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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袁氏世范-第1章

小说: 袁氏世范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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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上 睦亲 

                               性不可以强合 

     人之至亲,莫过于父子兄弟。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父子或因于责善, 
兄弟或因于争财。有不因责善、争财而不和者,世人见其不和,或就其中分 
别是非而莫名其由。盖人之性,或宽缓,或褊急,或刚暴,或柔懦,或严重, 
或轻薄,或持检,或放纵,或喜闲静,或喜纷挐,或所见者小,或所见者大, 
所禀自是不同。父必欲子之性合于己,子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于己, 
弟之性未必然。其性不可得而合,则其言行亦不可得而合。此父子兄弟不和 
之根源也。况凡临事之际,一以为是,一以为非,一以为当先,一以为当后, 
一以为宜急一以为宜缓,其不齐如此,若互欲同于己,必致于争论,争论不 
胜,至于再三,至于十数,则不和之情自兹而启,或至于终身失欢。若悉悟 
此理,为父兄者,通情于子弟,而不责子弟之同于己;为了弟者,仰承于父 
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听,则处事之际,必相和协,无乖争之患。孔子曰: 
 “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此圣人教人和家之要 
术也,宜孰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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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必贵于反思 

     人之父子,或不思各尽其道,而互相责备者,尤启不和之渐也。若各能 
反思,则无事矣。为父者曰:“吾今日为人之父,盖前日尝为人之子矣。凡 
吾前日事亲之道,每事尽善,则为子者得于见闻,不待教诏而知效。倘吾前 
日事亲之道有所未善,将以责其子,得不有愧于心!”为子者曰:“吾今日 
为人之子,则他日亦当为人之父。今吾父之抚育我者如此,畀付我者如此, 
亦云厚矣。他日吾之待其子,不异于吾之父,则可俯仰无愧。若或不及,非 
惟有负于其子,亦何颜以见其父?”然世之善为人子者,常善为人父。不能 
孝其亲者,常欲虐其子。此无他,贤者能自反,则无往而不善;不贤者不能 
自反,为人子则多怨,为人父则多暴。然则自反之说,惟贤者可以语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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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子贵慈孝 

     慈父固多败子,子孝而父或不察。盖中人之性,遇强则避,遇弱则肆。 
父严而子知所畏,则不敢为非;父宽则子玩易,而恣其所行矣。子之不肖, 
父多优容;子之愿悫,父或责备之无已。惟贤智之人即无此患。至于兄友而 
弟或不恭,弟恭而兄或不友;夫正而妇或不顺,妇顺而夫或不正,亦由“此 
强即彼弱,此弱即彼强”积渐而致之。为人父者,能以他人之不肖子喻己子, 
为人子者,能以他人之不贤父喻己父,则父慈而子愈孝,子孝而父益慈,无 
偏胜之患矣。至于兄弟、夫妇,亦各能以他人之不及者喻之,则何患不友、 
恭、正、顺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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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家贵宽容 

     自古人伦,贤否相杂。或父子不能皆贤,或兄弟不能皆令,或夫流荡, 
或妻悍暴,少有一家之中无此患者,虽圣贤亦无如之何。身有疮痍疣赘,虽 
甚可恶,不可决去,惟当宽怀处之。能知此理,则胸中泰然矣。古人所以谓 
父子、兄弟、夫妇之间人所难言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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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兄不可辩曲直 

     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 
不可相视如朋辈,事事欲论曲直。若父兄言行之失,显然不可掩,子弟止可 
和言几谏。若以曲理而加之,子弟尤当顺受,而不当辩。为父兄者又当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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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贵能处忍 

     人言“居家久和者,本于能忍。”然知忍而不知处忍之道,其失尤多。 
盖忍或有藏蓄之意。人之犯我,藏蓄而不发,不过一再而已。积之既多,其 
发也,如洪流之决,不可遏矣。不若随而解之,不置胸次,曰:“此其不思 
尔!”曰:“此其无知尔!”曰:“此其失误尔!”曰:“此其所见者小尔!” 
曰:“此其利害宁几何!”不使之人于吾心,虽日犯我者十数,亦不至形于 
言而见于色。然后,见忍之功效为甚大,此所谓善处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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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戚不可失欢 

     骨肉之失欢,有本于至微而终至不可解者。止由失欢之后,各自负气, 
不肯先下尔。朝夕群居,不能无相失。相失之后,有一人能先下气,与之话 
言,则彼此酬复,遂如平时矣。宜深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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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长尤当奉承 

     兴盛之家,长幼多和协,盖所求皆遂,无所争也。破荡之家,妻孥未尝 
有过,而家长每多责骂者,衣食不给,触事不谐,积忿无所发,惟可施于妻 
孥之前而已。妻孥能知此,则尤当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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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适老人意 

     年高之人,作事有如婴孺,喜得钱财微利,喜受饮食、果食小惠,喜与 
孩童玩狎。为子弟者,能知此而顺适其意,则尽其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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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行贵诚笃 

     人之孝行,根于诚笃,虽繁文末节不至,亦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尝见 
世人有事亲不务诚笃,乃以声音笑貌缪为恭敬者,其不为天地鬼神所诛则幸 
矣,况望其世世笃孝而门户昌隆者乎!苟能知此,则自此而往,与物应接, 
皆不可不诚。有识君子,试以诚与不诚者较其久远,效验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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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不可不孝 

     人当婴孺之时,爱恋父母至切。父母于其子婴孺之时,爱念尤厚,抚育 
无所不至。盖由气血初分,相去未远,而婴孺声音笑貌自能取爱于人。亦造 
物者设为自然之理,使之生生不穷。虽飞走微物亦然,方其子初脱胎卵之际, 
乳饮哺啄必极其爱。有伤其子,则护之不顾其身。然人于既长之后,分稍严 
而情稍疏。父母方求尽其慈,子方求尽其孝。飞走之属稍长则母子不相识认, 
此人之所以异于飞走也。然父母于其子幼之时,爱念抚育,有不可以言尽者。 
子虽终身承颜致养,极尽孝道,终不能报其少小爱念抚育之恩,况孝道有不 
尽者。凡人之不能尽孝道者,请观人之抚育婴孺,其情爱如何,终当自悟。 
亦犹天地生育之道,所以及人者至广至大,而人之报天地者何在?有对虚空 
焚香跪拜,或召羽流斋醮上帝,则以为能报天地,果足以报其万分之一乎? 
况又有怨咨乎天地者,皆不能反思之罪也。 

…  2…

                              父母不可妄憎爱 

     人之有子,多于婴孺之时爱忘其丑。恣其所求,恣其所为。无故叫号, 
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轹同辈,不知戒约,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 
则曰:“小未可责。”日渐月渍,养成其恶,此父母曲爱之过也。及其年齿 
渐长,爱心渐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摭其小疵以为大恶。如遇亲故,装 
饰巧辞,历历陈数,断然以大不孝之名加之。而其子实无他罪,此父母妄憎 
之过也。爱憎之私,多先于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则徇其母氏之说,牢不 
可解。为父者须详察此。子幼必待以严;子壮无薄其爱。 

…  3…

                               子弟须使有业 

     人之有子,须使有业。贫贱而有业,则不至于饥寒;富贵而有业,则不 
至于为非。凡富贵之子弟,耽酒色,好博奕,异衣服,饰舆马,与群小为伍, 
以至破家者,非其本心之不肖,由无业以度日,遂起为非之心。小人赞其为 
非,则有■啜钱财之利,常乘间而翼成之。子弟痛宜省悟。 

…  4…

                               子弟不可废学 

     大抵富贵之家教子弟读书,固欲其取科第及深究圣贤言行之精微。然命 
有穷达,性有昏明,不可责其必到,尤不可因其不到而使之废学。盖子弟知 
书,自有所谓无用之用者存焉。史传载故事,文集妙词章,与夫阴阳、卜筮、 
方技、小说,亦有可喜之谈,篇卷浩博,非岁月可竟。子弟朝夕于其间,自 
有资益,不暇他务。又必有朋旧业儒者,相与往还谈论,何至饱食终日,无 
所用心,而与小人为非也。 

…  5…

                                 教子当在幼 

     人有数子,饮食、衣服之爱不可不均一;长幼尊卑之分,不可不严谨; 
贤否是非之迹,不可不分别。幼而示之以均一,则长无争财之患;幼而责之 
以严谨,则长无悖慢之患;幼而教之以是非分别,则长无为恶之患。今人之 
于子,喜者其爱厚,而恶者其爱薄。初不均平,何以保其他日无争!少或犯 
长,而长或陵少,初不训责,何以保其他日不悖!贤者或99见恶,而不肖者 
或见爱,初不允当,何以保其他日不为恶。99见恶,而不肖者或见爱,初不 
允当,何以保其他日不为恶。 

…  6…

                               父母爱子贵均 

     人之兄弟不和而至于破家者,或由于父母憎爱之偏,衣服饮食,言语动 
静,必厚于所爱而薄于所憎。见爱者意气日横,见憎者心不能平。积久之后, 
遂成深仇。所谓爱之,适所以害之也。苟父母均其所爱,兄弟自相和睦,可 
以两全,岂不甚善! 

…  7…

                               父母常念子贫 

     父母见诸子中有独贫者,往往念之,常加怜恤,饮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 
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献,则转以与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 
为怨,此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贫,父母必移此心于我矣。 

…  8…

                                 子孙当爱惜 

     人于子孙,虽见其作事多拂己意,亦不可深憎之。大抵所爱之子孙未必 
孝,或早夭,而暮年依托及身后葬、祭,多是所憎之子孙。其他骨肉皆然, 
请以他人已验之事观之。 

…  9…

                               父母多爱幼子 

     同母之子而长者或为父母所憎,幼者或为父母所爱,此理殆不可晓。窃 
尝细思其由,盖人生一二岁,举动笑语自得人怜,虽他人犹爱之,况父母乎! 
才三四岁至五六岁,恣性啼号,多端乖劣,或损动器用,冒犯危险。凡举动 
言语皆人之所恶。又多痴顽,不受训戒,故虽父母亦深恶之。方其长者可恶 
之时,正值幼者可爱之日,父母移其爱长者之心而更爱幼者。其憎爱之心, 
从此而分,遂成迤逦。最幼者当可恶之时,下无可爱之者,父母爱无所移, 
遂终爱之。其势或如此,为人子者,当知父母爱之所在。长者宜少让,幼者 
宜自抑。为父母者又须觉悟稍稍回转,不可任意而行,使长者怀怨而幼者纵 
欲,以致破家可也。 

… 页面 20…

                              祖父母多爱长孙 

    父母于长子多不之爱,而祖父母于长孙多极其爱。此理亦不可晓,岂亦 
由爱少子而迁及之耶? 

… 页面 21…

                                 舅姑当奉承 

     凡人之子,性行不相远,而有后母者,独不为父所喜。父无正室而有宠 
婢者亦然。此固父之昵于私爱,然为子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天理久而自协。 
凡人之妇,性行不相远,而有小姑者独不为舅姑所喜。此固舅姑之爱偏,然 
为儿妇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尊长久而自悟。或父或舅姑终于不察,则为子为 
妇无可奈何,加敬之外,任之而已。 

… 页面 22…

                               同居贵怀公心 

     兄弟子侄同居至于不和,本非大有所争。由其中有一人设心不公,为己 
稍重,虽是毫末,必独取于众,或众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 
遂启争端,破荡家产。驯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怀公心,取于私则皆 
取于私,取于公则皆取于公。众有所分,虽果实之属,直不数十文,亦必均 
平,则亦何争之有! 

… 页面 23…

                               同居长幼贵和 

     兄弟子侄同居,长者或恃其长,陵轹卑幼。专用其财,自取温饱,因而 
成私。薄书出入不令幼者预知。幼者至不免饥寒,必启争端。或长者处事至 
公,幼者不能承顺,盗取其财,以为不肖之资,尤不能和。若长者总持大纲, 
幼者分干细务,长必幼谋,幼必长听,各尽公心,自然无争。 

… 页面 24…

                               兄弟贫富不齐 

     兄弟子侄贫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怀独善之心,又多骄傲;贫者不生自勉 
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富者时分惠其余,不恤其不知恩;贫者知 
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则亦何争之有! 

… 页面 25…

                             分析财产贵公当 

     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悉,然有果是窃众营私,却于典卖契 
中称“系妻财置到”,或诡名置产,官中不能尽行根究。又有果是起于贫寒, 
不因父祖资产自能奋立,营置财业。或虽有祖宗财产,不因于众,别自殖立 
私产,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经所在官府累十数年,各至 
破荡而后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众成私,不分与贫者,于心岂无所慊! 
果是自置财产,分与贫者,明则为高义,幽则为阴德,又岂不胜如连年争讼, 
妨废家务,及资备裹粮,资绝证佐,与嘱托吏胥,贿赂官员之徒费耶!贫者 
亦宜自思,彼实窃众,亦由辛苦营运以至增置,岂可悉分有之!况实彼之私 
财,而吾欲受之,宁不自愧!苟能知此,则所分虽微,必无争讼之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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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不必私藏金宝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财独厚,虑有分析之患者,则买金银之属而深 
藏之,此为大愚。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 
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 
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三 
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为而藏之箧笥,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余见世 
人有将私财假于众,使之营家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绵 
绵不绝,此善处心之报也。亦有窃盗众财,或寄妻家,或寄内外姻亲之家, 
终为其人用过,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亲之家置产, 
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 
凡百君子,幸详鉴此,止须存心。 

… 页面 27…

                               分业不必计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虑为乙所扰。十数年间,或甲破坏,而乙乃增 
进;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为甲所扰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应分人 
典卖,而己欲执赎,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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