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评 选集-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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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但不能因噎废食。我国律师业还要有
个大的发展。
又譬如,关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法之后,如
何依法办事,确保法律的实施,就要有较高素质的法官,而提高法官素
质最方便的方法就是发展法学教育,使我们的法学院、法律系成为培养
法官和司法干部的主要基地。没有高质量的司法干部队伍,社会主义法
制的完善,公民权利保护就会成为空话。一些地方出现冤假错案,经济
案件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屡禁不止,当然和地方领导干涉有关,但司法干
部不能坚持法律和制度也有关系。书中提出加强法学教育,无论如何是
对的。
我同意苏力关于社会学方法论提出的一些看法。这部书不是严格意
义上的法社会学著述。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体会课题组的
苦衷。还是小平同志说的,我们社会科学研究有很大困难。我们的研究
不应带框框,但在缺少具体统计数字的情况下,还是需要有基本估计的,
在这个意义上又不能不带框框。不是严格意义上法社会学著作也好嘛,
这也可能是个发展。课题组的同志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作出了新探索,其
著作也是成功的。
赵晓力:关于“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首先必须强调,对当事人
的“权利”进行评价和排序的最好人选是当事者本人。他人可以无限接
近地以一种“设身处地”的态度去“模拟”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但永远
不能代替他/她。这是建立在“知识论”基础上的一个个人主义和主观主
义的态度。它实际上承认了即便是最热忱严谨的学者也不可能做到“全
知”,尤其是对他人的那些“无言之知”。从这个立场出发,我认为在
一个“实证的”或“社会学”的研究中,用学者或学者所接受的西方价
值取向来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评价和排序是极其危险的。
霍菲尔德对权利—义务概念所做的语义学和逻辑实证主义分析无疑
十分经典,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直接将它应用于中国问题(参见夏勇:
“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其实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待霍菲尔德
的分类,即霍菲尔德指出“权利—义务”范畴的多重含义,实标是强调
了不同权利的“强度”问题,而这也正是科斯与阿尔钦等重视或研究过
法律或法律史的经济学家所强调的。权利是相对的。当事人追求的不是
把一种权利推到极致,而是权衡利弊使总收益最大。如果我们从中国本
土特定“权利”的强度或“相对性”出发,也许可以更快地逼近问题的
核心。
以问卷中曾提到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为例。秋菊声
称,村长不能往她丈夫“要命的地方踢”。一个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可能
马上会指出,这种态度是不对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侵犯,不光
是要命的地方,不要命的地方也不能乱踢,等等。但是倘若我们从秋菊
和村长的角度去看,他们的“共识”可能是,村长可以(有权)向秋菊
丈夫不要命的地方踢(在秋菊丈夫对他有所开罪的情况下),但他也有
义务在秋菊难产时无偿地组织村民把秋菊及时送往医院。这里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一个受过“现代”教育的人看来也许是荒谬和费解的,但是
就我们在中国的生活经验而言,这种“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又的
确存在。我们要防备的是,在贸然地取掉了跷跷板一头的时候,整个平
衡也许已经被打破了。总之,谁都没有理由代替别人作选择。
关于权利保护。坚持以上的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的立场,我认为当
事人对权利保护方式的选择,跟他/她在市场上选择一种商品和服务没什
么两样,也要考虑成本与收益,盘算价格性能比。对于法官也是一样,
我们不能指望他能“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参见贺卫方:“通过司
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他关心更多的也许
是自己的收入和升迁。同时,我也不认为学者不能呼吁“社会正义”,
难道学者能呼吁“社会非正义”吗?我所关心的是,存在不存在这样一
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能使以上的种种打算都最大限度地得到
实现,以及中国现存的司法制度能否满足这些广义当事人的愿望。
贺卫方关于中国法院的“内幕”或曰内部逻辑的分析,对于官方舆
论对法官角色期望的话语分析和文本分析是全书中最吸引人的。它不光
保存了资料,而且为今后保存了这个时代对于这些材料的解释。我们从
中可以看到,到底是那些力量在塑造着中国的司法界。
梁治平:我谈一点个人意见。
开会之前,我用了两天时间来读这本书,结果只读完前面6 篇文章,
大概占全书篇幅的二分之一。所以,严格地讲,我只能对这部分文章发
表看法,当然,我尽量谈一般性问题,这些问题所具有的普遍意义,可
能超出这6 篇文章,甚至可能超出这本书本身。
坦白地说,我读这些文章以后的感觉和我原来的期待之间有一个明
显的差距。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距?我也这样问自己。仔细考虑一下,
可能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这是一部研究报告,其中包括多种形式的社会调查和对事实
的分析,因此,我有理由期待它给我一些超出我在日常生活中获得的一
般印象的东西。结果我很失望。举例说,高鸿钧的“中国公民权利意识
的演进”这篇文章,结合问卷调查系统地讨论了有关中国公民权利意识
的一些重要问题。但是整篇文章读下来,对于中国公民意识这个问题(这
也是我最想了解的问题),我仍然所知甚少。因为这篇文章更多是泛泛
地谈论“公民权利意识”,而很少停下来仔细、深入地分析这个字眼在
特定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中的具体含义,因此,它很少告诉我们倒底什
么是“中国的”公民权利意识,它们过去的情况怎样,现在又发生了什
么样的变化。刚才晓力在发言中提到《秋菊打官司》里秋菊和村长之间
可能存在的“共识”,这就是一个值得认真看待和分析的可能说明“中
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实例。一个更典型的例子是“给一个说法”这句话。
自从《秋菊打官司》播放以来,“给一个说法”这句话已经家喻户晓,
不仅如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在新闻媒介上,也经常能听到和看到人
们借这句话来表达他们提出自己主张的动机,换句话说,“给一个说法”
这句话可能包含了有关“中国公民权利意识”极丰富的历史、文化和社
会的信息,可以深入发掘。可惜,高文不太关注这类问题,即使遇到这
类问题也没有认真对待。还举一个与《秋菊打官司》有关的例子。课题
组的调查问卷中有一个问题,问秋菊为“讨个说法”付出很高代价,这
样做是否值得。答案选项有四,其中后两项分别是“出了一口气,基本
值得”,和“维护自己尊严,非常值得”。回答的百分比分别为21。91
和53。36。高文引用了这项调查,并因此得出结论说,“多数人认为,为
了伸长正义而付出某种代价是值得的。。。公民的权利意识比改革前大
大提高”(第38 页)。这里存在许多问题,至少,“出一口气”、“尊
严”、“正义”是三个相当不同的概念。第一个概念有较多传统的含义,
后两个概念则很“现代”,此外,相对于前两个概念,最后一个概念完
全是作者自己使用的,与被调查者的评估无关。显然,要了解这项调查
中所反映的“公民权利意识”,首先要仔细地分析和界定上面那些概念,
尽量找出它们在被调查者生活中的实际意义,否则,我们没有办法从这
项调查中知道被调查者的“权利意识”到底是什么,也很难得出任何有
说服力的结论。
另一篇由石秀印完成的有关“权利观念”的报告做得更不理想,刚
才苏力在评议中已经指出了一些问题,我想提出另一点。石文关于“权
利观念”的分析完全建立在一批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而这个问卷在设计
上的一个最大问题是把“有理”的“理”等同于“权利”。应该说,“理”
是一个土生土长而且今天仍很常用的中国概念,它的内涵很丰富也很复
杂,结合问卷调查深入分析这个概念的日常意义,肯定有助于我们了解
中国人的权利观念。遗憾的是,石文简单地把“理”视为“权利”的代
词,结果,我们从它的材料和分析里面既没有了解到中国人的权利观念,
也没有弄清楚“理”对于普通中国人的意义。
上面这些事例表明,要把社会学方法引入法学,并不是发一些问卷、
给一些数据或制一些图表就可以奏效,这些只是社会学研究所运用的一
些手段。重要的是,它是一种帮助我们深入了解社会现实的研究,我们
应能通过这种研究知道实际发生了什么事情。而目前这项研究距此尚有
一个相当大的距离。
第二个问题和理论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在夏勇写的“结论”里面比
较突出。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作者的极其简单的普适主义立场和态
度。夏文认为,“人权”是一种“普遍权利”,它超越了所有文化传统
上的差异,这是因为,人权最终来源于普遍和不变的人性。(页18—19)
在夏文看来,人类历史实际就是一部权利观念展开的历史。任何事物的
发展都可能有悖人类福祉,权利的发展却不会,用他的话说,“权利的
发展有助于增进人类的福祉,符合人类的进步方向。。。从权利的发展,
我们可以看到人类道德的延续,看到文明秩序的成长”。(页13)这样,
“权利的进化”(顺便说一句,这是原来拟采用的书名)就成为对历史
上不同社会与文明“作出优劣评判”的准绳(页19)。自然,按这一标
准衡量,(用夏文所引陈独秀的话来说就是,“律以今日文明”),中
国社会与文明是处在人类发展的一个较低阶段上。具有讽刺意味的是,
夏文在引了陈独秀那段“以今日文明”去批判“旧制度”的话之后又说。
随意斥责古人及古时观念、制度,无视其中智慧和普遍道德,“是二十
世纪中国人的文化病”(页23)。看来,作者是身患此病而不自知。让
我感到谅讶的是,差不多一百年了,人们思考问题仍然如此简单、绝对
和武断。这种思想方法本身的问题暂且不谈,在这种思想的指导和支配
下去探究“中国公民权利意识”问题,是否有助于人们深入地了解现实,
恐怕是值得怀疑的。夏勇本人关于“乡民公法权利”的调查报告我没有
读,不谈。另外举两个例子。一是张志铭讨论律师业发展的文章,他首
先把律师制度视为权利保障的重要制度,又把“社会化”和“行业化”
设为其中的两项特征,然后以之衡量近十数年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这
样做的一个问题是,他可能忽略了导致中国律师制度发展中各种复杂的
现实因素,正像苏力前面所指出的,“社会化”与“行业化”既不一定
由权利保障的观念促成,也不一定带来更多的权利保障。这里显然有一
个视角的转换,到底是从一种应然的模式中演绎几条标准,然后以之衡
量和裁量现实,还是保持开放的胸怀,尽量去捕捉现实中往往与理想模
式不一致甚至相悖的东西?视角不同,结果也不同。高鸿钧的文章为我
们提供了另一个例子。在这篇文章的最后,作者用了不到一千字的篇幅
谈所谓“病态的权利心理”(页66—67)或“不健全的权利心理”(页
32)。这是很奇怪的说法。作者用这种说法把那些不合乎“标准”的现
象一笔带过,而在我看来,那些现象也许更值得深入研究。
第三个问题涉及本书作者的身份、立场以及本书的性质。他们是知
识分子?社会科学工作者?或者其他什么人?他们所从事的是学术研
究?意识形态的宣传鼓动?还是政策性的献计献策?他们想要建构的是
一种什么样的知识?等等。当然,这类问题涉及面太广,我只谈其中一
点。
贺卫方在研究法官问题时借用了“话语”分析方法,其实对他的和
别人的文章也可以使用这种分析法。比如在贺卫方的文章里有这类说
法:“国家的法院到了这步田地,我们法院自己的报纸还要把它放在头
版头条,引为光荣,真是不可思议的事情。”(页259)在谈到法官物质
保障不足时又感慨说“真是难为了我们的法官们”。(页261)类似说法
在其他地方和本书其他文章中也有,它们反映出作者潜在的自我定义以
及由此生发出来的立场、视角和态度,而这些东西可能决定知识的类型
和研究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贺文一开始就谈到研究者的“理论假设
和价值倾向”问题,作者认为,社会研究不可能在“价值无涉的王国”
中进行,因此,研究者应当坦率地表明其“理论假设和价值倾向”。其
实,理论假设与价值倾向并不是一回事,而且,承认研究者不可能摆脱
“价值”因素,也不等于研究者可以随意而为。在这两者之间,实际有
许多事情可做,学术和意识形态的分野可能就在其中。当然,我并不是
说贺文和本书其他一些文章没有学术价值,我只是觉得,作者潜在的自
我定义可能包含了一些妨害学术探究的东西,而在这一点上,本书作者
们想要突破最近四十余年里法学研究传统的努力看来不很成功。此外,
传统法学的影响也表现在其他许多方面,如武断地分类、随意归纳他人
见解、好搬用大字眼、结论多而论证少,等等,都是一些缺乏学术规范
的作法。在这些问题后面的,首先还是一个作者如何自我定义的问题。
这是法学界的大问题,也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大问题。
最后一点。本书是一项集体合作项目,有统一的规划和设想,但从
最后的结果看,各章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没有统一的理论模式和分析
框架;研究方法各不相同;水准也颇不一致。为什么会这样?是否可以
从课题组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等方面找找原因。本书有求大求全的倾
向,这仍然是传统法学研究的作法。我倒希望调查题目和分析对象更小
些更具体些,比如把范围限制在一个村庄、一条街道或一家工厂。作真
正的个案研究。这可能会对研究者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它提供给我们的
有价值的东西也可能更多。
今天的会,批评的意见居多,有些批评还比较尖锐,这是我事先没
有想到的。当然,在座的还有很多人没有发表意见,如果时间允许,我
相信,一定会有比现在更多的正面意见。希望以后我们有机会以不同形
式继续这场讨论。
大家在讨论中提出不少具体意见,但是在我看来,比这些具体意见
更重要的是一种开诚布公的学术批评本身。我相信,这样一种坦诚相见
的学术批评不仅在法学界绝无仅有,在其他学界也很少见。法学界的状
况固然令人忧虑,但只要有真正的学术批评,这种状况就可能逐渐改变,
因为我们所迫切需要的学术规范只能通过学术批评来发现和建立。当
然,批评不只是批评者的事,也是被批评者的事业,实际上,我们所批
评的对象也包括我们自己。尽管如此,我还是要特别感谢鸿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