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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庭外"审判"余秋雨-第13章

小说: 庭外"审判"余秋雨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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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远清:余秋雨善于指鹿为马、自说自话。把相当于撤诉的和解按假想逻辑演绎为自己打赢了。至于被肖夏林打败则坚持“无中生有”,“以败为胜”的假想逻辑,说成是“圆满”结束,或借记者之口把自己打扮成“胜诉”的英雄,正如潘多拉所说:“真不知是该替他惋惜,还是该为他感到可悲?”本来,谁输谁赢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通过这场官司探讨了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弱化问题,其深刻的文化意义在于:“从文化的公众人物之监督为起始,日后可进一步探讨对政治的公众人物之监督问题”。(摘自陈希林:《古远清谈余秋雨官司案》,台北《中国时报》2003年12月12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密谋”起诉余秋雨(1)

  在我校法学院某会议室内。大家一起议论官司已决定在上海开庭,我们要采取什么应对措施时,一位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学博士后说:    

  “余秋雨请古老师到上海‘玩’一趟,我看古老师也不妨请余秋雨到武汉来走一趟,以求机会均等。”    

  这时,武汉大学中文系一位教授得知我们讨论此事,便打电话来献策说:    

  “余秋雨手里有张牌,你手里也应该有一张牌。即你也应写一份起诉书在武汉起诉余秋雨。”    

  赵律师一边喝茶,一边评品这场官司的内涵,连忙拍板说:    

  “对,就在武汉起诉余秋雨。因为余秋雨在官司期间也发表了许多侵害被告的言论,这比‘狡猾’一词严重得多”。    

  我连忙补充说:“余秋雨在答北京等报记者问时,不止一次把我比作‘杀人犯’、‘老纳粹’,凭这两条就可以告他侵害我的名誉权。”    

  由于我忙于别的事情,另方面也想看官司的进展程度,因而后来才起草了下面这份《民事诉状》:    

  原告:古远清,男,汉族,61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世界华文文学研究所工作。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武汉市洪山竹苑小区×××信箱 邮编:430070    

  被告:余秋雨,男,56岁,汉族,上海戏剧学院工作,户籍所在地:上海徐汇区康平路×××弄×号×××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277号××大厦×××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在北京《华夏时报》、《中国青年报》刊登赔礼道歉启事,以消除影响。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五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从2002年8月起,被告为了掩饰自己“文革”中参加“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系统所犯的错误,一再恶意中伤,污辱、诽谤原告。现按其恶意中伤的严重程度,先选择下列内容对被告开始提出诉讼。其他侵权内容,原告保留诉讼权。    

  2002年8月23日,被告在答《华夏时报》记者“古远清一直说,这是学术问题”时称:“如果自称‘学术’就可以逃避法律,那么连杀人犯也会宣称他在作‘心脏穿刺’的学术研究”。在这里,被告骇人听闻地把从事学术研究的原告比作“杀人犯”,把原告从事的对文学评论对象的个人、历史进行检验的工作歪曲、攻击为“心脏穿刺”的研究。    

  在这篇文章中,被告在回答打官司是否太浪费时间问题时称:“几个在‘文革’中翻云覆雨人物,趁一些老人逐一死去,突然指证一个在‘文革’中受尽磨难的青年有问题,为什么人们不怀疑他们的身份,而只怀疑被指证者?如果两个老纳粹对一个当年奥斯维辛的幸存者也作出这种逆反性指证,会产生这种情景吗?”“当然,好戏才刚刚开场。古远清也有受骗的成分。”这里把原告以及其他探求历史真相的学者恶毒地比作“老纳粹”。被告在回答如何看待“强势人物”状告“弱势人物”,并引用“古远清不是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后,又把原告比作小偷:“一个仆人偷了董事长家的财物,同样要判刑”。    

  2002年8月21日,被告在答《中国青年报》记者“你是公众人物,古远清的文章是公众对你的历史有‘知情权’,你如何认识公众知情权的问题”问时,称:“现在社会上多的是一些打着‘名人内情’的幌子到处贩卖谎言的文化骗子……”又说:“这就像民众拥有‘饮水权’,却不能听任他们饮毒水,因此,根绝毒源、清除污染、惩处投污者、捉拿排秽者,正是为了保护民众的‘饮水权’”。被告在这里向读者强烈暗示原告是“文化骗子”、投毒犯。    

  同是这篇文章,当被告答记者“你为什么选择了古远清”问时,称:“……我正不耐烦,转身刚摆出一个出拳的架势,谁知那个嗓门喊得最高的老兄立即逃到了一个根本无法藏身的帘子后面哇哇大叫”。在这里,被告对原告的人格进行羞辱和贬损。    

  被告一再把原告说出被告“文革”中参加写作组、撰写大批判文章的事实真相说成是“造谣”,这纯属黑白颠倒,正如中国艺术研究院郑雪来研究员所说:“余秋雨如果把追查他的‘文革’问题的古远清等人看成是‘两个老纳粹’,而把自己打扮成……受害者,那可真叫做‘角色颠倒’甚至是‘是非颠倒’了!……上海大批判写作组是什么东西?它不就是炮制了许许多多‘以笔杀人’的黑文章的‘四人帮’的御用工具吗?许多深受其害的文化界、教育界的人士,在当时就如同奥斯维辛集中营中的囚徒,而身在写作组的余秋雨却把自己看成是‘受害者’,这不是很荒唐可笑吗?上海大批判写作组可以说就是许许多多中国知识分子被囚禁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在那里为‘四人帮’亦即‘纳粹’效劳的人不一定都亲手杀过人,但不能不承担一定程度的罪责。”    

  被告以上关于“杀人犯”、“心脏穿刺”以及“老纳粹”等一系列言论,是对原告人格的污辱、诽谤,是对行使宪法权利从事学术研究的原告的恶意中伤。为了辨明大是大非,为了捍卫原告以及一切“文革文学”研究者学术探讨中的言论自由权和读者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原告不能不拿起法律武器自卫,特向贵院起诉余秋雨,请依法判决。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密谋”起诉余秋雨(2)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古远清2003年1月30日    

  这个起诉书,系按照余秋雨的《民事诉状》格式“克隆”出来。之所以没有送到武汉法院,是因为考虑到官司已走向和解,也就一直锁在屉子里。    

  在湖南,余开伟也曾在2003年1月中旬表示可能主动进攻或曰正当防卫,即不排除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把余秋雨送上被告席的可能。因余秋雨在不同场合污蔑余开伟等一些文化人是“中国最后一个法盲群体,连山区的农民都不会这样”,还攻击他们与盗版集团相勾结。“余开伟说,余秋雨在说别人侵害其名誉权时,却不反省他自己已经侵害了别人的名誉权。”(《潇湘晨报》2003年1月18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严肃而又宽容的孙光萱(1)

  余秋雨在与余杰争论时,把自己当年参加“石一歌”写作组一事推得一干二净。在接见记者访问时他还表示,在“文革”期间写作活动问题上,“以我而言,要讨论也可以,跟我同一代人中,很多人都还在世,我们可以找出一个个的证人来,当面对证什么时间我在哪里,在干什么——但要跟相差几十岁的人讨论我自己三十年前的历史,不客气地说,我觉得像一个玩笑”。    

  正如王彬彬在《文坛三户》一书中说:“余秋雨这样说,等于是在向当年的知情者叫板。也许多少有些出乎余秋雨的意料,果真有人出来与余秋雨对证了。”    

  余秋雨当年在写作组的“同事”孙光萱站了出来,写了《正视历史,轻装前进》的长文在上海《文学报》2000年4月6日上发表。孙光萱再也看不惯这种做法,认为有必要向广大读者说明余秋雨说的不是事实真相。于是他把自己知道的情况公布如下:“石一歌”写作小组不是学术团体,而是“四人帮”控制的舆论工具之一,余秋雨是这个写作组的重要成员,他于1973年离开后上调到更核心的写作班文艺组,担负着帮“石一歌”改稿的重任,同时还帮助姚文元修改其旧著《鲁迅——中国文化革命的巨人》做资料准备,余秋雨在粉碎“四人帮”后代表“石一歌”出访日本,其任务并不是他吹嘘的监督朱永嘉,等等。    

   余秋雨看了此文后,在2000年4月28日接受广东《南方周末》记者杨瑞春采访时,除了拒不承认孙光萱所指出的历史事实外,还口气十分强硬地宣称:他对于历史事实,从不谦虚;他一生中可忏悔的事情很多,但恰恰在“文革”期间最少。    

  记者又问:“对于孙光萱先生的文章,你有何评价?”    

 余秋雨答道:“不瞒你(指记者)说,当我在年轻人的文章中看到‘据当年同事揭发’的字样,闭眼一猜,第一个就是他。这次看到他终于站出来了,朋友们在电话里不禁哈哈大笑,历史总是那么幽默。一般读者也许会被他这一种过于戏剧性的出场所吸引,而细心的读者会产生一系列的疑问:他究竟是什么人?他承认自己从头到底都在‘石一歌’,是最老的资格,也承认我很早就离开他们了,又说我的问题是在离开他们之后,那他有什么证明资格?”    

  余秋雨这番话是站不住脚的。孙光萱后来担任清查包括戴厚英、余秋雨在内的文艺组党小组副组长,这怎么能说他“没有证明资格”?至于说孙光萱在“故弄玄虚”,其实,他说的事实真相均有时间、地点、人物,一点也不“玄虚”。另方面,也不是孙光萱“隐藏不揭发”,之所以旧事重提,是因为余秋雨“健忘”,孙光萱只是提醒他不要对历史抱虚无主义态度。孙光萱只点到为止,还有许多真相他并未披露。孙的文章无疑打中了他的要害,余秋雨声称孙的文章一发表,立即使“余秋雨现象批判”走向“恶性”便可看出。以此推理,余秋雨当时的表情不该是“哈哈大笑”,而应是“哇哇大叫”。    

   孙光萱后来还在《山西文学》2001年第2期上发表长文《也谈“为文和做人的规矩”——余秋雨现象的一个核心问题》,说明余秋雨谈的所谓“文革”遭遇,经过“精心编排而又破绽百出,实在是太离谱了”。    

   孙光萱的文章发表后,文坛大哗,使余“拷问历史”、“拷问灵魂”的形象备受影响。但余不愿就此罢休,攻击孙光萱“戏剧性出场”是想借批名人出名。鉴于孙光萱主要是从事当代诗歌研究工作,一般读者不了解他,特将1994年百家出版社出版的《上海作家辞典》有关孙光萱的辞条节录如下:    

  孙光萱(1934—— ),浙江余姚人(按:与余秋雨同乡)。中国作家协会会员。1952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附中,1956年进外交学院读书,1957年回华东师范大学附中任语文教研组长,1978年调上海教育学院,先后任中文系副教授、图书馆馆长,现为《上海教育学院学报》常务副主编、编审。1961年初开始在《文汇报》、《上海文学》等报刊发表诗歌评论和文学札记。主要著作有《抒情诗的艺术》(与人合著)、《论贺敬之的诗歌创作》(与人合著)、散文集《诗与人生》。    

  孙光萱后来还出了《诗歌修辞学》(与人合著)、《诗海拾贝》等著作,并和公木一起主编了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新诗鉴赏辞典》。由此看来,余说他名不见经传,是不确切的。在《余秋雨访谈》中,余还挖苦孙光萱“没有上过大学”,按余氏的说法这纯属“捏造事实”,因孙光萱在北京上过“外交学院”,只不过是未读完就回上海罢了。    

  余自以为上过大学就了不起。可他这个1968年毕业的大学生,上学时不是碰到“四清运动”,就是遇到倾盆大雨的“文革”。这种大学生,当时除学阶级斗争这门主课外,还能学到什么东西?他还挖苦孙光萱是“自学成才”写评论,孙光萱自学成才难道就低人一等吗?余不从本质上回答孙光萱披露的一系列要害问题,只从其“证人”身份——这回又回到“文革”中流行的“出身论”(即不是大学科班出身)去大做文章,这不正就好像有人指摘“余秋雨没有博士学位却去担任博士生导师”一样可笑吗?    

  对孙光萱的文章,香港散文家董桥发表了题为《一篇讲真话的文章》,认为孙光萱写得“重要、诚恳、动人”,并说“我跟余秋雨是朋友,希望他打破心理关口,正视真相”。王彬彬在《文坛三户》一书中对此也有极到位的评论: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严肃而又宽容的孙光萱(2)

  孙光萱以历史见证人的身份写的这篇文章,虽本意不在揭露而在纠错,但实际上却让人们看到余秋雨在“文革”期间的一部分极为关键的真相,同时也让人们看到对于自己在“文革”期间的历史,余秋雨是怎样大胆地掩饰、改写、美化。由于余秋雨的叫板而引出的孙光萱的文章,等于把余秋雨逼到了墙角。不作任何回答,那等于是在默认。但要就具体问题反驳孙光萱,却又实在困难。于是余秋雨只得把面对批评时一再使用过的法宝再使用一回,即把孙光萱的动机归结为想出名,并且宣称“这种企图出名的强烈愿望使他的证言失去了公信力”。坦率地说,在继沙叶新之后,孙光萱又被余秋雨指控为想出名时,我感到了余秋雨的无奈,更感到了余秋雨的无聊。    

  孙光萱由此成为余秋雨最害怕也最痛恨的人。他在答北京《华夏时报》记者问时,含沙射影地把我和孙光萱比作“两个老纳粹”。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徐虹问“官司有无可能庭外调解”时说:“只有一个条件:古远清向法院揭发出向他提供那些诽谤材料的背后人物。然后,再由他来起诉那个造谣者,我有可能与古远清庭外调解”。    

  这里说的“那个提供材料者”,就是指孙光萱。孙光萱提供的材料,均是清查报告。说孙氏“诽谤”,其矛头是指向原上海市委驻写作班清查小组。正因为孙氏给我提供过材料,故在某种意义上说,告我就是告孙光萱,或告我就是为了恐吓孙光萱,以遏制孙光萱再披露真相,好让他从此闭嘴。    

  但孙光萱并没有被吓倒,他除为我提供证言,并无偿地提供了相当于给余“文革”错误作结论的夏其言致《新民周刊》的抗议信以及众多《清查报告》给我作证据外,还在官司期间写了《从“石一歌”谈到余秋雨》、《夏其言批评余秋雨“老虎屁股摸不得”》。所不同的是,他的文章温柔敦厚,哪怕余一再攻击他乃至捏造各种罪名羞辱他,他均能正确对待,不以牙还牙。有人认为他患得患失太软弱,像余不止一次从人格上毁损他,碰到别人早就应战了。可他有自己做人和处事的原则:做老实人,决不说假话;以诚待人,决不做对不起历史、读者的事,决不趋炎附势。这样一来,“书生气”的确很重,开始他也是想真心挽救余,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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