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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与法律环境-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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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活动包庇纵容。就在这种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情况下,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但这部法律颁行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已很难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由原来的51条增加到74条,近2/3的条文有所修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起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特别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了法律制裁的力度。此外,在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赋予质量监督、质量评价权力的同时,增加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防止滥用权力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产品缺陷而致消费者、用户或其他人以损害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迄今为止,我国在短短的十多年时间内,在《民法通则》和一系列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已初步建立起了产品质量责任立法的体制,这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责任法规体系的正式形成和产品质量责任法制的初步确立。《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方面的“母法”,除此之外,还有与《产品质量法》相关的一些法律,如《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子法”。    
    产品质量法主要有如下作用:    
    (1) 有利于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首先,有利于加速企业的更新改造,改进产品质量,促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其次,有利于开展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合法经营活动,以及预防和减少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的发生。    
    (2) 有利于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责任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使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而有关部门亦可依法迅速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产品质量法通过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以促进良好的产品质量责任意识的树立和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第三章 维系企业生命的法宝——企业与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及其法律(2)

    三、产品质量的主要法律制度〖*2〗(一)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简称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质量所作的技术规定。其内容包括:产品种类、品种特性、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化学、物理、机械性能、电磁性质、使用特性、稳定性、器官感觉指标等)。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是一定科技水平、生产及管理水平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把产品标准分为四级: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IB)、地方标准(QB)和企业标准(Q/B)。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根据标准实施的性质,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一般是指有关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产品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推荐性标准是指具有指导意义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它具有参照采用和自愿执行的特征。推荐性标准用附加符号“T”表示,大多是生产技术水平较高的标准,引以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如新成果标准和具有国际水平以及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案例32]    
    1997年6月4日晚上9点多,某厂职工何林的妻子在家中洗澡,何林和儿子在客厅看电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其妻仍未出来,于是父子俩分别催促了一次,未有回应,何林等候几分钟仍未见动静,感到了情况不妙,遂用力撞开浴室门,发现妻子昏迷不醒斜躺在地上。何林急送其妻到医院抢救,但因一氧化碳中毒太深而不治身亡。惨剧发生以后,何林仔细查看热水器,才发现该热水器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热水器及包装盒内也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何林随即找到销售该热水器的某商场,商场告诉他应去找生产厂家。何林好不容易找到该厂时发现,该厂根本不具备生产合格热水器的设备和技术,何林要求该厂赔偿损失,厂家却推说热水器是在商场买的,应找商场。无奈,何林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以后,请某技术监督部门对热水器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发现热水器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该检验结论,作出判决:责令该厂和商场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热水器,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热水器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本案中,热水器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强制性产品标准,属于有缺陷的劣质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屈茂辉主编:《产品质量事故法律对策》,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其进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动力和生产资金不予提供。    
    企业要取得某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或行业标准);(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制,必须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抄报地方经委。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即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凡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并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公布名单。经检查、评审不合格的,允许企业经过整顿,达到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作了修改的,要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    
    实践表明,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质量保证体质的建立和健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素质,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在质量第一的前提下协调起来,保证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利于产品的扩散流通


第三章 维系企业生命的法宝——企业与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及其法律(3)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条例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和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等同采用ISO9000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如果现行标准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时,认证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补充要求,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后实施。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的综合反映。在质量的形成过程中,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都会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取胜,必须使其生产的产品做到满足用户的期望;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价格上有竞争力;能保证企业获得利润。要达到上述目的,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对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妥善组织,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的各项因素进行控制。通过建立企业质量体系,企业可以有效地减少、消除及预防产品质量缺陷的产生,并可以使用户、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产生信任感,相信该企业具有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能力。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主要内容是:(1)认证申请。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接受企业的认证申请的部门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2)颁发证书。企业提出认证申请后,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获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后,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一般是5年),申请相应的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等产品质量证件时,均免于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借助于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或劳务项目符合特定的标准或规格的活动。其主要内容为:(1)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2)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接受其申请的部门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3)企业提出认证申请后,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因主要是指实物产品。对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均可以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相应的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即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质量认证可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对于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于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及产品的性质,向不同的认证委员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企业作为产品质量认证的申请人,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 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应当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他申请人也应持有《营业执照》,同时该申请人必须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 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3) 产品质量稳定,能够正常批量生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 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中国企业的质量体系必须符合GB/T10300.1~103005—88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要求,外国企业的质量体系必须符合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要求。    
    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了产品质量,提高了产品信誉,增强了产品的竞争能力,保护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认证实质上是一种提高商品信誉的标志制度。


第四章商业社会无须事事躬亲——企业与代理法代理制度的兴起(1)

    代理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手段,在我国出现由来已久。据有关史料记载,汉代已有“节狙侩”,即为买卖牵线撮合的经纪,唐时称“牙人”。当时所从事的交易局限于牲畜、农产品方面,规模也较小。后来虽有发展,但由于封建统治者重农抑商政策的限制,没能有大进展。近代,帝国主义列强在侵略我国的同时,输入资本主义商品贸易,一时间我国沿海口岸买办洋行林立,商事代理甚为活跃。但此时的商事代理活动,是以强权和官商为背景的,并非现代自由经济意义下的商事代理实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也日益完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立法化。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则对代理行为制定了完善的行为规范,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并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其中,我国《民法通则》第4章第2节是关于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及关于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1章则设有两个条文(第402条和第403条),规定了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    
    一、代理行为的规范:代理法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必须反映特定的社会需要,而对于此种社会需要的回应即是该制度设计的价值所在。代理乃代理人基于本人(被代理人)之授权而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所发生的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在于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代理行为主体(代理人)以外的本人(被代理人)。这种行为主体与行为效果在时空上的分离体现了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张和补充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现实需要,并在客观上实现了代理制度的经济功能。    
    企业与代理法因此,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发生其他关系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这里的本人就是委托人(Principal)。比如北京的甲(公民或法人)委托上海的乙(公民或法人),以代理人的身份、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上海与丙(公民或法人)订立一项购买某种商品的合同,乙在代理权限内负责与丙谈判、签订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则由甲向丙承担。显然,如果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则其行为对委托人构成约束、而对代理人则一般没有约束。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行事,则其行为对委托人不构成约束,而由代理人承担其义务并享受其权利。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代理必须具备下列特点: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如果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就不是代理。比如委托代理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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