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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企业与法律环境-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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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并指示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制度是我国固有的习惯做法,且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它可以使失票人用十分简便的手续来保障自己的票据权利。同时,为了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善意并给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的权利,《票据法》进一步规定,申请挂失止付人在3日内,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以尽早结束票据权利处于不明确状态。    
    (2) 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8章第193条至198条对此作了专章规定。    
    (3) 提起诉讼。《票据法》规定失票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丧失票据提起诉讼,实际上这是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诉讼制度,也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但《票据法》对失票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详加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其操作有些困难,须在将来出台的配套法规中进一步加以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失票人常常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申明某某汇票、支票作废。这种做法于法无据,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4利益偿还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归于消灭的,依票据法的规定,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得请求偿还该项利益的权利。    
    由于票据时效期间较短,持票人与普通债权人相比更容易因时效期满而丧失票据权利。同时,票据是一种严格的要式文义证券,持票人稍一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也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在这两种情况下,票据的发票人或承兑人常有可能坐收利益。例如,甲收到乙的货物后,给其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乙收到支票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在6个月内到银行取款。6个月后,根据《票据法》关于支票时效的规定,乙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如果法律不给予其他补救手段,则对乙来说损失太大,这有失公正。为了纠正这种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各国和各地区的票据法一般都设置了利益偿还制度,以谋求票据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票据责任    
    《票据法》规定: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必须向持票人履行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是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实现其票据权利的保证。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但还不够完善。我国的票据实践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商业汇票的使用曾一度陷入困境,推广不开,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票据债务人不讲信用,以各种借口向持票人提出无理抗辩,不愿承担票据责任,致使大量的票据纠纷发生。这不仅损害了票据的信誉,在较大程度上也扰乱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为严肃票据责任,《票据法》对票据责任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明确哪些人是票据债务人,在什么条件下必须承担责任,以及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抗辩等问题,这是十分必要的。《票据法》对票据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重要方面:    
    (1) 明确规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均为票据债务人,必须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 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及其保证人,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负有连带的责任。    
    (3) 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除非在持票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情况下,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也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案例51]    
    1996年8月10日,甘肃某电器公司与浙江某无线电厂签订了订货合同,商定由无线电厂供应五种型号的“星星”牌音响800台,总价款36万元,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签订后,该电器公司签发了金额为3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浙江某无线电厂,并向自己的开户行农行申请了承兑。同年10月6日,该电器公司收到货物。投放市场后,因该批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甘肃省工商局扣押封存,该电器公司即向其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浙江某无线电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同时申请法院裁定农行暂停支付其申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某无线电厂也不甘示弱,要求自己的开户行建行对汇票进行贴现。建行按操作规程向农行查询后,发出了银行承兑汇票划付报单。同时,该无线电厂还向农行发出传真,表示汇票如遭拒付,将向法院起诉农行,请求赔偿损失。    
    当地法院驳回了甘肃某电器公司要求裁定农行暂停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请求,要求农行在收到建行发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划付报单后,如期履行承兑义务,将36万元划拨到建行浙江某无线电厂的账户。    
    本案涉及与票据有关的基础关系以及票据行为及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等票据法律关系。


第六章企业及其产品的标志——企业与商标法商标及其法律常识(1)

    为了使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所区别认识,企业就要为自己的“孩子”作个标记——这就是商标。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识,在商品销售活动中,起着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表示和保证商品质量、保护企业产品系列、引导消费者购买的作用,因此企业必须注重商标的作用。目前,商标乃至知名商标(名牌)已成为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武器。商标战、商誉竞争也成为商品经济社会中常见的社会经济现象,商标行为则成为我国企业转变经济观念、转换企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想发展生产,壮大经营,必须面向市场,在商标这面竞争旗帜引导下,采取积极有效的市场行为,实现企业的目标和利益。为此,企业必须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知识,及时注册商标,加强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商标的专有权和专用权不受侵害,同时应用商标策略,培育企业的名牌、地区的名牌乃至市场的名牌,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影响,帮助企业顺利地推销产品,获得发展。    
    第一节商标及其法律常识〖1〗一、商标的含义商标(Trademark)俗称牌子,历史上对“商标”一词有不同的译述,常见有“商牌”、“贸易牌号”、“货牌”、“品牌”等。商标在各国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按照我国商标法律和商标使用的实践,商标可以定义为: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显然,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就是:可凭视觉分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我们比较熟悉的“茅台”商标,就是文字商标;奔驰汽车的奔驰商标(一个三角形外套圆环)是图形商标;凤凰自行车厂的“凤凰”商标,由文字“凤凰”和凤凰鸟的图形组合而成,即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商品的气味、音响等,目前在我国尚不能被作为商标使用。企业与商标法什么是三维商标    
    三维商标又称立体商标, 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由此可得出,以下三种三维标志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等;    
    (2)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切菜刀的形状等;    
    (3)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等。商标具有的特征为:    
    (1)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 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商标具有价值。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例如,“绿丹兰”(化妆品和服装系列)商标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的深圳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认定该商标价值为12亿多元人民币。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 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一般来讲,使用在商标上的符号有:    
    TM——商标符,指已经向商标局登记(申请注册)或持有人声明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    
    SM——同上,用于服务商标。    
    R——注册符,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六章企业及其产品的标志——企业与商标法商标及其法律常识(2)

    二、商标的分类    
    商标应该是企业的注册商标。只有商标使用人依法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即通过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记入《商标注册簿》,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并发给《商标注册证》,注册人才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按其构成和使用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按其构成分类    
    按商标构成成分划分,其形式一般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以文字组成的商标,比如“六必居”、“娃哈哈”、“Nestea”等等。图形商标是指由图形构成商标图案的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记号等结合而成的商标。    
    (二)按其用途分类    
    根据商品的规格、品种、质量或生产、经营的企业来区分,其形式一般有营业商标、商品商标和等级商标等。营业商标,是生产或经营企业把特定的标志或企业名称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又称为“厂标”或“商号”。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及产品均为“可口可乐”。商品商标则是以商品的特定规格、品种来区分使用的商标。它是为了将特定规格、品种的商品与其他规格、品种的商品区分开而在个别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也称作“个别商标”。如贵州茅台酒,其出口商标为“飞天”,而国内商标则分别为“五星”和“工农”,这就很方便消费者认牌购货和选购到特定规格与品种的商品。等级商标则是指同一厂商在生产的同一品种而不同等级的商品上逐级使用的独自商标,利于消费者区分同一商品的不同等级、质量特点。    
    (三)按使用者分类    
    商标按使用者分类又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制造商标是指生产企业使用或注册的商标,其使用者就是商品的生产者,表明产品是谁制造的而使用在自己产品上的这种商标,也称为“工业商标”。销售商标则是由商品经营者为了表示商品由谁经营而使用在其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这种商标宣传的是商品销售者的标志,使其经营销售的产品在市场上同别的商品展开商业竞争,因此也叫做“商业商标”。    
    (四)按注册与否分    
    商标除按其构成、用途和使用者进行分类外,还可以按其注册与否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按其信誉分为世界驰名商标、全国著名商标和地方名牌等等。其中,“驰名商标”的具体内容见本章第三节“商标权利的法律保护”。    
    三、商标的作用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对能够促进生产、加速流通、活跃市场、保护消费起独特作用的商标的要求日益迫切。商标也是企业产品进军国际市场的有力武器。    
    商标通常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1) 商标是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重要标志。在商品经济社会,不同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其商品名称、包装设计、产品功效存在着相近甚至相同的情况,消费者如何在市场上区分这些商品,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只有通过商标去辨别。这就要求企业通过商标,把自己的商品同其他企业的商品加以区别,并运用广告宣传等行之有效的促销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以确保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提高自己商标的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 商标具有表示和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企业使用商标,目的在于借助商标突出商品的质量、个性和特色。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选购商誉突出、质量有保证的商品。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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