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评 选集-第1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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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者的角度来看,不是要谋求某种学术以外的特殊权利,并不代表特殊
集团的社会利益,更与意识形态意义的宰制功能无关,因而也就根本无
所谓“文化霸权”的问题。社会科学规范化的提法基本上是希望在中国
学术界能够实践,能够推广在世界学术领域所通行的那些规则,特别是
形式方面的规则。第二,形式的规则特别注重禁遏学术论著中的剽窃和
抄袭,此种规范古亦有之,但现代学术的形式规则的背后寓涵着传统所
没有的观念,这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这种观念是近代历史总
体变化中产生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基于知识产权观念的学术形式规
则的强调,与经济领域的工商业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实施一样,是社会现
代化的表现。第三,学术规则的强调不仅具有观念的基础和性质,在功
能的意义上说,是为了保证学术的有效增长。如果对同一类问题的研究
不能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前进,而流于大量的重复,学术能量与学术
资源的运用就是浪费,是没有知识增长效益的。因此,目前的学术规范
化与经济领域里提倡效益原则是一致的。第四,目前大家都不满的学术
行为的失范,有一部分和旧的体制有关。在50 年代以后的一段时期,整
个意识形态管理体制过分强调批判性,弱化了研究内容的学术性与形式
的规范性,忽视了文化、理论领域知识的有效增长;又由于旧体制自身
形成了一套运作的具体条件和限制,更由于编辑人员不能深入学术,使
得体制内的学术园地难以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有效清理。比如,一个杂
志的版面是有限定的,编辑就常常会要求作者减少注释,甚至认为注释
是为了多得稿费,而刊登批评要考虑许多非学术因素,等等。九十年代,
学者自筹经费办学术刊物,以及对学术规范的强调,对现有体制未尝不
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和促进。
我自己也许更重视文化问题。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加强学术制品的
形式规则,规范学术行为,看起来似乎是稀松平常的事情,而其意义决
非如此。我们现在所熟视的学术行为的失范,是整个社会转型中具有普
遍性的现象,是转型中整个文化失范的一部分,是现代化过程中整体文
化危机的一部分。文化失范不仅在涉及公众生活的领域十分突出,在教
育、艺术、学术领域也相当严重,如高等院校学生考试作弊风行,这在
十几年前是不可想象的。艺术创作人员的知识著作权纠纷,屡屡不断。
假学者把别人的论文编辑为自己的著作,居然堂而皇之地加以出版。这
些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
的,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秩序。从行为和规则的角度来看,用伦理学
的话说,我们现在所处的境况就是一个传统的自律变成一个转型的他律
的过程。文化的秩序在传统社会主要是依靠道德的自律来维护和保持
的,传统的道德权威支撑着社会的规范与个人的良心。因此过去的道德
自律是传统文化整体氛围中所发生的功能。但是,在现代化的过程中,
传统失落了,失去支撑的传统文化体系七零八碎,新的规则和秩序机制
尚未建立起来,导致了文化与行为的严重失范。现在所提倡的学术规则
也许并不是什么新的规则,规则可能还是那些规则,问题在于要寻找到
一种新的规范机制,使得那些规则能够现实地范导学术,而这种新的规
范机制,在转型的条件下,必然是与传统自律所不同的他律形式。如剽
窃抄袭,古人是用道德来自律,但现在就必须发展一些新的外在的约束
形式,如独立的、严格的评价系统(像《中国书评》)。这个问题对整
个社会的转型都是有普遍意义的,实际上代表着整个现代化过程中普遍
面临的问题,即在一个市场工商业与情欲功利急剧膨胀的发展过程中,
整个社会——文化的秩序怎样从一个旧的自律的机制走向新的他律的机
制,以便从混乱转变为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包括学术规则在内的规
范机制的转变,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来建立、
实现。当然,经过长期的新的他律的训练,有可能在将来养成在新的道
德观念体系基础之上的自律。
最后,对于社会科学规范化口号的疑问,主要是和研究范式的问题
有关。有可能受到质疑的是,在社会科学领域,无论是狭义的或广义的
社会科学,是否存在形式规则以外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研究范式。经
验显示出,无论是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还是文、史、哲之间,或
社会科学之间,并不存在统一共认的范式。用科学哲学的话来说,在上
述各学科之间,存在着(至少在某个程度上的)“不可通约性”。从而,
对规范化的讨论可以伸展到哲学的许多方面。如社会科学的规范化可以
被读解为一种与相对主义对立的客观主义立场,即在各个不同学科间可
以诉诸一些标准以确定一项研究的规范与否。而相对主义的立场则认
为,不存在这样的中心标准或范式,无法判定两个不同学科研究中的规
范问题。自从托马斯·库恩和彼得·温奇的著作引起的无数争论以来,
我们知道,这些争论不仅涉及广泛而且难有结果。就各个学科内的研究
范式来说,在西方学界也是不断翻新,并无固定的。但西方已有的讨论
中可提供我们最重要的参考是,英美许多社会科学家把社会科学看成一
种与自然科学程度不同而种类相同的自然科学,认为社会领域中的知识
只有被转换到自然科学论述的形式才是合法的、可接受的;而另一些学
者有力地挑战这种观念,强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逻辑不一致性,坚
持“阐释”在社会科学中的意义,抵制社会科学领域的泛科学主义,主
张不能把知识的所有形式降低到自然科学的知识形式上面,反对那种把
自然科学化的社会科学形式当做一切人文社会科学的规范形式。这提示
我们,在强调学术研究的形式规则以外,应注意避免科学主义、实证主
义的规范化概念,避免不必要的争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积极
发展。
为提倡学术规范一辩
徐友渔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大陆相当一批学者苦口婆心、坚持不懈地
提倡建立和健全学术规范,以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没有人否认这
项任务的正当性、必要性、紧迫性,因为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学
术界失范现象严重,大大影响了学术水准和学术声誉,早已是不争之事
实。然而虽然学界对于兴规树范应归当务之急有共识,但讨论中也表现
出种种对于规范的疑虑。多种倾向和多种声音显然是好事,它可以使我
们的讨论和认识向纵深发展。我首先想提醒一点,关于建立学术规范的
呼吁是基于大量的、严重的、不可否认的、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失范现象,
而相应的疑虑倾向则往往基于一种设想、一种逻辑可能性,即万一提倡
过头的负面效应,以及对于规范化概念和操作的求全要求。我承认这也
未尝不可,未雨绸缪有益而无害,我们在提倡建立规范时,确实应当考
虑,一件好事是否也会附带某种负面影响,到头来会不会一种倾向掩盖
另一种倾向,我们会不会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从而有违初衷,等
等。
我的看法是,如果我们的兴趣不是考虑并排列出种种逻辑的可能
性,而是紧扣中国学术界的现实,那么大多数疑虑即使不算多余,也似
出于多虑。当然,多虑的好处是提出问题亦有助于澄清问题。以下分几
个方面申述我的观点。
一、提倡学术规范是否会导致学术霸权
在关于学术规范的讨论中,首先遇到的最明确的保留意见是:谁来
制定规范,谁来充当符合或不符合规范的仲裁人?学术规范化要确立新
的学术权威机制,这个学术权威由谁授权?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授
权?大谈规范意味着要加强批评和纠正违规行为,这是否会导致党同伐
异、学阀作风?是否会剥夺一部分人的发言权?
以上种种异议虽然是疑虑和保留态度中最尖锐和最鲜明的,然而也
是最容易回答的。
事情很清楚,现在大家对学术失范痛心疾首,其前提是已经存在行
之有效,被人公认的学术规范。问题是遵不遵守这些规范,而不是需不
需要建立规范,以及建立什么样的规范。不论从道理上还是实际上讲,
特别强调规范的那些学者都没有,也不应该,而且完全不可能谋求规范
的首创权或垄断权。中国历来有严谨学术的规矩和风气,虽然它并不完
备,也不完全适应现代需要;在世界上,国际学术大家庭也有种种规矩
和惯例,虽然它们尚需补充和改进。至于对规范的维护和对犯规行为的
监督与纠正,现在的呼吁者其实主要诉诸于学者的自律,以及学术共同
体中同行之间的批评。制裁完全谈不上,出现最高裁判者的可怕景象也
无从谈起。
有一件不难明白但还需提及的事情是,学术同行的评议和监督与用
行政手段干涉学术研究活动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尽管来自后一方
面的经验造成人们心有余悸,但这并不构成将两者混为一谈的理由。事
实上,学术界自身的良好风气和健全的监督批评机制,才会更显得学术
之外的干预没有必要也不合理。如果在学术评论方面形成权威的声音(不
论是出自个人还是出自某个刊物),那显然是中国学术文化的福音。关
键在于,这种权威是在长期学术研究和评议过程中自发产生的,而决不
会是钦定或自封的。关键还在于,既然是学术权威或批评权威而不是宗
教裁判所,那么批评不论多么严厉,也并未褫夺被批评者的发言权。如
果权威的作用和方式以学术为限,那么权威不应该被责备。
依我之见,欲使学术规范的提倡真正对中国学术事业起有益的作
用,而不满足于学术圈内的清议,那么规范意识应切实有力地扩展到出
版社,编辑部,以及大学和研究机构的评议场所等等,它们能够更直接
有效地扬良抑莠,阻止学术垃圾的产生。
我不能担保,在中国没有人追求学术霸权,在将来不会有这样那样
的学阀作风,但这些东西和提倡学术规范并没有内在的逻辑联系。据中
国以往的经验,所谓学霸、学阀,其实并不是以学问压人,而是以非学
术的权力、地位、资历等欺人。如果坚持学术规范的标准能在中国蔚然
成风,那么学者们在捍卫自己的学术研究权力方面无疑增加了一件保护
性武器。
请学界同仁拭目以待,目前关于学术规范的讨论,最悲观的结果将
不是产生不可一世的学阀以及大大小小以强凌弱的学术集团,而是部分
人的努力收效甚微,这场讨论无疾而终,不讲学术规范的人依然故我,
低劣、空洞、重复的文字产品照出不误。
二、学术规范的不确定性是否意味着不宜提倡规范?
对规范的提倡遇到了一个内在的、学理性的难题:我们给不出规范
的严格、精确、普适的定义。道理似乎很简单,你大力提倡一个东西,
但又不能说清楚这个东西是什么,别人怎么去操作呢?或者,每当你力
图说清楚它是什么时,别人都能挑出一连串毛病,难道人们还有信心去
实施你的号召么?有人认为,中国有中国的规范,外国有外国的规范,
古代有古代的规范,现代有现代的规范,更重要的是,每一学科的规范
有本学科的特点。规范的概念如此相对,这值得我们去恪守、遵奉、捍
卫么?还有人认为,在关于规范的林林总总的特征中,如果一定要抽取
出带共性的东西,那就要么是写文章注释引文要清楚这种雕虫小技,要
么是说话要有根据、讲逻辑这类不言而喻的道理,这值得那么一本正经、
大张旗鼓地倡导么?
先谈所谓雕虫小技问题。我认为,如果做学问的必备品质是一丝不
苟的话,就不存在可以不屑一顾的细微末节问题。有些东西貌似小事而
我们长期不予注意,正说明我们还没有养成良好的学术习惯,或者我们
的学术还没有发展到非严谨考据不可的地步。仅举一个常人尚未多说的
例子:大陆的许多出版社出版国外学术著作时,往往不以原文给出作者、
出版社、版本,出版年份和出版地等必备资讯,这不但是一种不尊重原
作者和出版者的粗鲁无知的表现,也给读者带来极大不便。译文不通顺、
前后矛盾,想引证又对译文的可靠性没有把握,这一类问题出现时怎么
办?很简单,查对原文,但作者书名等情况却付诸阙如。下面举几本有
这种毛病的较常见的书,其中书名有擅自改动。
1。斯图尔待·施拉姆著《毛泽东》,红旗出版社,1987 年12 月第一
版;
2。洛厄尔·迪特默著的《刘少奇》,华夏出版社,1989 年6 月第一
版;
3。迪克·威尔逊著《周恩来传》,解放军出版社,1989 年4 月第一
版;
4。乌利·弗兰茨著《邓小平传》,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 年4 月第
一版,书末仅印有“本书根据联邦德国 Deutsche Verlaqs…Anstalt 1987
年版译出)”字样。
我承认,定义“学术规范”有严重的,甚至是不可逾越的困难,但
这决不成其为不应提倡规范的理由。谁都知道,“文化”有上百种定义,
其中不少说法迥然不同,十分对立,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使用“文
化”一词并未产生严重的交流问题,没有公认的定义并不妨碍我们谈论
(或实施)文化交流、宏扬文化、毁灭文化,等等。严格说来,人类至
今尚未确立最终的、统一的“死亡”概念,在个别特殊情况下还有涉及
到死之定义的医学、法律、伦理纠纷,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你不能因
为缺乏清晰的死亡标准,就说人们分不清死人活人。同理,我们不能因
为给不出众所满意的“学术规范”的定义,就得出结论说,在某一学科
中,无法判断某一学术活动或学术成果是符合还是违反了学术规范。
如果要引经据典的话,最佳的论证和表述可以在本世纪最著名的思
想家、最深刻的语言哲学家之一维特根斯坦那里得到。他在《哲学研究》,
这一名著中强调规则,进而他却发现很难解释什么叫规则,连按规则游
戏的人都说不清游戏的规则;人们一边玩一边制定出规则,而且有时边
玩边修改规则。'1'尽管如此,遵守规则(follow rule)是语言交流和传
达意义的核心条件。维氏的这一思想得到哲学界内外的普遍赞同,是反
对意见最少的当代重要学说之一。
我认为,在讨论和倡导学术规范的过程中,我们最好能对于什么是
规范,如何做到规范化的问题得到一种妥切的回答。但在此之前,能够
提出一些不是精确的,非定义性的解释,或者针对现状就某一个薄弱环
节提出改进意见,亦是大有裨益的。在我看来,把学术规范概括为摆事
实、讲道理一类的说法,是过于泛化了。律师在法庭上辩论,单位的领
导作工作总结报告,其指导思想也应该是摆事实、讲道理,学术规范的
内涵应该具有不同于一般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的特征。
我想强调的一个维度是,学术活动是一项在前人积累的基础上进行
的事业,不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