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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章

中国书评 选集-第1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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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26'不论P。Bourdieur 是根据知识类型来界分知识分子还是哈贝马斯
根据知识分子的认知旨趣来界分社会科学知识类型,可以说它们都可能
对我们当下从“整体的社会科学观”的立场出发而展开的有关中国社会
科学的问题的讨论具有某种启发意义。

P。Bourdieur 对我们的启示意义在于:由于法理性知识旨在依据既定
的社会价值标准去维系社会秩序并匡正与这些规范不相符合的社会现
实,所以基本上讲这种知识的目标在于践道,而非学术研究,又由于我
们当下的“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的讨论,严格来讲是要对社会科学的
学术研究进行规范,因此,这种对知识品格做践道与学术之二分的洞识,
就要求我们注意在我们展开的社会科学规范化讨论中,是否应当做一更
前提性的关于知识品格的界定,也就是将在Bourdieur 那里并非属于学
术研究而是一种践道的法理型知识从我们的社会科学范畴中排除出去,
进而在这种更为严格的限定下,仅对社会科学中的学术研究向度做规范
化讨论,因为在我看来,至少践道的规范一定是与学术研究的规范有着
根本的不同。

哈贝马斯的“知识三型”论对我们的启示则在于:根据简单的传统
的学科划分,并不足以反映出社会科学中不同的知识品格,而透过对社
会科学研究者的认知旨趣的分析,则能有助于我们深刻地洞见由此形成
的社会科学的不同的知识品格以及据其生产出的不同类型的知识。尽管
哈氏的如此进路不能象P。Bourdieur 那样做出学术与非学术的知识类型
区分,但是不可忽略的是,产生这三种不同类型知识的虽说都是社会科
学的学术研究,然而它们显然要求遵循相应不同的规范,这就意谓着我
们在“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的讨论中,恐怕不仅要就社会科学不同层
面的规范给予关注,而且还需要对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中不同知识类型的
规范加以探究。

通过上文对当下“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讨论中所反映出来的种种
观点及其赖以为据的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现状的简要分析,以及对目前
讨论中一些被忽略的问题的揭示,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的初步结论。

首先,作为一种知识的社会科学本身是可以被规范的,甚至应当是
被规范的;换言之,不论社会科学的规范是指形式的规范还是指实质内
容的规范,首要的是要对规范化本身做出肯定性认识;其次,这些规范
的共性在于它们的目标不仅要使社会科学成其为社会科学,而且有助于
使其成为能够贡献于国际社会科学的社会科学;因此,在“中国社会科


学规范化”这个题域中所需要讨论的问题便是为实现这些目标应当确立
什么样的规范,而不是要不要确立规范,换言之,我们可以指出某种规
范的缺陷甚或否定某种规范而主张另一种规范,但没有理由不要规范,
或者笼而统之地反对“社会科学规范化”;最后,在“中国社会科学规
范化”的讨论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对我们的讨论范围亦即对我们欲求
规范的社会科学做出严格限定,既要将那些标称为“社会科学”但却不
属于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践道性知识”排除出我们的题域,又需要对
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中依据研究者不同的认知旨趣形成的知识类型进行界
分,进而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科学的规范展开更为实质性的讨论。

当然,我在这里只是通过对“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讨论的再讨论
指出了进一步研究中应予关注的一个一般性的或前提性的问题,亦即我
们在拓深社会科学规范化的讨论以前,须打破传统的社会科学整体观并
对我们欲求规范的社会科学的知识类型加以界定。毋庸置疑,中国社会
科学规范化的真正要害的问题,一如上述,仍旧是在此种限定的前提下
确立什么样的社会科学规范,但是,能否对这个真正要害的问题给出确
当的回答,则基本上取决于我们如何认识社会科学或者对我们要什么样
的社会科学这个前提性问题的回答。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编委会于1994 年11 月16 日在北京召开了题为
“社会科学的规范化与本土化”的讨论会,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 年总第十卷;该编
委会又于同年年底与三联书店为庆祝《季刊》国内版即《中国社会科学辑刊》(论文集)的出版,
再次邀请学界同仁进行了题为“社会科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讨论会,见《东方》,1995 年
第二期;《中国书评》则于总第三期开始辟出专栏“社会科学规范化与本土化”进行长期讨论,
见《中国书评》,总第三、四、五期。
'2'王缉思:“一篇旧作的自省”,杨玉圣:“学术论文的规范化问题”,均见《美国研究》,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1995 年第一期,页130-139;许纪霖:“学术的本土化和
世界化”,《读书》,1995 年第三期;《北京青年报》理论部则于1995年4月召开了题为“规
范化与本土化:社会科学寻求新秩序”的小型讨论会,见《北京青年报》, 1995 年4 月20 日;
陈少明:“对规范的疑虑——从九十年代的学术转向谈起”,《现代与传统》,1995 年总第六
期,页38—41。
'3'关于社会科学本土化的讨论,只有梁治平作了较为精要的论述,见“规范化与本土化:
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发展面临的双重挑战”,《中国书评》,1995 年总第三期,页65—73。
'4'参见拙文:“社会科学规范化:多元与动态”,《北京青年报》,1995年4 月20 日;
梁治平,同上;又见黄平:“从规范化到本土化:张力与平衡”,《中国书评》,1995 年总第
五期。
'5'这类观点参见陈平原、杨平在“社会科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讨论会上的发言,《东
方》,1995 年第二期;又见陈少明,同上。
'6'在社会学领域,有关社会学“中国化”或“本土化”的讨论,最集中地反映在《社会学
中国化——中国大陆学者的讨论》那本论文集中,徐经泽主编,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 年
版;在心理学领域,有关此一讨论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国人社会心理研究论集》,李庆善主编,
香港时代文化出版公司1993 年版。当然,关于“中国化”的讨论,更早地发生于本世纪三、四
十年代,心理学领域最早由潘菽提出,社会学领域则由吴文藻及其学生李安宅、费孝通、林耀华
等率先倡导,尽管从当下的讨论来看,他们当年的“中国化”主张已与我们的“本土化”主张有

了很大的区别。

'7'关于形式规范与实质内容规范两分的简单化,朱苏力通过对引文在建立学术传统方面的
作用进行了讨论,见“法学研究的规范化、法学传统与本土化”,《中国书评》, 1995 年总第
四期,页60-65。
'8'参见拙文,同上。
'9'陈来:“学术:传统的自律到现代的他律”,《北京青年报》,1995年4月20 日。
'10'张静:“规范化与专业化”,《中国书评》,1995 年总第三期,页82-85。
'11'徐友渔在“社会科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讨论会上的发言,《东方》,同上,页96。
'12' 林毅夫:“方法论的规范化和研究对象的本土化”,《北京青年报》,1995 年4 月
20 日。
'13'刘东:“形式理性化只是必要条件和最低标准”,《中国书评》,1995 年总第四期,
页68。
'14' 黄平,同上,页40—41。'15' 在提出进行“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与本土化”问题讨
论之前,就中国社会科学的现状问题我曾与梁治平、孙立平、刘东等同仁进行过认真的讨论,而
与林毅夫就经济学研究规范化问题进行讨论时也认真地讨论了这个问题;另见拙文,同上;梁治
平:“规范化与本土化: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发展面临的双重挑战”,同上。
'16'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与社会科学的关系,中国学界曾做过大量的讨论,较
为集中地见徐经泽主编:《社会学中国化——中国大陆学者的讨论》,同上。
'17'西方社会科学著述的引介,较为集中地以丛书形式出版的至少有邓朴方主编的《二十
世纪文库》(华夏出版社,约100 种)、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外国社会学译丛以及政治学丛书、
求实出版社出版的《民主学术译丛》,等等。
'18'我在“社会科学规范化:多元与动态”一文中对中国社会科学于引介西方社会科学论
著过程中形成的“移植”品格略有讨论,指出了这种品格至少有三种表现形式:1,把西方发展
过程中的问题以及西方理论旨在回答的西方问题虚构为中国发展进程中的问题;2,把西方迈入
现代社会后所抽象出来的种种所谓的现代性因素倒果为因地视作中国推进现代化的前提性条
件,或者视作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唯一目标,等等;3,在西方的理论或观点未经分析和批判以及
未经中国社会经验证明的情况下,就视其为当然,进而对中国的现象做简单的非彼即此的判断。
'19'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文并不旨在全盘否定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只是力图指出
其间会妨碍中国社会科学进一步发展的种种问题。
'20' 关于抄袭剽窃问题,《中国书评》几乎每期都有文字进行批判,其间最为严重的是我
在“评南极政治与法律”一文中批评的位梦华等通过翻译西方学者的论著而将其作为自己的编著
作品出版,见《中国书评》,1994 年总第一期。
'21' 参见拙文,同上。
'22' 梁治平专门就学术中的权威与文化意义上的霸权问题进行了区别,并对那种将社会科
学规范化的主张误解为寻求学术霸权的观点作出了批判,见“学术的世界化与知识自觉”,《北
京青年报》, 1995年4月20日。
'23'参见拙文,同上。
'24'这个问题很重要,但关于这方面的专门讨论还没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陈少明在其
所撰“对规范的疑虑”一文中指出,“但另一批不同学科训练的学者,却循此提出社会科学‘科
学化’的问题。其口号是‘提升中国社会科学,确立学术评价体系,严格学术规范要求。’(见
《中国书评》创刊词)与‘学术’的模本来自国学不同,‘科学’的标准取自西学,且主要是西
方狭义的经验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社会学等等。”陈少明此段文字问题颇多,一是如何就能简
单地做出经济学及社会学等就是“经验社会科学”的判断,而大陆学者熟知且影响极大的哈贝马
斯、吉登斯、布迪尔、亚历山大等社会学家恐怕都只能是规范社会学家;二是如何能从《中国书

评》的宗旨“提升中国社会科学。。”中,将“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与本土化”的主张改换成社
会科学“科学化”的问题,实际上中国社会科学界的许多学者已就“经典科学观”下的社会科学
问题进行了严肃的反思和批判,例如,我个人就曾在“评荷曼斯的《社会科学的本质》”一文中
就对其主张的实证科学化的社会科学观进行了分析和批判(见《中国书评》,1994 年总第二期,
页15-28。);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规范化”还是“本土化”,从理论上讲,都不能
简单地被化约到“狭义的经验社会科学”上去,更不能被从对西方科学观的怀疑出发而主观地将
正在进行认真讨论的“规范化和本土化”问题拉入需要进行批判的“科学化”的框架之中;第三
个问题是需要我们共同注意的问题,即当我们还没有比较仔细地分析“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与本
土化”的问题时,作为研究者,我们不应当对这样一个学术问题下太匆忙的结论,相反,我们至
少应当本着一种对知识负责的态度,认真地探究和负责地讨论其间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推进对这
个问题的认识。

'25'陈维钢曾经借用P。Bourdieur 的理论对中国学术界“文化讨论”中的“失范”问题进
行过精彩的讨论,指出其间的问题可能不一定是“失范”,而是论者因拥有践道与学术这两种不
同的取向所致;参见“学术与践道”,《中国文化》,1993 年总第八期,页194—196。
'26'J。Habermas,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Trans。by J。 Shapiro,London:Biddles 
Ltd。,1981。此外,关于哈贝马斯“知识三型”的讨论,可参见拙文:“评荷曼斯的《社会科学
的本质》”,《中国书评》,1994 年总第二期,页15—28。


经济科学现代化与中国化的再思考

樊纲

这里的“再思考”,倒不是指笔者过去如何作过“思考”,现在要
来“重新思考”或“补充思考”,而是考虑到在我们中国的近代思想史
中,关于“中学”与“西学”的关系问题,关于“现代化”与“中国传
统”的关系问题,关于“学习”、“借鉴”、“联系实际”等问题的讨
论,实在是太多、太久了,以至我们后人再来谈论这些问题,只能说自
己是在“再思考”,不能有任何“首创权”的奢望。

不过我这里想“再思考”的范围稍窄一些,只限于可以算作实证科
学范畴的“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的那些领域,而不想涉及
通常与社会科学放在一起谈论的“人文学”( the humanities)的诸多
领域。那些领域的问题应该说更复杂一些。

我还只想将自己的“再思考”,局限于自己的“专业领域”——经
济学。我想强调的是我们应该怎样真正将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来加以对
待,并由此出发来思考中国经济学的“现代化”与“中国化”问题。

象任何其他可以称得上“科学”的领域一样,经济学也有基础理论
与应用理论之间的差别。也象其他科学领域中的基础理论一样,经济学
的基础理论本身具有普遍的、一般的科学意义,是无国界的、无“阶段
性”、无“阶级性”的。比如经济学中关于“行为理性”的理论,关于
人的消费偏好与物质资源配置之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关于物质“生产
函数”的理论,关于经济增长过程中各种因素的作用及相互关系的理论,
关于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关系的理论,关于货币供给与物价水平关系的
理论,关于各利益集团相互冲突与公共选择的理论,关于制度形成与演
化的理论,等等,在这些理论当中,都有许多内容,属于经济学基础理
论的范畴。这些基础理论的内容,可以说是我们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因
它们是由一些外国人、由一些与我们有着不同的社会、历史与文化背景
的人所发现和发展,就与我们无关,就不能成为我们自己的基础理论,
就不应认真地加以学习和掌握。如果一些东西是由西方人最先发展起来
的,我们学习过就叫做“西化”,那也没什么不对,没什么不好,没什
么不应该,没什么丢人的,就象我们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学习别人的东西
没什么可丢人的一样。

有条件、有“国界”、有利益差别的,是经济学理论的“应用”。
首先,就经济学的一般内容而言,可以应用于不同的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阶段,以及在这不同阶段上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而不同的“发展阶
段”和不同的“经济制度”,在经济分析中就相当于不同的“限制条件”,
在这些不同的限制条件下所得出的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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