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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中国书评 选集-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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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一部分。计划经济中的国有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是按照“社会
大工厂”的模式组织起来的(吴敬琏,1995)。计划经济中的“企业”
其实只是这种“社会大工厂”的“车间”、“班组”。国有企业改革的
一个基本任务,就是要把这些“车间”、“班组”改造为真正意义上的
企业。为达到这一目的,这些车间、班组式的企业中必须有人独立地行
使经营决策权,计划经济中决策权高度集中的状况必须改变。但是,哪
些人可以在企业中行使经营决策权呢?计划经济所留下来的只有两种
人:或者是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在行使经营决策权时经常得
到工人的合作)。即经济学家所称的内部人(insider)(青木昌彦,1995);
或者是政府行政机关的官员。在提出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目标之前,国
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决策权在这两种人之间的分配和再
分配。国有企业中控制权分配的现存格局就是这样形成的,这种分配格
局可以称之为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它是国有企业现存的治理结构
的基本特征(张春霖,1995a)。

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的实质是“企业家缺位”,就是说,在这
种治理结构中,还不存在真正的企业家。这是因为,无论内部人,还是
政府行政机关的官员,都既不是资本所有者,也不是资本所有者选定的
利益代表。因此,一方面,他们的经营能力不曾经过资本所有者的筛选,
另一方面,他们实际上不能为自己经营决策的后果承担责任。他们是《理
论》所说的那种不名分文的意愿企业家(《理论》第123 页,以下页码
除注明者外均指此书)。


2。“企业家缺位”与“劳动雇佣资本”
“企业家缺位”问题是以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为基本特征的治
理结构的产物,而这种治理结构与劳动雇佣资本的理论模型有相通之
处。暂时撇开行政干预,我们可以发现,在现实中,内部人所“雇佣”
的资本有两大类。首先是国有资本。国有资本是一种被免费“雇佣”的
资本,也可以说,使用国有资本的名义利率为零。在现存的体制下,“企
业”对国家的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义务都不与所使用的国有资本的
数额成比例,国有资本是一种“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的资本。内
部人所“雇佣”的另一类资本是通过银行而获得的民有资本,即居民所
有的资本。使用民有资本的名义利率是大于零的。

注意到了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与劳动雇佣资本的理论模型之间
的联系之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部”就比较清楚了。《理论》给
自己提出的任务,就是要解释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
本(第2 页)。关于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理论》有两个重要的观点。

其一,作为完美资本市场之特征的统一利率和自由信贷加上自由择
业的假定,等价于一个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第126 页)。换句话说,
如果择业是自由的,那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选择当企业家,开办企业;
如果存在统一利率和自由信贷,那就意味着,任何想开办企业的人都可
以按某一统一的利率借到他所需要的任何数额的资本。因此,在这样的
条件下形成的体制将会是劳动雇佣资本。

其二,统一利率和自由信贷不可能是一种均衡状态,能力高、财富
少的意愿企业家和潜在放款人或资本所有者[1] 自然会引入财富依存的利
率和信贷分配的机制,从而使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转化为资本雇佣劳动
的体制(第140—142 页)。直观地看,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由于借款
人的经营能力不相同,不能偿债的概率也不相同。所以,对放款人来说,
把资本借给不同的借款人意味着不同的期望收益。既然如此,在统一利
率的条件下,放款人当然只愿意把资本借给能带来最高期望收益的借款
人。如果把资本借给某一借款人意味着较低的期望收益,那么,只有该
借款人以较高的利率加以补偿,放款人才愿意借款给他。由于经营能力
是私人信息,放款只能通过借款人的财富来推断其经营能力及相应的期
望收益。这样,利率就成为“财富依存”的利率。对那些能力高、财富
少的意愿企业家来说,付较高的利率去做企业家而不是做工人,是值得
的。因此,他们会愿意付较高的利率,从而导致统一利率为财富依存的
利率所取代。由于借款人承诺支付的利率越高,不能偿债而破产的概率
也越高,而破产对放款人来说又意味着新的成本,即证实成本,所以,
在一定条件下,放款人期望收益的降低可能无法由利率的提高得到补
偿,因而会拒绝向某些借款人放款,导致信贷分配。这样,劳动就不能
按统一利率自由“雇佣”资本了。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的一点是,统一利率和自由信贷
之所以不是一个均衡状态,关键原因在于,资本所有者能够以自己的利
益最大化为准绳决定是否以及按什么条件把资本交别人使用。换句话
说,资本所有者是资本流动的交易中有充分行为能力的主体。这是《理
论》所说的使资本雇佣劳动的体制得以产生的“市场力量”(第126 页)
的源泉。


运用《理论》提供的上述概念和观点来研究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
制,我们首先可以发现,以行政干预限制内部人控制,其意义类似于以
信贷分配取代自由信贷。行政干预过程决定谁可以按统一的名义零利率
使用国有资本,谁可以按某一统一的名义正利率使用民有资本。就是说,
并非所有愿意支付利息的人都可以获得使用资本的权利。因此,以行政
干预来限制内部人控制,相当于对一种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的实质是,行政机关决定哪些人可以作为内部人按通行的利率
“雇佣”多少资本。显然,我们这里讨论的已经是《理论》作者一再强
调的“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见第285、291、302 页)。如果我们问
一下,为什么资本所有者会允许行政机关分配归他们所有的资本?我们
便可以发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这种治理
结构中,找不到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和作用。是资本所有者没有行为能力?
还是资本所有者的可选行为空间受到了限制?看来,这是一个值得详细
讨论的问题。

二、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
“企业家缺位”问题产生的根源

如果我们分析一下,在现行的体制中,资本是怎样从其所有者手中
流入到使用者手中的,或者说,现行的资本流动的体制是怎样运作的,
我们就能发现,实际情况的要点[2] 可以用图1 中的五项交易来表示,每
一项交易都是资本的一次流动。首先,我们不妨设想,所有的资本本来
都是归居民所有的。因为,国家终究不过是一个组织,国家的一切财产
归根结底是人民的财产。进一步设想,居民把自己所有的资本分成两部
分,一部分交给了国家(交易①),形成了国有资本。国家以一部分国
有资本投资于国有银行(交易②),另一部分投资于国有工商企业(交
易③),这样,全部国有资本就表现为国家在国有银行和国有工商企业
中的所有者权益。居民把他们所有的另一部分资本作为存款交给了国有
银行(交易④),这部分资本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有资本,它表现为国
有银行对居民的负债。民有资本通过国有银行作为贷款流入国有企业(交
易⑤),进而表现为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的负债。从活动领域来看,居
民作为资本的终极所有者,其活动领域仅限于交易①和交易④。国家作
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其活动领域是交易②和交易③,交易⑤是作为金融
中介机构的国有银行活动的领域。现在我们来进一步考察这五项资本流
动交易的特征。


(1)交易①中居民与国家的关系和交易④中居民与国有银行的关系
是不同的。居民与银行的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契约关系,银行吸收居民存
款,对居民负有还本付息责任。国家作为银行的唯一所有者,对银行欠
居民的债务实际上承担着无限责任。但是,在交易①中,居民和国家之
间存在的是另一种关系(参见张春霖,1995b)。
首先,这种关系与其说是居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如说是居民作
为一个整体与国家的关系。每个居民都知道,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属
于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居民,但没有一个个人能清楚地定义出自己的份
额。

其次,全体居民作为一个整体,没有与国家(或其它主体)谈判、
订立契约、履行契约的行为能力。因此,交易①中居民与国家的关系不
是一种契约关系。假如作为一个整体的居民有如此的行为能力,把他们
的资本托付给国家来全权处置,接受国家所给予的任何回报,承担国家
的行为所造成的任何后果,那么,所形成的体制也会和现行体制相同。
因此,为了理解交易①中居民与国家之间的非契约关系,我们可以假定
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托付行为,把所形成的关系理解为一种信任托管关
系。在这种关系中,居民在很大程度上已将其所有权让渡给了国家,这
也是现实中“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两个术语可以通用的原因。

第三,居民所有的全部资本中,有多大部分交给国家,变成国有资
本,主要不是由居民自己决定,而是由国家决定的。国家通过控制国民
收入分配过程,影响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政府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
从而实际上控制一年新形成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和民有资本的比例。
改革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国家允许居民
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额不断升高,企业和政府的比例相应降低,从而
导致了新形成的资本中民有资本的比例不断升高,国有资本的比例相应
降低(参见《理论》第309 页;)。由于国家可以对这一分配比例施加
决定性的影响,尽管国家作为国有银行的唯一所有者对居民承担着偿债
责任,但这种责任对国家的借贷和投资行为不会有硬约束。

(2)在交易④中,国有银行对居民处于垄断地位。当然,近几年来,
直接融资渠道已开始形成,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国有银行已开始出现,
但是,国有银行仍然垄断着民有资本流动的渠道。在此之前,国有银行
更是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国有银行对融资渠道的垄断所产生的后果是,
居民作为民有资本的所有者,除了决定把自己收入的多大比例存入国有

银行多长时间外,几乎再无可选择、无所作为。居民把钱存入银行,与
其说是一种投资,不如说是请求银行代管[3] 。

从上述两项特征可以看到,如果不考虑近几年开始出现的直接融资
渠道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国有银行,现存的资本流动的体制几乎没有
给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居民留下什么行使其权利的余地。那么,国家和国
有银行的情况又如何呢?

(3)由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没有分
离,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职能只能由同时兼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行
政机关来行使。这些行政机关有多元的行为目标,又不具备做出有效率
的投资决策所必需的组织结构、核算制度和管理知识,因此,行政机关
在交易②、交易③中的行为与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追求资本增值最
大化时所应有的行为相去甚远。这也就是说,在交易②和交易③中,行
政机关所分配的资本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无主资本:我们看不到其所有者
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准绳做出相关的决策,行使其所有权。这也就是已
引起广泛关注的“所有者缺位”或产权责任不清、政企不分的问题。显
然,在交易②和交易③中完全取消行政机关的干预,固然可以实现“政
企分开”,但同时也会使国有资本变成完全由内部人控制的无主资本,
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4)在交易⑤中,行政机关的干预使国有银行的行为不能成为商业
银行的行为,民有资本不能按照效率原则配置。同时,国有银行本身也
缺乏按照效率原则配置民有资本的足够动力。这样,在交易⑤中,民有
资本也变成了行政机关调动的一种无主资本:我们既看不到其所有者以
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准绳做出相关的决策,也看不到受到民有资本所有
者利益有效约束的金融中介机构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准绳做出相关的决
策。
综合以上四方面的特征,可以发现,当资本通过上述五项交易最终
到达内部人手中时,资本所有者利益的约束已经消失,唯一限制内部人
控制权的只剩下行政机关的干预。因此,我们可以说,行政干预下的内
部人控制及其引起的企业家缺位问题,根源于图1 所示的资本流动体制
中资本所有者的行为障碍,其含义是:居民作为资本所有者,其可选行
为空间受到了限制,除决定向国有银行提供的存款的数量和期限外,没
有做出其它实现其所有者权利所必需的重要决策的余地;国家作为国有
资本所有者,没有做出实现其所有者权利所必需的重要决策的能力。

显然,造成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的基本条件是现存的国有资产管理
体制和金融体制,而这两种体制的问题其实都是计划经济的遗产。行政
机关取代资本所有者决定资本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是计划经济的题中
之义。事实上,在计划经济中,国家所有制本来就是行政机关决策权的
制度保证。由于民有资本的地位微不足道。国有银行也不过是执行行政
机关决策的“出纳员”。因此,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其实只是计划经
济留下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公司制度的
要求不相适应的一种表现。

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是现实与《理论》的模型之间一个最重要的区
别,正是由于这一区别,现实中经过修改的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内部不
存在向资本雇佣劳动的体制转化的趋势。要解决前者所造成的企业家缺


位问题,需要通过改革的外力推动,改革相关的制度条件,使资本所有
者能够充分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三、经营能力与资本所有权的结合:
企业家产生的途径

如果改革已经成功地改变了相关的制度条件,使资本所有者摆脱了
行为障碍的问题,有能力也有条件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我们面临的
环境就会比较接近于《理论》的模型。在这样的环境中,企业家缺位的
问题怎样解决?或者说,企业家将如何产生?《理论》的主要结论对回
答这样的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1。《理论》的主要结论
在《理论》的模型中,个人在三方面有差异(第3 页)。其一是经
营能力或企业家能力,这种能力被定义为决定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的能
力或发现相关价格的能力(第51 页);其二是个人财富;其三是对风险
的态度。模型假定,个人的经营能力是私人信息,个人财富则是公共信
息(第4 页)。对我们来说,模型中采用的一个经济学的标准假定也是
值得一提的,这就是,个人的行为目标是效用最大化。在模型中,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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