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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袁氏世范-第2章

小说: 袁氏世范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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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卖,而己欲执赎,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平分,或以两旁分与应分人,而 
己分处中,往往应分人未卖而己分先卖,反为应分人执邻取赎者多矣。有诸 
父俱亡,作诸子均分,而无兄弟者分后独昌,多兄弟者分后浸微者;有多兄 
弟之人不愿作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胜于独据全分者;有以兄弟累众而 
己累独少,力求分析而分后浸微,反不若累众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 
平,屡经官求再分,而分到财产随即破坏,反不若被论之人昌盛如故者。世 
人若知智术不胜天理,必不起争讼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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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贵相爱 

     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间有一人早亡,诸父与子侄其爱稍疏,其 
心未必均齐。为长而欺瞒其幼者有之,为幼而悖慢其长者有之。顾见义居而 
交争者,其相疾有甚于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当分,宜早 
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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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事宜各尽心 

     兄弟子侄有同门异户而居者,于众事宜各尽心,不可令小儿、婢仆有扰 
于众。虽是细微,皆起争之渐。且众之庭宇,一人勤于扫洒,一人全不之顾, 
勤扫洒者已不能平,况不之顾者又纵其小儿婢仆,常常狼籍,且不容他人禁 
止,则怒詈失欢多起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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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相处贵爱 

     同居之人,有不贤者非理以相扰,若间或一再,尚可与辩。至于百无一 
是,且朝夕以此相临,极为难处。同乡及同官亦或有此,当宽其怀抱,以无 
可奈何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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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爱弟侄 

     父之兄弟,谓之伯父、叔父,其妻,谓之伯母、叔母。服制减于父母一 
等者,盖谓其抚字教育有父母之道,与亲父母不相远。而兄弟之子谓之犹子, 
亦谓其奉承报孝,有子之道,与亲子不相远。故幼而无父母者,苟有伯叔父 
母,则不至无所养;老而无子孙者,苟有犹子,则不至于无所归。此圣王制 
礼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爱其子,而不顾兄弟之子。又有因其无父母, 
欲兼其财,百端以扰害之,何以责其犹子之孝!故犹子亦视其伯叔父母如仇 
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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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兄弟教子善 

     人有数子,无所不爱,而于兄弟则相视如仇雠。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 
礼于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已之兄弟即父之诸子,己之诸子,即他日之兄弟。 
我于兄弟不和,则我之诸子更相视效,能禁其不乖戾否?子不礼于伯叔父, 
则不孝于父亦其渐也。故欲吾之诸子和同,须以吾之处兄弟者示之。欲吾子 
之孝于己,须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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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后之言不可听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妇女好传递言语,则虽圣贤同居,亦不能不争。且人 
之做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人之意,宁免其背后评议?背后之言,人不传 
递,则彼不闻知,宁有忿争?惟此言彼闻,则积成怨恨。况两递其言,又从 
而增易之,两家之怨至于牢不可解。惟高明之人有言不听,则此辈自不能离 
间其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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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不可相讥议 

     同居之人或相往来,须扬声曳履使人知之,不可默造。虑其适议及我, 
则彼此愧惭,进退不可。况其间有不晓事之人,好伏于幽暗之处,以伺人之 
言语。此生事兴争之端,岂可久与同居!然人之居处,不可谓僻静无人,而 
辄讥议人,必虑或有闻之者。俗谓:“墙壁有耳。”又曰:“日不可说人, 
夜不可说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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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之言寡恩义 

     人家不和,多因妇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辈。盖妇女所见不广不远,不公 
不平。又其所谓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 
于割恩,易于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变生矣。 
于是有亲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往来者;有无子而不肯以犹子为后, 
有多子而不以与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贫,养亲必欲如一,宁弃亲而不顾 
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费,宁留丧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 
可概述。亦尝见有远识之人,知妇女之不可谏诲,而外与兄弟相爱常不失欢, 
私救其所急,私周其所乏,不使妇女知之。彼兄弟之贫者,虽深怨其妇女, 
而重爱其兄弟。至于当分析之际,不敢以贫故而贪爱其兄弟之财产者,盖由 
见识高远之人不听妇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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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婢仆之言多间斗 

     妇女之易生言语者,又多出于婢妾之间斗。婢妾愚贱,尤无见识,以言 
他人之短失为忠于主母。若妇女有见识,能一切勿听,则虚佞之言不复敢进。 
若听之信之,从而爱之,则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与人遂成深仇,为婢 
妾者方洋洋得志。非特婢妾为然,奴隶亦多如此。若主翁听信,则房族、亲 
戚、故旧皆大失欢,而善良之仆佃,皆翻致诛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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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戚不宜频假贷 

     房族、亲戚、邻居,其贫者才有所阙,必请假焉。虽米、盐、酒、醋计 
钱不多,然朝夕频频,令人厌烦。如假借衣服、器用,既为损污,又因以质 
钱。借之者历历在心,日望其偿;其借者非惟不偿,又行行常自若,且语人 
曰:“我未尝有纤毫假贷于他。”此言一达,岂不招怨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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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旧贫者随力周济 

     应亲戚故旧有所假贷,不若随力给与之。言借,则我望其还,不免有所 
索。索之既频,而负偿“冤主”反怒曰:“我欲偿之,以其不当频索,则姑 
已之。”方其不索,则又曰:“彼不下气问我,我何为而强还之!”故索亦 
不偿,不索亦不偿,终于交怨而后已。盖贫人之假贷,初无肯偿之意,纵有 
肯偿之意,亦由何得偿?或假贷作经营,又多以命穷计绌而折阅。方其始借 
之时,礼甚恭,言甚逊,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为誓。至他日责偿之时,恨不 
以兵刃相加。凡亲戚故旧,因财成怨者多矣。俗谓“不孝怨父母,欠债怨财 
主。”不若念其贫,随吾力之厚薄,举以与之。则我无责偿之念,彼亦无怨 
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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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孙常宜关防 

     子孙有过,为父祖者多不自知,贵官尤甚。盖子孙有过,多掩蔽父祖之 
耳目。外人知之,窃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于乡曲贵宦,人之进见有 
时,称道盛德之不暇,岂敢言其子孙之非!况又自以子孙为贤,而以人言为 
诬,故子孙有弥 
     天之过而父祖不知也。间有家训稍严,而母氏犹有庇其子之恶,不使其 
父知之。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 
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 
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陵人;侵害善良, 
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已事,名曰“担当”;乡人有 
争论,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求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 
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其随侍也,私令市贾买物,私令吏人买物, 
私托场务买物……皆不偿其直;吏人补名,吏人免罪,吏人有优润,皆必责 
其报;典买婢妾,限以抵价,而使他人填赔;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场务放税…… 
其他妄有求觅亦非一端,不恤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 
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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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弟贪缪勿使仕宦 

     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谓“治狱多阴德,子孙当有 
兴者”。谓“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福。”令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 
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岂不与阴德相反!古人又谓“我多阴谋,道家所忌”, 
谓“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祸”。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 
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岂不谓之阴谋!士大夫试厉数乡曲三十年前 
宦族,今能自存者仅有几家?皆前事所致也。有远识者必信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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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业兴替系子弟 

     同居父兄子弟善恶贤否相半,若顽很刻薄不惜家业之人先死,则其家兴 
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长厚勤谨之人先死,则其家不可救矣。谚云:“莫言家 
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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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子长幼宜异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 
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 
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 
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 
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兴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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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 
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 
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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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 
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 
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 
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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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嗣择昭穆相顺 

     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 
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 
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 
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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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庶孽遗腹宜早辨 

     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为愚下之人方欲 
归宗,尤难处也。女亦然,或与杂滥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出,皆不可 
不于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后有求归宗而暗昧不明,子孙被其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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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不可借人用 

     世有养孤遗子者,及长,使为僧、道,乃从其姓,用其三代。有族人出 
家而借用有荫人三代,此虽无甚利害,然有还俗求归宗者,官以文书为验, 
则不可断,以为非。此不可不防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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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义子当绝争端 

     贤德之人见族人及外亲子弟之贫,多收于其家,衣食教抚如己子,而薄 
俗乃有贪其财产,于其身后,强欲承重,以为“某人尝以我为嗣矣”。故高 
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惟当于平昔别其居处,明其名称。若己嗣未立,或他 
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长,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 
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 
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绝争端。若义子 
有劳于家,亦宜早有所酬。义兄弟有劳有恩,亦宜割财产与之,不可拘文而 
尽废恩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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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女财产随嫁分给 

     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 
后有所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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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女宜早议亲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 
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 
不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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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娶宜择贤妇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 
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 
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 
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故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 
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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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人不必预外事 

     妇人不预外事者,盖谓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 
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游荡、赌博,至于鬻田园,甚至于鬻其 
所居,妻犹不觉。然则夫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子之鬻产必同其母而 
伪书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贷而兼并之人,不惮于论讼,贷茶、盐以转贷, 
而官司责其必偿,为母者终不能制。然则子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此 
乃妇人之大不幸,为之奈何?苟为夫能念其妻之可怜,为子能念其母之可怜, 
顿然悔悟,岂不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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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寡妇治生难托人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 
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 
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 
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 
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 
鲜不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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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不可幼议婚 

     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太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 
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 
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 
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很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 
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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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亲贵人物相当 

     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 
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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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嫁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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