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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中国书评 选集-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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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义,也许有点苛刻,却不是没有道理的。

解释的缺乏还表现为解释的细致程度不够。贺文比较典型。贺在谈
到法官素质时,运用了许多报刊资料对法官的描述——军人化的语言。
贺以此作为材料之一来说明中国法官的素质。这应当说是比较有说服力
的。但仍有欠缺。因为这些文字,在我看来,更可能是中国社会(官方
的还是传统的?也许两者都有)文化对法官的通俗界定,因此报刊作者
以这样的语言去描述法官。我承认,这种通俗文化定位对法官的自我定
位和法院运作肯定有一定影响。贺文因此不仅在研究视角上很有原创
性,并且很有理论潜力。但贺文未能区分外部定位和法官的自我定位,
因此没有注意两种定位的互动和冲突。在我看来,在法院内部,法官未
必以军人风格自我定位。只要想一想,我们大致可以确定:在一个法院
内部人们公认的最佳法官未必是那些最具有军人气质的法官(贺文所使
用的访谈材料也点到了这一点,见页243—244),而可能还是那些心细、
有点子、有水平的法官,而这些人的这些素质可能不一定上报纸,都被
关于法官的通俗化定位这个过滤器过滤了。贺文可以分析更为细致些,
防止把他人为我作的画像当作我本人。



此书的许多作者都是国内目前法学界中青年中的一些佼佼者,他们
在完成这一项目过程中,也强烈希望通过这一努力来改变国内法条主义
和政策注释的法学研究现状。然而,总的说来,我们看到在社会发展权
利进化指导下的此书在一定程度上重现了注释性法学范式,只不过注释
的是另一些流行的命题,并没有从根本上挣脱原先的知识型。

为什么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这必须跨出本书的范围而略加考查。应
当说,由于种种制约,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学术传统和学术训练都非常欠


缺。据我所知,我们至今没有正式的、系统的法律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
训练,法条主义和政策注释性法律研究仍然是法学院的主流。即使目前
国内已有不少法学院在教授法律社会学课程,而许多老师、甚至带法律
社会学研究生的教授自己就没有搞过真正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而是半道
出家,从法理或其它专业转过来的。其它专业训练的模式、旧的思维方
式和研究模式使社会上出现了不少名为法律社会学而实际只是昔日法理
学之变种的著作。这就很容易使人误以为法律社会学不过而而,无形中
降低了对自己的学术要求。另一方面,就我所知,本书的许多作者在校
期间几乎都没有受过基本的法律社会学训练,他们都是通过读各类学术
著作、加上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而获得一些法律社会学的知识。我并不
认为这种学习研究法律社会学的路径都必然是缺点(例如他们的知识面
都比较广泛,都关注中国的现实,有强烈的社会和学术责任感等),但
不可否认,这种方式可能给研究带来一些重大缺陷;由于知识准备不够,
旧的研究模式和思维模式就会不时流露出来。

我曾经说过,现在我们法学界的主要问题已不是敢不敢解放思想的
问题,而是我们有没有能力、有没有思想理论和社会实践的资源来解放
思想的问题。就法律社会学而言,我们不能指望仅仅了解一些社会学理
论,读几本外国学者的法律社会学著作,就可以从法理学或其它专业自
然而然地、并成功地转向法律社会学研究。如同每个学科一样,法律社
会学也有它自身的要求,尤其是它研究现实、注重方法和理论分析、强
调知识的地方性和开放性,这些都是中国法学研究非常缺乏的。我们需
要保持对现实的强烈关注和知识的开放性,加强学术规范的培养和素养
训练,注重说理的学术性批评,从而积累起学术传统。借鉴外国学者的
研究固不可少,但更需要我们作为研究主体的持续不懈的努力。我们实
在是任重而道远。

批评话说得很多,也很重,但我绝非要全盘否定此书,更不是要拿
学友开刀。应当说,这部著作在目前国内的法律社会学著作中还是比较
好的一部,其中有一些有启发的思想——即使在我重点批评的文章中。
它积累了许多材料,包括数据和访谈,将对以后的类似研究有很大帮助。
即使是本书中的教训,如果加以总结,也可能转化为财富。我曾担心,
上述的批评,在一个需要鼓励、促进法学研究实际问题的时代,是否会
被人们(包括一些朋友们)误解,甚至被人用作不利于朋友的口实。但
我认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必须展开真正的学术批评,而学术评判不是、也
不应当是“矮子里面拔将军”。最后,尽管批评很严肃,但我并不认为
我把标准定得太高了;因为,就书中已有的材料来看,以及就我对许多
作者的能力学识了解来看,我觉得他们本应当作得更好一些。

当然,毛病还可能出在我这里:也许是我过分为另一种前见所笼罩,
为一种西方的关于法律社会学的学术模式“格式化”了?我也在反思。
如果真的如此,那么我的这番批评,在希望学友们见谅的同时,更希望
引出更深入认真生动活跃的法律学术批评和讨论。

注释

[1]甚至就形式来说,书中所收的论文也未能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即描述一个社会法律和
权利发展的互动;有数篇论文实际上还有较强的法条研究的倾向,例如第八篇。

[2]霍菲尔德自己就认为“基本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抽象地存在的,而是具体地应用在法院
和律师日常事务的实际问题中”,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页146。
[3]张与当初的律师制度设计者的观点有重大不同,但在一种价值上两者完全一致,两者
都先验地视或假定律师是民权、特别是刑事被告权利的维护者;区别只在于,律师的战略位置是
在政府内还是在社会中。
[4]当然,我并不否认律师制度成为一种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的可能性,只否认基于理想建
立制度且运作成功的可能性;律师也是人,律师并不比政府官员和社会上的普通人更好或更坏;
用我们的理想模式来界定他们的职业角色和价值关怀是不可能的。
[5]即使是孟文也有明显缺欠。例如前一部分的跨文化比较,很不令人信服,不仅基本数
据令人怀疑,而且由于种种条件限制而缺乏可比性。

《走向权利的时代》讨论会纪要

1995 年9 月17 日,“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假座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学术报告厅举行《走
向权利的时代》(夏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一书讨论会。“中心”成员,该课题
组部分成员,北大、清华和人大法律系部分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梁治平主
持。

梁治平:这次活动的主题是就新近出版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一书
以及相关问题进行学术讨论。我们先请高鸿钧、贺卫方代表课题组作主
题发言,介绍背景情况,再请朱苏力、方流芳两位进行评议。然后自由
讨论。非常高兴法学所所长刘海年先生也来参加我们的讨论会,我们希
望能听到刘先生的意见。

高鸿钧:我先就课题组整个研究情况做一个介绍。这个课题于1993

年初创议,决定要搞一个与流行法学方法不一样的项目。我们觉得,中

国当代的法学研究定性的多,从概念出发演绎的多,应然层次的多,而

对实际情况的研究很少,是很大的缺憾。我们试图把社会学的方法和定

量研究的方法引入法学。最后我们决定先做社会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

理论分析,再提出政策建议,但主要还是着眼于描述和解释。“中国社

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护”就是这样选定的。当然大家对“发展”这个词、

对发展是否导致进化尚有争议。但无论如何,中国这十几年来还是有发

展的,于是就选定了发展这个关键词。至于权利保护,我们认为在权利

一义务关系和发展中,过去一直是义务导向,近十几年则转向权利导向

的总体发展趋势。我们试图通过对权利保护的研究,透视中国社会的整

个发展。我们的研究以中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点,因为脱离现行制度

照搬西方的东西,或沉湎于发掘纯中国味的“土”的东西,虽也是学术

研究的一个视角,但于中国制度的建设价值不大。中国学界近代曾经历

了由求“洋”到求“土”的历程,改革以来文化界似乎又在复制这一过

程。我个人以为,刻意追求哪一个方面,都是信心不足的表现。

研究开始后,我们共成立了12 个分课题组,开了多次讨论会,并派

两名成员去美国密歇根大学研修方法论。要求各分课题组必须做到(1)

熟悉各特定领域的研究现状与材料;(2)设计问卷获取数据;(3)实

地考察。权利意识问卷先进行了试发放,后总体问卷又通过国家统计局

进行了正式发放,在北京、吉林、河南、广东、贵州、甘肃6 省市共发

行4000 份,回收5461 份。我们也意识到数据中可能有水分,但有些数

据数目很大,即使有水分对反映基本趋向还是有用的。

调查一共进行了几十人次,写有简报,互相交流,以资借鉴。

对最后成果我们要求第一不能是数据的简单罗列,第二不能是纯理

性的抽象分析,第三不能是那种随意性很大的调查报告。总之要把材料

和自己的理论设定结合起来,建构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理论框架。

课题前后持续了两年时间。
特点与存在问题。特点之一,本课题是我国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运用

社会调查和定量分析研究权利问题的尝试;之二,合作系自愿进行,与

① 本纪要由赵晓力记录并整理,经各发言人修改审定;其间邓正来和朱苏力两位先生已有专论稿在同刊发
表,故本记录稿中的发言从简。

以前的行政组合方式不一样,除了法学所参加的还有社会学所与《光明
日报》等的同志;特点之三,成果有一定规模,发挥了知识互补与合作
的优势。

存在问题:(1)运用定量分析不够规范,案例不够典型,按严格的
社会学方法经不起推敲。(2)有些分课题理论与材料的结合并不很好。
我们要求突破法规解释的模式,而很多文章仍流于一般叙述,学理上升
很不够。(3)写作风格和方式不同,个别地方有不一致之处。

最后,我作两点说明:其一,本书并不是一部纯粹法社会学的著作,
只是引入了一些法社会学的方法。实际上,究竟什么是“法社会学的方
法”,学界认识也不一样。其二,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并不代表整个
课题组。

贺卫方:补充两点。一、这个课题试图在广泛而具体的领域中将某
种理念应用到研究之中,对中国社会的现实作出解释或印证。这种研究
很难做到“价值无涉”。近读冯象的文章“法文化三题”(《读书》1995。9),
他认为,文化解释实际上是对解释的解释,解释者所探究的,到头来却
是他自己的态度和立场。我觉得这个说法很有意思。传统社会学要求客
观描述社会,但是,主体在研究中总是有一个概念和先见的,我们现在
很难相信一个人能把自己变成一张白纸。这种情形仿佛词人所谓“此情
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当然,现在书出来了,反省起来,
感到我们对于自己所采取的态度和立场缺乏一种自觉的检讨。大家比较
一致的认识只是要通过调查来的材料展示社会现实,表达对中国社会走
向的某种希望。至于研究者所接受的理论前提及其与本国社会之间的适
合与否,作者们确实有些反省不够,并且也存在着理解上的差异。

第二点,我想说说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做调查何等困难。这表现在(1)
部门封锁,材料封闭,到官方机关去面临着身份上的难题。如果拿更高
的官方机关的介绍信去,必能受到热情接待,但听到的都是诉苦,却不
会暴露它们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些问题即使有所披露,又会出现公开发
表上的困难。拿大学的介绍信又受到冷遇,也了解不到情况。(2)访谈
内容几乎千篇一律,开座谈会是最没用的一种方式。(3)中国公民在回
答问卷时有一种“考试”心态,揣测“正确”答案,这对问卷质量有很
大影响。关于本课题和本书,希望听到大家的批评。

朱苏力:这本书我未看以前曾寄以希望,但通读两遍后,我只能说
这是一部很认真的著作,但又是一部不很成功的法律社会学著作。

主编在绪论中提出要“把握社会发展和权利发展的互动关系”,要
“描述和解释我国现阶段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利保护机制成长的过
程和规律”,但做的比预想的要差。文章未涉及“互动”。

把“权利的进化”视为普适的过程,认为中国有很多“发展”,这
两个前提假定在夏勇、张志铭、高鸿钧的文章中体现强烈。在社会学调
查中把这些前设视为既定是很成问题的。这样虽则有批评现实的勇气,
但同时也容易成为命题作文。中国的材料也在这样的论述过程中变成了
西方理论或命题的“注”。不加分别地把西方学者的概念模式—也是一
种“再现”—当成西方的本体,这种倾向实际上否定了法律是一种“地
方性知识”,作者的发现和贡献也就成为为西方学者准备材料。这正是


目前学术界所强烈批判的。

我的意见不是主张价值无涉。贺卫方的文章同样体现了很强的价值
取向,但保持了一个开放的心态。例如,贺显然是倾向于司法独立的,
但在审判委员会的例子上,又说明在法官素质很低,很多是军人出身的
情况下,没有审判委员会把关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第二,关于法律社会学方法。这方面孟宪范等人的文章做得较好。
其中有关河北三个村庄的实证材料倒提出了很多让我意外的材料。比如
女童在上学问题上,表现得更倔强,更具有“权利意识”,与成见相反。
另外,受教育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也不总是正相关系。

在问卷设计上也存在很多问题。问题A1 提供的四个答案并不是
exclusive,但要求挑出最重要的一个,会难为人。问卷中也没有文化背
景的调查。还有,统计上的差别有无意义,要做统计检验。

最后,理论解释问题。通观全书,没有提出一个中国式的概念,非
常遗憾。西方学者有时候做得太滥。但一个不提,是否假定西方概念已
经够用?而石秀印的文章,似乎有很多总结概括,然流于一般。

文章中解释的单维度也很严重,未给别的可能性留下空间。又有提
出问题但未点破之处,很可惜。以上各种问题我将另外撰文详述,这里
就不细谈了。

方流芳:该书运用法社会学方法考察中国社会的权利状态,表达作
者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其立意和方法都突破了那些至今仍妨碍法学进步
的桎梏。全书十多篇论文独立成章,每篇论文的主题、方法、选材各有
特点,与其作一概而论的评价,我更愿意谈谈由其中几篇文章所引发的
感想。

张志铭、贺卫方、王敏远三位先生的文章从不同的侧面涉及一个共
同问题:中国公民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求助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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