。
  我看了文件上的略图。这家钟表店在由车站前马路转入A小道的分歧点靠近车站方向在第二家。被害者走过吊桥到现场,因此,走过A小道乃是必然之事。正因如此,在分歧点前的路上丢失项链,并不是不可能。
  另外的时间问题倒是似乎有可以反驳的希望。被告由“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的往返时间确实有点长。可是,通常所需的时间倘若以60分钟计算,被告实际上所花费的时间约为80分钟,多出不过20分钟左右。
  被告突然向被害者施暴,之后又将被害者推落河中——这样的事情果真能在短短的20分钟内完成吗?由现场步行回到“春秋庄”的所需时间据说以二十七八分钟为标准,这和由车站前照相器材店至“春秋庄”的时间略为相同,因此,这多出的20分钟依然是检察官所推测的犯案时间。
  阿仁的犯案真的在20分钟内完成的吗?检察官对这一点持肯定的看法。虽然这样的看法不是不可能成立,但我总觉得有些不可能。
  当初承办本案的楠田律师也以此为着眼点,他对我说过日后出庭时,将以“本犯罪不可能于20分钟内完成”为理由据理争辩。
  然而,纵然在这一点上争辩成功,俨然存在的项链和血型的问题却似乎甚难驳斥检察官的论断。被告回到“春秋庄”时,神态略为慌张而昂奋,这是证人的主观印象,倒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理由驳倒。
  翌日,我较平时稍微晚到事务所时,冈桥由基子已来上班,正在交代办事员太田影印一些别案的审判记录。
  “大律师,有没有想到如何辩护的要点呢?”她看到我就露着微笑问道。
  “没有,这件案子好像相当棘手。”我回答说。
  “你昨晚看文件看到很晚了吧?”
  “嗯,我回到家里时已11点40分了。”
  “昨天您还没有从法院回来之前,楠田律师已派人把那些文件送来,所以我大约浏览了一下。”
  由基子赤红着脸说。她这不是因为在我之前阅读文件而觉得过意不去,而是由于事件的内容所致吧?这是法院文件,对强暴妇女事件当然是以客观的笔调描述得极其入微。
  “对,你昨天说过这个案子被告应有胜诉的希望。你的理由是不是在于被告在现场来回所需的时间这一点上呢?”
  “是的。”
  “可是,所有的证据都对被告很不利哩。”
  “这我知道。不过,我仍然认为被告一定会被判无罪。”
  “为什么呢?”
  “浏览文件时,我想起曾经在哪里读过类似的案例。可是我始终想不起出处,昨天回家后想了半天,后来终于想起来了。今天我一大早就来了,翻翻书橱里的资料后找到这个……”
  由基子指了指我办公桌上的一件东西。这是纸质已经变黄的旧外文书,是伦敦法律家协会出版的《英国刑事事件裁判报告集》。这本书厚达700页,中间夹着一张纸条。
  “能找出这样的东西来,你真不简单。”
  “希望这对您有参考价值。”
  我在椅子上坐定,翻开夹有纸条处开始阅读。这段文章应该翻译如下——……荷尔鲁特法官于1817年渥亚威克秋季巡回裁判所判决的亚伯罕·桑顿事件可谓最富于教训意义的异数之一,一名年轻女性看似于上午9点时受到暴行,并且被推落潭中溺毙,桑顿涉嫌而被起诉。本案的情况事实约略如下。
  被害者的帽子、皮鞋、手提袋等物于河堤上被发现,离水潭约四十码的草地上有一处有人曾经躺过的痕迹,有大量血渍,尸体被发现时,草丛上全然无脚迹,沾着血渍的野草上结有露珠,情况显示血渍为有人横抱被害者身体越过步道时所滴下。尸体解剖的结果,胃中有约半品脱的水和水藻,可见被害者被推落时尚活着,至于是否强奸还是通奸刚无从判断。
  尸体被发现后,接着又在水潭边的菜圃上发现被告和被害者的左右脚迹。这些脚迹由其脚步宽度及地面上深度显示为被告追赶被害者时所遗留,并且追上后者。
  菜圃上由被害者为被告追到之地点起,两人似乎曾经并肩行走,脚迹朝向有人躺过之草丛前进,延伸到离水潭约四十码处。由此过去,由于土质坚硬,地面上未留有脚迹。
  使用耙子平过的菜圃上另有被告离开时横越而过的脚迹,可见被告将被害者推落后一个人逃离现场。
  此外,在水潭边缘处亦发现到男人鞋迹(此鞋迹是否为被告所留,未获得证明),而得以证实的一点是被告当日所穿的鞋与脚印相同。被告的衬衫及长裤上均沾有血渍,据其供认确曾与被害者有过性交,而且出于两厢情愿。
  这篇文章后面还有这样一大段:以上情况事实对被告极为不利,使其陷入几将被判罪的境地,此时被告却提出不在场证明,而且具备确切立证。依据其叙述,被告和被害者前晚曾经在一家酒廊共舞过,直到深夜时分才离开,然后于凌晨3点半左右一起到现场附近的坡地谈心,而后被害者于4点前后访问前夜将装有衣物之袋子寄放的在埃尔沁顿的巴特勒夫人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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