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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法医生涯四十年-第5章

小说: 法医生涯四十年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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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性,这位精明的辩护律师并没有忽视掉。佩吉那晚是出来“做生意”的,紧接麦金斯特之后,她可能又勾上另一个主顾,而这个人可能是在我所计算的时间范围内谋杀她。这种可能性很小,但战时陪审团不大愿意宣判一个士兵犯了死罪。麦金斯特象麦克唐纳那样,法庭对他的嫌疑作了善意的解释,并立即放他出去,给予自由。他被送回加拿大去,也是命中该死,回去后不久就因家中失火而烧死。 
  在审判麦金斯特后几星期,我又作了一个尸体解剖,那是老莫尔斯(伦纳德·莫尔斯)的尸体,他七十一岁,是海克尼路的当铺老板。一天下午1点钟,他正要关店门时,突然被人打昏过去。他被送去医院抢救,警察局派人日夜值班,希望他能张开眼睛,并告诉他们是什么样的人打他的。但是经过九天,这个老莫尔斯一直没有恢复知觉。 
  他的头皮被重量中等的钝器连续打击五次而裂开。四处损伤紧靠在一起,平行排列:这给我提示,这个老人是在不能抵抗或不能动弹时被打的,或许是将他的头部固定起来时打的。事实上,他脖子上深部肌肉的挫伤已经表明该处被左手猛烈地掐过。第五处损伤是分开的,位于不同的地方,而且角度不同。这一处伤势明显地比其他损伤重。我认为这一损伤即使没有把他打死,也足以使他丧失抵抗力。很可能是当莫尔斯头向前倾时遭受打击的。我想这个损伤是第一次打击造成的。如果我的想法正确,那么老莫尔斯是首先被击昏,然后再被惨无人性地连续猛击至死。 
  看着我作解剖的分局侦察警长基恩,拿出一把在店里发现的扳手。“能用这个打吗?”扳手重一磅半。“可能的,”我说。基恩先生知道必须继续搜查。许多钝器都“可能”使用,但扳手上既没毛发,也没有血迹,我是想两者都要有。 
  在店里,警察发现的唯一线索就是保险箱内侧仅有的一个掌纹。不幸的是,当时伦敦警察厅并没有掌纹档案,尽管早在1931年前,就曾根据掌纹判决一个名叫埃根的男人犯抢劫罪。 
  基恩对那个地区和道路了如指掌,他开始大规模的搜查。供词记录逐日增加,但经过两周的调查以后,并没有取得什么进展。后来有人听到一个士兵说起在一个咖啡馆看见两个人——他叫他们为“乔治”和“萨姆”,在附近的另一个咖啡馆查看一支左轮手枪。基恩警长听到这消息,决定进行追踪,因为虽然没有开枪,左轮手枪也可以作为钝器使用。再进一步侦察,基恩找到了一个名叫乔治·西瓦罗沙的机工。他并没有初次被访问者那种大吵大闹地否认,而是供述了他自己和他的朋友萨姆·德史乌迪两人参与的刑事案件。 
  “两星期前的星期四,即1942年4月30日”——这是老莫尔斯被害的日子,“我和萨姆一起去咖啡馆吃午饭。萨姆告诉我他有一支枪并且拿出来给我看,那是一支左轮手枪,他还告诉我他正要去干活。我问他‘去哪儿?’他说‘哪儿都行,只要值得干。’我们沿着海克尼路走,他说这支枪只是吓吓人罢了。我们走过一家当铺,他说‘要是你也来,我们可以进去干一干。’我说‘好的,但不要行凶。’他说‘好!” 
  那是早打烊的日子,他们等到老莫尔斯出来关店门,就跟在他的后面进店去,德史乌迪走在前面。 
  “我把门关住,”西瓦罗沙继续说,“当我走回来时就看见这个老人倒在地上,却没有看见萨姆打他,但我猜是他干的。我说‘你这大笨蛋,你为什么那样干?’他说‘我必须这样做,因为他准备吹警笛呢!’我用我的大衣擦掉老人头上的血液,对萨姆说‘好吧,我们既然伤了人,最好快点干吧!’我们翻箱倒柜,从保险箱里和桌子上拿走一些戒指……” 
  基恩不失时机地找到了德史乌迪,“西瓦罗沙已经承认与凶杀案有关,而且你也参与。” 
  德史乌迪,象他的老朋友一样,也曾经是一个英国青少年犯教养院的孩子,对于一个22岁的人来说,他的档案已经太长了。对这个事件他却有不同的说法。“那条狗在吠叫,我就打它的前额。乔治和那个老人在扭打,于是那老人就倒下去。后来那老人再爬起来,我们两个跳过去把他按在地上,他大声叫,我说‘看在上帝面上,你就不要嚷嚷吧,不然够你受的。’那个老家伙继续大声喊叫。乔治说‘当心!’我便挤命制服这老家伙使他不能出声,但他用双臂箍住我的脖子,于是我用左轮手枪敲他的头……” 
  这支左轮手枪,口径0。45,重2磅半,长枪管的背面很象扳手脊,却也没有留下毛发或血液的痕迹。“它有可能”,我再一次告诉基思。出庭时这就变成“我已看过那支展品4号手枪。我认为头部所见损伤可以用这一凶器造成。”我还在德史乌迪的供词中补进了一个重要的遗漏:他没有提及在老莫尔斯头上打了几次。 
  伦敦警察厅指纹室主任,警长佛雷德·切里尔作证说,保险箱里的掌纹是西瓦罗沙留下的。后来他告诉我,11年前宣判埃根犯抢劫罪,那时他还只是年青的警长就已经提供了指纹鉴定。西瓦罗沙的律师,著名的塞金特·索利凡说,他的委托人承认抢劫,但否认同谋杀人。“只有一个人使用暴力,而这个人不是西瓦罗沙。”法官给陪审团解释法律,使他们只好判决两个人都犯了谋杀罪。 
  “倒霉,乔治,”当他们离开被告席时一个女人声音叫道。 
  “不用伤心,”西瓦罗沙回答说,摆一摆手。而他自己很快就担忧起来,因为尽管他们年青,却不能得到皇家法律的宽容。 
  在这个老人事件之后,又有另一件案子。一个十分年幼的男孩:大卫,年龄三个月,他是一位皇家海军少校的儿子,海军中将的孙儿。他的教养良好的母亲在6月的一个早晨用婴儿车把他推出去,并且停下来采集杜鹃花。不多一会儿,她尖声叫着奔向大厦的一个花匠那里去:“来救命啊,一个男人把大卫丢到湖里去了!”她随即昏倒,而那个花匠跑过去救婴孩。他从长着芦苇的浅水中把婴儿抓了起来,并且进行人工呼吸,但是大卫已经死了。警察根据这位母亲的陈述,出发去追捕凶手。 
  尽管小孩身体组织容易挫伤,而我在婴儿身上却找不到一处挫伤。也就是说没有发现任何暴力的形迹;甚至没有粗手粗脚的动作,而这种动作正是人们认为在抢小孩时免不了的。在整个尸体上找不到一处伤痕;只有溺死和窒息的常见现象。能不能想象有一个疯狂的凶手用几乎是小心翼翼的爱抚轻轻地抱这个婴孩?我在验尸报告上加了一段话:“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不承认男人中有一种精神上的毛病,这种毛病是以偷窃或攫取婴孩然后再把它们淹死或杀死为特征的。事实的本身就能对已死小孩的母亲的陈述引起怀疑。”警察局对这更加怀疑了,再一次找她谈话,她承认他们所要追捕的人并不存在。 
  在中央刑事法院提出控诉的高级爵士克里斯马斯·汉弗莱首先说,“这是一个可悲的故事,”她听说她丈夫所在的舰只沉没了,而且推定他也随船葬身海底了——其实这是错误的推想。她告诉她的精神病医生说,她早就心灰意冷了,于是决定把她的孩子干掉,然后自杀。她承认犯了“杀婴罪”,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这种犯罪的母亲常受到法律上的很大的同情;判处缓刑是常见的事(缓刑要求在一定时间里不重犯这种或其他的罪行),而这种宽大常常是给得很恰当的。              
 法医生涯四十年 
作者:K。辛普逊(英) 
伍新尧 郭朱明 译 
郭景元 祝家镇 校 
 4.勒死与自杀    
  一天黄昏,我同萨里郡病理学家埃利克·加德纳在伦敦的奥斯登旅馆有过一次争论,结果做了一次实验。几年后,在参加关于要否死刑的广播节目时,使我又回忆起这件事。有人说,绞刑是没有痛苦的,他接着又说,凶杀案的受害者往往也没有那么轻松地死去的。我反驳说:“勒死也不是太痛苦的。”人们竖起耳朵听。英国广播公司的记者问道:“大夫,你怎么知道呢?你是否被人勒过呢?” 
  “啊,是的,差不多……”我想起1941年夏天的那个黄昏,在奥斯登旅馆,与加德纳在一起的情形。 
  我们的争论是关于一个名叫马乔里·费洛斯的妇女之死。她死于勒颈所致的窒息。加德纳作了尸体解剖,认为不可能是自勒,这样,验尸官陪审团就宣告是被人谋杀的。唯一有机会杀死她的就是她的丈夫,他们之间关系早就很坏。警察没有发现指控他的别的证据。警察局长问我,能否复查一下这个法医学鉴定,以便提供谋杀的法律证据,或者有无可能自杀? 
  大多数勒扼①(①原文strangling译意包括勒死和扼死,但我国法医学已明确将两者分开,勒死是用绳索勒颈,扼死是用徒手掐颈。——译音)都是徒手的,当然总是他杀。一个人用手将自己扼杀是不可能的,因为当他开始丧失意识时,不可避免地要松开他那紧握的手,这样就会恢复过来。但在马乔里的案件中,用的是一条长统丝袜。这条长统丝袜在她的脖子上绕了两圈,又打了两个结。加德纳在尸体检查时发现有明显的窒息征象,但却不认为在她丧失知觉之前仍然来得及自己勒紧这条带子。 
  “关于这一点,你或许是正确的”我说:“但我相信她仍然能够勒死自己的。”实际上,这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 
  她的丈夫说,凌晨2点钟听到她咳嗽,这就非常接近所估计的死亡时间。加德纳在她的胃里发现了大量未溶解的安眠药;这对一个健康人来说也许不是致死量,但她的肺已被结核病破坏得布带窟窿,而且已出现心力衰竭的征象。没有人怀疑是她自己服下这样明显过量的药物。这或许是偶然的,但是更可能的是有自杀的动机。很可能在服了这种药物不久,就用丝袜勒颈了。这种药物可以引起静脉郁血和颈部肿胀,以致增加丝袜勒颈的压力。 
  加德纳反对,认为她还是不能够打双重结扣(平结)。因为在绕两匝并打好第一结后,即使她的意识还存在能够打第二个结,但袜子却太短了。他拿来那条丝袜。我们量了一下长度,它可伸长到46至48英寸。死者的颈围是13英寸。绕两匝是26英寸,每一端还剩下10至11英寸。我认为这已经完全足够了。但是加德纳坚持说:“没有一个颈围13英寸的人能够做到达一点。”我要他量量我的脖子。在相同的高度上,正好也是13英寸。我打算在奥斯登旅馆的休息室找一个隐蔽的地方,可是没有希望。我想起了只有一处才能提供必要的隐蔽……。 
  我们两人走进一间男厕所,到了里面,把门闩上,着手我们的实验。我将丝袜子在自己脖子缠两圈抽紧,希望在我失去知觉之前能打好两个结。虽然脸发青,看东西已经有点模糊不清,但我成功了,便松开了袜子,还没有喘够气,我就问:“怎么样?” 
  我们俩该有多傻呀!我们之中谁也没有冷静地想一想:用手扼紧脖子或迅速抽紧绕颈的绳索完全能够杀死人,就象日本的徒手自卫武术的砍劈一样——会突然死于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第二天的晨报便会有如下的大字标题: 
  辛普逊,被勒死在旅馆厕所: 
  著名的病理学家涉嫌被捕。 
  或者:内政部病理学家暴死之迷: 
  两人被锁在伦敦旅馆男厕所内。 
  直到我们穿过走廊,到旅馆的酒吧间时,我们这一行为的真正愚蠢性才开始被我们理解。我们不得不发笑,但我的观点成立了:不应该指控死者丈夫犯谋杀罪。 
  我没有再去试过。但英格兰中部一个同事想重复我的实验,结果晕了过去,幸好很快给警察救活。 
  马乔里的案子是不寻常的,但却不是独一无二的。也有过其他用绳子自勒的案例记载。但在我前廿五年的法医实践中,仅见过三例,包括马乔里这一例在内。而在此之前我已看了大约四万个各种类型的案例,我想这种案例确实是太罕见了。统计学也会骗人的,因为第二年,在另外的二千例尸体检查中,我却见到了另外三例。这就鼓励我将这六个案例写了一篇论文给国际警察机关报《国际刑事警察评论》,希望有助于全世界的警官避免错误或判罪不当。 
  这六例中有三例是很明显的,除自杀外不允许有其它解释。有一例是一个72岁妇女,在她的脖子上一条细绳绕了十八匝,紧得足够压闭静脉。没有打结,绳子两端松散在脚前,她的丈夫重病住院,她曾经声言要自杀。 
  另一例妇女57岁,脖子上勒了一个索套,活结打在左耳下,用右手缠住绳子的游离端,抽紧绳索。这是一个不寻常的例子,因为她的丈夫曾试图阻拦她。夜里他被她的呻吟和哭叫声吵醒了。她吞服了一盒安眠药,大约有32粒,然后她就离开房间,回来就用索套勒住脖子。她的丈夫尽力去解松它,但她的力气更大。她站在床边,一次又一次地抽紧索套,以致昏倒在地。她的丈夫在她死之前又一次试图松开索套,但是没有成功。最后他跑到另外一个房间,企图用煤气自杀,但被及时发现了。他对这个事件的说法得到证实。根据是死者紧紧抓住了绳子。解剖时发现胃中有明显过量的安眠药。 
  第三个明显自杀的案例是—个孤独的65岁妇女。被发现坐着死在椅子里。她的脖子用一条带子缠绕了一匝,在左耳下方打了个半结,再用一支铅笔插在半结上,再打另一个半结。就象上止血带那样将铅笔旋转几次,最后将铅笔的一端固定在下巴下面,另一端刺进锁骨上方的颈部。几年以后发生了一个同样的案例:一个男人用普通的绳子做成勒索套住脖子,把一根伞柄插入绳套内,再在他的头后旋转。可能因为不熟悉这种方法,使得历史学家怀疑拿破仑一世谋杀了皮克格鲁将军。将军在监狱中被发现用一条带子勒死。这条带子被一根拐杖旋转几次后勒紧,最后拐杖固定在一侧耳朵后面。脸上没有青紫现象。他杀的证据很少。那种认为那条带子是在他被勒杀后或闷死之后企图伪装而加上去的说法,似乎是非常牵强附会的。 
  我在《国际刑事警察评论》杂志报告的另外三个自勒案例更是有趣。因为它们很难与凶杀区别。其中一例是马乔里·费洛斯。另一例是一个82岁妇女,被发现平静地躺在床上,穿着睡衣,头在枕头上,脸朝上,一条长统袜子缠着脖子,紧紧地绕了两圈,在胸前打了个半结勒紧。仅出现很轻微的窒息征象。解剖时见到胃里有许多阿米妥①(①一种安眠药。——译者)胶囊,部分已经溶解。显然是她吞服毒药没有立即死亡,便用索套勒自己的脖子。索套抽得足以阻塞血液流通,但这不是致死的主要因素。房间整齐,没有一点凌乱,房门从里面反锁着,钥匙还插在锁眼里。 
  在这六例之中,最难办的是贝克郡的一个73岁妇女的自杀,她被自己的儿子发现死在她的卧室地板上。有一段绳子紧紧地缠着她的脖子,绕了两圈,在右耳下方打了个双结。她的右手食指有轻微损伤,少量流血污染了地毯。如果她的儿子能象一个侦探那样,在病理学家到来之前不去接触尸体,那么他就会少些麻烦。而他却象通常做儿子的那样:把绳结松开,又把绳子解掉,然后想把他的母亲救活过来。无论是法医病理学家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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