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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中国书评 选集-第1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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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civil disobedience”是否应包括暴力的争论实际都来自对暴力的概念理解有异;许多否认
civil disobedience 必须是非暴力的学者也只是对有些运动领袖所持的,具有宗教精神的绝对
非暴力,完全非暴力的观点持有异议。但是,甚至在美国最有力的倡导“非暴力精神”的马丁·路
德·金也不完全否认有些人在自卫中可以使用某种暴力(例见其在1959 年10 月号的《解放》杂
志上发表的“非暴力的社会组织”中所阐述的三种暴力观)。但无论如何,那种军事武装的、造
成大规模流血、旨在推翻政府的暴力看来是决不可能包括在“civil disobedience”之中的,因
为那种反抗就应当归入“起义”“革命”而不可能再归入“civil disobedience”了。这一点,
我们从罗尔斯所引的 Zinn为“civil disobedience”所下的较为宽泛的定义也可看出,他的定
义是:“这是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社会目的而做出的对于法律的审慎,有鉴别的侵犯。”
'10'因为严格说起来,将“civil disobedience”译成“公民不服从”有时也要遇到麻烦,
如果挑剔的话,就会指责有些学者把古代、把前苏联、东欧,把纳粹德国统治时的北欧某些国家,
把前些年在南非发生的类似反抗行为或运动都称为“公民不服从”是不完全恰当的。但这里显然
是可以采取某些调整或解释来避免明显的逻辑矛盾的。可参见 David Daube: Civil 
Disobedience in Antiquity,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72等书。
'11'P·。。 F·Power:“什么是公民的不服从?从很多可能的标准选择,我们考虑它是一种慎
重考虑的、公开和明确的对执政者的违法,目的在于改变一个政权的法律或政策。它不伤害人身,
考虑他人的权利,在国家的司法权之内活动,以求扩展与应用民主精神。基于这些标准,这种违
法配称之为是公民的(civil),在这些条件中,对人的非暴力是关键的。。。履行非暴力的义
务,也就是给出不服从者把人权作为一种道德价值来尊重,和给出尊重作为民主过程本质的和平
改变的关键证据。”P·Harris ed:Civil Disobedience,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n,
1989,P。273。 

'12'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p。 384。
'13'同上书,p,365。
'14'同上书,p。385。
'15'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 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16'《哲学评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 年版,页232、253。
'17'“civil disobedience”一词,在商务印书馆1959年10月出版的《甘地自传》中,
被译为“文明的不服从”和“文明的抵抗”;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 年8 月出版的《简
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三卷中,该词条被译为“非暴力反抗”,然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3 月出版的何怀宏等译的罗尔斯《正义论》中;在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年8 月出版的《牛津
法律大辞典》中,以及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6 月出版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中,“civil disobedience”均被译为“非暴力反抗”,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年出版的谢延
光翻译的《正义论》中,它被译为“非暴力抵抗”,在台湾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7 年出版的《观

念史大词典》中被译为“平民违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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